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被害人近亲属心理救助问题

2019-06-17 02:34陈茜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5期

摘 要 张扣扣案一经报道,即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张扣扣由被害人近亲属到被告人的身份异变,也折射出了我国对刑事被害人近亲属心理救助缺失的问题。做好被害人近亲属的心理救助,并建立完善的救助制度,对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避免血亲复仇的悲剧再次出现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 刑事被害人近亲属 心理创伤 血亲复仇 心理救助

作者简介:陈茜,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刑诉方向)。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5.334

1996年8月27日,13岁的陕西男孩张扣扣目睹自己的母亲汪秀萍在一起纠纷中被同村王家人砸死。二十多年后,在2018年除夕之夜,35岁的张扣扣“为母报仇”,以极端的方式杀害了当年参与案件的三名王家男子。2019年1月8日,张扣扣经一审被判处死刑。此案一经报道,就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为何在经过公力救济之后,被害人近亲属仍选择以私力救济的方式去实现心中所想之“正义”?这种由被害人近亲属转为被告人的身份异变,也折射出了我国对刑事被害人近亲属心理救助缺失的问题,为了防止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建立一个完善的刑事被害人近亲属心理救助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刑事被害人近亲属心理救助的必要性

我国目前对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助较少,即使有,也主要是司法救助中的物质救助。而司法救助中,对刑事被害人近亲属的心理状态,尤其是死亡被害人近亲属心理健康状态的关注就更加缺乏。中国的传统就是重视亲情,根据我国国情,在当前的司法救助中添加对遭受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犯罪的被害人近亲属的心理救助,并建立一套与之相配的心理救助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心理救助的起因往往是刑事被害人近亲属在案件中受到的心理创伤。弗洛伊德曾说过:“人的创伤经历,特别是童年的创伤经历会对人一生产生重要的影响。悲惨的童年经历,长大后再怎么成功、美满,心里都会有个洞,充斥着怀疑、不满足、没有安全感。”從心理学角度来说,刑事被害人近亲属所受到的心理创伤指的是在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其近亲属感受到的精神痛苦以及由此产生的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 心理创伤以其在不同时段内的症状为标准分为近期心理创伤和长期心理创伤。近期心理创伤通常发生在犯罪以后的一瞬间、几小时或几天内,由于距离犯罪的发生时间近,被害人近亲属感受的痛苦比较强烈,表现的症状也比较明显。其症状主要表现为:(1)恐惧;(2)愤怒、委屈;(3)沮丧、绝望;(4)掩饰。长期心理创伤则是指被害人受害后的较长时间段内其近亲属持续存在的心理损害。此种心理损害由于长期得不到有效的治疗,极易发展成一种心理障碍甚至成为心理疾病。长期心理创伤主要包括被害烙印和被害后遗症两种形式。 英美国家的诉讼活动所关注的心理创伤主要指“环境的变化通过心理机制而引起的精神变态,类似于临床精神病学中的创伤后应激障碍(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PTSD)和应急性应激障碍”。以张扣扣案为例,张扣扣因经历母亲死亡,并亲眼目睹母亲尸检过程引发童年创伤,并导致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PTSD的核心症状有三种:一是创伤性再体验,二是回避和麻木状态,三是警觉性增高状态。张扣扣的情况则属于创伤性再体验。这种创伤在案发后的二十多年间,可能会反复出现于他的思维和记忆中,尤其张扣扣之后的人生经历并不顺利,不仅屡屡被骗,而且求职也总是受挫。张扣扣就很容易把自己当前的不幸原因归于之前的案件,如果不是母亲被杀,自己就不会遭受这样的不幸。当创伤所带来的痛苦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加剧到一定的程度,就会导致其情绪失控而选择以私力救济的方式手刃仇人。而张扣扣选择在除夕这个阖家团圆的日子杀死仇人也从侧面反映出其心理所受到的巨大伤害。

