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研究

2019-06-11 10:19王仲辉
山西农经 2019年1期
关键词:私募股权运作模式研究

王仲辉

摘 要: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的市场经济实现了跨越式发展,而在此期间,也产生了多种多样的市场经济投资模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个人或机构的投资行为,已越来越多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其投资收益并不亚于公募投资。随着资本运营市场的逐步完善,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实现了创新式的改革和发展,为我国综合经济实力的提升起到了积极作用。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模式;研究

文章编号:1004-7026(2019)01-0017-03 中国图书分类号:F832.51 文献标志码:A

随着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居民的资金储蓄率、家庭资产保有率已位居世界前列。为了充分利用闲置资金的价值,进一步提升居民个人资金的使用效率,我国也相应建立了一些资本市场运营机制,旨在为人民群众获取更高的投资回报。而国家行为虽然发挥了一定效力,但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运营存在不均衡的震荡现象,因此,居民资金的使用效率与流动性还非常缓慢,基于此,私募股权投资的方式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与关注。

1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形态

1.1 组织形式需要法律的框架支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必须依托于一个成熟的组织进行有效运作,在这个组织中,将机构的利税与资本市场的投资操作模式有机结合,进而发挥不同组织、不同机构的主观能动作用。目前,关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支持相对薄弱。当投资者以私募的形式加入投资基金的市场运作时,法律保护相对较弱,个人投资者关注的投资收益得不到基本保障,因此,使很多投资者受到牵连,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1]。

当下,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大多以独立的企业、公司或者有限合伙制单位作为招募的主体,在这些组织形式中,有限合伙制单位受到广大投资者的青睐,他们对这样的组织也抱有信心,认为投资回报率相对较好,而回报时限会相对缩短。但是,不论哪一种投资模式,都需要稳固的政策和法律基础作为支撑点。资本市场运营过程中,也必须存在切实有效的监管机制,以及相关的行业法律、法规作为指导,才能确保个人投资者的经济利益不受到威胁和损害。而对于这3种组织形态来说,国家的经济政策、金融政策也会直接影响它们本身潜在价值的发挥。

对一个企业来说,通过私募股权的方式来为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是个明智的选择,但是在实际操作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进行,否则,私募将变得毫无意义。对一个企业而言,采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方式获取一定数额的资金,此时,个人的投资者就变成了企业股东,股东在行使其基本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投资额度超出了私募范畴,股东完全不需要负任何责任。投资者成为股东,在公司当中就拥有平等的决策权、参与权与收益分配权,但是过大的给予投资者权利,就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使公司真正的员工产生负面情绪,对公司发展极其不利。所以,在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公司董事长要充分行使最大股东的权利,通过投票的方式进行,使公司的管理资源得到高效配置,运营进入正常轨道。

1.2 契约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契约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属性就是基于股权拥有者与投资者之间建立一种长效的信用合作体系,它一般包括基金管理人、投资人及中介人,而中介人在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一个企业或一个机构来说,企业的基金管理者即决策层领导就是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在发行过程中,管理者通过发行收益凭证构建整个信用托管体系,然后引导投资者进行投资行为。契约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对最终的利润实行强制性分配,而企业的基金保管人则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信用托管合同的相关要求,对投资资产进行有效管理,确保投资人的收益得到保障。

此外,投资人与企业在签订新的契约合同、形成新的契约关系时,基金的资金拥有者会适时转移给信用托管人,而作为个人投资者而言,没有最终的决策权利,只是根据资本市场的利益分配原则,对投资收益进行合理分配。在我国,这种信用托管的投资模式在实际操作和运行时也存在很多障礙,主要是没有基本的法律法规的约束及资本运营市场的行业规范制约,使得契约制基金很容易打法律的“擦边球”。因此,针对我国的现实国情需要,契约制私募的方式难以大范围实施和推广。

1.3 有限合伙人与无限合伙人的权利

对于有限合伙人来说,除了为企业和机构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外,并没有权利参与企业的日常管理,也不能涉足企中的任何管理岗位,因此使得有限合伙人对合作企业的经营状况、资质信息、市场运作操控能力没有足够的认知,当投入资金以后,在实践运作中不可避免地会给自身带来负面效应,甚至是个人利益的损失。基于此,有限合伙人应站在相关法律的角度上去思考问题,做好事前分析判断和企业的调查明细报告及过程中的调控管理,将未知的风险降到最低。

对于无限合伙人来说,其承担的风险程度要大大增强,因为本身要对企业的所有债务承担起无限责任,企业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无限合伙人将面临巨额的资金垫付,以此来维系整个合伙体系的稳定和利益。但是,针对不同的企业、不同的法律条款约束下,无限合伙人也极有可能得不到投入资金的及时补偿,其债权的申请主张与复议也无法得到实现,个人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在选择合伙对象时,一定避免选择无限责任的债权组织,注意识别其企业性质及其市场运作情况,防患于未然。

2 投资项目与相关融资渠道的选择

2.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社会融资渠道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属于新型的金融投资模式,在我国起步的时间较晚,其发展的历程也是一波三折。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国民生产总值逐年提升,一些合法投资机构也应运而生。尤其在面对全世界金融危机时,我国也两次提出了融资需求,而融资渠道的选择显得尤为重要。

