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人》编辑部:
我入职后与所在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我的工资报酬按小时计算,每天工作时间为1—3小时,其工作性质属于非全日制用工。一个月前,我发现公司有不少员工都请假休息。经打听才知道大家休的都是带薪年休假,不工作也有工资待遇。为此,我也提出要求,想休这样的带薪年假。可是,公司拒绝了她的请求,理由是我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其他人是全日制用工,二者待遇不一样。
请问,非全日制用工的员工是不是真的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
洪小芳
读者洪小芳:
作为非全日制用工,洪小芳的确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其背后的法理因素有如下三点:一方面,《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进一步明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劳动合同法》已区分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复函中仅列明将劳动者從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作为“累计工作时间”,故不应将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期间作为“累计工作时间”。
另一方面,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由于其未将休息休假作为必备条款,所以,非全日制职工可不享受年休假。
再者,《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分别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上述规定反映出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突出特点是灵活性,因相应的劳动者可以随时工作、随时休息,所以,此类用工不适用年休假的相关规定。因此,按照法律规定,洪小芳无法享受跟其他员工一样的待遇,公司以此为由拒绝其要求不违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