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随着知识化、数字化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际竞争的重要手段。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是评价一个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基本指标。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为知识的创新与运用提供持续的动力机制和有力的制度支撑,对促进国家的进步有着重大的意义。面对与日俱增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是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当务之急。
健全知识产权的审判机制
一是推广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审判相结合的审判模式。在案件的审理上,先将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交由知识产权法庭的知识产权法庭就是否构成民事侵权进行审理,待民事案件审理完结后,认为有构成犯罪嫌疑的,再交由刑事法院审理,或者由部分原知法官与刑事法官组成的混合合议庭做出刑事裁决。
二是实行轻微知识产权产权犯罪案件刑事和解制度。对轻微知识产权案件,刑事法官要鼓励被告人和被害人和解,促使被告人悔罪,保证以后不再犯罪。实行轻微知识产权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无论是从惩治犯罪人的角度,还是从恢复因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方面,都具有积极意义。
三是强化对被害人的刑事赔偿机制。如果不重视被害人的经济赔偿,往往使许多被害人在遭受知识产权犯罪侵害时,舍弃刑事诉求渠道而采用民事诉求方法。强化对被害人的形式赔偿,除了要做好审判环节的追赃、发赃工作外,关键是要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物品及各种违法所得,交还给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被害人或者权利所有者。
四是建立重大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督办制度。对涉案金额大、情节恶劣、影响面广的重大案件,上级法院要挂牌督办,召开审理刑事大要案工作,加强指导和协调,确保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健全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体系
以我国现有知识产权刑事法律法规为基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知识产权行政法律法规融合进去,形成一个在《刑法》统领下的保护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要建好这个体系,首先需要对刑法相关条文进行补充和修改,力争通过补充和修改,建立一个能涵盖所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类型的刑罚体系。其次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行政法律法规的完善。目前我国实行的知识产权的行政法律法规,在内容上强调了知识产权获取程序,但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只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缺乏具有威慑力的具体法律措施。
完善现有知识产权刑事法律法规
我国《刑法》第21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犯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标准很难操控。现实中有很多侵权行为是为了增加自己的作品知名度或能够进行职称评级等实施的侵犯著作权行为,没有营利的目的。如果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构成要件,那么有很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将无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对保护著作权不利。因此,应将该条款中“以营利为目的”这一限制要件省略或者使用为更恰当的表述。又如《刑法》第213条将“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作为认定犯罪的必备要件。而现实中不难发现,以此为标准很难把握。为此,应对该条进行细化,尝试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改为“改变注册商标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等于注册商标相同”这样的规定,以此来增加法条的严谨性,为执法部门提供准确的法律指引,以便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
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立法模式
我国法律是借鉴大陆法系的思路创设的,在对犯罪的规定上采取了集中型立法模式,虽然立法者在立法之初就对法条可能包含的内容作了多种预设,但是事物是发展的,人们的思维永远也无法跟上新事物发展的脚步。因此,这种集中型立法模式必然存在一定的缺陷,易产生立法滞后、不能及时有效适应司法实际需要以及容易造成罪状规定得简单和粗疏,不可避免地使刑法规范与其依托的相关法律出现分离的现象。所以往往是新法律刚刚颁布,就有新出现的犯罪得不到法律的制裁,而必须通过不断出台司法解释或法律修正案来弥补。以知识产权犯罪来说,无法预见明天会出现哪些新的知识成果,也无法预见明天会出现哪些针对新知识成果的犯罪形式,因此也就无法做到对新知识产权成果的法律保护。为避免这种情况,相关部门可以借鉴西方欧美国家立法模式,在我国实行结合型立法模式,即在刑法和知识产权法中都规定知识产权犯罪这样做不仅能有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高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而且可以将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规定地更为全面,避免发生集中型立法模式中可能出现的列举不尽等问题。
加大执法力度发挥法律保护功能
我國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机制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对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总体不力,在这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要改变这种局面,必须改变我国当前主要依赖行政保护的现状,加大刑事保护的力度。首先要真正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大多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我国法律规定属于自诉案件,可以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我国却很难发现有关于知识产权被害人提起自诉并获胜的案例。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法律对此类犯罪规定的诉讼标准过高,程序过严,一般知识产权被害人往往很难达到法院要求的起诉标准。为此,必须对我国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制定程序简单,有利诉讼人举证规定,为知识产权被害人顺利起诉提供依据。
提高知识产权意识
企业和个人要提高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采取多项保护措施。在自身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状况下,要积极寻求法律保障,运用法律手段进行产权维护;在市场交易上,要严格遵守市场规范,做好市场专利申请工作,确保知识产权保护的严密,企业要完善自主创新机制。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增强自身保护实力,实现企业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