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重塑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的实践形态、多重机制及其影响

2019-06-10 10:32范凯文赵晓峰
中国科技论坛 2019年6期
关键词:技术骨干眉县农技

范凯文,赵晓峰

(1.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陕西 杨凌 712100;2.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陕西省乡村治理与社会建设协同创新研究中心,陕西 杨凌 712100)

1 问题的提出

长期以来,改造传统农业是推动中国农业产业化的重要方式,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则是实现中国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2018年,中央 “一号文件”提出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做到 “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这是多年以来中国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认识上的一次深刻转变。在农村社会中,和小农户关系最为紧密的组织是农民合作社和农技推广体系。目前,学界关于农民合作社与农技推广体系之间的关系研究,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是基于农业规模经营的 “载体论”。在国家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背景下,部分学者将农民合作社看作一个同质性的农民经济互助组织,认为其既是农技推广体系的重要载体,又是对现有农技推广体系供给不足和私有的社会化服务制度缺陷的重要补充[1-2];二是农业治理转型下的 “垒大户论”。税费改革后,为降低政策执行成本,国家主要通过扶持规模经营主体的方式,推动中国农业现代化转型[3]。在农业治理转型的过程中,各地基层农技部门基于多种考虑,会过度扶持农民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而忽视小农户的需求,出现 “垒大户”现象[4]。同时,一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就会倒逼农技服务体系变革,促使惠农资源与政策向其倾斜[5],导致小农户被排挤出农技服务而遭遇边缘化的发展困境[6]。

上述研究都指出农民合作社对农技推广体系能够产生深远影响,也推进了两者关系的研究,但还存在以下不足:①缺乏动态地阐释二者关系的研究。载体论的前提假设是将合作社视为同一性质、同一类型的互助性经济合作组织,但这种假设不仅忽略了现实中由于农户之间的阶层分化而存在的异质性合作社情况,也忽略了合作社普遍发生的异化现象;垒大户论虽然细致地描述了农技推广部门的 “垒大户”现象,但只是静态地说明了农技推广部门的行为逻辑,并没有揭示合作社为何以及如何依赖政府的内在机制。②从研究视角上看,上述两种观点都是从政府的角度出发,很少把合作社作为一个整体去分析农技推广体系中各个利益主体的行为逻辑,这导致相关研究没有形成一种整体性分析路径,难以揭示现象背后复杂的实践机制。

本文从农民合作社的角度出发,着重分析合作社与农技推广体系之间的关系,试图揭示合作社的组织行为逻辑及其重塑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的内在机制。目前,中国的五级农技推广体系包括两个基本的子系统,即推广服务系统和目标团体系统[7]。具体而言,前者是指推广人员与组织结构,包括各级政府和农技推广部门等;后者是指推广对象与社会结构,包括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和小农户。有学者指出,参与合作社发展实践的相关利益主体主要有五个,即国家或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农村能人、普通农民[8]。本文从农民合作社的角度出发,将与之相关的利益主体划分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技推广部门、技术骨干和普通农户。这些利益主体遵循各自的行为逻辑,与农民合作社产生着复杂的互动关系。接着,本文以眉县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为典型案例,分析农民合作社重塑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的实践形态、多重机制及其影响,以此推进合作社与农技推广体系之间的关系研究,进而探索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长效机制。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笔者在眉县开展了合作社专题调查,前后总计18天。依据学术惯例,本文涉及的人名与地名已做技术处理。

2 农民合作社重塑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的实践形态

眉县位于陕西省关中地区,猕猴桃产业较为发达。2007年4月,眉县成立了第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截至2015年底,全县合作社总数超过300家,其中猕猴桃专业合作社超过250家。本次调研的10家合作社都是猕猴桃专业合作社,其基本情况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10家合作社的注册资金相对比较雄厚,且主要种植作物都是猕猴桃(唯一一家机械合作社也主要服务于猕猴桃种植),这表明眉县合作社发展的是高附加值经济作物,且农业资本化程度比较高。同时,从10家合作社的经营情况来看,其规模大小与经营状况各有不同,但这些合作社都与眉县猕猴桃产业整体发展状况密切相关。

