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土坤
(华东理工大学 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上海 200237)
2017年9月4日,共青团中央等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青年婚恋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婚恋工作事关青年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而新生代农民工(1980年及以后出生)作为我国城镇化过程中出现的庞大群体,2017年底,其规模达到1.45亿人,占农民工总量的50.5%,[1]成为农民工主体。新生代农民工处于恋爱成家的黄金年龄和关键阶段,其婚恋状况不但对其生活幸福和人生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也会对流入地城市的人口结构、经济发展、社会服务等方面产生重要影响。全面了解新生代农民工婚恋状况,对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与提高新型城镇化发展进程和发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本文尝试从可行能力理论视角来分析新生代农民工婚恋状况的主要特点及其影响因素,以期为完善政策提供参考。
婚姻是人们幸福感的重要来源。我国学者对婚姻相关议题进行了较多的相关研究。其内容涉及婚姻价值[2]、婚姻质量及其测量[3]等各个方面。然而,国内关于农民工婚姻议题相关研究起步较晚。2006年蒋成凤首先阐述了农民工婚姻类型及其问题。[4]随后,学者对农民工婚姻议题进行了探索性研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对某些地区进行个案访谈和问卷调查,以质性研究和描述性统计分析方法对农民工和新生代农民工婚姻特点等内容进行分析。例如,与老生代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的婚恋观、婚姻模式、通婚圈等呈现从传统向现代转变的过渡性特征,但转变并不彻底。[5]然而,南京等城市的调查却发现,超过60%的新生代农民工未婚,其择偶意向较为务实,择偶方式较为传统。[6]由此可见,新生代农民工婚恋研究相关结论并不一致,其问题较为复杂,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二是关于农民工和新生代农民工婚恋模式及其影响因素探索性研究。例如,皖北辛村的个案调查表明,新生代农民工同村婚恋的比例上升,选择同村婚姻的新生代农民工绝大部分的受教育程度为初中及以下。[7]同时,新生代农民工跨县、跨市、跨省等跨地区婚姻也呈现普遍化发展趋势。但新生代农民工跨地区婚姻并不完满,在现实中面临各种困难和问题;国家法律、地方民俗、家庭亲情等因素对其婚姻实现尤为重要。[8]如何促进新生代农民工婚姻实现是值得关注的重要议题。
三是关于农民工和新生代农民工婚姻稳定性的研究。对广州市农民工调查发现,农民工婚姻稳定性较差,新生代农民工婚姻不稳定性显著高于老生代农民工,婚姻观念变迁、女性婚姻替代机会增加等因素是影响新生代农民工婚姻稳定性重要方面。[9]同时,住房类型、居住方式、居住环境、人均居住面积等居住质量因素,性别等个体特征都对农民工婚姻稳定性具有重要影响等。[10]
这些文献为了解新生代农民工婚恋提供了重要借鉴。但是,现有研究的文献数量依然不多,有待进一步研究。同时,绝大多数文献基于某地个案访谈资料和问卷调查数据对新生代农民工婚恋状况相关问题进行定性分析和描述性统计分析,其数据具有浓厚的地域色彩,难以全面反映我国新生代农民工婚恋状况全貌。而且,以定量方法对新生代农民工婚姻状况因素进行实证研究的文献较为缺乏,研究深度有待进一步拓展。而且,相关实证分析研究缺乏理论依据和理论分析。因此,本文基于可行能力理论,对新生代农民工婚恋状况及其影响机制进行实证分析,以为其改善其婚恋状况等提供参考。
