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终身刑替代死刑制度研究

2019-06-20 11:40鲁冰婉
中国应用法学 2019年3期
关键词:服刑刑罚犯罪

鲁冰婉*

日本学界通常将“终身刑”分为可假释的终身刑与不可假释的终身刑。现行日本刑法中规定的终身刑为可假释的终身刑。〔1〕《日本刑法典》第28条:被判处惩役或监禁的人,如果有悔改表现,在有期徒刑经过1/3,无期刑的执行经过10年后可以根据行政机关的决定准许假释。为了与可假释的终身刑相区分,不可假释的终身刑通常被称为狭义上的终身刑,即本文所称的终身刑。

由于日本刑法中规定的无期刑(包括无期惩役与无期监禁,本文统称为无期刑)经实际执行10年后可以准许假释,其与死刑之间出现的巨大鸿沟受到了学界及实务界强烈批判。一直以来,日本存在两种观点:一种为应当在维持现行10年法定期间的基础上,同时设置15年或20年更长法定期间的特别无期刑。同时以死刑存废争议为背景,另一种观点主张应当设置“重无期刑”〔2〕“重无期刑”为不可假释的终身刑,2003年,超党派国会议员组成的“推进废除死刑议员联盟”所提出的《创立重无期刑及设立死刑制度调查会等相关法律案》中第一次提出该概念,2008年批准《创立重无期刑、判处死刑裁判特例等法律案·概要》中再次提出。(本文所称的终身刑)来替代死刑,以弥补死刑与无期刑的巨大鸿沟。

2008年,超党派国会议员组织“考察量刑制度的超党派会议”,在制定不可假释的终身刑法案时主张立法现实,即现行死刑和无期刑之间存在巨大“差距”。但会议议员中存在死刑存置派和死刑废止派:死刑废止派认为创立消除死刑和无期刑“鸿沟”的终身刑,将来死刑容易废除,因而赞成创设终身刑;死刑存置派认为死刑和无期刑之间存在“鸿沟”,因而创设比日本现行无期刑更重的终身刑,死刑理应保留,因而也主张设立更重的终身刑。〔3〕《量刑制度思考——超党派会的刑法等部分修正法律案》,日本辩护士联合会网,https://www.nichibenren.or.jp/library/ja/opinion/report/data/081118.pdf,2019年4月20日访问。在同年5月,终身刑的创设因两派的争执而未能得到国会多数派支持而暂时搁置。但《创立重无期刑及设立死刑制度调查会等相关法案》中提出的终身刑创设宗旨、适用条件、刑法法条修正等仍然对于终身刑的创设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一、日本导入终身刑的现实条件

(一)日本死刑现状

现行日本刑法典中规定死刑为法定刑的犯罪,共18种。日本刑法典中共规定12种:分别为内乱罪(第77条第1项,仅首谋者规定判处死刑)、外患诱致罪(第81条,现行日本刑法中法定刑仅为死刑的犯罪)、外患援助罪(第82条)、现住建造物等放火罪(第108条,判例上通常为产生死亡结果)、激发物破裂罪(第117条,判例上通常为产生死亡结果)、现住建造物等侵害罪(第119条,判例上通常为产生死亡结果)、汽车颠覆等致死罪(第126条第3项)、往来危险导致汽车颠覆等致死罪(第127条、第126条第3项)、水道毒物等混入致死罪(第146条后段)、杀人罪(第199条)、强盗致死罪·强盗杀人罪(第240条后段)、强盗·强制性交等致死罪(第241条第3项)。特别刑法中规定6种:爆炸物使用罪(《爆炸物取缔罚则》第1条)、航空机坠落等致死罪(《航空危险发生行为处罚相关法律》第2条)、杀害人质罪(人质强要行为处罚相关法律》第4条)、决斗杀人罪(《决斗罪》第3条)、有组织杀人罪(《有组织犯罪处罚及犯罪收益规制等相关法律》第3条第1项、第3号第2项)。关于日本死刑实际执行现状,2018年日本的死刑执行数为15件,创下了2008年以来最多的纪录。〔4〕7月6日7人,7月26日6人被处以绞刑。这13人都是奥姆真理教的原信徒,参与实施1995年发生的地铁沙林毒气等一连串的案件,在2006年至2011年的审判中,判决处以死刑。另外,死刑判决被告知人数为4人,这个数字与前年基本相同,比10年前低88%(具体参照表1)。2006—2018年,日本死刑判决人数与执行人数呈现下降趋势,但每年仍有个位数的死刑执行与死刑判决。

表1 2006—2018年日本死刑判决与死刑执行人数统计〔5〕表1执行人数、执行前死亡人数与判决确定人总数数据来源于《检察统计年报》、《矫正统计年报》,法务省网,http://www.moj.go.jp/housei/toukei/toukei_ichiran_kensatsu.html,http://www.moj.go.jp/housei/toukei/toukei_ichiran_kousei.html,2019年4月20日访问。表1确定人数数据来源于《司法统计年报》,裁判所网,http://www.courts.go.jp/app/sihotokei_jp/search,2019年4月20日访问。