综上,进行刑事被害人近亲属心理救助,并建立一套配套制度是十分有必要的。下面从三个方面详细分析其必要性。

(一)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内在要求

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定分止争的终局性作用。国家机关通过公正司法,使受到侵害的权利最终得到保护和救济,对违法犯罪活动施以相应的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这个武器都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在公力救济之后,被害人近亲属仍选择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实施法外复仇以获得心中要求的“正义”,那司法就失去了权威和公信力。张扣扣案件就是血亲复仇、冤冤相报的典型。此案一经爆出,便在网络上引起了轩然大波,网友们纷纷为张扣扣“孝举”点赞,力挺张扣扣,认为他为母报仇尽显男儿血性。网友的反应是因为我国从古至今一直强调百善以孝为先,血亲复仇的传统在我国有近千年的历史。从《周礼》中规定过失杀人案件中的被害人家属在满足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复仇到《晋书·孝友传》记载的上的王谈杀窦度的故事再到民国时期著名的施剑翘刺杀孙传芳案,都可以看出“父母之仇,不共戴天”这种鼓励手刃仇人的思想根深蒂固。但是在法治社会,国家制定法律,通过司法对于杀人者处以刑罚,以公力救济方式终结无止尽的血亲复仇行为是必然要求。如果公力救济之后,被害人仍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那损害的不仅仅是人民的合法权益,更是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是人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

(二)是保护被害人近亲属的迫切需要

刑事被害人近亲属在严重故意犯罪案件中所受的心理损害往往为人所忽视,但其这样严重的心理损害,如果没有得到及时的心理救助,其后的多年这种创伤所带来的痛苦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加剧,很可能会造成从被害人近亲属到被告人的身份异化。张扣扣的辩护律师曾说过在会见张扣扣的时候,张扣扣告诉自己,有三个场景深深印刻在他的脑海,令他终身难忘、时常浮现:一是王正军打他妈妈的那一棒;二是妈妈在他怀里断气的时候,鼻子、口里都是血,鲜血在喉咙里面“咕咕咕咕”地作响;三是妈妈的尸体在马路上被公开解剖,现场几百人围观。张扣扣亲眼看到妈妈的头皮被人割开,头骨被人锯开。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曾谈过人的观念形成与视觉印象之间的关系,而从影像心理学的角度来说,张扣扣13岁时所目睹母亲死亡及尸检过程会一直以保留在他的记忆中,可想而知对张扣扣产生了多大的心理创伤。而且社会中对于案件不当的新闻报道所导致的舆论,周围环境的不理解与排斥也会加深被害人近亲属的心理创伤。心理创伤如果得不到及时的治疗,很可能导致被害人近亲属人格异化以致适应社会生活,被害人近亲属此时往往会将生活中的不幸全部归结于之前的犯罪行为,从而导致针对性复仇犯罪甚至无差别杀人行为的发生。这种由被害人近亲属向被告人的角色异化,是与希望保护被害人近亲属的目的是背道而驰的。

(三)是缓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举措

刑事被告人与被害人近亲属之间本就存在很大矛盾,如果在遭受犯罪行为后,被害人近亲属的仇恨心理没有被有效减少乃至消除,即使公检法三机关严格依据法律办事,公正判决,被害人近亲属也会认为是袒护了犯罪分子,损害了自身的权利,在积怨爆发的情况下很可能选择进行私力救济,自己对刑事被告人实施制裁行为。这种对被告人的仇恨心理也有可能会演变成对整个社会的仇恨,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破坏社会秩序。相反,经过了心理救助的被害人近亲属,往往能够减轻对被告人的怨恨之情,较快走出心理阴影,以正确的心态面对生活中的问题,并且能够较容易理解公检法三机关的相关行为,增强对法院判决的认同感,从而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而在张扣扣案件中,张扣扣最初的心理创伤并没有得到救助,张扣扣的父亲是一个不太细心的人,父子俩的关系并不算好,生活中两人很少交流,父亲对于张扣扣的变化也不太留心。姐姐又远在外乡,据姐姐说,张扣扣在母亲死后,变得内向了,沉默寡言。张扣扣的身边并没有可以有效疏导其负面情绪的亲人。加之其人生道路一直不算顺遂,在生活不如意的情况下,这种心理创伤导致的失衡一直在加剧,当达到某一节点时,张扣扣便以极端方式结束了这种倾斜。这样以自己生命为代价的极端做法不仅再次伤害了自己的家人,也给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利于缓解社会矛盾,维持社会秩序。

