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鹰科技情报研究所
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军民融合,党的十九大报告把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作为“七大国家战略”之一,并指出“要更加注重军民融合,坚定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形成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而军民融合的一项关键内容就是推进军民之间知识产权成果的双向转化应用。2018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军民融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共同开展知识产权军民融合试点工作,提出要促进更多军民融合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来服务国防建设和经济发展,有效提高军民融合整体效益。然而,在推进军民融合知识产权双向转化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从而导致转化不顺,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国军民融合的高度与深度,提高我国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的综合技术水平,有必要研究军民融合中知识产权双向转化存在的问题,并探索促进我国军民融合领域知识产权双向转化的措施。
权利归属不明晰,难以有效开展国防技术转移。制约军转民最核心的问题是权利归属问题。一是顶层法律规定笼统,不具有操作性,缺乏促进知识产权转化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在国家法律层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家为国防建设直接投资形成的技术成果属于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2008年版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明确了“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财政性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授权项目由承担者依法取得,授权实际是将国防领域的科技成果排除在外。目前国家正在推进科技成果“三权”下放的问题,但相关政策法规中也将国防科技成果排除在外。因此,没有 “处置权”,完成单位无法自主决定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和对象;没有 “收益权”,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无法通过转化国防科技成果获取收益,缺乏实施转化的积极性。
二是实际执行权能受限。国防科研项目由国家出资,科研成果具有国有产权性质。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国有产权由国家投资的研发单位负责人行使,在国有产权下单位负责人对国防科研成果的使用与转让以及最后的成果分配都不具有充分的权能,实际权能受限。
收益分配不明确,影响国防知识产权转化。一般专利利益分配已具有一定的法律制度依据,但是目前国防知识产权转化的收益分配还不明确,主要在于针对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现行法律涉及甚少,即使有所提及,也大多不具有激励性。
一是军工企业所属科研院所是属于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还是国有企业的说法不明确,所以难以确定其国防科技成果转化奖酬发放的标准。目前,军工企业所属科研院所为平衡型号总体研究人员与成果转化人员之间的利益,往往都按照国有企业适用条款,采取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给予国防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相对保守额度的奖励,导致科研人员参与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不高。
二是转化、许可净收入难计算。《成果转化法》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从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实施人员奖励,但现行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对于如何计算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没有明确规定。三是在操作层面,科研单位对于知识产权转化应用的定位、思路及相关的考核、评价、奖惩机制的不完善。对当前任务与经济增长等硬性指标考虑较多,导致单位领导、管理人员及科研人员普遍对于转化动力不足。
国防科研单位直接投资和入股受限,知识产权转化落地难。为保障成果转化项目有效运作,承接国防科技成果的企业往往希望以入股的方式进行合作,进而与国防科研院所进行绑定,以便获得持续的技术支撑。目前,部分军工单位管理层级多,科技成果拥有方大部分为三级单位,而国资委的《关于推动中央企业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了“要通过法定程序使三层及以下企业原则上不再具有对外投资功能”,从而部分成果拥有方不能以作价入股的方式实施成果转让,导致相关项目成果转化在项目推进过程中陷入瓶颈;当前部分单位采取的是资产公司代持股份的方案,造成直接承担转化项目的国防科研单位利益难以得到充分的保障,相关单位参与转化的积极性不高。
“民参军”信息交流不顺畅,需求难以获取。民营企业参与军工科研生产,知识产权信息沟通机制不顺也是主要障碍。国防工业长期处于封闭和半封闭状态,军品采购范围小,招标信息传播渠道少,配套产品的市场开放和竞争度不够,特别是在竞争性采购制度尚不完善的背景下,军工集团为了扩大自身经营规模只将相关任务内部消化,从而使民营企业更加难以进入军工领域。许多大型民营企业对军工需求了解甚少,除少数经常与军工企事业单位联系的企业,大多数民营企业难获知军工单位的需求。高新技术民营企业也就难于真正融入国防科技工业体系,导致大量军民两用技术难以进入武器装备科研领域,社会技术力量难以为国防建设服务。
“民参军”定价问题突出,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大。目前,按照军品价格管理规定,军品价格为定价成本加5%,并且成本的确定并未考虑知识产权因素。由于民企研发成本高,最终产品定价往往对民企不具有吸引力,民企的智力劳动成果无法得到保障,导致民企研发积极性不高。此外,“民参军”企业在参与军品科研生产过程中,军工企业无偿使用甚至占有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现象比较普遍,并且由于军工企业系统较为封闭,在一些情况下,即使使用了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民营企业也没有渠道得知,所以需要重视“民参军”企业遇到的知识产权风险问题。
