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互联网视听节目分级制度

2019-06-18 04:20李洁琪郭柯欣宋谱旋
活力 2019年5期

李洁琪 郭柯欣 宋谱旋

[摘要]“灰色”网络影视作品即在题材选择和主题上表面上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但其实际内涵存在主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相符合之处,可能导致观影群体产生不良影响的作品。主要表现在画面呈现出具有冲击力、令人不适的元素,在不加注意的情况下,这类影片会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留下不好的心理阴影。针对这一社会现象,笔者将以国内外相关制度为参考,创新网络视听节目规范制度,提出较为详细的影视分级制度,以达到促进未成年人保护和我国影视产业进一步繁荣发展的现实目的。

[关键词]网络视听节目;未成年人保护;分级制度;影视产业繁荣

引言

在目前的法治环境下,应当加强对网络娱乐环境的管理,净化荧屏,从而使互联网视听节目市场能够在合理限度内蓬勃发展,文艺工作者能够进一步繁荣创作。另外,应该对健康的网络节目也予以分级,为儿童及其他未成年人提供健康有益、适宜其年龄层次的精神食粮,促进其身心成长。

一、我国网络视听节目管制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规范内容不健全

2017年6月30日,由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在京召开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以下简称为《审核通则》)。《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是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其中规范的核心内容依然放在进一步指导各网络视听节目机构开展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工作,提升网络原创节目品质,促进网络视听节目行业健康发展。但令人遗憾的是,具备未成年人保护和产业促进双重功能的电影分级制度依然未被考虑通过。

我国现行影视剧审查所依据的法规主要是《电影审查条例》《电视剧审查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法规的位阶相对来说比较低,而独立完善的关于影视剧方面的法律还没有出台。而随着网络视频和自媒体视频的迅速崛起,相对落后的法规并没有可供直接参考执行的标准。对于网络视听节目内容的审查,依然是一种模糊地带。

(二)缺乏合理的分级管理制度

我国的网络视听节目有审批的制度却没有一个合理的分级的制度,导致网络视听节目层次不分。但美国就有成熟的电影审查分级管理制度,比如大众级、辅导级、特别辅导级、限制级等分级;香港也有相应的分级管理制度,也是给不同层级的电影贴上不同的标签,以起到指导观看的作用。目前网络节目泛滥如洪,而最需要得到关注的未成年人以及儿童群体却没有得到足够多的重视。因为未成年人能够接触到网络的机会越来越多,而且能接触到的内容和成年人能接触到的内容无异,这样显然是不利于他们的成长和心理健康的。尤其是对于儿童,他们网络的指导人和管理者主要是父母,而许多父母对于儿童的观影会对其身心成长究竟带来哪些影响,如何影响以及影响多大,还是不够了解的。因此,我们要由专门机关用专业的方式和科学的划分来区分我们网络视听节目的层级和分类,以期给予家长们最大的指导。

二、我国网络视听产业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专业化的立法指导不足

缺乏专业化的指导意见,使审批的条款过于严格,但对于审批的执行却无法配套,导致灰色网络视听节目有存在的空间。有诸多措辞用语都不够恰当,如“喧宾夺主”等。传播学的专业学者一定有更加专业的见解。更为严峻的是,制定如此细致严苛的审核标准却没有办法严格执行。比如最近几年形成热潮的网络综艺《奇葩说》就是以语言风格犀利独特,分析问题角度多面著称的。因为是辩论的形式,所以其中的观点也难免会有不同的立场,那么这又不符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第十条了“专业类网络视听节目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围绕易引发争议的负面话题进行讨论、评论的;”。这一点很容易理解,既然是争辩,就会有交锋,如果全部是正面话题,那也没有如此值得讨论的必要了。因此,我们应该更多去考虑如何更加专业和适度去调整网络视听节目的审批。

(二)受众需求多元化发展,市场受资本导向

当前处于社会改革转型时期,我国公民在满足物质生存条件的基础上开始追求精神文化的满足。现代文艺已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走势,人们的欣赏意志也向多元化方向迈进,异彩纷呈的视听节目接连不断地被搬上荧屏,并伴随的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视听节目开始独立于传统影视作品存在,一些题材或者表现形式的影视剧未必能够迎合所有人的欣赏口味,未必能够配合所有人的欣赏能力,也未必能够适合所有人的欣赏格度。如果对此不加以区分,势必挫伤人们的文艺欣赏选择意志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另一方面,随着影视产业竞争的日益加剧,多方包装,感官刺激,吸引受众眼球也就成了影视商崇尚的理念,但在实际操作中,片商为追求“眼球效应”,一些血淋淋的令人毛骨悚然、带有挑逗性的低俗或者部分封建迷信色彩的影视剧堂而皇之地出现在了网络上。对于这些问题,通过分级制划定“底线”,确立“门槛”,使观众可以根据不同需要选择喜欢的影片,既可以促进我国影视产业的多元发展,同时也可以保护未成年人远离矣引发其犯罪等视听内容,例如传播暴力或者性等影像信息。