二、刑事被害人近亲属心理救助的可行性

(一)国内外实务经验提供经验借鑒

对于刑事被害人近亲属的心理救助制度可以比照刑事被害人的心理救助进行构建。在亚洲,有很多针对特定犯罪的被害人救助组织,比如韩国,根据《家庭暴力预防及被害人保护法》建立了230多个家庭暴力救助指导中心及家庭暴力被害人保护中心,以便对全国范围内的被害人提供各种服务。菲律宾为了能够保护强奸罪的被害人,在各城市医院都依据1998年的立法建立了强奸危机中心。除了针对特定类型的专门被害人救助组织,我国台湾地区、日本和韩国还建立了综合性被害人救助组织。我国台湾地区成立了刑事被害人保护协会,提供心理咨询,就学、就业咨询,医疗与法律援助,协助被害人申请被害人社会保障和补偿,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生计援助,补偿金等。日本2000年成立的东京被害人救助中心是日本的第一个综合性被害人救助组织,五年后,日本已经形成了一个较完整的被害人救助网络,有40个被害人救助组织加入了该网络。根据2001年日本修订的《刑事被害人救济基金支付法》,各地的公共安全委员会可以将满足该法所规定的一定条件的被害人救助组织指定为“刑事被害人早期救助组织”(VESO)。日本在2004年就颁布了《刑事被害人基本法》,它规定了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相关的原则和政策,规定政府必须在各个方面对被害人进行必要的救助,帮助其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根据该法,日本刑事被害人政策促进理事会也在第二年确定了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基本计划。韩国则在2003年成立的第一批综合性的被害人救助中心,分别设立在金泉市和大田市,这两个中心都是在当地检查机关的配合下成立的。但这两个中心也有很大区别,大田市是由当地检察院主导(大田模式)而金泉市则虽然是由当地检察院发起成立,但与检察院也保持了一定距离(金泉模式)。韩国在2005年底制定了《刑事被害人保护法》,与日本法律类似,它也规定了刑事被害人救助的一些基本事项,其特殊之处在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公司”这一新型法人团体的确立。如果一个被害人救助组织符合政府规定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标准,即可在司法部注册为一个刑事被害人救助公司。日韩等国的关于刑事被害人心理救助的相关做法都为我国构建刑事被害人近亲属心理救助制度提供了很好的经验。

(二)学术界相关研究成果提供理论依据

学术界中关于被害人近亲属的心理救助方面的研究也可以为严重故意犯罪的刑事被害人近亲属心理救助提供借鉴。虽然相关的学术论文并不是很多,而且关注的也主要是被害人的救助,对心理救助更是关注甚少。但是,现有的论文、文献等也为被害人近亲属的心理救助提供了一些思路。比如,一些论文中提到的对于被害人心理创伤的分类可以为司法救助中的心理救助的分类提供思路。以心理创伤的严重程度为依据,对司法救助也进行分级管理,形成两种以上的司法救助模式。对心理创伤较轻的故意犯罪被害人近亲属采取等级较低的司法救助,而对心理遭受重创的被害人近亲属则选择高等级的司法救助。司法救助等级主要是以救助的频率、给予救助的专家等级不同来区分的。而一些论文对于国外刑事被害人心理救助的研究,也可以类推至我国刑事被害人和刑事被害人近亲属的心理救助活动。比如在亚洲日韩对于这一方面的研究比我国更早,相关的学术成果也可作为借鉴。

(三)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奠定经济基础

刑事被害人近亲属心理救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需要经济的支持,比如:心理专家的薪资、心理救助场所的设立费用、长期心理跟踪所需的费用等都需要国家财政的支持,而我国经济稳健发展为此也提供了强大后盾。

