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武口区会议
近日,大武口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局主管副局长周颖丽对《条例》进行了全方位解读。该《条例》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强化了家庭养老基础,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明确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将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的范围,明确到65周岁以上老年人;明确规定老年人依法享有从赡养人获得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权利,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享受社会服务和优待的权利,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虚假手段或者不正当方式,欺骗、误导老年人购买商品、投资融资或者接受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老年教育的投入,将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加强老年教育设施、师资力量、课程开发等方面建设,促进老年教育资源向城乡老年人公平开放等要求。
相关负责人表示,大武口区基层医疗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条例》全面贯彻落实。在抓好宣传工作的同时,要按照《条例》提出的各项要求,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条例》赋予老年人的各项权益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