如前文所述,日本刑法典及特别刑法中规定的适用死刑条款共计18种,司法实务中仍然存在一定数量的死刑执行与死刑判决。主张废除死刑的日本学者也深知死刑条文的即时废止不具有理论上的现实可行性,〔6〕[日]菊田幸一:《终身刑导入与死刑制度的方向》,载《世界》2014年第3号。为推动死刑废除,死刑废止论者探讨导入死刑替代刑,弥补日本死刑与无期刑之间的“鸿沟”。

(二)日本无期刑现状

1.日本无期刑的定义与本质

“无期刑”,顾名思义,即刑期没有期限。〔7〕参照《大言海》,日文中“无期”“无期限”一词有“ 期限不确定”的意思,也有“无限期持续”的意思。一般来说,无限期谨慎、无限期活动中止等词语表示期限不确定,但在无期惩役、无限期在留卡等词语中表示持续的状态。日本的无期刑为终身刑(此处为广义的终身刑定义,包含相对的终身刑和绝对的终身刑),即刑罚持续到服刑者死亡为止。即如果不被允许假释,服刑者在监狱等刑事设施中执行刑罚直至死亡,即使允许假释,也要终身实行保护观察。〔8〕参照法务省资料《无期刑以及假释制度概要》,法务省网,http://www.moj.go.jp/content/000057317.pdf,2019年4月22日访问。《日本刑法典》第12条、13条中规定了日本的无期刑,〔9〕《日本刑法典》第12条:惩役,分为有期惩役与无期惩役,有期惩役为1个月以上20年以下。《日本刑法典》第13条:监禁,分为有期监禁与无期监禁,有期监禁为1个月以上20年以下。日本无期刑分为无期惩役和无期监禁,〔10〕法定刑中规定无期监禁的犯罪,仅为内乱罪及爆炸物取缔罚则第1条及第2条。昭和22年(1947年)后没有人被判处无期监禁。内乱罪仅在战前有2起诉讼案例,目前没有该罪的判决案例。另外,目前没有违反爆炸物取缔罚则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例。可以说日本的无期刑实质上为无期惩役。同时根据《日本刑法典》第28条规定,即无期刑的执行10年后可以根据行政机关的决定准许假释。通说认为日本无期刑为不定期刑,即实际执行的时间不确定,最短为刑法第28条规定的可假释的10年,最长为终身,即持续到死亡。即日本无期刑的实际执行期间取决于是否对服刑者进行假释及何时进行假释。

2.无期刑的假释条件及审理机关

根据《日本刑法典》第28条规定,无期惩役的假释,适用对象为已执行10年且有“悔改表现”的罪犯。即无期刑假释的形式条件为刑罚实际执行10年。实质条件为“具有悔过表现”。根据《社会内处遇规则》〔11〕《犯罪者及非行少年社会内处遇相关规则》,通称为《社会内处遇规则》。第28条规定,“具有悔过表现”的具体判断标准为:(1)有悔改之心和重返社会欲望,没有再次犯罪的可能;(2)实行保护观察与重返社会具有相当性;(3)但社会感情不认同假释的,除外。〔12〕前引〔8〕。

假释的决定机关为法务省管辖的地方更生保护委员会(地方委员会)。刑务所长具有假释申请权,〔13〕《更生保护法》第34条第1项,第35条第1项规定。地方委员会委员应与服刑者面试,并且与被害人及其遗属、检察官征求意见后,通过3名委员共同合议,判断服刑者是否符合前述“具有悔过表现”的标准。在具体判断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对于“悔改之情”,不应当仅通过服刑者自身的发言和文章进行判断;(2)对于“渴望重返社会”,应从对被害人的慰问措施、内容、有无重返社会的计划和准备、在刑事设施中的处遇处理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其他刑事设施的生活态度、假释后的生活计划和内容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3)“是否有再犯的可能性”应当从性格、年龄、犯罪动机、犯罪样态、对社会的影响、假释后的生活环境等方面进行判断;(4)“实行保护观察与改造重生具有相当性”,应当判断服刑者是否有悔改之情和改造重生的意愿,对没有再犯可能的人综合判断相当性;(5)对于“社会的感情”,应当从被害人感情、收监时间、检察官意见等进行判断。〔14〕前引〔8〕。

由前文可知,日本无期刑的假释判断标准较为主观化,除了“实际执行10年”这一形式外,实质的假释基准并不明确。实际上日本近年来对于假释出狱,检察官的回复意见多为“无申请假释的必要”,且刑务所长的假释申请逐年减少,〔15〕[日]龙谷大学矫正·保护研究中心编:《国际视角的终身刑——作为死刑替代刑的终身刑相关问题》,成文堂 2003年版,第8页。可以说日本无期刑服刑者的假释十分困难。