本文中的基层农技推广体系主要是指县级农技推广部门,乡镇农技推广部门和村农技员等。目前,眉县基层农技推广体系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县政府主管部门、县级农技推广部门(包括果业中心、果业局、农技推广服务中心、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等)、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村农技员、科技示范户和技术骨干。县政府主管部门职能是领导和管理农技推广工作,其日常主要工作由县级农技推广部门负责。然而,县乡农技推广业务脱节、管人和管事职权分离,使得乡镇农技推广部门存在人员管理缺位、经费无保障、服务效率低下等问题[9]。为此,县级农技推广部门只能 “一竿子插到底”,通过培育技术骨干直接和普通农户进行对接。本文首先描述农民合作社吸纳地方政府等不同利益主体的实践形态。

表1 眉县10家农民合作社的基本情况

2.1 对地方政府:吸纳惠农资源

取消农业税费后,国家财政惠农资金主要是通过项目的形式发包到农村社会中[10]。因而,地方政府掌握着农技推广项目的审批权,决定着惠农资源的分配方式。随着农民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的形成,地方政府将更多的项目资源向其倾斜:一方面,合作社的经营规模较大,对技术推广带来的潜在收益期望值高,因而对惠农资源的需求量很大;另一方面,合作社的资金力量较为雄厚,社员规模较大,行动与组织能力较突出,向政府表达利益诉求的方式与渠道更多,更容易引起地方政府的关注。并且,合作社还自发形成了猕猴桃协会,通过协会与政府部门保持着密切的往来关系。由此,合作社相对于小农户,更容易表达利益诉求,吸纳惠农资源。调研发现,眉县农民合作社也更容易向地方政府表达利益诉求,并吸纳相应的惠农资源,从而推动自身的发展。在项目资金、农资农机补贴和技术培训等方面,眉县合作社都享有较大的政策优惠支持,这为其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以品牌店建设为例,眉县对建立品牌店的合作社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当前,眉县一共有20家品牌店,其中QF合作社7家,JQ合作社5家,QW合作社3家。

2.2 对农技推广部门:倒逼技术供给方式变革

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一经形成,便会倒逼农技服务体系的变革[5]。这表明农民合作社不仅对农技推广部门所提供的技术服务有着较强的需求,也会倒逼后者进行技术供给方式变革。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①农技推广部门在水利灌溉设备上追求规模化。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满足合作社大规模施肥灌溉需求,农技推广部门更多地引进与配置大型喷灌设备,但规模化设施并不符合小农户的使用习惯,小农户很少使用这些设备,这表明水利灌溉设备的供给没有很好地兼顾小农户的需求,而是主要满足合作社的需求;②农技推广部门注重引进专业性农业机械。近年来,眉县果业局引进大量的专业性农业机械,并向发展好的农民合作社倾斜。比如,近两年,QF合作社从眉县农技推广部门争取到2架60万元的喷灌飞机,1台18万元的进口打药机,4台4万元的小型打药机等。并且,这些农业机械需要专业人员操控,对使用者的素质要求比较高,这不仅不符合小农户的技术需求,也对小农户形成门槛效应;③合作社与农技推广部门在农资供应上开展基础性合作。为降低自身对农技推广部门的依赖程度,提高自身对农资供应的控制力度,合作社与农技推广部门开展基础性合作。出于降低政策执行成本的目的,农技推广部门也愿意与合作社进行合作。例如,QF合作社不仅专门设立了实验室,和眉县农技推广部门共同研发猕猴桃花粉,也依托政府部门成立研究团队,积极对接全国的科研院校,这就使得农技推广部门对合作社产生较大的依赖性,最终与合作社形成较为稳固的关系网络。

