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税务迎来的机遇和挑战

2019-06-20 09:18靳江燕
现代营销·信息版 2019年5期
关键词:双重定价税务

摘  要:“一带一路”战略提出之始,就受到沿线国家以及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支持。中国依托于“一带一路”战略,全面服务于企业“走出去”、“引进来”的发展方向。“一带一路”沿线涉及的65个国家现行的税收制度以及未来税制改革,都是需要关注的问题。本文主要分析“一带一路”对税务的影响,并提出优化对策。

关键词:一带一路;税务

税收是“一带一路”战略前进过程中的重要问题,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企业往往面临双重征税,税收歧视,转让定价等问题。如何为“走出去”企业创造优良的税务环境,是我国在“一带一路”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一带一路”背景下税务迎来的机遇和挑战

(一)“一带一路”背景下税务迎来的机遇

1.税收协定的优惠安排。税收协定是处理跨境跨国税务问题的国际条约。由于其法力效应高于国内法,“走出去”公司跨境贸易时不受东道国国内税的影响,使其税收环境更加透明和明确。此外,税收协定还通过多种方式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税收优惠安排,有利于减轻东道国企业的税负,提高竞争力。例如: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规定东道国应征收有限的税率。

2.升级国际规则,掌握国际话语权。经济学教授许正中认为,长期以来,发达国家主导着国际税收规则的发展,发展中国家的呼吁没有得到充分反映。2013年,G20峰会提出了“修改数字经济税收规则” 和 “在经济活动和税收创造领域的法定代表利润” 等意见和建议,并提出了1000多个意见和建议。“联合国示范税收协定”,“财政账户税务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等国际新税规则体现了中国提案的鲜明主张。

3.分享税收经验,提高税收征管能力。目前,中国已为300个发展中国家的税务人员举办了14次商业培训课程,加强了中国与培训国税务方面的经验交流。2012年,中国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有效帮助津巴布韦控制了逃税现象。中国的税收将立足于中国经济的发展,准确把握税收在国家治理和全球治理体系中的新方向和新使命。多视角,多层次的措施深入參与“一带一路”国际税收合作,充分体现主要国家税收稳定成熟的现状。

(二)“一带一路”背景下税务迎来的挑战

1.税收协定问题。至此,中国共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102个。签订后将使外贸投资企业享受协议中赋予他们的税收优惠。未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企业必须按照投资国的国内法进行纳税,不但不享受税收优惠,还可能面临双重征税的风险,不利于企业更好的“走出去”。

一些国家滥用税收协定,已经发展成为普遍现象。税收协定是为了避免同样的收入过多,但这并不意味着减税或避税。滥用税收协定行为会对有关国家的税收收入造成损失,为国际税收协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2.重复征税问题。“国际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根据其税收管辖范围在同一纳税期内对相同纳税主体纳税的事实。为避免双重征税,公司在国外已经支付的部分收入可以在申请中国纳税申报时按照国外纳税凭证的规定给予纳税抵免。在我国税收抵免分为直接、间接抵免。直接抵免,即在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税额,直接计入中国的应纳税额,可以有效解决双重征税问题,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但是,一些跨国公司考虑到海外投资的风险,在海外设立子公司或多级法人公司的一般选择是通过间接抵免方式消除双重征税。目前,中国签署的间接抵免条例对跨国公司间接持股的比例和水平要求较高,只有持有20%以上居民公司股份的三级外国公司需要申请境外税收抵免。“三级”公司通常被称为儿子,孙子和曾孙公司。只有这三个级别可享受间接抵免,四级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不缴纳税款。同时,中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同国家之间的信贷平衡和超限不能相互抵消,即“部分分离”的政策。只有中石油等少数几家公司可以享受全面的信用体系,这是对“走出去”公司实际发展的制约。

3.转让定价问题。转让定价一般是指跨国公司采用不同的地区税率和税收激励措施,通过关联交易设定价格,从而减少企业税负。在跨国经济活动中,高税率公司在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服务以及将无形资产转让给低税国家的关联公司时价格低廉,低税国家在与高税国家的分支机构进行贸易时设定较高的价格,以达到减轻税负和实现偷税漏税的目的。