3.无期刑的执行状况

根据日本法务省统计,2008——2017年10年间新的无期刑收监人数(无期刑新服刑人数)呈现下降趋势,从2008年的53人下降到18人,约下降2/3。但10年间年末在所的服刑人数呈现小幅度上升趋势,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年末在所服刑人数一直处于增长状态,2000年末在所人数为1047人。〔16〕前引〔15〕,龙谷大学矫正·保护研究中心编书,第163页。通过表2可知,日本无期刑假释人数基本处于个位数,最多为2015年和2017年的11人,最少假释人数仅为5人。而在所死亡人数一直高于假释人数。平均服刑时间多集中在30年左右。表3 显示,截至2017年末,无期刑服刑者的在所期间多集中在10—20年,收监时间为30年以上的服刑者约占比14.2%,收监时间为50年以上的也有11人。表4显示无期刑服刑者中,年龄在60—70岁区间占比最多,有442人,40岁以上的服刑人数占比89.4%。从表3和表4可知,日本无期刑服刑时间较长,平均为30年左右,高龄者居多。

表2 2008—2017年无期刑服刑人数、无期刑假释人数及已死亡的无期刑服刑人数〔17〕数据来源于法务省《无期刑的执行状况及无期刑服刑者的假释运用状况》,法务省网,http://www.moj.go.jp/content/001274998.pdf,2019年4月25日访问。

表3 无期刑服刑者的在所期间〔18〕前引〔17〕。

表4 无期刑服刑者的年龄构成(2017年末)

通过以上数据统计,可以看出日本无期刑执行现状具有显著特征。第一,假释难,每年假释人数少于死亡人数。第二,无期刑执行时间较长,平均执行期间为30年,日本的无期刑实际执行20—30年以上才可能有机会允许假释。第三,服刑者呈现高龄化趋势。日本目前多数的无期刑服刑者为独居拘禁状态,没有假释希望的无期刑对于服刑人员具有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残酷性。

因而多数学者指出日本无期刑的刑罚执行呈现出“无期刑的终身刑”这一倾向。〔19〕前引〔15〕,龙谷大学矫正·保护研究中心编书,第8页。无期刑服刑人数在2000年后激增,与此相对的是,假释人数逐年减少。2017年1800人中只有11人允许假释,几乎所有的无期刑服刑者实质上执行的是终身刑。这一现象的直接原因为假释的判断标准不明确,过于主观化。其深层原因则是死刑与形式上执行10年可假释的无期刑之间分布不均衡。并且日本积极推动死刑废止,虽然没有完全停止死刑执行,但每年执行人数基本不超过10人。对于刑罚分布不均衡这一问题,司法实务中采取减少无期刑的假释以解决死刑与无期刑之间法条规定配置不合理、衔接不顺畅的问题。

二、终身刑作为死刑替代刑的理论之争

日本终身刑的定位为死刑的替代刑,日本学者讨论死刑存废时,对于死刑废除后的刑罚最高刑如何设置,部分学者提出以绝对无假释的终身刑替代死刑,那么死刑存废及死刑的替代刑选择为导入终身刑应当予以探讨的理论前提。

(一)日本死刑废止之争

关于死刑废除,在日本争论已久,主要分为死刑废止论和死刑存置论两大观点的对立。

1.死刑废止论

日本的死刑废止论,各学者基本上仍然采用一般预防理论的立场,对于支持废除死刑的理由,学说上主要为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死刑是野蛮且残酷的,应当废止。三原宪三在《死刑存废论的系谱》一书中提到,“许多学者主张废除死刑,其依据为死刑是野蛮的、残酷的,从人道主义的立场出发不被允许的。死刑是野蛮时代的遗物。十八世纪后半叶以后,基于人道主义思想,死刑为以法之名夺人性命,与杀人一样不应被允许”。〔20〕[日]三原宪三:《死刑存废论的系谱(第6版)》,成文堂2008年版,第95页。团藤重光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认为死刑必须废除。〔21〕[日]团藤重光:《刑法纲要总论(第3版)》,创文社1988年版。菊田幸一认为“对于伊斯兰刑法中规定的切断手指或削耳朵的这种刑罚手段,都认为其是野蛮的。而死刑不仅仅是夺取身体的一部分,是夺取生命的刑罚。还有更野蛮残酷的刑罚吗?”〔22〕[日]菊田幸一:《死刑废止的思考》(改订版),岩波第306号,第61页。

第二,日本应顺应废除死刑的国际潮流。联合国大会1989年决议通过死刑废止条约,1991年7月生效,国际人权规则委员会在1993年、1998年劝告日本政府改进包括《死刑废止措施》在内的死刑制度。2001年6月,欧洲评议会催促美国及日本停止死刑执行以及尽快废止死刑制度。在国际社会的强力压力下,日本法律界也认为应当顺应世界潮流,推动死刑废除。“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潮流,我国死刑制度的存续已经与世界潮流相背离。由于近年来废除死刑的国家增加,死刑废除国超过死刑存置国,在发达国家中,只有美国相当数量的州以及日本仍保留死刑制度。”〔23〕[日 ]《 死 刑 制 度 问 题 的 相 关 提 议 》,https://www.nichibenren.or.jp/library/ja/opinion/report/data/2002_45.pdf,2019年4月10日访问。“现在废除死刑最为紧迫的理由是批准联合国废除死刑条约,但这与死刑废止条约的批准与否无关,西欧的大部分国家已经废除死刑,在发达国家中,只有我国仍然是死刑存置国。”〔24〕[日] 平场安治:《以废除死刑为目标》,佐伯千仞等编《废除死刑提议》,日本评论社1994年版,第226页。

