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作品抄袭认定研究

2019-06-17 02:34芶燕婷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5期
关键词:音乐作品

摘 要 随着音乐市场的发展,疑似音乐剽窃的现象层出不穷,某某歌曲涉嫌抄袭经常登上新闻头条,无数网友争相表达自己的看法,为这到底是不是抄袭吵得不可开交。那么什么样的行为在法律上才能被认定为音乐抄袭呢?为此,本文将给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 音乐作品 音乐抄袭 抄袭认定标准

作者简介:芶燕婷,四川农业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5.253

在日常生活中,一旦网络爆出某某歌手涉嫌音乐抄袭,往往都会引起“吃瓜群众”①热议,最近歌手花粥歌词涉嫌抄袭,电视剧《绅探》音乐涉嫌抄袭等事件在网络上闹得纷纷扬扬。但无论网友们如何争论,在法律层面上该如何明确地认定音乐作品是否抄袭,抄袭又是否必然引起侵权,在我国仍存在很大困难。我国在《著作权法》上只概括地规定了抄袭的概念,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对音乐抄袭的认定也各有不同。大众通过社交媒体可以迅速了解抄袭现象的最新最全面动态,对于抄袭的容忍度越来越低。我国的法律也应该相应地做出改变,使有关音乐抄袭的相关立法更加具体和具有指导性。

一、音乐作品的界定

音乐作品在音乐和法律上的定义有所区别,只有先明确了什么叫做音乐作品才有可能区分音乐作品与非音乐作品,音乐创作与音乐抄袭。

(一)音乐作品的概念

在音乐界,音乐作品的重点在于旋律和乐理。在法律条文中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不管有没有歌词都是音乐作品。②其实音乐作品不仅包含了旋律和歌词,还包含了作者的情感表达方式。在本文中的音乐作品是指人们通过旋律和声和节奏,用以表达其思想情感的一种艺术形式。

(二)音乐作品与其他著作权作品的区别

我国《著作权法》以列举的形式对作品这一概念进行阐释。③“音乐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上“作品”的子概念,与其他著作权作品有着共同的特征,如独创性、可复制性等,但是音乐作品与普通著作权作品相比仍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音乐作品著作权包含对歌词的著作权

音乐作品包含歌词和曲谱两部分,我国法律并没有分别对歌词和曲谱下定义。歌词具有两种不同的著作权性质,一方面歌词本身就是一种文学艺术表达,可以把它归类为文字作品;一方面它与曲谱密不可分,共同组成了完整的音乐,是一种音乐艺术表达,可以把它归类为音乐作品。也就是说歌词既可以作为音乐作品也可以作为文字作品获得保护。通常,将歌词当作文字或者音乐作品都可以,因为文字作品和音乐作品的侵权救济几乎一致。但本文更倾向于将其作为音乐作品保护。首先,歌词与曲谱本就是音乐作品的构成部分,歌词也是音乐的表现形式,没有歌词,音乐的艺术表达必然会有所欠缺(不包含纯音乐)。既然歌词就是音乐,便没有必要将歌词与音乐作品分裂开来。如果把歌词视为文字作品就是说歌词与音乐是平行的并列关系,显然是有逻辑问题的。其次,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使用适用范围包含录音制品,歌词作为音乐作品,要遵从该条款的规定,而一般的文字作品则不能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如果仅把歌词以一般文字作品进行认定,那么就不能对歌词法定许可,那么便违背了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传播音乐,促进音乐被公众广泛利用的初衷。所以对歌词是否抄袭不能孤立地看待,应该把歌词结合曲谱作为整个音乐作品进行整體判断。

2.音乐作品情感表达的重要性

公众听音乐多数时候是为了得到情感共鸣。音乐是创作者独特的艺术情感表达,好的音乐会带领听众一起悲伤、快乐或振奋。音乐作品包含着特定的情绪或思考才能够感染听众,让听众喜欢。音乐艺术与单纯的语言表达相比较为抽象,文字可以转述,音乐难以口头转述,不能单纯以认定文字或音符的占比来进行抄袭与否的衡量。

二、对我国音乐作品抄袭认定的建议

(一)音乐作品抄袭认定主体

普通听众、音乐专家、鉴定机构都可以成为认定音乐抄袭的主体,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说,相比较而言,统一的鉴定机构更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1.普通听众

普通听众是英美法上的一个概念,由于英美法系实行陪审员制度,在进行抄袭认定时,需要采纳陪审员的意见。就我国而言这一主体并没有多大的意义。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充当了普通听众这一角色,但由于音乐抄袭专业性太强,人民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也无法做出专业判断,通常只会简单符合审判长的观点。并且普通听众觉得听感相像不代表就有抄袭现象的存在,普通听众的音乐审美不同,对抄袭的印象过于主观化,观点难以统一不适宜作为法定主体。

2.音乐专家

在国内外,音乐专家都在认定音乐抄袭的案件中扮演了总要角色。音乐专家以其专业知识提供更具有说服力的结论。但是专家意见在我国法律上仍处于尴尬地位。《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并没有把专家意见作为单独的证据种类。④专家意见勉强可以算作证人证言的一种,但是专家应该由法院聘请还是当事人聘请仍是个问题。如果法院聘请应该由什么标准聘请,如果由当事人自己聘请(在司法实践中也一般是当事人自己请专家)就会导致很多时候专家意见具有偏向性,不同的专家站在不同当事人的立场提出不同的意见,难以形成真正公正的最终意见,法院又应该听信哪一方的呢?专家意见虽然专业但因为立场不同难以客观公正,不适宜作为法定主体。

