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乾悦
摘要:农业至今在我国仍然是一个传统的弱势产业,其中在农业生产中所困扰我们的核心问题即是农业风险问题。然而对于这个问题,农业保险恰好可以分散和转移农业风险所带来的损失,使得农业可以健康稳定的发展,也进一步为农民的日常生活带来安定,并且重要的是,农业保险在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和“三农”问题的解决中也同样发挥着不可取代的作用。然而现实却不容乐观,我国的农业保险在中国保险业中处于一个弱势地位,不仅在发展方式上非常滞后并且有很多现存的问题亟需解决。本文将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尝试提出其在今后发展中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农业保险;现存问题;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F840.6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10-0366-03
从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情况来看,从1949年我国保险业的萌芽开始,我们也根据国家的实际需求不断地改进发展。但是我们还应该清楚的认识到,虽然农业保险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许多因素的限制,我国的农业保险发展还是处于一个初级阶段,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应当发挥的作用与其目前发展的总体水平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所以,为了能够使我国农业保险健康、持续的发展,我们应该及时发现所存在的问题,并且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还需要立足国情,不断完善保险管理机制以及创新农业保险模式,以此逐步的突破我国在发展中所遇到难题。
一、我国农业保险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方面
1.政府在自然风险运行中管理过度
当发生自然灾害后,我国主要是依靠财政资源对经济损失进行补偿和对灾后人民进行救济,但是在目前以市场为主导的情况下,风险管理体制在灾前的所发挥的管理作用则非常微小。近年来,所经历的大灾害中的风险管理,基本上都采取了以中央政府为主,地方政府为辅,并且是国家利用财政资源进行救济,加上社会发动群众捐款的一种管理灾害风险的机制。在这样的情况下,其结果必然导致受到自然灾害的公众开始逐步依赖政府的财政救济,进而使大量的公共资源耗费,最后则会产生“挤出效应”。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会导致市场中的保险机构的赔偿所占比例非常低,例如在汶川地震、青海玉树地震、芦山地震这三次震级较大的地震中,商业保险的赔付比例分别为0.18%、0.01%、1.91%,在2008年南方雪灾中的赔付比例为11.4%,2010年西南特大旱灾所占比例为3.6%。1
2.农业保险的发展缺乏法律支持
虽然农业保险从新中国建立时就开始发展到现在已经经历了几十年的风风雨雨,但是还是由于一些原因阻碍了法律的制定:一是人们对农业保险的政策属性认识的不充足导致无法进行明确的判断;二是有些对农业保险立法持反对观点的人认为,农民的生存问题是在发展农业中所最先考虑的,其次才是农村经济发展问题,所以导致对农业保险的重视没有提到日程上来;三是有学者认为在农业保险的实践中还有许多新出现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倘若现在对其进行立法还为时过早。这三方面的原因导致所提供给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的支持仅仅只有中央政府出台的系列政策以及《农业法》
《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这些足以显示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制定还是极其匮乏的。
3.政府对于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不到位
目前在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基本上还是遵循着商业保险的发展模式。而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已开始制定出了不同的险种,并且政府还对于不同的险种给予了不同力度的财政补贴支持,例如加拿大和日本都采取了三级模式,能够使保险经营主体避免产生过大压力。而在我国,因为缺乏政府财政的直接支持,保险经营主体只能用在商业保险险种中所得到的盈利去弥补农业保险在自然灾害中所带来的损失,这就使保险公司在农业保险方面的创造性降低以及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降低。这样的恶性循环必然会使其发展走向萎缩的态势。
(二)保险经营主体方面
1.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农业保险的供给过少
在我国,自然灾害的发生比较频繁,再加上农业风险所具有的特殊性,导致很难预估其发展中所造成的损失。所以在我国农业保险的经营有着“三高”的特别发展属性(即高成本、高赔付、高损失)。然而保险经营主体承受风险的能力是有限的,所以无法在较大的领域内转移农业灾害带给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总体风险,这就造成了保险公司不再愿意涉足农业保险的发展这一领域之中,进而导致涉农保险的经营主体所占数量相对较少。