第三,死刑具有“残虐性”。日本宪法第36条规定“绝对禁止公务员实施拷打和残酷刑罚”,日本学者石桥恕笃认为所谓残虐的刑罚,第一指的是伤害“人的尊严”的刑罚;第二指的是与犯罪相比处罚过重。死刑否定了“人的尊严”,可以认为其是超越了刑罚目的具有残酷性的刑罚。〔25〕[日] 石桥恕笃:《否定人的尊严,超出刑罚目的的残酷刑罚》,佐伯千仞等编《废除死刑提议》日本评论社1994年版,第187页。芦部信喜认为死刑是否残酷,取决于是否具有死刑的威胁力、排害力,才能抑制对人权的侵害。在排害力方面,无期徒刑具有充分的替代性,现实中抑制犯罪的威胁力取决于无期徒刑是否不足。在这一点上,无期徒刑可以代替死刑,从现实状况上看死刑也是残虐刑。〔26〕[日] 芦部信喜编:《宪法Ⅲ人权各论》,有斐阁2000年版,第113页。并且,死刑执行现场人员都受到了巨大冲击,回避再次进入死刑执行现场,〔27〕参见《死刑制度问题的相关倡议》(2002年11月22日 日本律师联合会)。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死刑具有残虐性。

第四,误判的存在可能性。死刑是一经执行便无法挽回的刑罚,既然法院有误判的可能性,就应当废除死刑。日本从1983年到1989年,确定了四起死刑案件的再审无罪判决(免田·财田川·松山·岛田),实务界和理论界开始重视死刑误判的危险性问题。许多日本学者也认为死刑误判是废除死刑的决定性理由。如团藤重光在《死刑废止论》一书中认为,误判对于死刑废除是决定性的论点。〔28〕[日] 团藤重光:《死刑废止论(第6版)》,有斐阁2004年版,第95页。藤本哲也在《形势政策概论》中也认为由于审判是由人进行的,无论多么慎重,也无法避免误判发生,因而应废止死刑。

第五,死刑的犯罪抑制效果。对于死刑能否有效地抑制犯罪,与死刑存置论者给予肯定意见不同,死刑废止论者认为对于死刑的犯罪抑制力,目前并没有有效证明,死刑抑制力的相关实证研究中研究结果多数为否定结果,肯定死刑抑制力的占少数。加藤久雄认为“关于死刑的威慑力,肯定和否定论都没有具有信服力的实证科学调查,作为讨论剥夺生命制度存废的正当化根据,是十分不妥当的”。〔29〕[日]加藤久雄:《论死刑的替代刑》,载《现代刑事法》第25号。也有废止论者对死刑抑制犯罪的效果产生了疑问,“对于那些自暴自弃的人,以及抱着必死决心执行错误理念的人,死刑并不具有威慑力。甚至对于想要自杀的人,具有一定诱发性”。〔30〕[日]岩井宜子:《刑事政策(第7版)》,尚学社2018年版。

除此之外,其他的死刑废止论者也存在其他支持废除死刑的理由,如菊田幸一认为,犯罪人应当用自己的一生对被害人及其亲属进行悔过、赔偿,这与刑罚目的相一致。也有基于犯罪人再生可能性的理由主张死刑废止。

(2)死刑存置论

对于死刑存置,各学者主要基于报应刑论的立场,对前述死刑废止观点,提出了相应的主张。

第一,死刑是正义的。 植松正认为死刑是正义的执行,“所谓废除死刑,实际上是制定一条法律,即对任何凶恶无情的行凶者,都能够保障犯罪的性命,将无辜的人的生命作为牺牲品,这难道就是所谓的正义人道吗?最重要的是死刑是正义的执行”。〔31〕[日]植松正:《再订刑法概论Ⅰ总论》,劲草书房1966年版,第27页渥美东洋则从死刑的效用进行阐述,“不应降低破坏无辜善良生命的罪行的批判程度,这种共同意识应该牢牢扎根于整个社会,并且只有在极端的情况下才能够判处死刑,这种情况下死刑是合乎正义的”。〔32〕[日]渥美东洋:《我国死刑制度的思考》,载《法律广场》第43号。

第二,国民的一般法律确信。日本部分学者基于报应刑论的立场,认为对于穷凶极恶的犯人应当判处死刑,这可以说是国民的一般法律确信。安平政吉在《改订刑法总论》一书中,认为死刑符合社会正义的要求,“在对我国社会现代文化程度和社会一般人的法律信仰状态考察中,现在社会人仍在频繁地进行凶恶犯罪,对于这种极端恶劣的犯人,如果不留存死刑制度,便无法维持国家社会秩序。只要国民道德尚且属于社会正义的要求,国家就应该肯定死刑的存在”。〔33〕[日]安平政吉:《改订刑法总论》,严松堂书店1948年版,第96页。大谷实在《新版刑事政策讲义》中同样提到从国民一般法感情出发,死刑废止并不十分妥当。