三、刑事被害人近亲属心理救助制度的构建

(一)制定完善刑事被害人近亲属心理救助的法律

我国是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家,要想确立完善这个制度,就必须出台相关的法律,让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有法可依。我国可以出台《刑事被害人近亲属保护条例》,将对刑事被害人近亲属的物质救助和心理救助都规定在其中,先明确基本原则和政策,再规定相关细则,比如确定接受救助的刑事被害人近亲属范围,救助启动的方式和程序,提供救助的机构与相关专业人员,对刑事被害人近亲属进行救助的具體措施,对其进行长期跟踪观察的方法等等。本文重点讨论心理救助问题,所以,以心理救助为例,浅谈这个法律需要规定的相关方面。首先,应明确接受救助人的范围。只对遭受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犯罪被害人的近亲属实施心理救助。因为这类案件,损害的是被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影响十分巨大。其次,救助的启动方式和程序。这类救助应该由国家机关主动发现并启动,启动的时间也应该在判决生效之后。因为被害人近亲属往往因为缺乏法律知识和权利意识,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也有些被害人近亲属可能会因不服审判结果,不愿接触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肯启动此项程序。而且,农村地区的被害人近亲属可能会对心理救助存有偏见,不愿意进行心理救助。启动的时间也不应过早,如果在判决结果得出并生效之前就开始启动此项程序很可能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程序启动后,应该由相关国家机关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初步心理测试,这个测试主要是为了观察被害人近亲属心理损害程度,并根据初步测试结果制定之后的心理救助方案。因为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不同以及被害人近亲属的个人特质(被害人近亲属的年龄、性格、性别、社会经历不同)、所处的社会环境不同,其所受的心理损害也不同。根据心理救助的频率及强度分为两大类方案,第一类方案是针对心理损害程度较轻的被害人近亲属,对其的心理治疗频率和强度可以稍低,定期去心理救助机构进行心理治疗或由心理救助机构派遣专家上门治疗。而第二类方案则反之,它是专门针对心理损害程度较大或遭受严重心理创伤,无法进行正常社会生活的被害人近亲属。对这类被害人近亲属必须在专门的心理救助场所进行治疗,直至其可以进行较正常的社会生活,并对其进行长期的跟踪观察。

(二)建立专门的刑事被害人近亲属心理救助机构

被害人近亲属在刑事案件中所受心理损害较为严重,为了其身心健康,防止其从被害人近亲属到被告人的转换,应该由专门的心理救助机构对其心理辅导,减轻甚至消除因犯罪行为所受的心理创伤。这个机构不应该是私人开设,应该由相关国家机关管理,以确保机构能够正常运转,发挥其应有的功效。如果由私人管理,管理者很可能因为无法负担机构运转的费用,而对刑事被害人近亲属收取高额的心理咨询费,或者聘请没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刑事被害人近亲属进行心理救助等,这些做法都是违背机构设立初衷的。所以,管理该机构的国家机关应该是人民检察院。如果由法院来管理,刑事被害人很可能因为不服法院的判决,进而对其产生抵触情绪,不仅不配合心理救助反而会加重刑事被害人的心理创伤。而人民检察院,不仅清楚案件经过,可以为进行心理救助的心理咨询师提供详细的案件信息,而且刑事被害人也不容易对人民检察院产生抵触情绪。为了减轻被害人的经济负担,该机构的经费应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刑事被害人心理救助机构的级别可以仿照行政区划,分为省级、地级、县级、乡级,并在北京设立统一管理各下属机构的心理咨询机构总部,针对心理创伤及其严重并表现出相关报复行为的刑事被害人进行心理救助。

(三)组建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团队

心理咨询师是心理咨询机构的关键,只有专业并且经验丰富的心理咨询师才能够为刑事被害人提供最好的帮助,但是根据2017年9月1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文《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的职业资格中并没有“心理咨询师”,说明国家已经退出了心理咨询师鉴定。放在时代发展的维度上看,人社部心理咨询师证书的取消,只是心理咨询行业发展中的一个节点,迎来的是心理咨询行业走向更加专业化和规范化的新阶段。比如:ACI美国认证协会推出的“国际注册跨文化交际管理师证书”是被全球157个国家认可的,全球通用。而且目前中国大学有三百所学校有心理学系和心理学专业,这些院校培养出的心理学博士也可以作为心理咨询师。各三甲医院的精神科专家也可以作为刑事被害人的心理咨询师。但是这类人才资源可能会呈现地区性分布不均、各自实力不一的现象,而且是以小组的形式负责多个刑事被害人近亲属的心理救助还是以一对一的方式等问题仍需在试点实践中一一解决。纵观张扣扣工作生活经历,张扣扣由于幼年丧母,父亲对其关心较少,又没有处于温暖的社会环境等种种原因,使其遇到挫折后难以反省自身的短板和不足,缺乏通过改变和提高自我来适应当下的竞争环境的能力,正如其供述的“打工打工,两手空空,穷得只剩一条命了,对未来看不到希望,对人生也迷茫了”。他自己供述“我在外面打工好多次被骗,生活工作也不太顺利。这个社会没有人情味,人与人之间没有信任感。从我被骗以后,我不相信任何人,我只相信钱。”这些种种都激化了张扣扣的复仇心理,他说 “那天我在我家窗口又看到王自新的三儿子王三娃,我当时就在想我妈22年前被他用棒打死,王三娃认为这个事情对他来说过去了,但是对我来说这事还没有结束。”如果当初能有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及时、正确的心理救助,抚慰其心理创伤,很可能就能避免此类同态复仇案件的发生。

