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分析

2019-06-11 05:48李晨纲
财讯 2019年8期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

李晨纲

摘 要:互联网金融在金融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加强监管对于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也越来越重要。本文以互联网金融为研究对象,阐述了其内涵,分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及存在的四个方面突出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完善对策,以期对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权益有所裨益。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央行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基础和核心,现在,金融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超过以往任何一个时期。互联网金融兴起之后,除了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之外,电子商务公司和IT企业等各类机构也纷纷参与互联网金融,其正日益成为传统金融的有效补充,对经济金融的发展具有潜在的正向附加值。但是,如何规范互联网金融运营,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探索有效的监管方式,也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一、互联网金融

进入21世纪,我们来到了互联网蓬勃发展的时代,在这一时代里,互联网和金融已经不再是两个相互隔绝的领域,二者开始逐渐融合、共同发展,并越来越大程度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2014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综合国内外众多学者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研究,大多数认为互联网金融指的是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具体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业态。它是依靠大量的数据分析以及处理,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的一系列创新型金融服务。

和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具有交易低成本、运作高效率、技术依赖性强、创新速度较快、交易突破时间和地域限制、客户体验度更好以及风险较为特殊等特征。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有网络银行、第三方支付、众筹、P2P平台、互联网保险以及互联网担保等形式。也正是因为互联网自身存在的诸多优势,使得其一经出世便立刻广受关注,呈现出极快的发展态势。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及问题

从2013年开始,互联网金融在中国迅猛发展,大众也逐渐接受了其独特的模式,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将部分家庭资产投资于互联网金融平台中。在带来诸多便利和好处的同时,互联网金融也获得了飞速的发展。各个监管部门都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生事物,央行副行长刘士余曾经说过:“互联网金融是非常重要的包容性金融,目前對于其评价缺乏完整的时间序列和数据支持,要留有一定的观察期。观察期要持包容的态度。”自此,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始终处于“空窗”状态,由此也爆发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多数是源于我国在互联网金融上缺乏完善的监管机制,没有合适的金融法律与其相匹配。主要表现有:

(1)互联网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运行不畅。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为“一行三会”,它们之间虽然各有分工,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职责交叉的问题,使得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监管出现监管真空等不到位的现象。同时,目前互联网金融处于跨界和混业经营状态,企业也不同于过去银行、信托等能直接找到对口的监管机构,而是处于多头监管以及无监管状态,央行和银监会等都无法确定自身权限以实施监管。

(2)监管内容和范围过于狭隘。从当前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机构审批和企业经营的合规性审查,对于其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无明确界定。因为监管机构将过多的资源和精力放到对传统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风险评估方面,而造成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欠缺的问题。同时,在监管中,更加重视P2P等贷款业务,对于表外业务及其他金融创新业务较为轻视,而这些方面也同样存在巨大风险。

(3)监管方法和手段滞后于金融创新发展。我们知道,互联网金融更新换代速度极快,尤其对于第三方支付、网贷等由市场化需求应运而生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更是不断刷新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实践。针对这些,监管部门难以及时建立令人信服的风险评价体系和标准,导致缺乏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和手段。如在非现场监管的实施上,还是以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提交纸质报告为监管的依据,时滞性导致面对互联网金融创新时难以做到全面获取信息,监管风险评估缺乏准确性问题。

(4)监管相关制度安排和法律法规相对缺失。虽然近些年,中央先后出台了一些互联网企业规范经营政策办法,但是对于互联网金融多样化的业务模式和丰富的产品种类而言,也不足够。如对于互联网信贷平台业务实际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借贷中的债券运作行为让人眼花缭乱,难以避免非法集资和携款潜逃事件。加上现有监管部门的人才和队伍力量较弱,难以适应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实际需要[3]。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建议

(1)统筹协调各监管主体职责。目前,我国各金融监管主体间的管理体制仍是分业监管,导致对互联网金融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并存的问题。因此,要充分发挥央行的主导作用,有效执行其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完善金融领域跨行业信息共享机制。加大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具体开展业务的监管,切实起到央行统筹协调、监管主体各司其职的监管模式。

(2)扩大监管的内容和范围。互联网金融涉及业务广、范围大,要想彻底解决现存的监管领域和范围狭隘问题,首当其冲就是要扩大金融审慎监管的范围,把那些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全流程所涉及到的业务都纳入监管范围,特别是针对日常风险把控方面,更是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可以学习借鉴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一些有益经验,将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范围扩大到所有可能对金融稳定造成威胁的行业和企业,杜绝该管未管领域及业务存在,从而更加有效的实施全范围监管。

(3)注重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进行监管。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要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管,就需要监管部门与时俱进,积极运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创新监管方法,适应新时代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如运用指纹识别、虹膜识别、语音识别、脸相识别等技术,验证客户的真实身份;建立动态监控系统,适时掌握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每一笔交易,预防风险的发生。同时要充分发挥支付机构、行业协会以及高校力量,培养一批专业能力强、道德水平高的监管技术人才,保障金融监管得以有效操作。

(4)完善互联网监管法律法规体系。鉴于监管现实需要,亟待出台一系列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商业模式以及经营活动行为是否逾越法律界限的制度体系,不留真空和灰色空间,从源头上杜绝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发生。适时修改《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条款内容,尽快出台《网络借贷行为规范指引》、《放债人条例》等约束和规范互联网金融经营的监管法规体系。通过上述一系列规章制度,不断规范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带来了传统金融行业的变迁,其自身突出的低成本、高效率等优势带来了互联网金融行业迅猛的发展。但是不可避免地,互联网金融也面临一系列问题,监管十分必要。目前,许多互联网金融企业仍然游离在监管范围之外,或者只接受了一部分监管,因此,如何有效全面监管,及时发现危险源,阻隔风险传播也就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唐勇,赵涤非,陈江城.互联网金融概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

[2]邵振华.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及体系构建[J]经贸实践,2018(23):135+137.

[3]宣璟.互联网金融监管探析[J]中国市场,2015(52):38-39.

[4]于畅. 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N]金融时报,2016-12-2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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