2.3 对技术骨干:聘请或者雇佣

为持续开展农技推广工作,县级农技推广部门将农村技术骨干作为对接普通农户的主体。经过十几年的培育,这些技术骨干在眉县猕猴桃产业的发展历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赢得了普通农户的高度认可。因而,不仅农技推广部门依赖这些技术骨干,合作社也相当依赖他们。合作社的依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①聘请高水平的技术骨干作为合作社的技术顾问。高水平的技术骨干是一些较早从事猕猴桃种植的农户,因懂技术、会经营、善于分享种植经验等,在农村社会中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合作社将这类技术骨干聘请为技术顾问,一方面让其分享传授种植经验,从而带动社员农户的整体技术水平,另一方面可以借助其权威来增强合作社的影响力,增加组织的无形资产;②雇佣代办型技术骨干作为基地服务站站长。农村经纪人在农村社会通常被称为 “代办”,他们在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发挥着重要的桥梁作用。随着猕猴桃产业的发展,眉县也产生了大规模的代办群体。这些代办不仅技术水平较高,且都有外出经商的经历,拥有良好的社会关系网络,因而合作社或外地客商都愿意与之合作。合作社与这类技术骨干的合作可简单划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松散的合作关系阶段,合作社和代办都是独立的经济主体,双方主要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作关系,同一个代办可以与不同的合作社进行合作;二是正式的雇佣关系阶段,即合作社雇佣代办型技术骨干作为基地服务站站长,以便提高基地服务站为社员农户提供服务的能力,这实质上是将松散的合作关系转变为正式的雇佣关系,在当地被称为 “代办转型”。

2.4 对普通农户:会员制与土地流转

普通农户既是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的主要服务对象,也是农民合作社的主要服务对象。如何处理好与社员农户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合作社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眉县合作社对这一问题探索多年,最终推行 “会员制”,并在会员制的基础上进行土地流转。在眉县合作社的发展中,会员制的推行是对之前订单农业的取代与升级,因为订单农业协议无法有效地约束合作社和农户的行为,受市场行情变化、自然气候等因素的影响,双方都可能出现违约情况,这容易导致双方出现合作难问题。因而,眉县合作社以 “会员制”取代 “合作制”,并将普通农户划分为优质农户和弱势农户两类,吸纳优质农户为会员的同时,也在排斥弱势农户,以此解决合作社与社员农户合作难的问题。比如,QF合作社计划在全县范围内发展800多位会员,对所有会员进行动态管理,并将所有会员划分为一类和二类两种类型,其中一类会员可以享受多种技术服务与利润分成等,而二类会员则只能享受打折的农资供应,以及限量的技术服务等。不过,会员制的推行是合作社的本质属性发生异化的重要体现,这表明合作社的制度实践与制度文本之间发生了严重的背离,也表明多元利益主体不断博弈和斗争后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固的静态结构[11]。

随着会员制的推行,合作社进一步进行土地流转。为扩大猕猴桃的种植规模,发展综合性生态农业,眉县合作社将种植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的土地集中流转为生态农庄,试图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这些土地的规模流转有利于推进猕猴桃产业的现代化进程,但生态农庄的建设,一方面吸引地方政府投入了大量惠农资源,以水肥一体化薄膜滴灌技术为例,按照同期市场价格计算,仅这一个项目,每建设500亩地,地方政府就需要配套投入至少200万元;另一方面改变了部分土地的使用性质,也将小农户从农业生产中排斥出去,部分小农户则转变为农业雇工。由此,在政府部门的支持下,农民合作社推行会员制将广大农户进行整合,实施土地流转导致小农户逐渐退出农业生产,最终重建了其与农业种植端的关系。

3 农民合作社重塑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的多重机制

从农民合作社重塑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的实践形态可以发现,合作社的吸纳行为既受到不同利益主体的外部推动,也受到自身利益诉求的内在推动。因而,本文接下来将着重分析合作社重塑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的多重机制,进而揭示合作社吸纳农技推广力量的深层原因。

