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审计对国有企业治理和资产保值增值影响
——基于审计“治理观”动因新论视角

2019-05-31 02:02苏回水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置信水平保值国有资产

苏回水

(福建江夏学院会计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一、引言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2017年3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指出,“要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坚持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审计署印发的《“十三五”国家审计工作发展规划》要求对国有资产实行审计全覆盖,形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审计监督机制。201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出“改革审计管理体制,……将国务院国资委的国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职责划入审计署,构建统一高效审计监督体系。”据统计,2017年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有企业有294家,营业收入占总比重的71.83%,净利润占比达71.8%。①数据来源于2017年的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自2004年审计署对九大国有企业开展审计以来,国有资产审计成为历年的审计重点,2010—2016年有170多家涉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接受政府审计。②数据来源于2010—201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的审计公告。政府审计通过监督、揭露、评价等手段,在公司完善治理机制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目前,关于审计动因的观点主要有受托责任观、委托代理观、利益冲突观、保险观、信息观、监管观以及近几年兴起的国家治理观等。事物发展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传统观点只能解释审计产生的外因,而国家治理观并不能解释社会治理和公司内部治理。在实践方面,尤其政府审计的监督方面,对中央控股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领域的研究较少。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组建的大背景下,寻求政府审计发挥新职权功能、提升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水平、督促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方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和公司治理层面重新阐述审计动因的基础上,以审计“治理观”动因新论为分析视角,研究政府审计介入治理程度对国有企业治理和资产保值增值的影响程度。

二、审计动因分析与理论假设

(一)审计动因

1.传统审计动因观。(1)受托责任观。由于委托人受时空、业务能力和相关成本等限制,需要具有一定独立性的第三方对受托人进行客观公正的监督,审计便应运而生。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受托责任观无法解释与受托人所有相关责任,审计变成了保护受托人财产资源的工具。因此,这一理论不能很好解释审计产生的根源。(2)委托代理观。1973年,罗斯(Ross)最早提出“委托代理”理论,[1]而真正将该理论用来解释审计动因的是1979年瓦茨和齐默曼。③具体内容见《会计大典》第十卷《审计学》第16页。该理论认为,审计代表所有权和经营权双方利益,其解释的是根据市场需求提供鉴证服务。这与公司法规定公司必须接受审计相矛盾,无法解释政府审计产生的原因。(3)信息观。该理论认为,由于各利益受益者分别委托审计,代价太高且受时空、能力等条件限制,便产生了对财务信息审计的要求。然而,根据有效市场理论,信息使用者获取信息渠道是多样性的,财务信息并非是唯一来源,审计后的滞后信息对经济决策影响较小。(4)利益冲突观。1956年,科瑟尔最早提出“冲突理论”。该理论认为,会计信息的提供者和使用者存在一定的利害冲突,他们期望第三方对财务信息实施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价,来维护各方利益。这一理论虽然能解释审计本质属性,但是审计并不是解决利益冲突唯一办法。

2.“国家治理观”下的审计动因。刘家义提出,政府审计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具有内生性的预防、揭示和抵御的“免疫系统”功能。[2]国家治理通过完善体制机制来协调各方利益,政府审计则通过审计监督来提高信息质量,降低信息不对称。同时,审计自发地识别和评判国家经济运行中的各种风险及其危害程度,并针对性提出建设性意见。因此,从国家层面看,国家治理观就是审计产生的根源,然而这一理论却不能解释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问题。

3.审计动因新论:“治理观”。(1)审计与治理。治理(governance)概念源自古典拉丁文或古希腊语“引领导航”一词,原意是控制、引导和操纵,指在特定范围内行使权威。[3]1995年,全球治理委员会提出:治理是或公或私的个人和机构经营管理相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治国理政方面,围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党对国家的治理能力全面提高到新的水平,形成了治国理政的新治理观。[4]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治理已不再是简单意义上的“统治和整修、改造”,新时期赋予其更为广泛的含义。无论是宏观层面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还是微观层面的公司治理,核心都在于科学有效配置公共资源,使其各自承担不同的决策、执行和监督职能,形成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系统,共同维护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治理目标,即审计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和公司内部治理具有普遍性。(2)国家治理与国家审计。国家治理通过体制机制安排来协调利益冲突,国家审计则通过审计监督来降低受托责任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提高信息质量,协调和化解利益冲突。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审计源于国家治理的需要,服务于国家的善治,得益于国家治理的发展。国家的善治需要国家审计的推动,也促进国家审计的发展。(3)社会治理与民间审计。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报告。相关研究证实,自愿审计有利于降低股东与管理层的委托代理成本,体现了社会审计的治理功能。[5]社会审计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对上市公司的腐败治理具有抑制作用,[6]这说明民间审计在社会治理中在一定程度上能承担国家审计的角色,在经济建设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是国家审计的重要补充。(4)公司治理与内部审计。1999年IIA首次明确提出,内部审计是一种确认和咨询活动,为企业提供“增值服务”。2013年我国的《内部设计准则》也明确提出,内部审计有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增加公司价值。2014年10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实现审计全覆盖。在有限的审计资源下,国家审计可以借助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力量和成果,实现国家的良治。

