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冤假错案的预防对策

2019-06-24 03:08郭旭英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6期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司法公正

摘 要 冤假错案,一个挑战司法公正性与权威性的名词,在当今社会已经引起了非常高的关注度。随着媒体不断披露出的冤假错案进入公众视野,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产生一种难以弥补的负面效应,动摇了司法公正在大众心目中的地位。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给群众心目中营造一种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

关键词 以审判为中心 冤假错案 司法公正

作者简介:郭旭英,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诉讼法学专业2016级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043

冤假错案,即冤案、假案、错案的统称,是司法机关对公民进行了错误的刑事追究,致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司法侵害的案件。冤假错案跟随信息发展的脚步逐渐进入了公众的视野,网络上层出不穷的负面评论使公检法三机关处于被动地位。媒体的报道加上舆论方面的压力使得司法机关的执法能力与公信力备受社会质疑,一叶障目,不见泰山,不少网民以此为由恶意中伤国家机关,全盘否定公检法三机关维持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的贡献,佘祥林、赵作海、聂树斌等案件大家都已耳熟能详。我们应该用理性的思维来进行思考,如果没有公检法机关来保卫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那么面对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我们是否能够独善其身,因而要以辨证的眼光来看待冤假错案,尽最大努力避免其产生。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涵义及其现状

以审判为中心这个提法在我国是近年来才出现的。从西方法治发展相对前沿的国家来看,其刑事诉讼程序中居于核心位置的就是审判,所有审前的刑事诉讼程序都是为庭审做准备。在我国虽然有学者曽提出审判中心主义的观点,但是由于我国侦查机关把控刑事证据的能力过于强大,未能在短时期内付诸实践。随着我国当前刑事案件的高发态势,产生了一部分无情践踏人权、影响恶劣的冤假错案。以审判为中心即我国宪法规定的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前提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要以法院的庭审和裁决为中心来进行,确保案件质量,防止冤案发生。大众将三机关之间的关系比喻为“做饭”、“端饭”和“吃饭”。以审判为中心的涵义与现状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审判独立不受干扰

公检法三机关各司其职,审判机关居中裁判,用几何术语来说就是位于等腰三角形的顶点。然而近年来由媒体报道出的一系列影响颇大的冤假错案来看我国的审判并没有实现完全独立,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由于侦查和起诉力量的强大难以保持其中立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疑罪从无原则基本沦为空谈。由此可见,审判活动必须以平等的视角对待控辩双方,不能受行政机关、领导指示、社会舆论等主观方面的干涉而做出倾斜判决,影响司法公正。

(二)法官居于庭审中心

法官作为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主体,对于案件的定性和刑罚的裁量具有决定性的导向作用。法官通过审判来掌握犯罪事实是否发生,并衡量控辩双方当庭提交证据是否具有采信力。然而实践表明,一些法官在庭审质证环节中戴着有色眼镜,对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态度表现出很大差异,有时甚至导致控方一家独大,忽略辫方发言,最终产生倾斜判断。由此可见,法官作为庭审的组织指挥者和居中裁判者,地位必须保持绝对权威,不偏不倚。

(三)控辩双方平等对抗

控诉方与辩护方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两大主体呈现一种相互对抗的状态。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的控诉方主要是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公诉机关其指控和证据收集的能力是非常强大的,同时具有抗诉的权力。反观辩护方,刑事案件中律师鲜有涉足,导致被告人在审判程序中处于孤单境地,双方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地位貌似对等,实则不然。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严格把控检方权力以维持其位阶平等。

二、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

冤假错案并不是近现代的产物,自古代出现了侦查行为至今一直存在。我国古代关于冤假错案的文献有五代时期和凝父子的《疑狱集》、宋代郑克的《折狱龟鉴》、宋慈的《洗冤集录》、元代王与的《无冤录》等著作详细记载了当时冤假错案的具体情形。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主要表现在故意陷人入罪、主体认识局限、能力不足、技术落后。国外的冤假错案数量也是居高不下,英美法系国家起诉后被判无罪的约有30-40%,美国在二十多年时间内发现并纠正错判案件达700人。由此可见,并不是任何一种社会制度或者说是司法制度就能徹底地杜绝冤假错案,就当前司法制度来看,应全面分析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

(一)诉讼制度使冤假错案的存在具有客观性

在司法活动中,司法机关能通过审判使有罪者受到法律的制裁,无罪者不予追究是我们心目中司法公正的最基本的要求。在诉讼中,诉即告,讼即争,那么在这个告和争的活动中,必然会出现矛盾。刑事案件必须要经历诉讼这个环节才能够变身为冤假错案,必然会涉及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确定性,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就可能会出现犯罪事实认定不清、法律条款适用错误的问题。刑事诉讼结构一般呈三角状,由控辩审三方共同组成。这个三角状诉讼结构的中心支撑点必须是审判机关,即其能够在毫无外界因素干扰的情况下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使案件的最终定性清晰明确,甄别犯罪和保障无辜。

(二) 固化思维使冤假错案的产生具有主观性

我国的司法历史传承悠久,尽管当前我国刑法中有“疑罪从无”的原则,但是定势思维难以改变。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总要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诸如“如实招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没犯事你会到这里来吗”;检察机关有时也未能严格审查证据,以“重口供、轻实体证据”来提起公诉;而司法机关同样是以一种“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留有余地判决”的方式来审判刑事疑案。那么在这种背景下,想要给一个无辜的人定罪显然是非常容易的,正是因为这种固定僵化的办案思维方式,导致了冤假错案的产生。