3.1 中央政府的政策诱导

作为农民自发形成的互助性经济合作组织,合作社本身具有弱质性和反市场性,需要政府为其提供扶持与保护。为此,中央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惠农政策推动合作社的发展。比如,在 《合作社法》执行一年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在各地进行调研,检查合作社法的执行情况。常委会已经注意到合作社发展不规范的问题,但为了推动合作社的发展而主动放宽执法尺度,并督促各地 “尽快落实法律规定的政策优惠措施”。这种行为被一些地方政府工作人员表达为 “先长发再理发”[12]。这意味着在国家层面,中央政府为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营造了宽松的政策环境。在这种宽松的政策环境下,眉县地方政府和合作社有着较大的操作空间:一方面,地方政府在合作社管理上没有严格规范执法。由于中国国家治理体系是 “上下分治的治理体系”,在中央政府无法对地方政府实行有效监督与约束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可能会默认合作社的 “造假行为”,甚至主动参与其中[11]。这表现为当地政府明知道部分合作社是 “空壳”合作社,却默许这类合作社争取各类示范社等惠农政策,并主动向其倾斜相应的资源;另一方面,合作社在政策诱导下会主动吸纳惠农资源。宽松的政策环境为合作社吸纳惠农资源提供了便利,也为部分农村能人或涉农企业套取涉农项目资金提供了空间。不管合作社的 “真” “假”,只要合作社的规模较大,向政府部门表达利益诉求的能力较强,都容易吸引地方政府的关注与扶持。

3.2 地方政府的政绩驱动

在中国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受晋升锦标赛体系的政绩驱动[13],会将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一项政治性任务[4]。这意味着在政绩导向之下,地方政府会将惠农资源优先分配给能够带来明显政绩的扶持对象上,换言之,地方政府会扶持大型合作社而忽略小农户。因为大型合作社具有较大的规模和强大的组织动员能力,能够满足地方政府的政绩需求,且大型合作社也有意愿、有能力向地方政府输送利益。眉县是陕西省的农业大县,地方政府格外重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进程。目前,眉县总耕地面积35.2万亩,猕猴桃种植面积超过30万亩,猕猴桃产业已经成为眉县的主导产业。眉县政府多次强调, “举全县之力,打造百年产业”。这种政绩导向主要表现如下:第一,制定猕猴桃产业长期规划;第二,培育公用品牌和重视 “三产一标”工作;第三,推动猕猴桃质量可追溯系统建设;第四,加强猕猴桃品牌宣传与推介;第五,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开展 “校县合作”工程。从这些方面来看,地方政府对猕猴桃产业极为重视,不断推动产业的标准化和品牌化建设。而农业产业的标准化与品牌化建设需要依托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因为地方政府难以对接千家万户的小农户,只能通过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才能降低政策执行成本,从而达到农业有效治理的目标。

3.3 农技推广部门的行政利益考量

农技推广部门基于减少交易成本和降低行政风险的利益考量,会向规模经营主体提供倾斜性农技服务[4]。农技推广部门不仅更关注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的发展,也会向其倾斜更多的项目资源,其行政利益考量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凸显工作成效。农技推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提供农业技术服务,但其工作的开展受到两方面的约束与限制:①基层农技推广部门行政化及其职能弱化。第一,基层农技推广部门行政化。国家新一轮的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体系不顺等难题,但也加剧了农技推广队伍行政化[14]。不仅乡镇农村综合服务中心需要配合乡镇政府的中心工作,承接大量的行政性事务,县级农技推广部门也存在业务工作行政化现象,如农技干部普遍脱离业务岗位,不太了解一线工作的动态;第二,基层农技推广部门职能弱化。经过20世纪90年代的两次 “断奶”和县乡综合改革后,基层农技推广部门职能普遍弱化,集中表现为推广队伍青黄不接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以县土肥站为例,土肥站原有21个编制,分为测报组、防治组、检疫组和试验组4个小组;县乡综合改革后,土肥站只剩下11人,其中4人离退休,7人维持日常工作,陷入 “有钱养兵,无钱打战”的困境。②向小农户推广技术服务的难易程度。目前,从事农业生产的主体是50岁左右的中老年群体,这些小农户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对农业技术服务的接受程度也较低。相比于千家万户的小农户,农民合作社的带动能力强,辐射范围广,更容易凸显工作绩效。因而,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兴起的当下,农技推广部门会将有限的惠农资源用来扶持合作社,这不仅工作量较少,而且工作成效显著。

