85度C状告光明牛奶标注85℃侵权 法院二审判决:光明不侵权

2019-06-25 02:06:43王羽
上海企业 2019年1期
关键词:专用权注册商标杀菌

王羽

一个是上海老牌乳品企业,一个是知名台企面包连锁店,这两个八竿子打不到一块儿的企业最近居然杠上了。原来,前几年,超市里有几款光明牛奶标了“85℃”,结果与“85度C”品牌“撞脸”了,85度C品牌认为光明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是它是否真的侵权呢?今年12月14日上午,上海知产法院就上诉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以下简称光明公司)與被上诉人美食达人股份有限公司(原审原告,以下简称美食达人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改判驳回美食达人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宣判后,法官表示本案究其本质是关于涉案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与温度标识合理使用范围的争议,其主要焦点在于合理界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达到商标专用权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牛奶标注“85℃”涉侵权

美食达人公司状告光明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美食达人公司于2003年创立85度C品牌,先后取得四个“85℃”注册商标且均在有效期内,经过多年宣传和使用,其在第43类咖啡馆、蛋糕店等的注册商标被中国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6年5月,美食达人公司发现在另一原审被告上海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老西门店销售的、由光明公司生产的优倍系列鲜牛奶产品外包装上的显著位置,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85℃,光明公司在广告宣传中亦突出使用了85℃。

美食达人公司认为光明公司的使用方式,极易在相关消费者中造成混淆,遂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光明公司和易买得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光明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5.95万元,易买得公司赔偿其因制止侵权花费的合理开支69.20元。

对此,光明公司辩称,其在优倍系列鲜牛奶的生产加工中使用了巴氏杀菌技术,工艺参数为85℃、15秒,故在牛奶产品的包装盒上标注85℃是一种善意、合理的描述性使用。85℃仅是一个温度数值,是对文字原始含义的使用,描述的是商品加工工艺特点,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光明公司称,其是拥有上百年历史的国内乳制品行业的老品牌,在国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并无搭便车的需要,被诉侵权商品上也使用了自己的商标。因此,其并未侵犯美食达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驳回美食达人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易买得公司则辩称,其与光明公司曾签订《商品供销合同》并审核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证件,在接到诉状后,已下架含有涉案包装的牛奶产品。即使光明公司构成侵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其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认为光明侵权

光明不服提起上诉

《法制日报》报道显示,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美食达人公司的注册商标在先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光明公司在相关产品上标注“85℃”不属于正当使用,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美食达人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侵权行为,侵犯了美食达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易买得公司从光明公司进货后实施对外销售,两者的行为均构成对美食达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光明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美食达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易买得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美食达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光明公司赔偿美食达人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及合理开支5.95万元,易买得公司赔偿美食达人公司因制止侵权花费的合理开支69.20元。

一审判决后,光明公司不服,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光明公司认为其在涉案牛奶包装盒上标注“85℃”字样属于描述性使用,表达的是涉案产品使用的杀菌温度,不构成商标意义上使用,没有侵犯美食达人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改判驳回美食达人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光明公司向蓝鲸产经记者表示,一审判决存在错误和遗漏,其对于85℃的对比方法有误等。一审法院对光明公司杀菌工艺举证不足的法律认定有失公允。且即使相关证据证明力较弱,也不影响光明公司在包装盒上使用“85℃”作为杀菌温度进行广告宣传。此外,一审法院采纳美食达人公司关于涉案商标含义来源是“咖啡在85℃时喝起来最好”的意思,这一结论没有任何科学及事实依据。光明公司在涉案牛奶包装盒上标注“85℃”字样属于描述性使用,表达的是涉案产品使用的杀菌温度,不构成商标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没有侵犯被上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审认为系合理使用

改判光明不构成侵权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美食达人公司将构成温度标准表达方式的“85℃”的各元素适用不同字体进行不同排列后,客观上增强了该标识的显著性而获得注册,但也限制了其受保护的范围。

根据光明公司在涉案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85℃,并分别配以“85℃巴氏杀菌乳新鲜说”“就是要喝85度杀菌的巴氏鲜奶”等文字,上海知产法院认为,光明公司的行为仅是为了向相关公众说明其采用的巴氏杀菌技术的工艺特征,仍属于合理描述自己经营商品特点的范围,并非对美食达人公司注册商标的使用,而是对温度表达方式的正当使用。

