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刷单乱象及其整治

2019-06-24 05:14应航
经济研究导刊 2019年9期

应航

摘 要:淘宝刷单作为互联网背景下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已形成完备的灰黑色产业链,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损害消费者和网商平台的合法利益,破坏网购市场的竞争秩序,侵蚀社会信用的根基。在现有框架下,淘宝平台、市场监管部门及司法部门立足于自身,找到了整治刷单乱象的突破口,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整治模式,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并为整治刷单乱象提供了思路和对策。

关键词:刷单乱象;不正当竞争行为;灰黑色产业链;整治模式

中图分类号:F713.3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09-0157-01

随着我国互联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网络购物已逐渐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标志着网购时代全面到来。与此同时,由于网购交易过程具有数字化和虚拟化的特征,在当下白热化的网商竞争中,一些网商出现了以刷单为代表的恶性竞争现象,意图通过刷单后形成的虚假口碑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中获得更多流量,从而优先获得交易机会,这也使得信用瓶颈成为网络交易发展进程中的障碍。刷单冲击之大,网商平台先锋者淘宝平台尤为强烈。

一、淘宝刷单乱象及危害

刷单,也称炒信,在《天猫规则》里被认定为“虚假交易”。淘宝搜索排名规则优先将信用等级高的商家排在前页,消费者搜索宝贝,也习惯选择“信用从高到低”,同时,推荐收藏的店铺往往也是信用高的。信用评价在网购市场中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成为商家致胜的不二法门。

(一)淘宝刷单乱象的运行模式

按照刷单效果[1]的不同,可以将刷单分为正向刷单与反向刷单两种模式。正向刷单即为全真模拟现实交易,卖家获得交易量的提升及事先商量好的高评价;而反向刷单则是卖家为自己的竞争对手购买劣质刷单服务,造成对手自身主动刷单的假象,使其因“被陷害的刷单”而受到淘宝平台的降权、降级等处罚。

目前市场上有三种比较常见的刷单类型(若没有特别说明,下文的刷单均指正向刷单)方式,找亲戚好友刷单、找刷单平台刷单以及商家之间互相刷单。其中,通过刷单平台进行刷单是最主要的刷单形式。

商家通过缴纳一定费用成为刷单平台会员,这些平台利用QQ群、YY语音平台或是系统内自带的聊天渠道发布该商家的刷单要求以及相应的操作指南,等待刷手抢单。而活跃在刷单群里的刷手看到客服发布的刷单帖时迅速抢单,按照要求进行刷单。

一般而言,刷手在抢单后会通过各类搜索方式(例如通过淘宝直通车、搜索店铺、搜索宝贝等)进入目标店铺,在该“宝贝”(商品)页面进行若干分钟的浏览后付款。商家会在空包平台购买空包裹或者已使用过的快递单号二次发货。刷手在确认收货时根据商家要求做出好评,评价成功后,刷单完成。刷手在刷单平台内领取佣金,退回之前交易时的付款金额。

从中不难发现,互联网刷单发展到现在,已然形成完整的黑色产业链。在这个产业链之中,核心便是刷单平台。对外,刷单平台接受顾客商家的“服务需求”,根据顾客的情况制订相应的刷单计划;对内,通过聊天系统发布刷单任务,等待平台内成千上万名活跃着的刷手抢单。一个成熟的刷单平台宛如海洋中露出一角的冰山,表面上打着提供各种互联网服务的幌子,一旦纵深向下望去,其成熟的灰黑色产业链着实令人震惊。

(二)淘宝刷单乱象的危害

刷单带来的社会危害性无疑是巨大的。首先,刷单所造成的虚假评价干扰了消费者在购物时的决策,严重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权益;刷单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对诚信商家的毁灭性打击和对市场竞争秩序的严重践踏;刷单体现的逐利性,是对社会信用体系的致命一击。刷单乱象背后涉及相关主体的权利配置和利益保护[2],随着数据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一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必会扩展至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二、淘宝刷单现有整治模式

在网商领域,数据真实是第三方数据统计平台立命之根本,也是该平台能否获得市场认同的关键。刷单所造成的数据污染打破了淘宝平台原有的市场竞争秩序,亟须法律的规范。

(一)淘宝平台:平台内部的治理

淘宝平台建立了搜索事业部等特别部门,通过算法模型和人工巡查,并根据转化率等指标的异常,识别出涉嫌刷单的商家或产品,同时根据商家的违法情节,给予不同力度的降权等处罚。而一旦被降权,这些店铺的等级将被调低、刷单的销量及评价被清空,并在规定期限内被“封杀”。近年来,淘宝平台根据市场发展状况,不断强化刷单乱象的认定标准及处罚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这也是众多网商平台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内部治理的趋势所在。

(二)执法部门:开展“红盾网剑专项行动”

“红盾网剑专项行动”是针对互联网消费领域内的突出问题而开展的定点整治行动,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督导,辅之以信誉制裁、经济制裁等手段,重点查处各类网络交易违法行为。近两年来,刷单更是成为年度十大重点整治对象之一。

当下,执法部门通常会依据取证设备(例如硬盘复制机、手机取证塔等)进行电子数据取证,通过加强与相关科技公司和公安等部门的合作、沟通,为虚拟主体落定积累了经验,并通过采取主动监管与网商平台加强合作等并行的机制,摸索出了一套执法模式。

(三)司法部门:审理涉及刷单的民事和刑事案件

以2016年12月立案的阿里巴巴诉刷单平台傻推网为例。该案作为全国网商平台状告刷单团伙第一案,是淘宝平台自2009年开展治理刷单行动以来,首次将刷单公司以民事诉讼的方式告上法庭,严厉打击刷单团伙,加大其违法成本。

2017年,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组织平台会员刷单并从中牟利而入刑的案件在余杭法院进行了宣判,被告人李某某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92万元。

这两起案件为治理刷单乱象提供了新的思路。在公权力对刷单进行行政处罚外,受害企业和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将刷单组织或个人诉上法庭,由法院根据事实依法裁决刷单被告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这就意味着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及刑事处罚都是整治刷单乱象的突破口,三者相辅相成可以达到更高的威慑力度。

三、结语

近年来,针对互联网经济下不正当竞争的新动态,国家加快了在互聯网领域的立法、修法进程。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增添了互联网条款,并将刷单等虚假宣传行为的最高处罚额度提升到了200万元。各种实施细则与归责办法的出台,也为淘宝刷单乱象的整治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对策。理论源于实践,又指导着实践的进行,而反刷单这场浩大的行动,不仅需要法律身先士卒,更需要全社会共同行动,推动反刷单的整治。只有这样,胜利的曙光才能早日降临。

参考文献:

[1]  叶良芳.刷单炒信行为的规范分析及其治理路径[J].法学,2018,(3).

[2]  张守文.分享经济的经济法规制[J].经济法研究,20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