(2)防范农业风险。在基层治理 “不出事逻辑”之下[15],各级政府部门需要谨慎地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农业属于弱质性产业,容易遭遇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双重冲击,这就要求农技推广部门防范农业产业发展中的风险。农技推广部门主要采取以下方式来防范农业风险的发生:①推动猕猴桃产业标准化生产体系建设。眉县通过扶持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体系,推动质量可追溯体系的建设,从而覆盖农业生产全过程;②治理土壤水质、农药化肥等污染问题。眉县的工业基础不发达,工业污染程度较小,但农户的农药化肥使用不当或过量造成较大的污染,这种污染会长期性地伤害土地,短期内难以恢复。对此,农技推广部门都需要通过合作社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执行政策规定,确保农业绿色生产。因此,基于自身的行政利益考量,农技推广部门一方面需要凸显工作成效,降低不必要的政策执行成本,另一方面又需要防范农业风险,推动农业产业的发展。然而,基层农技推广部门存在自身行政化及其职能弱化,以及无法有效对接小农户等困境,使得农技推广部门倾向于扶持合作社,并与之形成较为稳固的关系网络。

3.4 技术骨干和普通农户的理性选择

学界关于农民经济行为的研究存在着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①把农民视为 “理性小农”,认为农户始终关注着成本和收益问题,即使基于传统知识进行资源配置也是理性的,因为农户要避免采用新技术而带来产量不确定的问题[16];②把农民看作 “道义小农”,即农民在 “生存伦理”之下,会将 “生存安全第一”作为原则,这体现了农村社会中的互惠准则和道德观念等价值观念[17]。对此,郭于华认为,这两种观点反映了农民理性的两个方面,前者是经济理性,后者是生存理性[18]。调研发现,眉县的农户与合作社的关系上也体现了农民理性的两个方面,下面分别进行论述:

(1)技术骨干与普通农户共同的经济理性。按照理性小农的观点,农户在农业生产中是一个标准的 “经济人”,会计算大致的投入与产出,以便实现利益最大化。因而,面对采用新技术带来产量的不确定性,农户更多是依赖传统经验而非科学技术来从事农业生产。比如,专家教授要求施肥要科学适量,而农户认为施肥多产量高,一般会多施肥。这可能会被一些人认为是农户的不理性行为,但这恰恰是农户经济理性的表现。在与合作社的关系上,技术骨干和普通农户的经济理性表现有所差异,但都愿意参与到合作社之中,这主要表现为:①作为基层农技推广部门对接农民的主体,技术骨干技术水平较高,他们也愿意接受合作社聘请或者雇佣,一方面有着不错的工资报酬,另一方面可以借助合作社获得更多的农资化肥和技术服务等,进一步形成领先优势;②普通农户普遍愿意成为合作社的会员,因为会员可以享受较多的优惠措施,如农资配送、农机服务、高价收购等,可以降低生产成本,最终增加农业收入。这表明受到经济理性的驱动,技术骨干和普通农户参与到合作社之中。但是,农户相对于合作社处于弱势地位,在与合作社往来的过程中容易遭遇权益受损的情况。

(2)技术骨干与普通农户之间的生存理性。斯科特基于东南亚小农的研究对理解中国的小农有着一定的启发意义。农村社会中的互惠原则和生存权利等构成传统小农最重要的道德观念,意味着在互惠原则和生存权利之下,农村社会中的精英阶层有义务为弱势农户提供必需的道德援助,这构成前者合法性的基础[19]。费孝通[20]也曾论述传统社会中的士绅构成了社会结构中的重要一环,其对民众教化权力主要来自于对当地村民的保护,因而具有权威性。眉县的技术骨干在普通农户中享有较高的声望,也是来自于对后者的保护作用。技术骨干与普通农户对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和优惠措施有着不同程度的需求。但当普通农户和合作社发生纠纷或冲突时,技术骨干需要坚定地站在普通农户的立场,为其伸张利益诉求。因为技术骨干的权威声望来自于普通农户的认可,一旦技术骨干失去普通农户的信任,不仅会失去自身的权威性,且可能无法从事代办职业,因为其必须借助熟人关系才能收购农产品。当然,也有部分技术骨干不回应普通农户的需求,这些人自然也得不到普通农户的认可与信任。