社会范围创造的宏观价值和组织内创造的微观价值都需要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和公司内部治理来实现。审计“治理观”能满足这三种治理的社会需求,这三种治理又能推动审计的发展。无论是传统治理观,还是新兴的国家治理观,其最根本目的都是实现国家、社会和公司的有效治理。因此,“治理观”是审计产生的根本动因,具体关系如图1所示:

图1 审计“治理观”结构

(二)理论假设

从定义看,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支柱,国有企业治理属于国家治理范畴,对其实施监督是国家审计监督范畴。从性质看,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即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国有企业治理属于社会治理范畴,社会审计对其监督起重要作用。从行业本质看,国有企业属于企业,国有企业就是属于公司治理范畴,对其实施监督属于公司内部审计问题。因此,对国有企业执行的审计监督就是审计“治理观”下的审计监督。

1.政府审计介入治理有助于提升国有企业治理水平

从微观视角看,国有企业属于企业范畴,审计的介入治理能有效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当然,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国家的宏观调控,而政府审计介入治理国有企业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方式。纵观现有研究审计与企业治理水平的文献,大多是有关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方面的研究,而政府审计主要从宏观层面进行把控,更注重从体制机制层面发现、揭露和解决问题,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政府审计是央企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是其重要职责,[7]对央企治理机制的有效监控,可提升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能力。[8]从公司治理角度看,政府审计的介入治理对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具有先天优势。它是国家监督机关,没有收费、审计续约等压力,凭借其自身资源可更方便、更高效地开展延伸审计,有效治理管理层操纵盈余行为,增强会计信息透明度,提升会计信息质量。[9]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下,开展经济权力异化审计治理能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完成现代企业制度转变,完善治理结构,[10]61并通过监督效应、激励效应和溢出效应促进国有企业创新,提高其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11]政府审计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工作主要是通过“免疫系统”功能对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经营活动等进行监督,提高其治理水平,提升其经营绩效。

由此提出假设1:政府审计介入治理能够提升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水平,即政府审计介入治理与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指数呈显著正相关。

2.政府审计介入治理有助于督促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其生产资料归全民所有。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监督,促进国有企业保值增值,是政府审计的法定职责之一。这就赋予了政府审计依法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审计监控职权,督促国有企业贯彻落实政策,揭示问题,督促整改,释放改革“红利”,实现宏观层面的治理。政府审计通过对腐败的治理,为国有企业的健康运行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通过对国有企业权力异化的治理,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绩效;[10]57通过对国有企业高管的政治关联性对企业经营绩效损害的治理,督促国有企业健康运行发展;[12]通过对国有企业公司结构的治理,预防和警示经营中的风险,防范国有资产的处置、重组、并购等过程中滋生的国有资产流失,降低经营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抵御各种“病害”。[13]政府审计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治理是合理的,可以通过“扩大国家审计监督对象的广度,加强国家审计监督权限行使的力度,提高国家审计目标实现深度”提高审计覆盖面,按照法律法规移送相关违法违纪线索,查处并公布违规违纪金额。[14]可见,政府审计的介入治理能有效发挥“免疫系统”功能,感知风险,发出预警,揭示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国有企业健康运行的“免疫能力”,督促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由此提出假设2:政府审计介入治理能够督促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即政府审计介入治理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呈显著正相关。

3.政府审计介入治理与公司治理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互补效应

2018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标志着政府审计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中央审计委员会的成立,提升了政府审计的权威性,有助于对国有企业实施全面监督治理,提升其治理水平,督促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从政府审计视角看,政府审计通过预防、揭示和抵御治理功能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督促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既存在来自内部的道德风险、违法经营、监督缺位等,也面临来自外部的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市场变化等。政府审计的预防治理功能主要在于对违法活动和管理层产生威慑作用,对经营活动中的风险发出预警信号;揭示治理功能主要在于发现以权谋私、贪污腐败、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以及体制机制障碍、制度不规范、组织结构不合理等问题,降低国有企业腐败问题;抵御治理功能主要在于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寻找根源,对症下药,督促整改落实,完善公司治理。

从企业公司治理角度看,公司治理水平越高越有利于政府审计功能的发挥。政府审计介入治理最主要是对企业进行绩效评估,这实质是一种价值创造活动。当公司治理水平越高,公司治理机制之间的互动频率越高,高层管理人员越支持审计工作,[15]审计信息水平传递也越快,越有利于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同时,审计将评估结果反馈给企业,对企业管理层产生威慑作用,促使其完善治理机制,改善经营管理绩效。[16]