采用数据来自于“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对策研究”问卷调查数据。2013年8-12月期间,南开大学课题组在七大城市开展了该次问卷调查及个案访谈。调查共收回有效问卷3588份。其中,新生代农民工问卷1590份,新生代城—城流动人口问卷798份。本文分析的主要对象为新生代农民工。其问卷情况为,女性695人,占43.7%,男性895人,占56.3%。各城市新生代农民工的样本量分别为:天津市(193,12.1%)、广州市(276,17.4%)、上海市(269,16.9%)、武汉市(262,16.5%)、兰州市(191,12.0%)、成都市(203,12.8%)、哈尔滨市(196,12.3%)。调查数据的样本具体情况在此不作具体描述。
以新生代农民工婚恋状况为目标研究对象,用问卷题目“你的婚姻状态目前为?”对其进行测量。根据数据的具体特点将该变量转化为一个三分类变量,并进行赋值,没有恋爱对象=1,有恋爱对象=2,已婚=3。除了用列联表分析(Cross table)等描述性统计分析方法对新生代农民工婚恋状况的主要特征进行分析外,还基于可行能力理论,选取相关指标建立无序多分类logistic回归模型,建构新生代农民工婚恋状况影响机制的实证模型(采用SPSS23.0统计软件)。
基于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的可行能力理论建立理论分析框架,并结合数据的可及性选取指标建构实证分析模型。可行能力理论由阿马蒂亚·森于20世纪80年代提出。可行能力,主要是指一个人有可能实现的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的总和。其包括免受困苦(如饥饿、疾病、过早死亡等)的基本可行能力、接受教育和政治参与等各个方面的自由。阿马蒂亚·森认为,贫困可以看作人民的基本可能能力被剥夺,而不仅仅是收入过低。[11]1尽管可行能力理论存在一些不足,但为我们研究相关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和一种新的分析方法。
实际上,农民工问题的实质是其可行能力的欠缺与不足。[12]因此,可以从可行能力理论视角来分析新生代农民工婚恋问题。然而,如何衡量和测量可行能力,到目前为止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例如,亓昕从经济状况、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制度环境四个维度来测量可行能力,并以此分析农民养老方式等。[13]也有学者从可行能力理论视角对农民工相关议题进行研究。例如,叶俊焘将农民工可行能力分为生存能力(相对收入、社会保障、居住属性)、适应能力(城市生活时间、本市生活时间)、发展能力(职业层级、城市生活关系、家庭支撑、农村资产处置)三个维度,指出生存和发展的可行能力对农民工留城意愿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14]同时,袁方等认为农民工可行能力包括社会机会、防护性保障、经济状况、生活状况、工作环境、精神感受等六个方面。[15]因此,基于以往研究经验,结合数据可及性,将可行能力定义为,影响和制约农民工婚恋状况的各种能力、资本和可获得支持等各种功能性活动的总和,并将其分为人力资本、经济基础、社会融入、家庭支持四个维度(表1)。
经过多次尝试,无序多分析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效果较好,故采用该方法建构实证分析模型。采取逐步探索方法,逐步将各类变量纳入模型,得到影响机制的5个模型(表4)。为了进行对比分析,建立新生代城—城流动人口婚恋状况影响机制的实证模型(模型6)。以“已婚”作为参照水平,建立2个广义logit模型(General Logits Model),分别为:Logit(π1/π3)=α1+β11x1+…+β1nxn;Logit(π2/π3)=α2+β21x1+…+β2nxn。其中,π为对应因变量值的概率,x为自变量;且有π1+π2=1。模型结果显示,各个模型的拟合程度和拟合优度都比较好,具有统计学上的研究意义。
表1 变量的含义及赋值