总之,在共同的经济理性之下,技术骨干与普通农户和合作社保持着密切的来往,从而获取潜在的合作收益。同时,在生存理性之下,部分技术骨干会自觉维护普通农户的利益,代表普通农户与合作社进行协商谈判,在保护普通农户利益的同时,也表达着自身的利益诉求。

4 农民合作社重塑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的社会影响

4.1 农技推广体系的重塑

通过上述的实践形态可以得知,农民合作社对地方政府等不同利益主体进行吸纳,重塑了基层农技推广体系。这种重塑的直接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惠农资源分配和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面向。

(1)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转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指为农业经营生产提供各类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构成的网络[21]。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尚未兴起之前,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主要为小农户提供技术服务。在国家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生了转型,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①农资市场格局的剧烈变动。合作社一直以来都在探索有效的技物配套服务,而农机农资主要由农资店等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供给。但随着合作社吸纳农技推广力量,合作社开始跨界卖农资。比如,QF合作社投资600万元进军农资市场,高薪聘用农资行业资深人员,组建农资公司。这极大地冲击了农资市场经营体系。不到一年,QF合作社将眉县农资价位拉低了10%以上,导致了各类农资店骤然消失,如坡村5家农资店只剩下了2家惨淡经营。②市场性农机服务队逐渐消失。随着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的重塑,合作社聘请或雇佣技术骨干,自主建立技术服务队,为社员(或会员)提供农机服务,一方面导致为小农户提供市场化服务的小型农机服务队逐渐消失,另一方面也使得小农户对合作社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③季节性雇工的流失。眉县的季节性雇工较多,季节性雇工的工资待遇一般是男性人均每天100元,女性人均每天70~80元。在农忙季节,夫妻两人的雇工收入有2万~3万元。但伴随着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的重塑,季节性雇工逐渐流失,其中有几个原因:第一,为降低人工生产成本,合作社正在推动机械化生产取代人工,使得大量的工作机会逐渐消失;第二,合作社推行会员制后,在吸纳优质农户的同时,也将弱势农户逐渐排斥出农业生产,这些弱势农户无力承担雇工费用,进一步缩减了雇工的生存空间;第三,部分农户的土地被合作社集中流转后,合作社每年1万元左右的土地租金无法维持农户的家庭生计,部分农户会成为生态农庄的雇工,大部分农户则进城打工。

(2)惠农资源的倾向性分配。在中央政府的政策诱导之下,合作社会采取多种实践行为来吸纳惠农资源,且地方政府和农技推广部门受自身利益的驱动,会与之形成较为稳固的关系网络,这导致小农户处于边缘化的发展困境。在眉县,农民合作社与农技推广体系同样形成了较为稳固的关系网络,以农业水利灌溉项目、冷库贮藏项目和现代农业项目三者为例:①在农业水利灌溉项目上,政府部门在猕猴桃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上投入较大,如道路硬化、村村通工程,以及太阳能发电等,但在水利灌溉设备上却追求规模化,这些设施不符合农户的使用习惯,却满足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的需求;②在冷藏贮藏项目上,一方面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争取到专项资金,建设全国唯一一家国家级猕猴桃产业园区,其中政府投资建设6万吨气调冷库,免费分配给眉县几家龙头企业领办型合作社使用,另一方面在农村的冷库项目建设上,眉县虽然也为小农户提供了技术培训、农业补贴,但主要的服务对象还是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小农户很难享受到相应的冷藏贮藏项目的优惠政策;③在现代农业项目上,陕西省实施现代农业项目,应该是面向所有的农业经营主体。但实际上,这个项目主要向发展好的合作社倾斜,如某镇在2000亩地实施了园中生草技术,其中QW合作社便占了800多亩地。

