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苹
摘 要: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法》配套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我国政府采购范围逐渐扩大,体制机制日趋完善,采购功能日渐丰富,政府采购工作逐渐规范化和制度化。但是我国县级政府采购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对当前县级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以期为基层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政府采购;问题;对策;建议
自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十多年来,我国政府采购的范围从单一的政府采购货物逐步扩大到政府采购工程、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等方面。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县级财政部门积极开展政府采购工作,不断建立健全体制机制,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逐步加强,在推进公共财政支出改革、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县级政府采购活动起步较晚,随着政府采购业务的深入发展,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影响了政府采购发挥作用,亟需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本文结合县级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探索和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
一、县级政府采购现状分析
(1)预算编制不够合理。政府采购预算是财政支出领域的三项重点改革之一。近年来,基层财政部门始终都在强化落实采购预算,以期做到“无预算则无采购”。但在实践中,由于受县级可用财力制约,采购预算安排缩减较大,导致采购人不重视采购预算,仅对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货物类的采购编制预算,没有把政府采购预算细化到具体项目上。此外,部分单位根据需要临时申报采购计划的情况屡见不鲜,采购预算编制不合理、不规范、不全面,约束性不强。预算编制过于粗糙、随意性较大,没有真正实现预算编制规范透明和标准科学。
(2)采购程序不够规范。一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不规范,透明度不高。部分单位的采购项目采用全权委托代理机构的方式进行采购,未对代理机构信息发布进行监督,未能采取多种方式公布采购信息,致使潜在供应商过少造成流标,增加了采购成本,延长了采购周期,导致采购效率的下降。二是个别采购单位规避集中采购和招标采购。少数单位和部门对政府采购政策不理解,认为实行政府采购是收权,受既得利益的影响,不愿纳入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支持和配合程度不够积极和主动。采购单位大多以“质次价高、恶性竞争、效率低下”为由拒绝、回避执行招投标政策,千方百计寻找各种理由、各种途径以期把原来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项目说成是部门采购或分散采购,以部门工作时限为借口要求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从而达到规避集中采购和招标采购的目的。
(3)人员能力有待提高。一是监管部门和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业务水平有所欠缺。个别地方由于机关体制不顺或人员编制问题未成立采购中心,政府采购日常业务和监督工作仍由财政部门业务科室人员兼职办理。近年来国家出台的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较多,上级主管部门针对政府采购的各项业务培训不到位,导致工作人员知识结构单一,素质不高、能力有限。同时由于日常事务性工作较多,处理政府采购方面的事务大部分依靠以前工作积累的经验,业务工作水平得不到提升,难以适应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的需要,也无法满足监管工作的要求。二是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经办人员能力有待提高。由于大部分单位采购项目的经办人员不固定、不专业,加之单位负责人对政府采购的认识较为狭隘,经办人员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不熟悉,只站在采购人的角度考虑问题,对采购程序把握不准,细节不清,导致办理采购业务时效率低下。三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业务水平不高。县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较少,且大部分代理机构仅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人员流动性较强,难以形成长期、稳定的从业人员队伍,人员素质难以保障,对规范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依法合规实施采购较为不利。
(4)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由于预算编制不够精细,财政资金对口管理部门对采购单位具体的采购资金额度很难把握,只能实施总体控制,不能细分到具体的采购计划和项目上,导致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管失去应有的约束力。同时,县级政府在政府采购领域的绩效管理暂未全面实施,对政府采购预算的绩效评估、采购人采购的绩效评价、采购结果的绩效评价等方面没有细化成一些可操作的具体指标,难以对采购单位的采购活动进行绩效评价,给部门和单位有机可乘,重复采购现象时有发生。此外,县级国库支付采购资金时仍存在拨付到采购单位而未直接支付到供应商的情况,财政采购资金的具体用途缺乏监管,采购单位拥有较大的自主支出权,從而无法从根本上杜绝盲目、重复采购现象,造成资金使用效益低下,浪费严重。
(5)采购监督力度不够。一方面政策采购监督体制不健全。由于县级还存在政府采购监督机构和实施机构未分离的情况,既承担监督职能又直接负责集中采购活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执法不严,造成监督管理主体不明确,责任落实不到位。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缺位,不利于采购政策的落实。另一方面政府采购全过程监督不到位。政府采购活动涉及采购当事人的方方面面,对采购行为的监督是全过程、全方位、无死角的监督。实际工作中,由于县级政府采购规模快速增长,受财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素质、资源限制,不可能做到采购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仅能在较小范围内实施,不利于政府采购活动的长足发展。
