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7年10月,哈尔滨市民李刚与王丽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并着手计划结婚事宜。在此后的交往过程中,王丽了解到李刚曾于2016年12月与房产公司签订了一套商品房的预定合同,并交纳定金1万元。王丽许诺与李刚共同购买该房屋,用作婚房。
后经过协商,李刚出资60余万元(包括定金),王丽出资20余万元。2018年5月,李刚和王丽一起到售楼处办理房屋交款、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等事宜,由王丽一人拿着李刚当时签订的认购书等材料办理相关手续。但在办理手续时,王丽擅自将原商品房预定合同中的买房人李刚变更为自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变为王丽。
房款交付后,二人恋情发生变故,导致关系破裂,王丽不再与李刚联系。2019年2月,二人购买的房屋市值已上涨至150万元,李刚打算放弃房屋的所有权,只想要回属于自己的那份购房款。但王丽以“李刚自愿赠与”为由,拒绝了對方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李刚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支招】
根据这一案例,本栏编辑查询了相关法律法规,并特邀黑龙江冰都律师事务所冯春龙律师进行答疑。
本案中,李刚与王丽在恋爱相处过程中发生的财产纠纷,属于法律上的婚约财产纠纷。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以结婚为目的买房并登记在女方名下,应被视为广义上的“彩礼”。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李刚的情况显然符合上述条件。
该案中,因双方共同购买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已被王丽变更,故该房屋所有权实际已变更为王丽一人所有;在二人终止恋爱关系后,属于李刚的出资,王丽应承担返还的义务。
该房屋为李刚与王丽在恋爱期间共同购买,不存在共同共有的基础关系,应视为按份共有。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有明确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而关于按份共有人享有的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
本案中,李刚与王丽并没有约定明确的归属份额,应按照出资额进行确定。李刚可以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尝试与王丽进行沟通。若合法权益仍无法得到满足,李刚可以收集微信、短信、通话录音、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丽返还自己的出资额及相应比例的房产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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