(3)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面向的偏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技推广法》明文规定,把 “有利于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农技推广的首要原则,且将农技服务体系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两种。随着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的重塑,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面向发生了偏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向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尚未兴起之前,农技推广部门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小农户,农技干部与小农户之间的联系较为频繁,关系也较为密切。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兴起,农技推广部门在行政利益考量之下,不再以小农户为主要服务的对象,而是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中心,这使得合作社与小农户的联系相对疏远;②合作社吸纳技术骨干阻断了小农户的主要农技服务来源。眉县从事农业生产的小农户大多是50岁左右的中老年农户,这些农户有着技术需求,但受限于文化素质而难以应用技术服务。为应对农技推广部门的职能弱化和行政化趋势,当地农技推广部门培育技术骨干作为对接农民的主体。随着合作社吸纳农技推广力量,技术骨干逐渐被整合进合作社的种植端后,导致技术骨干对普通农户的技术服务受到了阻断:一方面技术骨干主要为合作社的利益服务,另一方面技术骨干缺乏为普通农户提供技术服务的时间和精力。这意味着一旦技术骨干为合作社所完全整合,小农户将失去最主要的农技推广服务来源。

4.2 社会阶层结构的重塑

合作社采取多种实践行为吸纳农技推广力量,不仅重塑了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更促使农业经营主体的变革。这是因为,合作社与农技推广体系形成稳固的关系网络后,合作社的不断发展会导致小农户逐渐退出农业生产,进而重塑农村社会的阶层结构。这种社会阶层结构的重塑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规模收益下降导致中坚农民的退出。中坚农民是指,在农村劳动力大量外流的背景下,一些通过自发流转土地而达到足够种植规模的农业经营主体[22]。有学者将这个群体称为 “中农阶层”[23]。在眉县也出现了农户之间土地自发流转的现象,这些农户通过农村社会中的熟人关系,以较低租金甚至免费承包土地。通过土地的规模经营,中坚农民可以获得不低于外出务工的收入,也可以为季节性雇工提供一定的就业机会。但当农技推广力量被合作社吸纳,农户之间的土地自发流转受到了抑制甚至中断,主要的农业经营主体从中坚农民转变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5]。土地自发流转的抑制甚至中断,将导致中坚农民规模收益的下降。规模收益的下降有以下的原因:第一,合作社实施土地流转带动土地租金上涨,直接影响了中坚农民的租金成本;第二,合作社吸纳农技推广力量后,农机费用、农药化肥、技术服务等费用随之上涨,导致中坚农民的生产成本升高;第三,合作社吸纳农技推广力量会导致惠农资源的倾向性分配,使得中坚农民必须增加相应的投入,间接导致中坚农民的生产成本上涨。最终,由于规模收益的下降,中坚农民纷纷退出农业生产。

(2)小农户遭遇边缘化的发展困境。合作社推行会员制将农户划分为优质农户和弱势农户,并吸纳优质农户为会员。而优质农户受经济理性的驱动会主动成为合作社的会员,从而享受相应的优惠措施。这些优质农户在成为会员后,必须按照合作社的要求从事农业生产,这实质上存在着雇佣关系。不过,优势农户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面临着被淘汰的可能性。一旦优质农户退出会员,则可能面临着弱势农户一样边缘化的发展困境。这主要表现为:①社会化服务体系无法满足小农户的需求。在合作社吸纳农技推广力量后,社会化服务体系发生了转型,主要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中心。如果小农户无法从社会化服务体系中获得足够的支持时,便对合作社所提供技术服务产生越来越强的依赖性。合作社在两者关系上占据着主导地位,小农户很难改变对合作社的依赖性,进而容易陷入边缘化的发展困境。比如,田村某技术骨干XXR表示,小农户即使权益受损,也不得不在说完气话后仍然和合作社打交道;②土地规模流转导致小农户退出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尚未种植猕猴桃的地区进行土地流转,建设生态农庄,这部分土地发生了使用性质的变化,可能导致部分小农户只享受部分土地租金,而永久性地退出农业生产,或者部分农户转化为农业雇工;③小农户即使成为农业雇工也可能面临着失业。部分农户可能成为农业雇工,但这部分农户在合作社不断压缩减少农业投入,用机器生产取代人力劳动,也可能面临失业风险。

