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培浩 彭先国
摘要:传统乡贤与“新乡贤”一脉相传,是不同时代村民自治的重要力量。笔者从传统农村自治社会内部视角,综合乡贤对内对外为本社会自治单元所起到的作用,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公益五个维度分析乡贤的角色内涵:集体利益代言人、文化活动组织者、内部矛盾调解员、传统秩序维护者、公益事业领导者。通过对传统乡贤的理解,推进“新乡贤”在当代农村村民自治社会中的正确定位和积极作用的发挥。
关键词:乡村自治;传统乡贤;社会角色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同时要求“加强农村基层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1],这一政策的提出与之前学术界热烈讨论的“新乡贤”问题相吻合。“新乡贤”是从传统乡贤发展而来的,是中国传统乡土文化在新时代的产物,是当代农村村民自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现有的研究中,大多聚焦于在新时代背景下进行“新乡贤”文化建设和群体构建的重要性和可行性研究,反而缺乏对“新乡贤”这一社会角色的定位和内涵的相关研究,这种“舍本取末”的研究现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新乡贤”问题在理论研究和实践推进上的发展。“新乡贤”是从传统乡贤演化而来的,若想理解其角色定位和内涵,首先需要清楚传统乡贤的角色定位和内涵,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比较外围环境——传统和现代的乡村自治社会的异同,以求获得对乡贤最真实可信的理解。同时,不同于已有研究中,将乡贤和乡绅混同对待,将他们作为国家政权的延伸或者是底层与上层的联系纽带这一视角分析乡贤的社会角色内涵和特征的情况,笔者从传统农村自治社会内部视角出发,对乡贤的角色定位和内涵进行重新阐释,以便推进“新乡贤”在当代农村村民自治社会中的正确定位和积极作用的发挥。
一、传统乡村自治社会
自治,从字面含义理解,就是自我管理、自我治理,本来含义是自己由自己负责处理。从社会学视角看,同人治区别于法治一样,自治是区别与他治而言的,自治是一个社会单元的内部事务由该社会单元的内部成员商定、决策、实施,需要认识到,自治并不一定代表民主,民主侧重于决策的广泛性和平等性,而自治重点在于治理主体的内部性。
在小农经济基础上形成的中国传统社会中,“皇权不下县”的政治传统使传统农村社会保持着一定的自治色彩,即国家政权止步于城郭,而广大的农村社会在很大程度上是农村居民自行管理。费孝通认为,中国传统政治结构有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两层,传统乡村社会“天高皇帝远”,地方上的具体事务不受中央的干涉,由自治团体管理,中国存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轨政治[2]。这种双轨政治在朝代更替频繁的时代更能体现,中央皇帝更换,地方闭户自守,乡村自治特色在这一时期也尤为凸显。于建嵘将这种乡村自治具体特征归纳为“皇权、族权和绅权的结合”[3],皇权自上而下通过保甲制对地方实权进行确认,代表族权的宗法制度和血缘亲疏是联结乡村自治的纽带,绅权掌握着乡村自治的走向。从这一视角来看,乡贤——无疑是中国传统农村自治社会中主要力量和主导群体,他們往往集族权和绅权于一身,从而代皇权发言,引导和维持着乡村社会的自治局面,在本社会自治单元——村庄,扮演着不可替代的社会角色。
二、乡贤的界定
与其他研究概念不同,乡贤是一个名词化的研究范畴,它的内涵和外延有一定的弹性。部分研究者将乡贤定义为在一定社会单元(基本为村庄)内具有较高社会威望和一定个人能力的,并致力于当地政治、经济、文化、公益等社会事业和公共事务,对地方有贡献的乡村贤能人士。追踪溯源,乡贤是从乡绅、士绅、缙绅等名词衍化而来,但它与乡绅在内涵和外延方面均存在差异。
在内涵方面:乡绅侧重于绅士,是传统教育和科举制度的产物,是国家政权在地方的延伸,他们虽然进入了农村自治社会,但他们的身份地位更多是国家政权所赋予的;而乡贤是地方宗法制度和自治局面的产物,它侧重于对所在社会单元的贡献参与,其权威地位也更多是该社会单元内部对其的信赖和评价所获得的。
