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死于单位算工伤吗?

2019-06-20 06:15孟祥林
民主与法制 2019年21期
关键词:市人威县社局

孟祥林

两年多来,刘新军和母亲胡骅辗转、奔波于人社局和法院之间,是要为死去的父亲刘峰评工伤。可是,医院的死亡证明写着“死因不明”、刘新军与供电所人员在“出事那天晚上,刘峰是不是供电所值班人员”也各持己见,多次在法庭激烈辩论。法院到底该支持哪方主张呢?

老职工夜间猝死于单位

2016年3月5日,一个周六的凌晨。急促的手机铃声把河北省邢台市威县某供电所所长陈宏从睡梦中惊醒,他感到不妙,匆忙接听手机。“我是王玥。早上马胜发现刘峰坐在配电室的椅子上一动不动……可能是不行了。”

“赶紧打120电话救人,通知刘峰的家属……我随后就到。”陈宏挂断电话,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此事。半小时后,陈宏和人资部主任火速赶到医院,听到的却是“抢救无效死亡”的噩耗。

时年58岁的刘峰和妻子胡骅结婚三十余年,两个儿子现已成家立业。“前些年俩孩子小,我又没有工作,俺当家的一人养活一大家子没少受罪。现在生活条件好了,可他没享几天福……走的时候连一句话也没留下。”胡骅撕心裂肺的痛哭声,让在场的人无不动容。

面对老刘的死亡,陈所长的心情久久无法平静:从2015年全国农村低压用电改造开始,考虑到老刘还有两年就要退休了且患有心脏病一直吃药,所以领导一直没安排他值夜班,只是让他白天带着几名员工到各村更换智能表,怎么也没想到他会出事呀!

供电所迅速成立了调查组,对刘峰的死因展开调查。调查报告显示:3月4日,刘峰与孙立、余佳两名员工在威县康寺固村安装智能表。下午6点下班后,刘峰请马胜等7位同事到“大晗饭店”吃饭。席间,8人喝了一瓶白酒和12瓶啤酒。刘峰的老婆一直不让他喝酒,酒宴散后,他怕回家与爱人吵架,就以晚上值班为借口,打电话告诉妻子晚上不回家了。刘峰的老婆还叮嘱他“按时吃药”。

据马胜回忆:我们三人当晚在公司配电室休息,大约22点时,见老刘还在与家人通话,我们就先到值班室休息了。早上醒来,我发现刘峰还在配电室的椅子上坐着,就上前询问,可怎么叫他也没反应……

市人社局被推上“被告席”

就在刘峰去世的第三天上午,刘峰的亲属带着30余人气势汹汹地闯入供电所。一高个男子不由分说上前扇了人资部主任两耳光,一个妇女拿起会议桌上的水杯,泼向总经理,还有二十余人围堵供电所的大门。现场乱作一团,陈所长报了警。

据陈所长回忆:那天上午,看到供电所3月4日晚的值班表及值班记录没有刘峰的名字,刘峰的亲属火冒三丈,非要我们重作一份有刘峰名字的值班表和值班记录。为了不激化矛盾,我们违心地满足了刘峰亲属的要求。

接下来三天,刘峰的亲属与供电所领导在宾馆里协商解决方案。据陈所长介绍:刘峰家属要求供电所将刘峰死亡上报为工伤。说实话,公司也愿成全死者家属,但县医院出具“死因不明”的证明,刘峰为工伤的报告批不了。当时我们建议对刘峰的尸体进行法医鉴定,可是他老婆胡骅表示要留全尸,坚决不同意尸检。

经过多次协商,一周后,胡骅同意退一步“不再要求工伤认定,同意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供电所领导便兑现了“从生活照顾入手,补偿刘峰亲属6万元”的承诺。

本以为这件事到此为止,谁知,几个月后,刘峰亲属不但将这件事反映到信访部门,而且向当地人社局提交了刘峰工伤认定申请。两个月后,邢台市人社局依据威县人社局确认的事实,作出不予认定刘峰工伤的决定。

2016年11月,刘峰亲属将邢台市人社局告上法庭,称:“事发当晚22时,刘峰在单位值班,他还和亲人通过电话。第二天早上,同事发现刘峰坐在配电室椅子上不省人事。刘峰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死亡,市人社局不认定刘峰为工伤,明显是错误的。供电所每天值班均有‘人脸考勤记录’,但市人社局查阅了‘人脸考勤记录’却故意隐瞒证据。”同时,刘峰家属还提交了“刘峰当晚与家人的通话视频、值班表”等多份证据。

市人社局答辩称:“刘峰不属于3月4日晚供电所值班人员。当日18时,刘峰与同事到饭店饮酒,餐后滞留单位,次日6时被发现在配电室内突发疾病死亡。刘峰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刘峰家属多次到单位围堵,供电所为了避免矛盾激化,才违心出具与事实不相符的值班证明材料。事发后,刘峰亲属不同意进行法医鉴定。若是饮酒导致刘峰死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除了答辩书,法院还收到市人社局提交的“县公安局张营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供电所有关人员的调查笔录”等相关材料。

员工死于单位算不算工伤

高开区法院开庭审理这天,供电所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到法院庭审中。原告、被告的争议归纳为“事发当晚刘峰是不是值班人员”这一焦点问题。原告刘峰亲属坚持认为,案发当晚刘峰是单位的值班员,其死亡属于工伤,但被告市人社局的观点则相反。为此,双方展开激烈辩论。在法庭调查和质证之后,原告、被告存在颇大争议。

休庭后,合议庭讨论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供电所提供的值班表和证人证言与原告刘峰亲属提供的值班表等证据相反。从供电所的值班制度内容看,供电所应持有值班记录、人脸考勤记录等关键客观证据,但是供电所未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提交,所以应当认定供电所没有尽到举证责任。

2017年3月13日,高开区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判决,撤销市人社局对刘峰死亡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市人社局在判决生效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一审宣判后,原告和被告均未上诉。然而,争议仍在继续。威县人社局再次针对“事发当晚刘峰是否值班”等问题展开调查、核实并调取相关证据。2017年5月15日,市人社局重新作出不予认定刘峰工伤的决定。

刘峰亲属再次将市人社局推上“被告席”。高开区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次开庭审理该案。此次庭审与上次不同的是,供电所所长、人资部主任、案发当晚值班员等均作为证人出现在法庭上。

针对原告诉称“供电所提供的值班表及值班记录系虚假证据”,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解释说:供电所提供的证据如果为虚假证明材料,那么供电所的相关人员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刘峰的伤害若被认定为工伤,则需要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几十万元的赔偿金,不需要用人单位支付任何费用,也就是刘峰系工伤的认定与否与用人单位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所以,供电所没有必要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庭审整整进行了四个多小时才宣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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