母公司与境外子公司在“走出去”公司跨国经营过程中存在关联交易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在劳动力定价和无形资产定价方面,很难明确说明其公平价格,甚至补税、罚款。由此,防止外国税务方面调查转让定价尤为重要。

4.人才挑战。“走出去”企业发展迅速,税收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对国际化会计人才的需要越来越迫切。换句话说,在外汇交易中,征税和管理需要熟练掌握外语并熟悉各国税收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国际人才。当前,优秀的国际税收人才非常稀缺,大部分集中在国家和省级税务机关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中,基层机关和企业界少之又少。

二、“一带一路”背景优化税务的策略

(一)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1.国际法方面。过去,国际法主要是双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税收信息交换协议”。今天,随着“一带一路”国际税收改革的趋势,BEPS计划和信息交流都增加了新的多边法律工具。由于多边法律文书具有广泛、高效的特点,中国应在尽快签署和履行程序要求后引入。在信息交流方面,经合组织提供了一个更有效的国际公约,基于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原则自动信息交换将以此为法律依据。

2.国内法方面。除了保护国际法之外,BEPS计划也必须得到国内法律的充分支持。我们可以结合税收和全面审查国际法的规则后,在国内法律中没有的内容得到补充,并且修改国际规则之外的区域。

BEPS计划内容涉及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一般介绍了反避税规则的引入和个人对海外资产申报的主动性。从程序规则看, BEPS报告和信息交换主要涉及“税收征管法”和“特别税收调整办法”(2009年),“税务信息交流程序”(2006年),“税收协定谈判程序”(2013年)。其他需要引入中国税收管理的内容,可以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与行政管理总局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挂钩。总之,要实施国际税收改革的规则,就必须从规则入手,并与中国的国际国内税法体系相比较。除此之外,我们不仅要掌握反避税和信息交流的实际需要,还要区分国际税收改革的重点。确保国际法和国内法,上级法律和下级法律以及平等法的协调一致。

(二)加强税收协定的修订

加强税收协定的修订,同时,已经签署的税收协定必须根据各国税法的变化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修改税收协议中不适合现状的规定,如税收范围、转让定价内容、非歧视待遇、双边磋商机制等。同时,避免将货物和服务双重征税纳入国际税收协定的谈判范围。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增加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国内企业税收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三)推进税制改革和征管

1.加大税务部门的协助力度。为了企业更好的“走出去”,政府应当提供更加公平、合法、有效的政策措施,为支持“一带一路”发展,国家税务机关研究了95个国家的税收政策、59个 “国别投资税收指导方针”。其范围涉及“一带一路”沿线主要投资目的地。同时,应与沿线国家建立良好的税务沟通机制从而提高各国税收收入的透明度。为我国企业跨境经营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

2.完善间接抵免法。当中国对“走出去”公司使用间接抵免时,它不仅拥有20%的股权限额,而且还有三个层级的要求。从而增加“走出去”企业的税收负担。为了减轻企业的税负,中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将直接或间接持有居民公司的比例降低20%至10%左右。与此同时,间接抵免的水平限制也应该适当放开。这种优惠待遇也可以适用于其他“走出去”企业,有效解决企业出国面临的双重课税问题,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3.企业提前预约定价解决转让定价问题。针对转让定价问题,首先,企业可以提前向国家税务总局和对口国提出建立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中国母公司与境外子公司之间的交易价格和利润率事先达成一致,为公司的转移定价区域提供确定性。其次,邀请当地专业机构评估定价和盈利能力是否合理,以及地方税务机关是否可以接受。 最后,如果一家公司受到另一国税务机关的调查,它必须联系中国当地税务机关寻求帮助,以避免双重征税风险。企业应当提前风险预警,计划提前计划。各公司总部应与当地税务顾问或机关合作,建立自己的国际税务团队。

参考文献:

[1]潘旭涛,杨瑶.融入一带一路战略布局[N].人民日报海外版,2014-5-15.

[2]王开田,胡晓明.高素养会计人才的素质与能力结构探析[J].中国高等教育,2017:57-59.

[3]朱青.鼓励企业“走出去”与改革我国避免双重征税方法[J].国际税收,2015(4).

作者简介:

靳江燕(1990-),女,漢族,山西晋城,研究生,中级会计师,研究方向:会计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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