专利价值评估体系不完善,创新价值难以实现。军民领域知识产权双向转化重点是专利技术的转化,而专利技术转化收益体现的是价值评估,专利技术估值不准确是所有国家在技术转移过程中面临的共同问题。技术本身是一种无形资产,这使得专利技术价值评估十分复杂,能从事有效专利价值评估的中介机构少之又少,国家对技术类无形资产的评估作价尚未有一整套完备具体的操作办法,从而导致技术交易双方难以在技术发明的价格上达成一致,科技成果的经济价值往往无法准确判定,需要买卖双方进行拉锯战式的讨价还价。
知识产权保护难,转化积极性受影响。目前军民融合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还不完善,导致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严重降低了创新收益的预期,从而降低创新投入及成果转化应用。一是保护法规缺失,除国防专利外,军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国防技术秘密等国防知识产权保护法规缺位。二是保护机制缺失,现行的《国防专利条例》只规定了国防专利行政执法主体和相关要求,以及司法保护的原则,在实际工作中还缺乏有效的司法解释。三是执法维权体系缺失,特别是民用领域知识产权在国防领域应用侵权信息不易获取,侵权行为不易发现,即使发现侵权行为,侵权取证艰难。
缺乏知识产权转化资金支持,技术二次开发难。由于国家标准与军用标准有较大差别,知识产权双向转化时需要进行二次开发,所需转化资金投入较大。目前,军民领域知识产权双向转化风险投资机制不健全,存在较大的投资风险、经费募集困难、投融资难等问题,严重制约了知识产权双向转化。
一是制定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归属政策,坚持保护所有者权益与鼓励技术扩散相结合,保护投资者与鼓励发明人相结合,适当放权与加强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国家国防直接投资项目知识产权权属政策。目前,在《国防法》修改尚未启动的情况下,为解决急需,先发布权益归属和利益分配意见,用于规范科研合同知识产权管理。建议在不违反《国防法》的情形下,将占有权、使用权授予项目承担单位,同时,为兼顾国家、单位、个人的利益,应明确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的条件。二是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结合国防特点制定促进国防知识产权在民用领域应用的激励政策。三是为配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实施,国家有关部门还应制定或修订国有资产管理、人才评聘等配套政策或规章。四是制定并完善“民参军”过程中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措施,妥善处理知识产权归属、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以充分激发“民参军”的积极性。
加强国防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管理,为知识产权转化提供高质量的知识产权成果资源。一是将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措施要求融入国防科研立项、招投标、合同管理、验收等各个环节,特别是要把获取专利以及专利技术转移和扩散的业绩作为择优选择承担项目单位的重要指标和验收项目的重要内容。二是建议以国防和军队深化改革为契机,在制定、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中充实知识产权管理相关内容。三是制定国防科研立项知识产权审查指南、国防科研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标准条款等工作。
加大知识产权双向转化资金支持,建议国家设立国防知识产权在民用领域转化应用发展基金,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和引导探索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模式,统筹相关资源,同时开放创新资金引入渠道,利用社会资本、国有资本、企业债券等渠道筹集资金,充分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及其他配套设施建设,打通知识产权转化的关键环节。
加强国防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管理,为知识产权转化提供高质量的知识产权成果资源。一是将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措施要求融入国防科研立项、招投标、合同管理、验收等各个环节,特别是要把获取专利以及专利技术转移和扩散的业绩作为择优选择承担项目单位的重要指标和验收项目的重要内容。二是建议以国防和军队深化改革为契机,在制定、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中充实知识产权管理相关内容。三是制定国防科研立项知识产权审查指南、国防科研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标准条款等工作。
加快知识产权双向转化机构、服务、人才、信息等保障条件建设。一是成立知识产权双向转化机构,统筹知识产权双向转化工作,以知识、技术、经验、资金和信息为服务要素,运作知识产权转化事宜,以出售、转让、入股、合作等多种形式与企业开展合作,推动国防知识产权商业化和产业化。二是丰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支持和引导国防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功能拓宽服务范围,开展国防知识产权维权、法律咨询、价值评估、转化应用、信息检索等多种知识产权服务。三是加快军民领域知识产权双向转化人才培养步伐,重点培养既懂技术又懂市场的技术转移专门人才。四是加快完成知识产权双向转化数据库建设,形成跨部门统一的数据资源体系,推动军民之间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在技术与市场瞬息万变的时代,采用高效灵活的工作方法显得尤其重要。当前,我国正深入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民参军”亦是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重点。在推进“民参军”过程中,应当在思想观念、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上进行创新和突破,不断探索民转军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和新措施,确保最先进的民用技术能及时、快速能应用于军事领域。为此,建议搭建专业化的民转军技术交流、对接、转移平台,减少民技军用的审批环节,缩短决策时间,提高工作效率,采用更加市场化的管理方式和运作模式,快速捕捉和辨识具有潜在军事应用价值的商业技术,通过开发试验转移到军事领域中,促进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