在外延方面:乡绅作为传统政治体系的衍生品,与官僚阶层关系密切。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处于官僚系统内部,即现任的休假居乡的官僚;第二类是曾经处于官僚系统内部,但现在离职,即离职退休居乡的前官僚;第三类是未进入官僚系统的士人,即居乡的持有功名、学品和学衔的未入仕的官僚候选人[4]。而乡贤的外延更为扩大,除以上三类乡绅,乡贤还包括未取得乡绅资格但在自治社会中发挥实际作用的长老、族老、村老和其他乡村精英。
同时由于长期以来的历史因素,人们对乡绅、士绅形成刻板的印象,往往把乡绅与土豪劣绅混同一谈,不能涵盖其真正含义,更不能体现这一群体在特定历史时期中发挥的积极作用,而乡贤则更能体现本次研究的重点。
三、乡贤的社会角色分析
角色是对群体或社会中具有某一特定身份的人的行为期待,按照拉夫尔·林顿的说法,一个人占有的是地位,而扮演的是角色[5]。处于社会结构的某一角色,代表着与之相匹配的社会地位,政治学认为:地位本身就是权力的同义词。在传统农村自治社会中,乡贤往往是乡村精英分子,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扮演着不可替代的社会角色,在本社会单元内部行使特定的权力,履行相应义务。笔者从传统农村自治社会内部视角,综合乡贤对内对外为本自治社会所起的作用,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公益五个维度分析乡贤的角色内涵。
1.集体利益代言人
这些乡贤无论是先赋性(建立在血缘、遗传等先天的或生理基础上的)还是自致性(通过个人活动与努力而获得的),都与所在的社会单元——村庄,及社会单元的个体——村民有着紧密的联系,这种亲缘加地缘的村庄集合体,对外具有封闭性和自卫性,对内具有利益相似性,这种“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特点,使得乡贤的自身利益与集体利益密切相关,在对外交流沟通的过程中,乡贤代表自身和集体发声,成为杜赞奇所称的“保护型经纪人”。
制约他们从保护型经纪人向赢利型经纪人转变的重要因素是熟人社会内部的“风评制度”,传统农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居民之间彼此熟识,同时需要彼此的扶持与帮助,一旦乡贤背离集体利益,那么其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社会单元内的“风评”将直线下降,之后将无法参与到集体活动中去,甚至影响到子女的婚嫁。这一民间自行惩罚制度很大程度上维护了集体利益,也促使乡贤群体不敢违背集体利益和意志。
2.文化活动组织者
传统农村社会在文化活动方面并不是空白区,反而拥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多种文化活动。这些活动多是从宗教仪式、婚丧祭祀、节日庆典等多种活动演化或衍生而来的,这些活动的举办在达成既定目的的同时也极大地丰富了乡村居民的文化生活,满足其精神享受的要求。
与中国传统农民“泛神论”相结合的诸多仪式活动,往往配合以社火表演、戏曲表演等文艺活动。这些活动是约定俗成、世代相传的,但具体到活动资金的摊派、人员分工、戏班的邀请等详细事务,就需要乡贤出面组织安排。乡贤自身也愿意组织这些活动,通过这些活动对内彰显自身的地位和威信,对外可以向其他村庄炫耀自己治下的安定团结和繁荣昌盛。
3.内部矛盾调解员
传统农村社会也并非一派祥和之地,村庄资源是有限的,村民在利益的驱动下,不可避免地要为争夺资源而发生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其类型主要包括:邻里纠纷、继承纠纷、土地纠纷等。在“皇权不下县”体制下保持自治局面的传统农村社会,也形成“民事不上诉”的传统。即除伤害他人生命安全的刑事案件外,一般的民事纠纷由本社会单元内部处置。
但当矛盾双方无法通过彼此商谈解决问题时,就需要找到第三方作为中间人、调解者乃至判决者,而作为村庄领导者的乡贤理所应当地担任这一角色。乡贤群体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他们的话也具有较高的公正性和公众信服度,对于矛盾纠纷的前因后果、历史渊源、当事人情况也比较了解,他们参与调解,一方面有利于纠纷快速合理地解决,另一方面防微杜渐,防止社会单元内部矛盾的激化。
这种调解的手段也具有其特殊性,“在乡村里所谓调解,其实就是一种教育过程”[6],他们对于矛盾纠纷的处理并非要分清是非曲直,而是更在意道德问题、伦理问题,坚持“礼义教化、以和为贵”的原则。
4.传统秩序维护者
乡贤是农村自治社会的管理者,是本社会单元利益的维护者,他们管理的过程中追求社会单元内部的稳定与和谐,维护秩序的稳定,维护传统教化的权威。《白鹿原》一书中白嘉轩的行为便体现出这种特征,从“仁义白鹿村”到请朱先生制定乡规民约,白嘉轩是传统乡贤的综合体现。他们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村庄的安泰祥和,为村民的经济生产、交往活动、文娱消遣提供基本条件。