第三,最高裁判所判例支持死刑并不违宪。日本宪法实施后,死刑制度是否违宪,曾作为裁判争议焦点,在最高裁判大法庭上进行激烈争论并作出了刑事判决,〔34〕由最高裁判所法官11人组成的大法庭于1948年(昭和23年)3月12日判决“宪法的主旨与死刑制度的存在没有矛盾,死刑制度是合宪的”,并驳回上诉。参照最(大)判昭和23年3月12日刑集2卷3号第191页。该判决认为死刑制度合宪,驳回上诉(确定死刑执行),该宪法解释现在仍旧是死刑存置论的根据。长谷部恭男认为,针对死刑废止论者所提出的死刑制度违宪,部分学者从宪法学立场进行了反驳,“从宪法学说的立场来看,并没有有力的论证认为死刑是宪法所禁止的残虐刑”。〔35〕[日]长谷部恭男:《宪法》,新世社2014年版,第76页。“根据《宪法》第31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不经法定程序,剥夺他人生命或自由,或对其判处其他刑罚。应当认为是以死刑的合法存在作为前提。”〔36〕前引〔33〕,安平政吉书,第 49 页。

第四,不仅仅是死刑应当避免误判。对于废止论者所提出的死刑误判无法挽回,死刑存置论者也予以回应,植松正认为“误判的无法恢复,不仅仅限于死刑。即使其他种类的刑罚,虽然程度不同,但判决结果无法恢复这一点是相同的,以普遍稀有的误判来讨论死刑存废,这与刑事裁判的否定论是相通的,在犯罪案件中没有误判余地的案件也不应忽视”。〔37〕前引〔31〕,植松正书,第 50 页。

第五,死刑的威慑力对于抑制犯罪是必要的。小野清一郎肯定了死刑具有一定的抑制犯罪作用。“人类本能渴求生存……只要如此,对于想犯死刑的罪的人,死刑的存在就具有很强的心理抑制力……长期以来,死刑的存在抑制着人类的本能。”〔38〕[日]小野清一郎:《新订刑法讲义总论》(增补版),有斐阁1950年版,第76页。植松正也强调已有实证研究证明人类对生命的执着,死刑宣告以及执行对于社会一般人来说,确能够起到一般预防的作用。

除以上几点之外,对于被害人以及亲属的心情考虑也是死刑存置论的重要理由之一。被害人及其亲属因巨大悲痛,报复感情更为强烈,死刑对于被夺走性命的被害人亲属,可谓是承载正义的判决。〔39〕[日]本江威熹:《死刑的形式政策意义》,载《刑法杂志》第35卷1号。笔者认为对于犯罪被害的救助,死刑存续无法解决根本问题,应该从犯罪被害的经济赔偿、精神、心理等方面进行综合援助,减少被害人及其亲属负面情绪。

(二)终身刑代替死刑论

为推动死刑废除,日本司法界与学界开始尝试建立死刑废除的条件。随之而来的重要命题为“死刑废除后的替代刑”,菊田幸一提出创设没有假释的终身刑以代替死刑作为最高刑,〔40〕[日]菊田幸一:《面向死刑废除——代替刑的提倡》,明石书店2005年版,第265页。多数学者也认为脱离替代刑罚的讨论,对于死刑废除是不现实的。〔41〕前引〔15〕,龙谷大学矫正·保护研究中心编书,第152页。死刑废止论者对于终身刑替代死刑主要分为赞成派和反对派,主要围绕以下几方面展开争论。

第一,基于被害人感情的考虑。从死刑废除论的立场来看,创设死刑替代刑,最重要的理由是被害人感情。〔42〕前引〔6〕,菊田幸一文。菊田幸一认为,“死刑存置论的依据之一为被害人感情,主要分为两方面:一是为了满足被害人情感难以废止死刑;二是基于薄弱的被害人对策现状,死刑废止为时尚早”。〔43〕前引〔40〕,菊田幸一书,第 308 页。终身刑导入赞成派认为终身刑的导入能够实现被害人感情和加害人人权的平衡。被害人以及亲属期望对犯罪人科处较重刑罚,但同样应当对犯罪者人权予以保护。终身刑导入能够满足被害人的处罚感情,同时对犯罪予以人权保护。对此,反对意见认为“如果从死刑废止的理论上进行论证,被害人感情不一定是死刑废除的根据”。〔44〕前引〔15〕,龙谷大学矫正·保护研究中心编书,第152页。即便提出报应刑论这一刑罚正当化理由,但报应刑论不仅仅指的是满足被害人感情。换言之,报应刑论为刑罚正当化的依据,但并不能作为个别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同时“报应”也并不指的是被害人的报复感情,所以从考虑被害人感情观点出发讨论死刑的替代刑罚,理论上是不成立的。同时,政策上虽然需要对被害人做出一定考量,但最重要的并非被害人感情。“大多数情况下,犯罪被害人以及遗属的激情情感只是暂时的,当然不能因为一时性而无视,但不能将这种感情作为政策依据”。〔45〕前引〔15〕,龙谷大学矫正·保护研究中心编书,第218页。诚然,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感情不可轻视,无论是终身刑替代死刑抑或是死刑存续并不能解决被害人以及亲属的根本问题,从刑事政策上完善犯罪被害人的经济援助和精神支援系统才是被害人对策的重中之重和根本途径。