三、我国网络视听产业规范制度的完善

经过仔细调查研究,我们发现,要正确把控我国目前网络视听节目发展方向趋向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潮流,很显然,只凭控制单一画面以及题材并非最好的方法。网络视听节目创作市场的发展蓬勃兴盛,鉴于市场上拥有各种各样的受众群体,受众需求五花八门且需求量也越来越大,针对不同受众层面制定不同的网络视听节目制度标准更加符合市场潮流。

具体解决方法如下:

(一)坚持以审查制度为基础

首先应继续遵循审当前我国通行的审查制度的基本原则:先审后播。对影视的审查标準是审查影视内容时应当执行的涉及政治、文化、意识形态和社会秩序等领域的最低评判标准。电影和电视的审查标准内容基本一致,其绝大部分内容意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维持社会稳定。意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是现行影视审查标准的最重要保护客体。可结合最新的《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内容详细,设置明了,很值得参考。

(二)适时引入分级制度

1.明确分级制度存在的目的

信息爆炸时代的网络视听节目数量众多,质量参差不齐。由成年人制作出来的以娱乐大众、吸引眼球为目的的各式各样令人眼花缭乱的视听节目对各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已经产生了一系列不良影响,比如干扰儿童睡眠习惯、使许多青少年从电影中学到“犯罪手段”,刺激未成年人过早产生过度欲望并最终导致模仿“犯罪”等。若以合法和公开的形式向未成年人传播暴力和性等影像信息,未成年人极有可能误认为这些内容是符合自然科学逻辑和社会生活经验的现实生活常态,进而非理性的接受、存储和应用这些不良信息。在暴力和性等不宜影视内容与未成年观众之间建立隔离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如此可以尽量降低未成年人受到不宜内容潜移默化影响的可能性。

影视分级制度可以向未成年人提供适当的外部强化。针对影视内容所明确标识的适宜观看、在家长指导下观看或者禁止观看等提示性信息是一种来自政府、社会和家庭的外部强化。它向未成年人输出一种普遍性的收视规则,未成年人一旦违反分级标志越轨观看不宜内容就意味着其行为已突破共识规则并理应受到批评和谴责。同时,向家长提供未成年人收视的具体标准,从而让未成年人感受到来自家庭的媒体收视监护。

国外有学者提出,保护儿童的行為道德是规范电影活动的重要主题。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四条也有所规定:“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因此,保护未成年的身心健康,为他们提供一种良好的网络观看环境十分必要。新生代也是

“网生代”,网络视听节目将会充斥他们的精神娱乐生活,通过分级制度这种较为明确标识视听节目尺度、彰显社会主流价值观的方式,可以在潜移默化中使未成年人接受正确的价值观,而避免因过早、过多接触表现暴力和性之灰暗畸形的视听节目而产生心理畸变。

2.分级制度构建

分级是由政府、社会和家庭共同参与,主要根据未成年人对影视内容认知和接受能力而形成的影视媒体监管制度。由国外许多国家从审查到分级的发展历程以及正在进行的各项分级制度中我们得知目前存在的普遍做法有:

(1)在电影行业中通过行业自律建立电影自治组织。

(2)修订《电影法》,授权具有审查权的官方机构电影审查委员会对过审的电影进行分级。赋予现行影视审查机构影视分级权,或者在现行影视管理部门之下另行设立影视分级机构。其职能是对通过底线审查的影视作品予以强制性分级。

(3)对应分级机制,同时建立允许制作方就分级决策产生的争议提出申诉的救济机制,以及监督机制,赋予现行影视管理部门对违反分级制度行为的处罚权。这三项是小组提出的分级构想,以立法实践和社会实践为依托,在视听节目先审查后分级的规则里开展一系列设计。同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具有淫秽、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和侵犯个人权益等违法内容的影视作品不应当获得公映和播放的资格。在有审查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构建分级,能促进底线审查制度的稳定性,明确性和公开性,通过对过审影视作品的分级可以极大促进未成年人保护事业。

(4)确定分级标准,以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为界限分级的依据是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影像信息的认知和应用能力上存在着明显差异。故可参考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发育特点,以及民法和刑法等基本法律中关于未成年人民事和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具体标准应该经由法律、教育、心理和传媒等专业人员提出意见和社会公众广泛参与讨论,至少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该标准的确定可以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供指导、监督未成年人观看视听节目的依据。在参考国外既有分级制度后,我们认为可按照年龄分成两个档,依据已经了解的我国未成年人身心成长情况,初步考虑以12岁、16岁为界限。

(三)分级制度应与时俱进,紧密贴合当下社会道德风向

需要注意的是,电影分级的标准与社会上通行的道德标准有密切的关系,同时由于时代局限性,道德标准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会因社会的发展随之产生变化,因此设立审查委员会也应基于行业自守与职业规划要求,始终保持敏感度,避免固守规则带来的遏制文化事业繁荣创作的恶果。而关于影视分级制度会影响收看量的担心则是完全多余的,也是自私的。作品的收看量与其题材有主要关系,当下我们不应因噎废食。

结语

中国影视分级制的核心还是审查制度乃至整个产业的法制化。分级也是规范的一种,是促进影视行业发展的工具,必要时使用之,操作大胆但灵活,具有创新意义。审查走向分级,是以视听节目为主的影视文化产业发展的必然走向。从“一刀切”的先审后播模式,到审查加分级的相关管理制度的设立,这条文化产业发展线愈来愈清晰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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