这种对秩序的维护还体现为对外部动乱的防御与隔离,这一功能尤其在偏僻的山区或丘陵地带表现较为突出。坞堡、土楼、山寨、水围子……这些在不同历史时期出现,分布于不同区域的建筑都体现一个观点——关起门来,过自己的日子。无论是王朝更替、礼乐崩坏的大乱,还是匪患横行、四邻不安的小乱,乡贤和村民都想把这些隔绝到本社会单位之外,既不想让自己人出去,更不想让外部人进来。乡贤治理的第一目标,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目标就是稳定。
之前学界对此评价为“顽固自守、螳臂当车”,但笔者认为乡贤对传统秩序的维护保证了农村社会人口上的繁衍、經济上的稳定和文化上的传承。面对变革,乡贤群体更多的是充当“筛子”和“滤网”,将历史变革的大浪化为滴滴细雨,以保证农村社会不被大浪洪流吹翻、吹散。
5.公益事业领导者
农村公益事业通常指在构成农村社会中不以盈利为目的,涉及广大农民生产生活切身利益需求的,靠一家一户独立进行是办不到也无法办的一些事项[7]。传统农村的公益事业主要包括: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道路、水井、河渠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族学、村学等),弱势群体的扶助(贫困家庭、鳏寡孤独等)。在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条件下,农业生产剩余价值较少,在交清“皇粮国税”和家庭日常消费之后,农民基本无剩余,这种缓慢和微薄的财富积累,使得个体或家庭无法抵抗风险,促使其团体意识(或者称宗族意识、村庄意识)和互助精神的发展,这也是传统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基础。
但是,中国农民广泛缺乏自我表达和组织的能力,一旦涉及“公”的领域,农民往往需要一个或多个“领导者”,这些“领导者”负责公益事业策划设计、分工实施、统筹协调、监督审核等,这就要求“带头人”需要有较高的威望、较强的能力,精通人情世故,知晓本社会单位内部情况,甚至还需要有一定的财力支持,而能够满足这些条件的,基本属于乡贤,久而久之,推动乡村公益事业发展成为乡贤的“应有之义”。
四、结语
在大力推进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构建新乡贤文化,形成多元一体乡村治理格局的新时代新背景下,想要形成新乡贤群体,引导新乡贤在农村村民自治和乡村振兴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就必须对新乡贤——这一群体概念进行性质确定和社会定位,界定其角色特征和内涵。
现代农村社会是从传统农村社会演进而来的,在过去的研究中,我们过于强调传统和现代的异质性,甚至将二者割裂对立起来,而忽略二者的关联性。新乡贤文化是一个传统文化与时代相结合的新产物,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产物,对其角色内涵进行界定,既要结合当今农村社会的现状,也要从历史中寻求答案和借鉴经验。集体利益代言人、文化活动组织者、内部矛盾调解员、传统秩序维护者、公益事业领导者,仅是笔者从传统农村自治社会出发,根据现有文献分析所得到的结果,对其社会角色的内涵还待进一步挖掘和检验。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17-10-28(1-5).
[2]阳信生.乡村自治:从传统到现代[J].文史博览(理论),2010-06-28.
[3]于建嵘.岳村政治[M].上海:商务印书馆,2004:52.
[4]徐祖澜.乡绅之治与国家权力——以明清时期中国乡村社会为背景[J].法学家,2010(06).
[5]戴维·波普诺.社会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1)2007:110.
[6]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群言出版社,2016.
[7]李明忠.我国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现状与对策探讨[J].南方农业,2016(09)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碧泉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