如表2所示,新生代农民工中,没有恋爱对象的人员最多,高达43.0%;有恋爱对象的人员也有24.5%。而已婚的人员只有517人,仅仅只占新生代农民工总数的32.5%。可见,总体来看,新生代农民工已婚比例较低,没有恋爱对象的人数众多。新生代农民工婚恋状况不容乐观,应当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但与新生代城—城流动人口相比,新生代农民工已婚人员的比例远高于新生代城—城流动人口,有恋爱对象的人员比例远低于新生代城—城流动人口。新生代农民工的婚恋状况与新生代城—城流动人口存在显著的差异。具体而言,新生代农民工婚恋状况的特征包括三个方面。
表2 新生代农民工婚恋的基本状况
新生代农民工婚恋状况存在地区差异。如表3所示,已婚率最高的城市为天津市,其新生代农民工已婚率已达51.3%,远远高于其他各大城市。成都、哈尔滨、广州等城市新生代农民工已婚比例均超过了33%。而没有恋爱对象的新生代农民工,广州市的比例最高,其比例达到了51.8%;除了天津市外,其他各大城市的比例均超过了40%。有恋爱对象人员,兰州市和成都市的比例较高。由此可见,不同城市的新生代农民工婚恋状况存在明显的差异。值得注意的是,各城市新生代农民工婚恋状况与其是处于东部和中部,还是西部地区都没有明显的直接联系。则同一区域内其婚恋状况也存在内部分化现象。
新生代农民工婚恋状况存在显著的性别差异。女性已婚比例远高于男性,为35.8%;其有恋爱对象的人员比例也高于男性。与此相对应,新生代女性农民工没有恋爱对象人员比例却远远低于男性。由此可见,新生代女性农民工婚恋状况明显好于男性。同时,与新生代城—城流动人口相比,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新生代农民工已婚人员的比例均高于新生代城—城流动人口。然而,新生代男性农民工的没有恋爱对象的人员比例高于新生代男性和女性城—城流动人口,而其有恋爱对象的人员比例则远低于新生代男性和女性城—城流动人口。由此可见,新生代男性农民工婚恋状况不容乐观,其婚恋问题应当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
不同受教育程度的新生代农民工婚恋状况也存在显著差异。随着受教育程度的提高,新生代农民工已婚人员比例随之不断下降。如表4所示,受教育程度为初中及以下的新生代农民工中,已婚人员比例最高,达到了47.5%;受教育程度为硕士及以上的已婚人员的比例最低,仅仅只有8.3%;受教育程度为本科的人员中,其已婚比例也不足10%。然而,随着受教育程度的提高,有恋爱对象人员的比例却随之提高,受教育程度为硕士及以上的人员的比例最高,高达50.0%。而没有恋爱对象的人员,其比例也呈现随着受教育程度提高而提高的态势。由此可见,新生代农民工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会制约其已婚比例的提高。然而,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却能提升其有恋爱对象的比例,可见,如何促进高学历新生代农民工的婚姻实现是改善其婚姻状况的关键。
从模型1-6都可以看到,性别和年龄均对新生代农民工和新生代城—城流动人口的婚恋状况具有显著的影响,其影响方向和程度两者基本一致。具体而言,性别的系数均为负,说明相对于男性而言,女性已婚的发生概率更大。即新生代女性农民工已婚的发生概率显著高于男性。这从某一程度来看,婚姻挤压问题在新生代农民工群体中也较为突出。专家指出,在2011-2030年之间,我国婚姻挤压程度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持续上升,2030年达到119.85,达到中度男性婚姻挤压程度。[16]婚姻挤压现象在某些特定群体中可能更加严重。而农民工中男性为65.6%,女性为34.4%,性别比为1.907。[1]则农民工内部也存在性别失衡状况。新生代男性农民工面临婚姻挤压问题将更加严重,使得其婚姻状况及婚姻实现面临较大困难。
同时,年龄在各个模型的系数均为负,说明随着年龄的提高,新生代农民工已婚概率随之显著提高。年龄的增长会促进新生代农民工婚姻实现。新生代农民工已婚率随年龄段的提高而显著提高。31岁及以上新生代农民工,其已婚率最高,高达86.2%(表5),远高于其他年龄段群体。“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现象在新生代农民工群体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可见,年龄会给新生代农民工带来压力,促进其婚姻的实现。此外,也有部分30岁以上的新生代农民工处于没有恋爱对象的状态,则新生代农民工中的“剩男剩女”现象也应该引起关注。