第二,终身刑是否具有残酷性。死刑废止论者中部分学者认为“终身刑本身为非人道的刑罚,终身刑的导入会带来更为严重的人权侵害”。〔46〕[日]长谷川永:《论终身刑——以矫正实务家的立场》,载《犯罪与非刑》第140号。对于无期刑的服刑人员来说,假释出狱、回归社会是其最大的希望,被拘禁者一开始便被剥夺这一希望,成为“绝望的服刑者”的话,可以预想到服刑期间精神和心理上的艰难。对于终身刑带来的影响,相关调查〔47〕Life Imprisonment,copyright by UN,implemented for WWW by Institute of Information Engineering at Viennna University ,Vienna 1995.指出,无假释的终身刑在心理学方面增加服刑者的不安感,在社会学方面导致隔离社会,非社会化以及个人责任的丧失,并扩大刑事设施的依赖度,服刑者出现“再社会化的逆反方向”。支持终身刑论者认为,确实不能忽视“比死亡更残酷”这一批判观点,但通过终身刑的采用,初步完成死刑废除(或长期停止死刑执行),之后根据国民议论再对绝对的终身刑进行修正。即终身刑作为死刑的代替刑种,具有暂时性。〔48〕前引〔6〕,菊田幸一文。

第三,终身刑的执行成本。多名实务界人员指出终身刑的导入大幅增加了拘禁的经济压力和人员压力,原刑务官坂本敏夫指出,“在日本国家承担的服刑者人均年预算为50万日元,高龄化后增加的无期刑服刑者的医疗费、丧葬费也需国家全额负担”。〔49〕[日]坂本敏夫《耕论》,载《朝日新闻》2008年6月8日。“死刑废止后,无假释的终身刑导入将大幅增加刑务所以及工作人员压力。”〔50〕前引〔46〕,长谷川永文。除经济成本外,监狱人员压力和心理也值得关注,“(无假释的无期刑犯人)没有假释的希望只是等待死亡的存在,他们的处境和死刑犯一样困难,如果不增加监狱人员恐怕很难应对”。〔51〕前引〔46〕,长谷川永文。另外,原检察官河上和雄主张“(伴随废除死刑)绝对无期刑,罪犯即使越狱杀人也不会被判处死刑,所以也有杀害刑务官的可能”。〔52〕[日]河上和雄:《死刑制度,存续抑或废除,被害者的遗憾赔偿》,《每日新闻朝刊》2003年6月23日。对于这一反对意见,终身刑论者认为在刑罚执行方面,终身刑与现行的无期惩役没有明显区别,并不会增加额外的开支,并且根据无期刑终身刑化的现实趋势,终身刑的执行成本并不会出现明显波动。〔53〕前引〔6〕,菊田幸一文。

除上述三点外,理论界与实务界还围绕死刑废除后的最高刑替代刑、终身刑与误判、终身刑与审判员审判等相关问题展开争论。笔者认为日本终身刑的提出实质上是死刑是否废除的衍生问题,死刑废除后最高刑缺失,日本现行10年可假释的无期刑因过于轻缓而无法承担最高刑重担,日本部分学者通过域外经验,倡导终身刑的引进。但日本终身刑论者对于终身刑的导入始终停留在域外经验的生搬硬套中,理论上没有明确论证终身刑替代死刑的唯一性,因此也有相当一部分观点认为,可以跨过终身刑,采用较长期的定期自由刑代替死刑。〔54〕前引〔15〕,龙谷大学矫正·保护研究中心编书,第11页。

总体来说,日本终身刑的导入并未奠定一定的理论基础,理论界和学术界之间对于是否采用终身刑替代死刑观念不一。

三、日本终身刑的导入尝试

(一)死刑废止推动与终身刑的导入尝试

2000年10月10日,日本执政党3党(自民党·公明党·保守党)启动“终身刑计划”,在公明党·滨四津敏子代表的主导下,开始在公明党内部讨论《代替死刑的终身刑》。1990年以“寻求死刑废除国际条约的批准的论坛90”为起点,请求死刑废止的日本市民运动体,与海外的死刑废止运动一道,持续推动成立死刑废除议员联盟。〔55〕桑山亚也:《时隔50年重新提出死刑废止法案》(2003),京都辩护士会网,http://www.kyotoben.or.jp/siritai/iinkai/newsl.html,2019年4月20日访问。联合国规约人权委员会于1993年10月在日内瓦召开,劝告废除死刑,对此,日本政府提出了以下理由,并主张保留死刑。(1)我国死刑的适用性极为严格且慎重。(2)日本目前现状为多数国民认为对极度凶恶的犯罪者应保留死刑。(3)公平审理、无罪推定、辩护保障、再审手续保障充分。(4)死刑确定者处遇基本以未决拘禁者为基准。(5)死刑确定者的会面,除了有可能阻碍本人身份确保、危害拘禁目的外,在职员监管下允许与家人、律师等会面。

与之相对,日本的死刑执行停止联络会议列举了以下几点,认为日本死刑违反了人权规定。(1)在搜查阶段,没有公选律师辩护的权利。在刑罚确定后以及执行死刑阶段也没有律师辩护的权利。(2)控诉、上诉具有任意性,没有恩赦权利。(3)死刑的确定人数增加。(4)世论调查的提问事项具有强诱导性、不定期性,调查信息不准确。(5)即使在未判决拘禁期间,也存在限制会面等不当事项。〔56〕前引〔40〕,菊田幸一书,第 61 页。

