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研究

2019-06-20 01:22张娟娟
科技视界 2019年11期
关键词:山东省建设

张娟娟

【摘 要】公共法律服务作为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内容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维护治安、保障社会公平公正等社会管理活动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是政府职能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本文就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中图分类号: D926.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2457(2019)11-0095-002

DOI:10.19694/j.cnki.issn2095-2457.2019.11.043

【Abstract】A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government's basic public service content, public legal service plays an extremely important role in maintaining public security,ensuring social fairness and justice and other social management activities.The construction of public legal service system is an important work of the government functional departments.

【Key words】Shandong province;Public legal service system;The construction of

0 引言

在宏大的社会转型发展背景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步伐的逐渐加快,如何积极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备受关注。通过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能够更加凸显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法治有序等多维度价值,是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内容。但是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具体的实践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问题,严重阻碍了整个体系建设进程和职能效果的发挥。山东省在加快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过程中做了很多尝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依旧存在着问题。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要注重积极创新工作理念,扎实工作程序,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最终加快推进和完善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

1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内涵

公共法律服务是指和一般法律服务相互对应,着眼于社会效益,以非盈利为目的,政府起到主导作用,以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社会机构或者组织为补充的供给主体,法律服務工作者为公民或者社会组织提供基本同时又有保障的法律事务的一种服务。在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政府起到主导作用。公民或者社会组织为了实现自身正当权利中或者提高经济效益,或者排除不法侵害,或者防范法律风险,通过请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律师或者人民调剂员以法律知识和技能提供服务专业活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有机组成部分,注重和追求法律服务社会效果,体现法律服务的社会责任。

2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面临的困境

通过调研,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依旧存在着一些问题。当前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面临的困境表现如下:

2.1 主体责任缺失严重

传统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的工作人员大多数来源于志愿者,完全忽视了法律服务市场的特殊性质,弱化虚化了国家供给责任。尤其是在志愿者职能部分缺失的情况下很难保障公共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和社会化特点。现阶段我国公共法律服务是通过司法机关来进行统筹安排的,但是司法行政机关在政府机构中的地位以及法律的多重性特征导致了法律制度的约束力严重下降。公共法律服务所涉及到的范围较为广泛,民政、财政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均有涉及,但是在现实中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制度的考量十分欠缺,主体责任的确立和权力配置需要跟进。

2.2 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过程中,缺乏职责明确、权责清晰的具体管理部门。有一些司法行政机关设有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专门机构,有的地方则缺失这样的服务部门。同时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部门较为混乱,有的是办公室、研究室等综合部门,有的是律师公证、基层工作、法律援助等业务部门。这些不统一的管理部门导致了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分散管理情况的出现,不利于构建统一的管理体系,联络不通畅、沟通不便捷等情况时有发生。同时,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也存在管理主体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不仅如此,现阶段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工作机制不健全,限制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发挥职能作用。

2.3 主体作用尚需发挥

首先,在当前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很多工作人员过分追求经济效益,社会服务意识较差,社会责任意识不强。缺乏正确公共法律服务意愿和动力。其次,很多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工作人员的法律服务能力有待提升。现阶段很多公共法律服务人员自我提升的紧迫感不强,有些工作人员的素质较低,导致其不能够为广大群众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导致主体作用并未充分发挥出来。再次,法律服务平台构建不完善,尤其是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今天,很多地方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方式依旧停留在面对面、柜台式服务方式,缺乏与时俱进的网络服务平台建设,导致实效性下降。

3 山东省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对策研究

3.1 明确责任主体,提升工作效率

随着政府职能从过去的“管制”职能逐渐向“服务”转型方向的转型和发展。充分发挥出“服务行政”型政府的职能,增加人们福祉并积极促进社会运转和发展是现代政府的改革方向。一是要明确管理主体责任。在政府部门的领导下,司法行政机关要肩负起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管理主体责任。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并安排骨干力量担任管理责任。二是要建立一支专业公共法律服务队伍。政府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来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组建由公证员、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专业法律从业人才共同组成的公共法律服务团队,并要求律协或者司法局成立专门的公共法律服务机构,政府部门发放工资,成立一支专业的公共律师队伍。在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政府要积极担当起建设主体责任,克服困难,由财政统一划拨专项款来提供有力的公共法律服务机构保障,确保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顺利进行。三是明确服务主体责任。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仲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直接实践者和落实者,由以上法律服务人员担任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法律顾问,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参与信访接待、参与社区法律服务站点值班等法律公共服务体系相关工作,规范相关人员编制以及工作的职能,切实保障公共法律职能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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