3.鉴定机构

鉴定意见本就是我国民诉法上证据中的一种,⑤鉴定机构属于独立的第三机构,专门的鉴定机构提供的意见同公众意见和专家意见相比更加客观、公正和真实,对被告而言,肯定是更愿意相信第三方的鉴定意见而非原告方找来的专家意见。如今我国需要设立需要统一的音乐鉴定机构,设立严格的准入条件,并不是所有鉴定机构都能进行音乐侵权认定,只有经过法院授权的机构才有资格。同时需要对这些鉴定机构严加监管,避免贪污腐败这类的现象发生。当法院审理音乐侵权时遇到困境时便由鉴定机构提供意见来帮助法庭进行事实认定。

(二)音乐作品抄袭认定标准

对作者来说他们对音乐的创作就体现在旋律、和弦使用和情感的艺术表达上。法律不是抒情散文,情感表达过于抽象难以将其认定标准细化,法律不能也做不到规定情感的区别,但这不代表法律就应该不作为。法律同时也是公民心中的一杆秤,是一种量化的标准。比起音乐界的专有名词,公民会更倾向于去了解法律的规定标准,法律有必要对抄袭进行探讨,故本文重点从旋律与和弦角度进行探讨。

1.旋律

旋律就是一段音符,只不过这些音符能反映该音乐主题和充分显示音乐的内容特征。业界比较流行的是八小节相似说,即音符有八个小节相似极为抄袭。但在我国《敖包相会》诉《月亮之上》的案例里,6小节抄袭也构成侵权。⑥不管是根据八小节相似还是六小节相似进行判断都具有明显的缺陷。首先,我们并不知道这几个小节是不是一定要是连续的小节,也不知道相似的标准在哪里,其次对一个音乐作品而言,并不是每个小节都有同样重要的意义,很多很红的歌曲如《泡沫》《纸短情长》等,很多人都只知道其副歌部分,这些歌曲的主歌可能并没有太多人去关注,对主歌进行抄袭和对副歌进行抄袭自然有着不同的意义。单纯地以小节相似进行认定过于机械,本文认为应该在区分主副歌重要性程度的基础上对抄袭进行认定,例如副歌中有四小节70%相似即为抄袭,主歌八小节75%相似即为抄袭,并且不要求是连续的小节。

2.和弦

和弦由三个或者以上的音构成,是一种乐理上的概念。音乐家认为和弦的产生是具有必然性,体现了音乐由复调音乐发展为主调音乐。但仅从和弦相似就认定抄袭仍有所不足。常用的和弦只有C、Dm、Em、F、G、Am这六种,每种和弦有固定的音调,也会带来相对稳定的听感和情感表达。比如C和弦与F和弦更为伤感而G和弦更为欢快。和弦套路在流行音乐中广泛存在,欧美流行乐经常用的和弦套路:1564,也就是分别对应CGAmF四个音级的和弦。这四个和弦可以弹唱万首以上歌曲。比如《喜欢你》《月亮代表我的心》《菊花台》《我愿意》《阳光总在风雨后》《听妈妈的话》《听海》《味道》等大热金曲,统统通用了上述和弦。⑦也就是说当今流行音乐很多歌曲都会使用固定的和弦组合和乐器搭配,这样音乐风格的相似并不能算作抄袭,只是缺少创新性。如果单独把和弦相似作为抄袭的标准,对音乐人来讲未免过于苛刻,抄袭的人也太多了。本文认为和弦的相似只能在认定作品旋律相似的基础上作为一个辅助性标准来认定抄袭。

三、总结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如何认定抄袭,但随着音乐抄袭案件逐渐增多,法律作为一种强制的社会规则,理应给争讼双方公正又具体的标准,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认定音乐抄袭需要结合旋律、和弦及作者的思想表达,最好是由法院统一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认定过程中还应当注意:类似文章开头引用名人名言,音乐中使用公共采样,致敬(借用)名曲不是抄袭,比如著名组合she歌曲《不想长大》开头引用莫扎特第40号交响曲,编曲就像写作文,采样就像我们用的修辞手法。修辞手法必然会被写作文的人重复使用。是否抄袭不是看修辞即采样是否一样,而是看作文表达的内容观点是否一样,毕竟音乐的本质是情感表達。从立法的角度来说难以规定什么样的程度才算“情感抄袭”,但法律可以明确旋律和和弦重复比例,可以赋权给专门的鉴定机构,让机构所属专家进行情感表达的对比。通过这样的方式从立法上认定抄袭。

注释:

①“吃瓜群众”是一个网络用语。在网络论坛中,人们发帖讨论问题,后面往往有一堆人排队跟帖,或发表意见,或不着边际地闲扯。https://baike.baidu.com/item/吃瓜群众.

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第4条.

③《著作权法》(2010)第3条.

④⑤《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22960号判决,2009年5月26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二审维持。

⑦网站:https://www.jitashe.org/thread/1307812/.

参考文献:

[1]林森.乐理教学中音乐作品的旋律分析[J].当代音乐,2019(2):36-37.

[2]宋菲菲.浅谈流行音乐演唱中的情感表达[J].北方音乐,2014(7):91-91+96.

[3]金毅,黄敏.基于旋律的音乐检索研究-旋律特征的表达和提取[J].现代图书情报技术,2003,19(4):49+51.

[4]蒋凯.中国音乐著作权管理与诉讼[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23页.

[5]郑荣达.和弦的产生及音响结构形态[J].黄钟,2014(23):7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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