如果可能的话,在将来应该多多培养同时通过法考或者有多年法律执业经验的心理咨询师。严重故意犯罪刑事案件的特殊性说明了普通的心理救助很可能难以熄灭被害人心中的复仇之火,血亲复仇的心理更是难以改变,“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早已在国人心中更深蒂固,若是被告人未处以死刑,被害人往往会认为司法不公,从而产生私力救济的想法。一旦像张扣扣那样造成惨案,对社会的恶劣影响也难以估计,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也会受到损害。如果心理咨询师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就可以给缺乏法律知识的被害人讲解判决的公正性。在判决已经生效后,让被害人了解到根据法律所做出的裁判是正确的,并没有不公,更不能采取“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方式进行报复。比如:张扣扣实施其所谓“为母报仇”的杀人行为,是我国刑法严厉禁止的犯罪行为。众所周知,杀人行为根本没有对错之分,法治社会只能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矛盾和问题,任何人都无权使用法律之外的手段来惩罚他人。如果人人都把自己当做正义的使者滥用私刑,那么人人都可以枉顾法律,任意犯罪,如此社会秩序如何稳定,社会和谐如何实现?以暴制暴,只会让社会处于混乱和无序的状态,必须坚决杜绝。如果给连杀三人的张扣扣贴上“为母报仇”的“英雄标签”,那就混淆了一个法治社会基本的是非观念。如果每个人在遇到挫折、困难、不快时,不寻求正当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而是违背法律规定、打击报复他人或社会,那还有何安全感可言?在法治社会中,善良公允的行为准则从来都不是快意恩仇,不是个人好恶,而是体现群体共同意志的良法之治。

而且,因为刑事被害人的心理创伤在短期内往往无法恢复,需要进行长期的跟踪,掌握其恢复状况,刑事被害人心理救助电子档案系统的建立是十分有必要的,考虑到刑事被害人的隐私权,电子档案也必须保密。

(四)营造能够减少对刑事被害人心理刺激的社会环境

首先,新闻媒体作为案件的报道者和后续追踪者,应该保护好刑事被害人的隐私。比如:在报道案件时对刑事被害人使用化名,减少对犯罪行為残忍细节的描述,尤其是性犯罪或者严重暴力犯罪的作案细节,有节制地报道案件,尽量将刑事被害人的心理损害降到最低,减轻其心理压力。如果刑事被害人因为社会舆论被迫反复回忆该案件,很可能会加重其心理创伤。其次,刑事被害人所住社区或村庄,就职的单位,就学的学校都应该努力为其营造一个宽松的生活环境,不差别对待被害人,帮助其重新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防止其受到二次伤害。被害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单位的领导同事,学校的老师同学也应该多多配合刑事被害人心理救助机构的工作,多多关心被害人。如果被害人所处社会环境的人们无视被害人的痛苦,甚至幸灾乐祸地认为被害人“罪有应得“,这种人格上的怀疑和指责,很容易成为被害人到被告人转化的催化剂。比如张扣扣案件中,村里人基本都认为其母亲是“泼妇”所以被王家人打死,这样的人家往往在村里抬不起头来,那么张扣扣被人白眼是很有可能的,尤其是他的仇家,见了他说几句风凉话也是有可能的。这些都会一次一次地刺伤他,让他一直忍受痛苦。 这种生活环境对于张扣扣的心理健康是十分不利的。《唐律》中的《盗贼律》中,记载道:“诸杀人应死会赦免者,移乡千里者外。”这种令杀人者移乡避仇的做法可以借鉴,也可以考虑将本省市的被害人近亲属移至别省市居住生活,远离刺激源,避免触景生情。对经济困难的被害人近亲属提供廉租房,寻找学校、安排工作,帮助其在外省生活。若是被害人近亲属一直留在居住地,很可能会因为各种压力,加重其心理创伤。

四、结语

为了避免类似张扣扣案件的发生,建立严重故意犯罪被害人近亲属心理救助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不仅要让被害人近亲属摒弃朴素正义观,不再用“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私力救济方式追求正义,还要以科学的心理治疗方法尽量抚平其心理创伤,帮助其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防止次生伤害的发生。同时,对严重故意犯罪被害人近亲属的心理救助也是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的必然要求。

注释:

罗大华,俞亮,张弛.论刑事被害人的心理损害及其援助[J].政法学刊.200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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