欧洲评议会在1994年后,将废除死刑作为加盟国家条件,对此评议会的阁僚委员会对日本就停止执行死刑,改善死刑犯待遇、具体废止死刑措施等方面进行观察。

2000年成立的上述执政党企划小组从法务省、最高法院、日弁连、媒体相关人员、犯罪被害人团体处听取了相关意见。2001年11月,龟井静香议员就任超党派死刑废除议员联盟(1992年组成)的会长,扩大了具体的立法提案活动。

2003年5月,由欧洲评议会的议员团和废除死刑议员联盟主办,召开了名为《司法讨会》的废除死刑国际研讨会,会议讨论了2件死刑废除法案方案:一是设立“特别无期刑”,即实际执行后不经过20年或者30年不得假释;二是事务局提出“创设重无期刑”。〔57〕参照《创立重无期刑及设立死刑制度调查会等相关法律案》,JCA-NET,http://www.jca.apc.org/stop-shikei/data/shikkouteishi.html,2019年4月20日访问。2003年至2004年间,国会提案的展望日益高涨,但该法案没有在国会提出。但2008年4月,该废除死刑议员联盟再次发表了《创立重无期刑、判处死刑裁判特例等法律案·概要》。同年5月,废除死刑议员联盟与从死刑存续的立场处罚致力于创设重无期刑的人联合成立了超党派议员联盟,举行了“量刑制度考察会”,旨在重无期刑的创立准备,但这一法律案未得到国会议员的多数赞成。至此,日本的终身刑导入运动便告一段落,实务界与理论界虽然仍就死刑废除问题进行争论,但对于终身刑替代死刑更为慎重,多数学者开始赞成特别无期刑的创设。笔者认为《创立重无期刑及设立死刑制度调查会等相关法律案》与《创立重无期刑、判处死刑裁判特例等法律案》作为日本终身刑的导入成果,仍具有一定的借鉴和研究价值。

(二)重无期刑的具体内容

根据《创立重无期刑及设立死刑制度调查会等相关法律案》(以下简称《法律案》)及《创立重无期刑、判处死刑裁判特例相关法律案·概要》(以下简称《法律案·概要》),日本重无期刑的创立宗旨为推动死刑的慎重裁判。日本重无期刑的创设主要分为三大部分:重无期刑的创设、重无期刑的判决和死刑制度调查会与死刑的执行停止。

1.重无期刑的创设

(1)重无期刑的定义以及性质

重无期刑为不可假释的无期刑。其性质为死刑和无期刑的中间刑。即刑种重于实际执行10年可假释的无期刑,轻于死刑。根据《创立重无期刑、判处死刑裁判特例相关法律案·概要》,重无期刑创设后,日本刑种从重到轻排列为:死刑、重无期惩役、重无期监禁、无期惩役、无期监禁、有期惩役、有期监禁、罚金、拘留、科料。(图1:重无期刑的创设)。

(2)重无期刑的适用对象

重无期刑的适用对象为法定刑为死刑的犯罪,刑法典中共有12种:分别为内乱罪(第77条第1项)、外患诱致罪(第81条)、外患援助罪(第82条)、现住建造物等放火罪(第108条)、激发物破裂罪(第117条)、现住建造物等侵害罪(第119条)、汽车颠覆等致死罪(第126条第3项)、往来危险导致汽车颠覆等致死罪(第127条、第126条第3项)、水道毒物等混入致死罪(第146条后段)、杀人罪(第199条)、强盗致死罪·强盗杀人罪(第240条后段)、强盗·强制性交等致死罪(第241条第3项)。特别刑法中规定6种:爆炸物使用罪(《爆炸物取缔罚则》第1条)、航空机坠落等致死罪(《航空危险发生行为处罚相关法律》第2条)、杀害人质罪(人质强要行为处罚相关法律》第4条)、决斗杀人罪(《决斗罪》第3条)、有组织杀人罪(《有组织犯罪处罚及犯罪收益规制等相关法律》第3条第1项、第3号第2项)。

(3)未成年减刑及恩赦

对犯罪未满18岁的人,应当判处死刑的,判处重无期刑;应当判处重无期刑的,判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有期刑。

判处死刑、重无期刑及无期刑的,具有恩赦申请权(重无期刑实际执行15年后,无期刑执行10年后)。

2.重无期刑的判决

根据《法律案》,死刑的判决应由审判成员全体通过。审判中如果超过半数审判庭成员提出判处死刑意见,但无法判处死刑时,判处重无期刑,也应由审判庭成员过半数通过。具体判决流程如图2。

图1 重无期刑的创设〔58〕前引〔57〕。

3.死刑制度调查会与死刑执行停止

(1)死刑制度调查会的设置

死刑制度调查会是为了调查死刑制度的存废及其他有关死刑制度具体事项而设立。设置时间为2015年3月31日。设置机关为各议院。死刑制度调查会主要调查结果应以报告书的形式呈现。应当在完成各项调查时填写调查过程及结果的报告书,并将其提交给各议院院长。各议院拥有死刑制度调查会具体事项的决定权。