当然,婚姻也与婚姻观念和文化是密不可分的。农民工由农村走向城市,实际上就是由传统走向现代、封闭走向开放的城市适应过程。在此过程中,面对城市现代文化的冲击,随着流入时间推移,其文化适应也随之提高。在文化适应过程中,农民工婚恋观念也随之逐步发生变化。以“倡导价值差异性、多元性、不确定性,反理性和反主体”的后现代文化及其伦理也深刻影响着当代青年婚姻观念及其伦理。[17]新生代农民工的婚姻观念也不可避免地受后现代文化、婚姻家庭观念变化趋势的影响。新生代农民工在文化适应过程中,婚姻观念由传统向现代转变,使其婚姻获得现代性特征,从而导致其结婚年龄逐渐提高,年轻农民工已婚比例偏低。因此,关注文化对其婚姻的影响,对改善其婚姻状况具有重要意义。
表4 新生代农民工婚恋状况影响因素的无序多分类logistic回归模型
注:***表示p<0.01,**表示p<0.05,*表示p<0.1
表5 新生代农民工婚恋状况(分年龄段)
受教育程度是人力资本的核心体现,是可行能力的关键部分。从理论上来说,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可能会有利于婚姻的实现。相关研究表明,提高基本公共教育可及性是提升贫困人口可行能力的重要方面,对增进其脱贫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18]然而,与此截然不同的是,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并不能有效提升新生代农民工已婚比例。从模型2-6的结果来看,受教育程度对新生代城—城流动人口和新生代农民工的婚姻状况都具有显著的影响。但各个模型中各系数均为负,而且大部分系数的绝对值均大于1,说明受教育程度对新生代农民工婚姻状况产生显著负向影响。随着受教育程度的提高,新生代农民工已婚发生率会显著降低。
有学者指出,高等教育延迟了受教育者进入婚姻市场的时间,这也使得其婚姻搜寻失败的概率大为提高。[19]实际上,新生代农民工已婚率随着受教育程度的提高而不断降低。其平均初婚年龄也由受教育水平为“未上过学”的21岁,逐步上升至“本科”的26.08岁,“研究生”的28.27岁。[20]显而易见,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对新生代农民工婚姻状况的负向影响是相当显著的。如何解决高学历的“剩男剩女”问题,是改善新生代农民工婚姻状况的重要方面。
然而,作为人力资本重要体现的技术等级证书指标,模型6的系数在0.01的水平下不显著,说明其对新生代城—城流动人口婚姻状况的影响不显著。但是,模型2-5显示,技术等级证书对新生代农民工婚姻状况的影响与新生代城—城流动人口完全不同。具有技术等级证书的新生代农民工已婚发生率显著高于没有技术等级证书的新生代农民工。从某一方面而言,对于某些职业来说,技术等级证书不但是敲门砖,如社会工作师等;而且,相对而言,技术等级证书获取所需时间相对较短。这不但提高了他的人力资本,而且,也不会像接受高等教育由于受就学因素制约而产生初婚年龄推迟等不利影响。因此,如何有效地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技术等级证书获得率是改善其婚姻状况的重要途径。
现实社会中,一般而言,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职业等个人经济条件是人们安身立命的基础,是可行能力的关键部分。一些研究揭示,对农民工而言,经济能力等可行能力匮乏是制约其市民化的关键因素。[21]实际上,人均收入等因素对女性婚姻具有重要影响。[22]然而,模型结果却显示,月平均工资和就业单位性质对新生代城—城流动人口和新生代农民工婚姻状况均没有显著影响。即人均月收入、职业性质等经济可行能力未能对新生代农民工婚姻实现发挥显著作用。这与新生代农民工的经济状况改善具有重要联系。新生代农民工经济状况大为改善,其就业层次也不断提升。77.7%的受访者就业类型为正规就业,而且,分别有13.5%和8.2%的新生代农民工在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就业。这使得经济因素对其婚姻状况及其婚姻实现的作用有所减弱。