二、对策建议
(1)强化采购预算管理。提高采购单位对政府采购预算内涵的认识,增强预算编制意识,督促单位将政府采购预算落到实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列入财政预算,必须符合科学性、政策性、全面性和透明性的原则,预算编制必须以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各项财务制度为依据,细化到具体采购项目,做到“应编尽编”,确保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要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批管理,强化采购预算执行监督管理,确保政府采购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超预算或预算外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严格控制,要保持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公开性,提高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透明度。
(2)规范政府采购程序。一是加大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力度。逐级加大对政府工作人员采购法律法规、采购流程、监管制度等方面的培训。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只有在深入全面准确把握政策和采购流程规范化、专业化操作的基础上才能对相关方进行深入细致的政策宣传解释和政策说服,减少部分单位对政策和工作的误解,帮助采购单位依法、规范、高效开展采购工作。让各方特别是领导干部深刻认识到规避招投标、规避集中采购的严重后果,杜绝侥幸心理,从思想上树立严格依法依规参加采购活动的意识,切实把规范采购工作层层落实。二是规范政府采购实施程序。督促采购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的政府采购流程组织采购活动。指导和督促采购单位从预算编制、采购信息发布、项目招投标全过程和标后管理方面规范采购活动,严禁编造各种借口规避采购信息发布,对招投标全过程实时录像、实时监控,杜绝暗箱操作和违规行为。
(3)加强采购队伍建设。一是制定从业人员岗位标准,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集中采购机构专业化操作水平和业务能力。二是实行采购单位政府采购负责人制度。要求采购单位明确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事项,严格主动履行和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对政府采购负责人的培训力度和考核。三是建立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考核办法,从源头上督促代理机构规范代理政府采购项目。引进实力强、业务水平高的代理机构进行竞争,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竞争机制,促使代理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代理机构专业化建设。
(4)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制度,建立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选取部分“资金量较大、代表性较强、社会关注度高、资金分配覆盖全县且连续实施”的采购项目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采购预算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同时,规范政府采购国库支付程序,严把采购资金支出关口,实行采购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拨付给供应商,减少资金流转中间环节,缩小采购单位资金支出权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加大监督处罚力度。一是理顺政府采购体制机制,实行管采分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实现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职能与集中采購职能相分离,对县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采购中心进行职能归位,进一步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不越权、不缺位,避免政府采购行政监督主体多元化带来的工作低效率。二是要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要逐步建立财政、审计、监察的长期联系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监督管理部门的作用,逐步形成以财政监督为主,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三是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职能职责,监管要到位,不缺位、不越位。对内要处理好和财政内部各支出口的关系,在预算编制、资金拨付等方面形成正常的合作机制;对外要处理好外部关系。要处理好财政监管部门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能职责和权利义务,使各方真正做到权责清晰,依法依规采购。要始终以高度的责任感,对政府采购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从严惩处;要强化社会监督,建立政府采购举报投诉机制,畅通举报渠道,推动社会公众参与监督;要积极探索制度建设,完善采购监管和监督问责机制,强化对采购活动特别是事后(标后)薄弱环节的监管,真正使政府采购活动在阳光下运行。
政府采购是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是公共财政的一项管理措施,是宏观调控的一种有效途径。通过对县级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研究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有利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工作,从而规范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促使县级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有序运行。
参考文献
1.王丛虎.论采购预算和采购绩效管理的重要性.中国政府采购,2018-03-20.
2.苏振济.我国政府采购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合作经济与科技,2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