(2)死刑执行停止

对于死刑执行停止,《法律案·概要》中初步提出在2016年5月31日(死刑制度调查设置会设置期间满1年后),停止死刑执行。

日本的《法律案》及《法律案·概要》中设置了重无期刑的初步框架,值得注意的是,重无期刑虽然起初是作为死刑替代刑提出,但在2008年的《法律案·概要》中,重无期刑设置为死刑和无期刑的中间刑,当时的法务大臣鸠山邦夫以死刑存置为前提赞成终身刑的导入。〔60〕法务大臣阁议后记者会见概要(2008年5月9日),法务省网,http://www.moj.go.jp/kaiken/point/sp080509-01.html,2019年4月20日访问。因死刑废除较难,日本终身刑创设并不必然以死刑废止为前提,终身刑论者也认为可以先推动终身刑的导入,在刑事裁判中替代死刑来逐步废除死刑。《法律案》及《法律案·概要》没有取得国会议员的多数赞成,终身刑导入运动便告一段落。

(三)终身刑导入的相关课题展望

终身刑的导入作为死刑废止的重要问题,涉及刑事政策的多个方面,包括审判员审判的运用、少年犯与终身刑适用、终身刑的信息公开制度等,其中最为瞩目的是假释制度的完善。

1.假释制度的完善与再审查制度

根据前文可知,日本假释人数逐年减少。2017年1800人中只有11人允许假释,无期刑呈现终身刑化趋势。这一现实情况深受诟病。日本学者普遍认为,从服刑者权利保障的观点出发,终身刑的导入应当伴随假释制度的完善。部分学者提出建立再审查制度以保障服刑者人权,欧洲各国同样承认再审查制度的可能性以维持终身刑。〔61〕前引〔15〕,龙谷大学矫正·保护研究中心编书,第159页。例如,收监后经过10年,应进入假释审查阶段,之后应当对服刑者的假释进行再审查,经过20年后,进入二次审查阶段,无有特殊情况应当予以假释。同样也有学者认为再审查制度与绝对的终身刑没有直接关系,假释制度可以通过改善假释申请资格来完善。对于再审查制度,不仅仅涉及法律设置,其前提是法官深入刑事执行中,并精通刑事执行。相比较于终身刑的导入,日本的假释制度完善更为迫切,也可以说假释制度改善是防止无期刑终身刑化的唯一方法。

2.终身刑导入与服刑者处遇

终身刑的导入意味着收监期间更长,除了完善假释制度,服刑者处遇理应成为终身刑的重要相关课题。对于日本刑务所中服刑者的处遇问题,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一是自由谈话、与周围人员结交、个人隐私权等基本权利受到严苛限制;二是频繁采用独居拘禁这一严苛的惩罚手段;三是对于违反规定的处罚决定,缺少公开程序;四是对服刑人员的保护不充分;五是缺少可信赖的服刑人员的申诉调查系统;六是多采用手铐、脚铐等刑罚工具。〔62〕前引〔15〕,龙谷大学矫正·保护研究中心编书,第126页。其中独居拘禁〔63〕所谓独居监禁,为日本独有的刑事处遇措施,即一个人从早到晚在单人房中度过。并且持续工作8小时以上,不允许和他人交谈接触。这一刑事设施处遇为改善服刑人员的焦点。从保护人权的角度出发,终身刑导入会越发凸显服刑者处遇问题,日本学者也指出,“服刑者处遇问题如果不加以改善,终身刑的导入无非是多增加了一个令人绝望的刑罚”。〔64〕前引〔15〕,龙谷大学矫正·保护研究中心编书,第127页。

终身刑的导入不仅仅是增加一个刑种,也不仅仅是作为死刑替代刑以解决日本现有的刑罚不均衡问题。应当立足于刑事政策整体慎重终身刑的导入问题。终身刑的导入除修正刑法条文外,涉及审判员制度、行刑改革、假释制度的完善、刑事诉讼的变更等一系列相关方面,应审慎对待。

结 语

笔者认为日本终身刑的导入之所以难以开展,主要原因从理论上看,两大前提问题没有厘清:一是终身刑的导入是否需要以死刑废止为条件;二是死刑废止是否需要设置死刑替代刑,死刑替代刑是否必须为终身刑。从现实上看,日本的无期刑终身刑化与终身刑的导入互为因果,如果导入终身刑,无期刑假释的名存实亡导致死刑、无期刑、终身刑三种刑罚之间界限不明,产生刑罚适用混乱。以日本为鉴,我国终身监禁的适用,首先从理论上应当厘清前述两大前提问题,其次应立足于刑事政策整体,进行体系性考察,避免刑罚配置不合理、刑罚适用混乱等情况发生。

猜你喜欢
服刑刑罚犯罪
公园里的犯罪
最老少年犯服刑68年后出狱
Televisions
刑罚威慑力的刑法学分析
代运为名行诈骗 构成犯罪获刑罚
服刑中的劳教人员可以结婚吗
环境犯罪的崛起
断盐也是一种刑罚
刑罚的证明标准
中国关工委中秋慰问干警帮教服刑青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