2.1.1 以政府行为引入投资基金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日趋完善,一些相关的社会保障基金也建立了相关的金融融资机构,在这一过程中,通过政府的干预行为来实现引入基金的目的,同时对资产进行优化配置,从而确保金融机构中近两成的资产可用于股权投资。此外,对于现有的投资私募股权基金,也可以成为有效的运用途径,因为我国社会保障所占有资金比例相对较低,很多资产的信誉度、透明度比较高,运用这部分资金作为私募投资基金渠道也可以招募一些资金实力强的投资者。

2.1.2 民间个别财富持有者的可利用资金

私募投资基金最大的特点就是借助于百姓的个人力量,来完成基金体系框架的完善。近些年,参照国际上的富豪榜排名,可以发现,我国上榜的企业家呈逐年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截至到2018年上半年,我国上榜的富豪数量已位居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因此,民间的个人财富已累积到一定高度,如果有效利用这些闲置的资金作为私募投资基金,一定会收到理想的效果。比如一些实力强劲的民营企业,完全有能力为那些资金链条即将断裂的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改变中小企业的股权结构,分享中小企业在运营中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还可以盘活企业,使其进入健康稳定的发展轨道。

2.1.3 借用股权交易市场的资源

随着资本市场的良性运作局面的形成,我国各地纷纷建立了股权交易机构和股权交易市场。这些场所作为私募股权投资的核心机构,对资金的保值、升值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设立这样的交易场所,可以大大缓解地方政府以及大型企业的资金压力。这样的交易机构通过社会公众渠道募集大量资金,在权利允许范围内,将这种众筹资金的方式转变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主要的依赖方式,股权交易场所间的相互协作与共同进步,可以使资本市场的后期运作更加高效、稳定,从而实现原始资本的增值。

2.2 投资项目的合理选择

私募投资基金在选取投资项目时,可以直接依靠于地方的基金管理机构,在当地的产权交易中心了解不同的投资项目,关注一些时下热门的投资行业,如农业深加工产业、房地产产业、电子商务产业等,通过相互间的比对,找出可以创造最大化价值的项目进行合理适度的投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要准确、及时关注资本运营市场的发展动向,以及一些投资者广泛关注的投资行业和项目,通过深入了解,选择收购或投资的项目,使其在资本市场运作当中挖掘出更多的经济价值。

3 我国特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模式

3.1 完善法律体系,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保驾护航

任何行业必须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顺利前进和发展,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出现的时间晚,行业内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尚未健全,因此,金融机构的各级监管部门应根据市场需要,准确定位,结合投资者和一些中小企业的经验,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建设,确保在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活动时,能够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同时也为私募股权基金长期稳定的運作模式提供良好的法律支撑环境。

3.2 积极建立信用托管下的有限合伙人制度

目前,对有限合伙人的概念,部分企业和一些准投资人还很模糊,对其没有本质上的认知,所以必须掌握信用托管体制核心理念,积极分析确定信用托管组织的运作原理与实际情况,最终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投资资金有所保障的目的。在资本市场运作过程中,信用托管机制下的有限合伙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优势较为明显,更易于让广大投资者所接受,企业可以合理利用这种组织形式开展资本运作活动,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大化地实现其自身价值。

3.3 鼓励与发展机构投资者

由于大部分投资者对新兴起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式还很陌生,不少人还处在观望阶段,所以,金融机构应定期举办一些社会宣传活动,将这种投资方式的优势予以阐释和说明,解开人们疑问,让投资者深层次地认知这种投资形式所带来的低风险。

此外,对一些机构投资者来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融资方式,大大降低了资金的准入门槛,为他们提供了不同的融资渠道,机构投资者可以更好地发挥资金使用价值。

3.4 监管股权交易市场

各地相继设立了股权交易市场,对股权实现公开交易,这其中也吸引了很多投机者,他们在资本运营市场当中扮演着“耳目”的角色,对股权交易市场的正常运作构成了一定的风险,不能完全保证投资者的个人利益。因此,股权交易市场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措施,限制一些外来的投机者从中获利,影响整个市场的良性运作。

我国的股权交易市场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各地的交易市场不集中,处于分散的局面,增大了管理难度。为此,各级金融证券主管部门必须相互配合,建立联动机制,提升管理业务水平,重点加强对上市股份公司、证券公司的监管力度,统一执行内部的管理标准,结合当地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使整个资本运营市场健康、稳步发展。

4 结束语

在我国资本市场的运营过程中,必须确保资源的优化配置。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运行年限短,有许多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传统观念,导致人们对一些新型的投资方式难以接受,资本运营市场的资金流也难以保证。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必须改变现有的思想观念,积极主动地学习一些新型的金融投资模式,利用电脑、手机、网络资源获取最新的金融资讯,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模式有一个系统、全新的认知,从而在作为个人投资者时,能够充分利用这种模式的优势,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王瑜,曹晓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监管[J].社会科学家,2016(2):1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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