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乐
刘秀秀老人育有两个儿子,丈夫英年早逝,老人含辛茹苦将两个孩子带大。可是,老人的晚年主要由小儿子赡养。老人名下有一处房产,留下遗嘱要由小儿子继承。老人去世后,小儿子拿出这份遗嘱,要按照遗嘱继承房产。大儿子请律师看过该遗嘱后,认为其无效。后大儿子将小儿子起诉至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究竟是什么样的遗嘱会让兄弟对簿公堂?经法院查明,老人所留下的遗嘱内容为:我去世后由我的小儿子王某某继承我的所有财产,包括位于某某地的一套房屋。因老人不会写字,由其邻居袁某代笔,并在见证人处签字,后老人也在遗嘱人处签字捺印。
法院认为,刘秀秀老人留下的遗嘱为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由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一人代书,其他人签字。而本案中只有袁某一名见证人,该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不具备遗嘱的形成条件,应认定无效。最后法院支持了大儿子的诉讼请求,判定该房产由大儿子和二儿子共同继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三款,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两名以上见证人必须与遗嘱人无任何亲属关系,最好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只有满足以上条件才不会违反代书遗嘱的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