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冒用身份登记成为公司股东怎么办?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公司职员。最近总有人给我打电话,问我某公司的经营状况等问题,还说我是该公司的控股股东。我很纳闷儿:自己并没有成立过公司,也没有购买过任何一家公司的股权。于是,我通过网页查询,发现我的名字的确出现在该公司的股东名单上。之后我联系该公司,该公司一直不予回应。请问:我能通过诉讼解决这件事情吗?
成都 张磊
张磊读者:
公司股东不仅享有权利,还要承担义务和责任。被冒名登记的股东身份不解除,有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的风险。例如,实际缴纳出资义务,原始股东或发起人股东对公司资本充实的义务和责任,股东的清算义务和责任等。除此之外,还有可能面临其他经济后果。所以,针对您被冒用身份成为股东的问题,建议及时解除股东身份,与某公司沟通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来解决。若明确知道是何人冒用您的身份,可以以该冒用人及公司作为被告;若不知道具体的冒用人身份,可以只将公司作为被告,请求行为人及公司停止侵犯,解除股东资格,由公司撤销股东登记。在诉讼过程中,您需要承担一定的确属被冒用的证明责任,这类证明责任可以通过调取工商行政部门登记信息加以证明,在成立公司或者变更股东登记时,均需要在行政部门进行登记。若您未亲自参与公司的决议,那么势必在登记材料中存在着虚假情况,例如股东会决议及其他文件中您的签名系代签等加以证明。
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员工该如何维权?
编辑同志:
2017年,我大学毕业后便与某公司签了劳动合同,成为一名职员。今年3月,我听朋友说单位必须给员工上社保,我便去问单位人力资源部的主管,有没有给我们上社保。谁知,这名主管告诉我,单位不负责给员工上社保,如有需要可以自行购买。请问:单位这样做合法吗?我该如何维权?
江西 陈潇
陈潇读者: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用人单位从用工之日起就应该给员工购买足额的社会保险。如果没有购买,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员工有以下两种维权途径:首先,员工可以向社保机构举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社保补缴后拖欠的社保款项进入劳动者的社保账户,最终劳动者受益。其次,员工以单位违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的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其中未依法缴纳包括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该种途径劳动者不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还能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离婚时房产涉及子女份额,在诉讼过程中如何处理?
编辑同志:
我打算起诉我丈夫离婚,但是房子登记在我们夫妻二人及孩子的名下。请问:在诉讼中法院会如何处理?若走到了拍卖程序,房产如何分割,涉及子女的份额如何处理?
北京 李珊
李珊读者:
对于您咨询的问题,给您提供以下的意见供您参考。
首先,需要看你们的房产证中有没有明确约定三方各自的份额,若约定了份额,则属于按份共有,对于孩子的部分应当按比例分割。若没有约定份额,则属于共同共有,一般情况下会采取均分原则处理,同时会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贡献大小。
其次,您在问题中未提及子女是否成年。若该子女未成年,孩子的份额依然属于孩子的个人财产,并不是说孩子跟谁其财产就归哪一方所有。在实践中,往往采取与孩子共同生活一方暂代未成年人来管理未成年人的财产,可以理解为财产代管人。但除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或者增加未成年人的收益外,不得擅自处分未成年人的资产。
希望可以帮到您。
外卖小哥送外卖过程中不幸身亡,外卖平台赔偿吗?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外卖小哥,我的同事因为家庭条件不好,为了多跑单多挣钱,一般我们不愿意接的单他都会抢着接。天有不测风云。前几天暴雨,他仍然坚持送外卖,结果过天桥时不幸滑倒摔成重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请问:这种情况外卖平台是否该对他的家人进行赔偿?
湖南长沙 安博文
安博文读者:
首先需要确定的是,您的朋友与外卖公司是何种关系,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还是雇佣关系。近几年由于外卖的兴起,外卖平台与外卖员之间存在签订劳动合同不规范的情况。有的外卖平台不签或者代签。有的以《个人运输协议》来替代劳动合同,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外卖员的利益。不过,根据过往法院裁判案例,外卖员和外卖平台之间往往会被法院认定为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此外,外卖小哥意外身亡显然属于因工死亡,而用人单位对于员工因工死亡具有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正常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基金的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基金,则需要参照上述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赔偿因工死亡的职工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