美食达人公司从未生产过被控侵权商品(牛奶),也未在牛奶商品上使用过涉案商标,故在牛奶商品上相关公众对于美食达人公司并无多少认知。

而光明公司在牛奶等乳制品商品上享有的“光明”商标为驰名商标,因此,即使对美食达人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熟知的相关公众,对于光明公司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予以一般注意,亦自然会认为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上标注的85℃是光明公司采用的巴氏杀菌技术的温度,而不会产生被控侵权商品来源于美食达人公司或与美食达人公司有关的混淆和误认。

因此二审认为,光明公司在涉案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属于对温度标识的正当、合理使用,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对美食达人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案件引发社会热议

这起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引发了网友们的热议,许多网友表示,“买光明牛奶的时候根本不会想到85度C…”“光明的品牌历史也悠久,品牌诞生也要将近70年了,85度C品牌才10几年,光明根本无需沾85度C的光。”……《法律与生活》杂志邀请多名律师就该事件进行了解读。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熊超律师认为,商标合理使用是对商标权人权利的一种限制,对于他人的正当的合理使用,法律不认为是侵权。商标合理使用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对于商标的合理使用必须在主观上出于善意,而不是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本案中美食达人公司(85℃)从未生产过牛奶,也未在牛奶商品上使用过涉案商标,故在牛奶商品上,相关公众对于美食达人公司并无多少认知。这表明,两企业之间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关系。其次,对商标的使用方式必须合理。本案中,光明公司在牛奶等乳制品商品上享有的“光明”商标为驰名商标,因此,即使对美食达人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熟知的相关公众,对于光明牛奶外包装予以一般注意,也自然会认为光明牛奶包装上标注的85℃是光明乳业采用的巴氏杀菌技术的温度,而不会产生该牛奶来源于美食达人公司或与美食达人公司有关的混淆和误认。从而,85℃的使用在合理范围。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白小莉律师认为,光明公司使用85℃字样并不构成商标性使用,而是描述性使用。就本案而言,光明公司未使用与美食达人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未将美食达人公司的商标标识作为光明公司生产的优倍系列鲜牛奶产品的标识使用,并不具有攀附美食达人商誉的主观恶意;其次,光明公司使用85℃字样的目的是为了向消费者说明其采用的巴氏杀菌技术的工艺特征,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最后,光明公司在相关产品包装上使用“85℃”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摄氏度)是温度计量单位,从℃的含义及社会认知等角度来看,不会与美食达人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产生任何混淆或是误认。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资深商标律师,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商标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田龙认为,结合光明公司对于85℃标识的使用目的和方式来看,一方面,光明公司并非是仅仅单一的使用85℃标识,而且还使用了自身的“光明”商标,且其光明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远远超过公众对于85℃标识的认知,这可以印证光明公司并不具有侵权恶意,也不具有依赖“85℃”发挥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目的。另一方面,光明公司对于85℃标识的使用是意图向公众说明其牛奶产品使用了巴氏杀菌技术,而85℃属于该技术的温度表达。可见,光明公司对于85℃标识的使用目的、使用方式和使用效果均不涉及指示商品来源,属于“非商标性使用”的范畴。因此,光明公司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法官说“法”:

光明屬对温度标识正常善意使用

对此这起案件,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官何渊在宣判后介绍,本案究其本质是关于涉案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与温度标识合理使用范围的争议,其主要焦点在于合理界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达到商标专用权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就本案而言,美食达人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标识采用的将元素8、5、℃高低错落有序的排列方式、美术字体以及明显小于标准字体的“C”,与温度标准表达方式85℃具有显著区别,客观上增强了涉案注册商标标识的显著性,亦限制了其权利范围,当涉及到温度表达方式的情况下,它可能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主要考量光明公司的实际使用行为,到底是对温度标识的正常使用,还是对美食达人公司注册商标的使用,以及光明公司的使用本身是不是善意、合理的使用。结合本案案情,光明公司的使用行为是对温度的正常表达方式,相关公众尽一般的注意义务,看到这个标识也只会认为这是一个巴氏杀菌的杀菌温度,而不会理解为美食达人公司生产了该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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