2.农业保险的产品缺乏创新
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所承受的风险,一方面是由于自然环境因素所带来的,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农业保险的产品还停留在初级阶段,没有得到长足的发展。目前基本上还是仅限于种植业和养殖业,真正有生命力的產品还是比较欠缺,市场的差异化无法得到有效的满足,致使农业保险所受到的约束较多。
3.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机制还不完善
再保险即“在原有的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转嫁其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的方式。”由于农业的自然性质决定了农业保险的高风险性以及灾害发生的不确定性,那么化解和分担农业保险中的风险就显得至关重要。例如加拿大采取的是建立专门的保险经营主体占主导地位,采用全国性的三层缔约,即联邦、省和农户。所以,加拿大的联邦政府和省政府在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样,日本在再保险方面则是建立了非营利性的互助运行体系,即中央一级的全国农业保险协会--府县级的农业共济组织联会——农业共济组合,如果当自然灾害发生时,这三级组织就开始各司其职,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风险灾害的分担。而我国在这方面恰恰是不足的。
4.农业保险在经营中面临着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即“由于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双方中的其中一方在最大限度的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的不利于他人的行动。”道德风险将会使双方信息难以有效的进行评估,导致农业保险在经营中会因为一些外在的人为因素导致成本增加,市场价格机制扭曲,对于农业保险的供给和需求都会产生不利影响,使农业保险在市场中的发展不能正常健康的运行。
5.农业保险的发展缺乏专业人才
农业保险发展所需要的人才,是不仅能够实际了解农民的需求和农业生产的发展情况,而且还能够掌握国家的基本保险政策。而我国大部分的人才资源都更倾向于去发达的大城市发展,只有很少人愿意长期驻守在农村,这就导致了在广阔的农村领域没有足够专业了解农村实际情况的人来进行农业保险活动,再进一步使得保险经营主体对于在农村地区的业务是否开展有所犹豫,最后就形成了现在的状况:即业务经营范围狭窄,服务水平在整体上还有所欠缺。
(三)农民自身的问题
1.农民对于农业保险的认识不彻底
目前大多数的农民对于农业保险的了解还不彻底,参保意识也并不强,甚至有些农民认为投保所花费的钱是不必要的,因为不确定自然灾害会在什么时候发生,所以这种不确定性致使人们想要带着侥幸的心理逃过所有的自然灾害,但这显然是不现实的。
2.农民的低收入使其难以承受保险费用
据资料显示,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489元,人均纯收入为9892元。农民需要用这些钱去赡养老人,抚养孩童,再加上一些农业生产所花费的各种成本以及各种费用的缴纳,所剩下的钱几乎是非常有限的。而且在我国,农业还处于商业保险的运营模式,所需要缴纳的保险金额较高。所以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多数人面对巨大的经济压力是难以承担的。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政府角度的对策建议
1.完善农业保险的相关法律支持
虽然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在一定程度上为农业保险提供了支持,但是由于《保险法》在实践中还有其实质主要是针对商业保险而制定的,其涉及的内容不能完全涵盖农业保险在发展中所出现的问题,所以农业保险在今后的发展就需要政府在法律上为其全面考虑并且制定相关政策。政府制定有关农业保险方面的法律对规范国家的干预行为、准确定位政府与市场的角色、协调农业保险主体利益的分配都具有促进作用;并且还可以形成农业保险独有的发展模式,详细分辨出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商业保险所存在的不同,更加明确农业保险在目前的发展中所切实需要的是什么,进而使农业保险立法更加成熟。农业保险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政府若能够用立法的形式进行规范不仅可以促进农业在经营过程中健康稳定的运行,还可以使农民在灾害发生后能够得到保障,最终有效地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加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
自我国恢复农业保险业务的20多年来,农业保险所得到的政府的优惠政策少之又少,仅仅是对其免征营业税,这对于农业保险整体的发展来说是极其欠缺的。在我国加入WTO之后,更應该充分利用国际上所给予的“绿箱政策”支持,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并且政府应给予其财政方面的支持。在国际上,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措施主要包括两项:一方面是财政补贴,其中包括对保险经营主体的运行费用的补贴和参加保险的对象如农民的保险费的补贴;另一方面就是税收优惠和给予再保险基金、巨灾基金等。我国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的同时,还需要根据我国实际发展情况,科学合理的分配不同财政政策所占的份额。例如在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和经济发展较弱的地区之间的分配,以及对不同农业保险产品之间在进行深一层的分配方面等等。所以总结来说政府可以将农业保险作为一项准公共物品来促进其发展,用财政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其的扶植。
