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宁宁 哲生
4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立法工作者表示,这次修订“两官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贯彻党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推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全面推进法官、检察官的队伍建设。
法官法、检察官法是规范审判权和检察权运行主体,构建我国法官、检察官制度的专门法律,于1995年颁布实施。此次是继2001年和2017年两次修改之后,在新时代对“两官法”作出的一次全面修订,也被业内称之为一次“大改”。
吸收巩固司改成果,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修订‘两官法是全面贯彻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精神、巩固司法体制改革成效的重要体现,也是全面推进法官、检察官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法官、检察官素质水平,维护法官、检察官合法权益,保障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在新时代下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更高要求的体现。”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王爱立介绍,此次全面修订“两官法”的重大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修订“两官法”,将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员额制管理等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上升为法律,确认和巩固了司法体制改革成果,对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意义重大。“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政法工作,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保证司法公正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实施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取得了重大成果,通过修订‘两官法,这些成果得以及时巩固。”王爱立说。
其次,修订“两官法”是全面推进高素质法官、检察官队伍建设,适应司法工作新发展的客观需要。“两官法”从1995年制定至今已有20多年,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任务和所面临的司法环境已发生了巨大变化,法官、检察官的职业素养、管理模式、职业保障等都面临新的形势要求。因此,此次修订对于保障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和检察官队伍来讲,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最后,修订“两官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近年来,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公务员法,特别是法院组织法和检察院组织法都作出了一系列的修改,各项法律的修改紧密相关、相辅相成,“两官法”作为其中重要的一环,也需要和相关法律的修改保持一致。
王爱立指出,此次“两官法”修改的一个重点,是充分吸收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经验和成果,将其上升为法律,从而巩固改革的成效。
記者了解到,新修订的“两官法”在总则中对保障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进行了非常清晰和明确的规定,把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的管理和监督作为立法目的之一,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的价值追求和基本要求。此外,“两官法”还对法官、检察官的职业伦理、履职的基本原则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勤勉尽责、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王爱立指出,法官、检察官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其行为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感受。这些规定都体现出了保障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立法目的和价值追求。
明确司法责任制界限,“有权不任性,放权不放任”
以司法责任制为“牛鼻子”,带动司法体制改革,根本目的是为了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确保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落实司法责任制和对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要求是此次修法的重点之一。
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新修订的“两官法”对法官、检察官的晋升、考核作了规定,增加了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内容,通过遴选方式把优秀的人才选拔到法官和检察官队伍中。
在法官、检察官的职责当中,新修订的“两官法”规定,法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案件、检察官对其在职权范围内就案件所作出的决定负责,从而明确了司法责任制界限。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干部教育培训部部长周玉庆回应说,“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法官、检察官的权力的确加大了,责任也更重了。如何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的监督管理,不仅是社会各界,老百姓关注的问题,也是‘两高高度重视的问题,这里存在很多需要研究的问题。”
周玉庆表示,司法责任制改革后,目前已经有一整套监督、制约的措施,包括刚性的外部监督,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比如说,公安机关对我们检察机关的不捕、不诉决定可以提出复议、复核。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最终有罪无罪要提交法庭来审判。配套的内部制约,例如法官、检察官权力清单等。”
为充分体现中央司改精神,新修订的“两官法”明确了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并对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进行了专门规定,由其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是否存在办理案件违反职责的行为。
据悉,新“两官法”对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回避、惩戒、兼职、考核等,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就是要确保这个权力控制在合法范围之内行使。‘两高也对法检两家系统内部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比如任职回避、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私下与当事人接触、违规过问案件等等,均作出了非常严格的规定。通过这些规定,可以有效地遏制检察官、法官的违法违纪,特别是违反审判职责和检察职责的行为。通过“两官法”等法律已经明确的规定和法检两家内部的管理措施,真正地做到有权不任性,放权不放任,用权受监督。”周玉庆强调。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特殊职业的法官、检察官,为了主持公平正义,会知悉一些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不少当事人会担心,打完这个官司,法官、检察官会保守秘密吗?修改后的“两官法”规定,对泄露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兼职”有严格限制
为贯彻落实中央从严管理干部精神,借鉴公务员法相关规定,新修订的“两官法”规定,法官、检察官不得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法律还规定,法官、检察官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选派或者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协助开展实践性教学、研究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这一规定并不是从兼职的角度,而是从管理的角度作出规范。”王爱立介绍,一审稿曾对兼职作了规定,在审议和调研中,大家都对这个问题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一个担心是,会不会存在利益输送的问题;一个担心,在案件量大、人员紧张的情况下,法官、检察官兼职能否保证本职工作。因此,二审稿就没有再对这一条作规定。而三审稿基于上述原因,没有从兼职的角度作出规定,而是从管理的角度,对法官、检察官到高校、科研院所从事教学研究工作作出规范。
王爱立指出,其主要职责是开展实践性教学和研究工作,发挥实践知识丰富的特长。把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有利于发挥法院、检察院在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同时也有利于提高法官、检察官素质。
王爱立提醒,理解这个问题,还要结合其他条款整体去看。法官法第22条、检察官法第23条,对法官、检察官的兼任都作了四个不得: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
此外还应注意到,法官、检察官到高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不是完全的个人行为,有的是根据组织需求,单位有计划地进行的统一选派,个人确实因为工作需要,也要经过单位批准。
保障“两官”依法履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健全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根据中央关于《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新修订的“两官法”对法官、检察官的保障进行了专章规定。这也是此次“两官法”修改的亮点之一。“只有保障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才能让司法责任制落实落地。”王爱立说。
新修订的法律在总则“立法目的”当中规定,维护法官、检察官合法权益,保障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同时,强调法官、检察官履职受法律保护,规定两院都要设立权益保障委员会。
针对近年来屡见不鲜的侵害法官、检察官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事件,新修订的“两官法”强化了对法官、检察官及近亲属人身权益的保护措施。为防止干涉法官、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新修订的法律增加了保障人身安全的规定,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同时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法官、检察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对法官、检察官及其近亲属实施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威胁恐吓、滋事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在法律救濟方面,新修订的“两官法”也作了全面规定,明确法官、检察官因依法履行职责,本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对法官、检察官及其近亲属采取人身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等必要保护措施。
“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出于给法官、检察官公正履行职责提供一个安心的、有保障的环境的总体考虑。”王爱立说。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巡视员、法官管理部部长陈海光指出,法官判案不仅仅是为了解决个体纠纷,更重要的是为社会打造公平正义的制度环境。“对于伤害法官、检察官的情况,我们呼吁社会各界重视这个问题,全社会多尊重宪法和法律,尊重司法裁判,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尊重法官的良好氛围。”陈海光强调。
此外,为推进高素质队伍建设,新修订的“两官法”对法官、检察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提出了全面要求。
新修订的“两官法”在立法目的中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高素质法官、检察官队伍建设,从而体现出对法官、检察官在政治、业务素质等方面的全面要求。
同时,对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即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要求法官、检察官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同时,按照中央《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须具备学历条件的调整,提高了法官、检察官任职学历条件。
新修订的“两官法”为体现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与行政职级脱钩的性质和特点,明确法官、检察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同时增加规定,对法官、检察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
“这些规定,都是落实全面推进高素质政法队伍建设的要求,目的是造就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法官、检察官队伍。”王爱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