但是,从模型3-5结果可知,作为经济基础重要体现的住房,对新生代农民工婚姻具有显著作用。拥有自有住房新生代农民工的已婚率明显高于非自有住房新生代农民工。而且,模型5中的住房产权指标各对应系数均大于模型6,说明住房对婚姻状况的影响效应,新生代农民工远大于新生代城—城流动人口。由此可见,自有住房不但是经济基础和经济实力的重要体现,而且,对于新生代农民工而言,住房代表拥有“稳定的家”的观念依然根深蒂固。因而,在流入地城市拥有自有住房能够显著地提升其已婚发生率。
社会融入,是新生代农民工从乡村走向城市、从封闭走向开放、从传统走向现代的城市适应过程中的现实需求。从某一程度而言,社会融入体现了城市适应广度和深度,是扎根城市重要基础,是新生代农民工发展不可或缺的可行能力。事实上,社会融入等社会能力确实对新生代农民工婚姻状况同样具有不可忽略的作用。但是,不同社会融入因素对其婚姻状况的影响完全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作为社会融入重要参考指标的流入时间,在模型4、模型5、模型6中,绝大部分系数均不显著,而且,系数方向不一致。即流入时间对新生代城—城流动人口和新生代农民工婚姻状况的影响方向不明确,而且其影响都不显著。
第二,从模型4-6可以看到,邻里友好态度和朋友中的本地人数等社会交往因素对新生代城—城流动人口婚姻状况没有显著影响,但对新生代农民工婚姻状况及婚姻实现具有显著作用。随着邻里友好态度的改善和朋友中本地人数的增加,新生代农民工婚姻状况也随之显著改善。可见,如何有效地改善新生代农民工与邻里之间的关系,增加其与本地人交往程度是改善其婚姻状况重要方面。
第三,城市生活水平评价对其婚姻具有显著反向影响。随着城市生活水平评价的提高,新生代农民工已婚发生率反而会显著降低。事实上,城市生活水平评价是心理认同的重要反映。心理认同程度的提高,会影响新生代农民工的婚姻观念。浙江省的调查发现,新生代农民工的婚恋观念具有明显现代性特征,体现为婚姻自由、追求真爱、忽略家庭和父辈因素、婚恋对象多样化、婚恋过程时尚化等。[23]新生代农民工婚姻观念转变容易导致婚恋理想与现实条件之间的矛盾,会使其婚姻由理想向现实转化面临挑战,从而导致其已婚发生率降低等问题。因而,邻里友好态度、朋友中的本地人数量等社会交往因素对新生代农民工婚姻状况及婚姻实现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但城市生活水平评价等心理认同因素却对其婚姻状况产生显著负面作用。
家庭支持是家庭发展能力的重要方面。事实上,家庭发展能力等可行能力缺失往往容易导致家庭发展困境。[24]因此,家庭支持作为新生代农民工可以从原生家庭获得的实际支持,不但是其可行能力的重要部分,而且,也对其婚恋状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家庭人均月收入对新生代城—城流动人口和新生代农民工婚姻状况的影响不显著。实际上,家庭人均月收入可以理解为新生代农民工家庭的目前收入及未来收入的基础。从某种程度上说,新生代农民工家庭目前的经济收入对其婚姻状况及婚姻实现的影响有限。但是,从模型5可知,家庭生活水平层次对其婚姻状况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新生代农民工家庭在家乡的生活水平层次越高,其已婚发生率也就越高。家庭生活水平层次实际上体现了家庭的财富积累及其总体经济实力。换言之,家庭财富积累对其婚姻状况及婚姻实现具有显著正向效应。而家庭生活水平层次对新生代城—城流动人口婚姻状况的影响不显著。因此,相对而言,家庭生活水平层次及家庭财富积累对新生代农民工婚姻状况具有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
另一方面,从模型5和6可知,流入地城市的亲人数对新生代城—城流动人口和新生代农民工的婚姻状况及婚姻实现均具有显著作用。模型5中的各对应系数均大于模型6,即在流入地城市亲人数对新生代农民工婚姻状况的影响为正,而且,影响效应远远大于新生代城—城流动人口。流入地的亲人数代表了新生代农民工在流入地城市的亲情慰籍以及现实中可以实时获得的家庭支持,这对新生代农民工婚姻状况及婚姻实现具有重要的作用。
