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梅
【摘要】社会治理多元协商共治是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治理,可有效整合社会治理资源、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在构建社会治理多元协商共治模式中,要引导社会公众树立多元治理思维,加强法治化、制度机制建设,培育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形成合力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关键词】社会治理 多元协商共治 实现路径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并提出“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这为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社会治理多元协商共治可有效整合社会治理资源、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是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新时代,探索社会治理多元协商共治的实现路径任务紧迫,意义重大。
多元协商共治模式是指在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过程中,由政府、社区、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公民等多元主体,就某个共同关心的公共事务进行广泛交流、平等协商,从而达成社会共识的社会治理模式。此模式具有不同于传统管理的新特征。
第一,多元。在一个公共事务的解决中必须是多个利益相关者共同积极参与。以社区治理来说,基层党委、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居民等多元主体都应积极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并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第二,平等。各个参与主体的地位平等,打破传统信息获得的不对等、决策过程中的话语失落问题,尊重每个主体的声音,给每个主体提供平等参与机会。第三,协商。某个公共事务从最开始决策到实施都要向所有利益相关者公开信息,建立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使每个主体都能表达自己的诉求,广泛接纳各种声音,再通过有效的协商机制,进行沟通、协商、整合,最后达成共识,使决策得到广大主体的认可和支持。第四,共赢。各个治理主体具有不同利益诉求,通过不断地协调各种利益诉求,使冲突矛盾最小化,最后达到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的综合平衡,实现多方共赢的局面。
在多元協商共治过程中必须坚持党委领导,完善基层党委领导体制。利用组织平台深入基层,动员各种组织、群众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与治理。必须坚持政府负责的原则。要求基层政府转变职能角色,由传统管理型向服务平台型转化,在社会治理中搭建制度平台,做好政策指导、加强沟通协调等服务型工作。
实行社会治理多元协商共治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新局势,有利于解决传统政府管理中的许多弊端,提高社会治理的活力,也有利于保障人民利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发展孕育了多元协商共治的内生条件。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快了社会资源流动,为各种合作性组织、行业协会和公益性组织的出现提供了契机。教育、养老、医疗、住房等各种公共事务从单位组织析出,为各种承接组织的出现提供了生长空间。其次,教育的普及和教育水平的提高,使民众智力和自我意识得以提升,增强了自我组织能力、积极维权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主动参与精神。最后,网络技术的发展为民众参与公共事务提供了开放的信息平台、交流空间和快速回馈系统。这都为多元协商共治提供了组织、智力、精神和技术条件。
传统社会管理模式相对滞后。一方面,在传统模式下,政府是唯一的社会管理主体,广大的社会组织、社会力量处于管理决策边缘地带。这不仅不利于调动民间力量积极性、主动性的发挥,而且使政府难以有针对性地回应群众诉求,导致某些公共问题积压。另一方面,由于政府主要通过行政计划、直接供给等方式管理社会,使得社会公共服务供给在质量和数量上都难以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导致民众对某些基层政府处理问题的方式不满,加深两者嫌隙。
优化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的需要。随着现代化社会的到来,政治、经济、文化、生态、民生等社会事务日益繁杂,政府职能范围有了质的扩展,使其无法事无巨细地全面干预,为了提供更好更多的公共服务,政府必须进行管理职能创新,把具体的执行性公共事务让渡给社会组织,把能够由市场管理的事务让渡给市场,政府应集中精力于宏观调控、政策制定、制度创新和创建服务平台等方面。
进一步加强法治化和制度化建设,为多元协商共治创造公正的法治环境。要真正实现多元协商共治模式必须以法治建设为根本保障,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社会组织要依法参与社会治理,依法维护民众的利益,防止恶性竞争、欺骗欺诈行为的发生;政府要依法行政,防止部分行政管理者利用手中的权力与民争利,干扰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正常合理的活动。构建多元协商共治模式,还要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建设,建立符合法治精神的协商程序、协商规则和保障机制,保证协商共治依法、有序、规范进行。
全面树立多元协商共治思维意识,提高多方参与积极性。首先,基层党委会要具备多元协商共治意识,利用党员作好思想动员、政策宣传、沟通教育等工作,使协商意识深入人心。其次,基层政府要具备多元协商共治意识,要主动让权、放权,对社会组织充满信任,积极主动地为多元协商提供优质服务,建设“一站式”综合服务窗口,提高办事效率。最后,社会多元协商共治需要利益相关者的积极主动参与,这就要培育广大社会组织、社会群体和民众的积极参与意识、交流合作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要加强公德教育、公民信任伦理建设。同时还要进行协商素质和能力培养,调动民众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积极性。
进一步培育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为多元协商共治提供优质主体条件。社会治理的多元协同管理,要求社会组织予以配合。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还相对薄弱,需要进一步培育壮大。一方面,加强社会组织审批和扶持力度。对于公共环保、公共卫生、社区治理、社会弱势群体救助等社会亟需的组织,政府可适当提供财政补贴或为其创收提供优惠政策。政府要自觉放权、让权,把一些服务性、公益性公共事务,合法赋予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承担。同时加大对社会组织的监督力度,对于违规违法的机构坚决整治甚至取缔。另一方面,社会组织要提升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发挥应有的作用和功效。社会组织必须加强管理,做到财务透明、服务到位,加强公共责任、公共精神建设。自觉接受政府及全社会的监督,防止利用政策优势成为某些人谋取私利的工具。应通过精准、高效、高质量的服务赢得政府及人民的信任。
进一步完善多元协商共治机制建设,推动协商共治实践的有序进行。首先,进一步完善社会利益协调制度,构建各个社会阶层的对话沟通渠道,消除利益分化下的隔阂,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减少权益纠纷。特别是要完善下岗工人、农民工等弱势阶层权益表达机制,使其利益诉求能畅通地传达到政府相关部门,维护其合理权益。其次,构建基层党委领导下的议事、质询、听证等各种协商会议机制,完善议事规则和议事程序,从确定议题、组织协商、决策实施到公示公开等,都严格按照公共事务的决策程序开展工作。最后,创新沟通方式。通过会议、网络平台、走访、面谈等多样化立体式沟通形式,加强信息交流的畅通性、透明性,使协商主体真正实现平等协商。
总之,要想使社会治理多元协商共治模式有效发挥作用,必须为其创造合宜的法治环境、制度环境和主体环境等。
(作者为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院博士研究生,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讲师)
【参考文献】
①[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著、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