(三)有关部门干预使冤假错案的产生具有偶然性

根据很多案例发现,冤假错案的案情一般都是社会危害性较为显著,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影响较大、大众关注度比较高的一类案件。本来处理刑事案件就是公检法三机关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依法惩治犯罪,甄别无辜的一种诉讼活动。然而政法机关在面对社会舆论、信访维稳等压力下,迫于有关方面所做出的干预而不能依法履行职责。再加上当时受害人家属的情绪不稳定,一心只是想让凶手绳之以法,频频向政府部门施压。在这种情况下,纵使案件还存在诸多疑问,证据方面还有很多瑕疵,但迫于这种无形的压力,为了给广大人民群众和受害者家属一个满意的交代,司法机关均不会做出无罪判决。这样就导致了无辜公民接受刑罚处罚,真凶逍遥法外的情况。

三、冤假错案的预防对策

在刑事案件中避免冤假错案并不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关键在于我们对于刑事案件的认识和定位是否到位。刑事案件固然对于社会的危害性很大,但是由于错判产生的民众恐慌和舆论压力同样是一个不容小觑的问题。只有深入了解和剖析冤假错案产生的根源,构建合理的体制方法将其控制在最低限度内,将对我国的整个刑事诉讼环境起到一定的改善。

(一)遵从三个原则

首先是司法公平公正原则,司法公正就是司法行为本身所应当具有的特征和品质,同时也是大众对司法活动的追求和期盼。司法机关应当直面已经发生的冤假错案,以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为行为准则,坚决不能因为牵扯范围、社会影响和纠正成本因素而放弃。其次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在刑事案件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往往能够决定案件判决的走向。证据的质量良莠不齐,尤其是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非法的取证行为获得的证据往往都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元凶”,有名的“毒树之果”理论就深刻地阐释了这一点。重口供,轻其它证据的做法在今后的实践中应该被彻底摒弃。最后是无罪推定原则,很多冤假错案就是因为侦查机关在工作过程中始终戴着有色眼镜看待犯罪嫌疑人,抱着无中生有的心态来挖掘寻找证据,对一些证明能力具有瑕疵的证据加以包装呈上法庭,致使司法机关处于两难境地,不得已做出疑罪从有的判决。无罪推定在防止刑罚权力的滥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转变执法理念、提高办案能力

办案人员的执法理念和办案能力存在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公安机关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要实现由案到人,有证到供的转变,不能一味地依靠口供作为定案的依据,要提升现场勘查的质量,合理地运用鉴定意见,在侦查方式方法上有所创新。另外部分执法人员工作责任心差、业务素质水平不足,要以已经发现的冤假错案为教材,开展警示教育,同时要深入分析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和教训,加强执法作风建设、增强业务素质能力、不断提高办案的专业化水平,从根源上杜绝冤假错案。

(三)建立追责机制,促使程序公开透明

许多冤假错案,伴随着被害人的突然出现或者是真凶的招认逐渐浮出水面。那些被已经枪决了的蒙冤者们不能复生,遭受了牢狱之灾的无辜者们也荒废了许多时光。尽管国家出面给他们给予了不同程度的赔偿,但这迟来的正义并不是真正的正义。在这里,建立法官、检察官以及侦查人員的办案责任制就显得非常必要了。要完善冤假错案的分析通报制度,通过仔细查找问题,深层次地剖析原因,确保办案质量,对于故意违反法律和相关规定或者是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办案者要追究责任。目前法官检察官的员额制已经开始实施,实行终生追责制,相信这在一定程度上能遏制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问题,确保案件的审理公正。另外中国法律文书网、中国冤假错案网都向社会大众开放,更有利于大众认识和了解,从而保障司法的公正性。

综上所述,冤假错案的产生,在社会的不断发展完善过程中是难以避免的,任何一种优秀亦或是堪称完美的司法制度都不可能阻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社会的发展本来就是一个充满矛盾的过程,而司法方面的发展更是如此。刑事案件中公检法机关总是在与社会的阴暗面作斗争,遇到的情况错综复杂,总是要与狡猾的犯罪分子周旋,一些具备反侦查意识的犯罪分子更是故意制造一些所谓的证据来误导侦查方向。在预防冤假错案的产生上,习近平总书记做出了重要指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因此冤假错案的存在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并从中吸取经验教训,通过个案的正义来实现国家层面上的司法公正,实现一种“看得见的正义”。

参考文献:

[1]何家弘.新编犯罪侦查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2]朱孝清.冤假错案的原因和对策[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2)

[3]周婕.论冤假错案的成因与预防[J].法制与社会,2014,3(下).

[4]刘宪权.克减冤假错案应当遵循的三个原则[J].法学,2013(5).

[5]习近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EB/OL].http://new s.xinhuanet.com.

猜你喜欢
以审判为中心司法公正
实现司法公正的“镇平实践”
媒体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博弈及协调机制
新媒体与司法公正
开封中院:坚守司法公正 共创文明法院
司法公正何以看得见
——民事二审不开庭审理的失范与规制
人身伤害案中伤情鉴定意见实证审查探究
直接言词原则的落实与公诉质量的提升
庭审实质化改革背景下基层检察机关公诉工作思考
刑事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间的平衡——以李某某案为视角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