新生代农民工婚姻状况的主要特征及其影响因素都与新生代城—城流动人口存在明显不同。总体而言,新生代农民工已婚比例较低,大部分人尚处于未婚且没有恋爱对象的状态,其婚姻状况不容乐观,相关问题应当引起重视。而且,新生代农民工婚姻状况也存在区域非均衡、性别差异、受教育程度递减等三重差异的特征。同时,从可行能力理论的视角来看,人力资本、经济基础、社会融入、家庭支持等各种因素都对新生代农民工婚姻状况及其婚姻实现具有重要影响(图1)。因此,必须根据具体特征,采取相应对策以改善其婚姻状况。
图1 新生代农民工婚恋状况影响因素鱼尾图
第一,人力资本中的技术等级证书对新生代农民工婚姻状况及其婚姻实现具有显著正向作用,因而,应当采取相关措施提升其技术等级证书的获得人数及其获得率,以改善其婚恋状况。可以考虑对流入地城市的新生代农民工进行问卷调查,充分了解其对技术等级证书的具体需求。基于现实需求,通过与相关高等学校或职业院校开展合作举办培训班的形式,或者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形式,为有需求的新生代农民工提供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建筑师资格等级考试等各种专业技术等级考试的培训班,为其提供专业的考前辅导等专业性支持,从而提升其获得技术等级证书概率,以促进其婚姻状况的改善。
第二,住房产权对新生代农民工婚姻状况及婚姻实现具有显著作用,故必须为新生代农民工获得自有住房提供必要政策支持。可以考虑基于现有住房保障体系,结合城市发展实际情况,扩大政策对象范围,将符合一定条件的新生代农民工纳入限价商品房等政策准入范围。例如,将在流入地城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5年,具有居住证,并希望在流入地城市定居的新生代农民工纳入限价商品房的准入范围等。有条件的城市,可以考虑逐步建立农民工住房保障体系,拓宽新生代农民工住房获得的途径,为其提供有效的实际政策支持,以提升其自有住房拥有率,改善其婚姻状况等。
第三,邻里友好态度和朋友中的本地人数量等社会交往因素对新生代农民工婚姻状况及婚姻实现具有正向影响,故应该多渠道促进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交往,以改善其婚姻状况。我们可以立足于社区,以社区居委会和社区社会组织为载体,为居住在社区内的新生代农民工和流动人口举办各种文化娱乐、社会融入等各种形式的活动;从而为其搭建与邻里、本地居民交往的平台,改善邻里关系,提高与本地人的社会交往程度,拓展其认识以及与异性同龄人交往的渠道,增加其婚姻实现的可能性等。同时,也可以鼓励已经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定期举办各种文化交流活动,为有现实需要的新生代农民工创造更多的与异性认识的机会和交流渠道等,多渠道为改善其婚姻状况创造机会,提升其婚姻实现的可能性。
第四,流入地亲人数等对其婚姻状况及婚姻实现也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因此,流入地城市政府理应结合目前和未来城镇化和城市发展的态势,尽可能地为新生代农民工家属随迁提供支持。例如,逐步将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等惠及新生代农民工,改善其住房状况,为其随迁家属创造良好住房环境等。再如,可以考虑将符合一定条件的新生代农民工的家属也纳入居住证的准入范围,使新生代农民工家属也能够获得流入地城市的一些基本公共服务,为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等,从而有效地提升家属随迁的可能性,加强情感维系,增加新生代农民工可获得家庭支持的实现程度,促进新生代农民工婚姻状况的改善。
此外,相对于女性而言,新生代男性农民工的婚姻状况更加不乐观,而且,新生代农民工中也存在“剩男剩女”问题,尤其是受教育程度为本科及以上的高学历新生代农民工的婚姻问题。所以,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多渠道采取有针对性措施,着力提升新生代农民工恋爱和成婚比例,全面地改善其婚姻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