(3) “半无产化”农民的出现。中坚农民和小农户不断地退出农业生产,这就使得合作社成为主要的农业经营主体。然而,这些农民合作社大多不是农民自愿形成的互助性经济合作组织,而是异化的合作社。刘老石[24]曾指出,中国大约有40%以上的合作社介于真假之间,不到20%是假合作社,这就意味着中国有60%以上的合作社是不规范的。上述的10家农民合作社大多发生了异化,即使保持着合作社的外形,也不是以社员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合作社,甚至部分合作社出现了 “资本雇佣劳动”的重大转变。不过,这些异化的合作社容易发展壮大,并不断吸纳农技推广,进而重塑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最终逐渐将农户整合到种植端之中。武广汉[25]曾指出,中国不复存在独立的农业生产者,小农户兼有小生产者和雇工身份,并身处雇佣关系之中,因而小农户具备了 “半无产化”的特征,这不是量的关系,而是质的变化。这同样适用于眉县的实际情况,部分异化的合作社背后实际上是工商业资本,这些工商资本对农业进行全面整合后,使得农户受到工商资本的控制,导致越来越多的农户成为 “半无产化”农民。不仅如此,在合作社托管的农户中也存在着隐蔽的雇佣关系[26]。总之,在这些异化的合作社背后实际上是工商资本,这些工商资本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而非追求社员利益最大化。这意味着不管是土地流转还是托管模式,农户都会被这些工商资本所吸纳,最终导致 “半无产化”的农民源源不断地被生产出来。因此,异化的合作社吸纳农技推广力量后不仅重塑了农技推广体系,也在重塑农村社会的阶层结构。

5 结论与讨论

本文以眉县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为例,将农技推广体系中的相关利益主体划分为地方政府、农技推广部门、技术骨干与普通农户,进而探究合作社与农技推广体系之间的关系。不同于从政府的角度出发把两者之间的关系看作 “载体论”或 “垒大户论”,本文从农民合作社的角度出发认为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合作社通过多种实践行为吸纳地方政府等不同利益主体,进而重塑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合作社吸纳农技推广力量有着不同的实践形态,如对地方政府吸纳惠农资源、对农技推广部门倒逼技术供给方式变革、对技术骨干进行雇佣或聘请、对普通农户分类整合或土地流转。合作社的实践行为既受到各个利益主体的外部推动,也受到自身利益的内在推动,有着复杂的多重机制。这些复杂的多重机制表现为中央政府的政策诱导、地方政府的政绩驱动、农技推广部门的行政利益考量以及技术骨干和普通农户的理性选择。正是在这些多重机制的作用下,农民合作社得以重塑基层农技推广体系。

农民合作社通过吸纳农技推广力量,不仅重塑了基层农技推广体系,而且促进了农业经营体系的变革,进而重塑了农村社会的阶层结构。这是因为,合作社吸纳农技推广力量的实践行为,引起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惠农资源分配和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面向等方面的深刻变革,导致小农户逐渐退出农业生产。并且,在合作社推行会员制与实施土地流转后,小农户不仅被排斥出农业生产,更成为 “半无产化”农民,即从农民身份转变为农业工人。显然,当前农民合作社重塑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的实践形态,不利于构建小农户与现代农业之间有机衔接的发展路径。这亟需通过必要的制度创新破除合作社与地方政府部门之间稳固的关系网络,扭转惠农资源的倾向性分配,加快农业社会化体系的建设,保障农技服务面向小农户,从而抑制重塑的消极影响,最终探索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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