3.进一步对农业保险的模式进行探索
我国现行的农业保险主要是由商业保险公司代理发展的,其产生的结果就是农业保险的发展越来越商业化,这对于保险主体来说就可能使其赔付损失大,对于投保的农民来说就是其利益可能不能切实的得到保障;但是如果仅仅是依靠政策性的农业保险,自然灾害所产生的风险与损失不可能完全的承担,这两种模式对于合同双方来说都不能产生最大效益。所以我们应充分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并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国情,比如可以采用像加拿大农业保险经营中的自上而下的分级体制,对于灾害的损失一步一步的分级承担;或者可以采用像美国农业保险经营中的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模式等,总的目的就是使政府与商业经营主体相结合从而可以多方面的分散风险。但无论采用哪种方式进行发展都需要适合我国实际发展情况。
(二)保险经营主体角度的对策建议
1.保险经营主体应合理厘定保险费率
在整个的保险服务中,对灾害的理赔是最关键的部分却也是最难产生一致性的部分。经营主体应合理的厘定在农业保险中的费率,倘若制定的费率较高,那么农民可能承受不了这样的经济压力;但如果没有考虑到全面的因素就制定了保险费率,保险经营主体就可能会发生亏损,不利于长期发展。所以说,不合理的保险费率会使合同双方的积极性都遭到挫伤,所以合理厘定费率有利于促进农业保险活动持续健康的发展。根据我国的现实状况来看,每个地方的地理环境都有所不同进而其农业生产发展状况也都大不一样,所以对于不同的地区应采取不同的保险费率;其次,在制定保险费率时,政府也需要对此进行财政补贴来给予支持,使政府,农民,保险经营主体三方面的利益相对均衡。
2.农业保险再保险体制的完善
由于农业所遭受的自然灾害可能具有极大的风险。对于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来说,就会使其承担的风险过大,遭受的损失也更为严重,进而对自身的发展产生极大的威胁。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可能极大地挫伤保险公司对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进而制约农业保险的开展。所以,应加强对再保险体系的建设,一方面可以使保险公司考虑将风险极大的业务,通过再保险转移出去从而使损失最小化;另一方面还可以为参加保险的农民提供经济保障。
3.加快对农业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以及技术的创新
农业保险的专业性人才在其运行中提供了智力支持,先进的技术为风险的预测与评估提供了技术支持。这两者在开展保险业务中是必不可少的,却也是其目前欠缺的。在中国13亿人口之中有8亿人都是农民,可以看出农业保险的发展具有广阔的空间。但却由于专业人才在目前还比较缺乏以及在灾害发生前所需要的先进技术的还不到位,在真正发生自然灾害后,其理赔时间长,工作效率低,服务质量不高,这就阻碍了农业保险向更高一个阶层迈进,进而降低了其在发展中的速度。所以目前政府和市场应相互合作,加强对专业人才的培养,借鉴并开创新的科学技术,进一步加快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农民角度的对策建议
1.加强教育宣传力度
目前在我国,多数农村地区的交通还不便利或者还处在偏僻的地域,信息的来源渠道很少,信息的传递也很不平衡;加上农民的思想观念还相对保守,无法真正的意识到农业保险所带给他们的好处,认为这只会增加自己的经济负担。这样的背景下不利于农业保险的开展。所以,应深入到农村地区,用农民所能够接受的方式进行宣传,使农民了解国家的保险政策和保险条例,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和农民的参保意识。
2.调动农民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目前在农村地区开展的农业保险,可能由于存在涉及的保险品种少、经营网点少、理赔时间长和服务不到位的现象,致使农民可能无法真正的体会到农业保险带来的好处,也没能从根本上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所以,针对这些现象,应考虑在自然环境不同的地区,开发不同的农业保险的品种,进一步满足农民的需求;其次就是在乡镇也设立一些保险网点,使农民在咨询相关问题和办理相关业务时更为便利;最后要提高保险经营主体的服务水平,在发生灾害后,能够及时的对遭受损失的农民进行理赔,进而提高农民的滿意度。三、结语
农业保险可以为农业提供强大的支持,并且也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是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得力助手、是保障农民生产生活的有力屏障、还是保险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有效手段。所以,针对农业保险在以上论述中所存在的问题,它要从政府、保险经营主体、农民三者同时出发,在此若有了政府的政策和财政的支持,加上保险经营主体在经营体制上的转变和农民对保险意识的加强,总体结合起来这将会使农业保险向着更为有利的方向发展。
注释:
(1)数据来源:根据《中国农业巨灾保险运行机制的研究》整理所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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