政府审计介入治理与公司治理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互补效应路径如图2所示:

图2 政府审计介入治理与公司治理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互补效应路径

由此提出假设3:政府审计介入治理与公司治理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互补效应。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数据

(一)研究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以中国审计署对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进行初次审计的2006年为样本基年,选取2010—2017年经中国审计署审计的央企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为确保样本的一致性和完整性,取被审计的央企A股上市公司当年“实际控制人”持续经营至今的为政府审计样本。其他相关数据来自《中国审计年鉴》《中国区域经济统计年鉴》以及国泰安数据库和巨潮咨询数据库等。

在样本数据处理过程中剔除了以下几类公司:一是金融行业公司。为保持样本的可比性,剔除与其他行业的核算方式较大区别的金融行业公司。二是母子公司重复上市。为了避免数据重复,剔除母子公司重复上市的公司。三是变量缺失公司。某个变量的缺失将影响准确性,因此剔除。四是ST公司。由于ST公司变化较大,不能保持可持续性,缺乏信息可靠性,也将其剔除。最终得到256个样本公司,1378个观测样本。

(二)变量选取与设定

1.被解释变量。学术界关于国有企业保值增值的权衡指标主要有经济附加值、托宾Q值、净资产收益率等。经济附加值反映的是企业短期财务指标,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需要通过企业未来各期创造价值来体现。净资产收益率主要从内部角度考虑企业价值,反映企业净资产的收益水平,并不能全面反映一个企业的资金运用能力。基于此,选取托宾Q值(TQ)来衡量公司的价值成长能力。

2.解释变量。(1)公司治理水平。目前,在公司治理结构上一般含有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监事会等4个维度,鉴于各管理层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扮演角色不同,在借鉴李维安、黄世英、陈莹等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17-19]根据指标的重要性、可计量、可验证原则,选取14项企业内部治理指标分别作为公司治理4个维度的指标,具体为:股东治理水平方面选取第一大股东持股比、股东大会次数、Z指数、S指数;董事会治理水平方面选取董事会规模、董事会会议次数、四大委员会设立数、独立董事占比;监事会治理水平方面选取监事会规模、监事会会议次数;经理层治理水平方面选取高管持股比、高管薪酬、高管人数、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同时,鉴于公司治理不同维度有较大差异,对公司治理水平有不同影响,按主成分析法对4个维度分别取第一大主成分作为各维度的治理指数,并对得分取平均值,作为公司治理水平指数(CGI)。(2)政府审计。借鉴蔡利提出的赋值方法来权衡政府审计介入治理程度,[20]即取样本当年接受政府财务收支审计及以后年度的赋值1,否则为0,并求和作为政府审计介入治理程度(Audit)。由于政府审计具有滞后性,根据政府审计发挥作用时间越长反而越弱的原理,以Auditt-1作为滞后一期的政府审计介入治理程度指标。

3.控制变量。为了确保研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在借鉴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企业规模、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发展能力等方面选取公司规模(Size)、公司投资水平(Invest)、资产负债率(Lev)、长期负债股东权益比率(Led/er)、总资产增长率(Growth)、存货周转率(Itr)等6个指标作为控制变量。

4.虚拟变量。选取行业和年度作为虚拟变量。

各项变量及其定义如表1所示:

表1 变量及其定义

(三)研究模型设计

在蔡利、李江涛等研究的基础上,[21]引入政府审计治理中介变量,将公司治理4个维度的14个指标按照主成分分析法合成一个公司治理指标(CGI),建立模型1,分析政府审计介入治理对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水平的影响程度:

根据假设1,预期政府审计的系数α1显著为正,说明假设1成立,表明政府审计能够发挥其“免疫系统”功能,提升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水平。

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引入政府审计治理中介变量,构建模型2,分析政府审计介入治理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影响程度:

根据假设2,预期政府审计的系数β显著为正,说明假设2成立,表明政府审计能够发挥其“免疫系统”功能,督促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在借鉴现有研究的基础上构建模型3,分析政府审计介入治理和公司治理水平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互补效应情况:

根据假设3,预期δ1、δ2和δ3显著为正,说明假设3成立,表明政府审计介入治理与公司治理水平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互补效应。

四、实证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从表2描述性统计结果看出,大部分企业托宾Q值主要集中在1~2,且标准差较大。政府审计介入程度最大值为3,说明有样本在观测区间内接受了3次财务收支相关审计,均值为0.565,则说明政府审计介入程度还不够高。从公司治理指数统计情况来看,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水平差距较小。公司规模方面,所选取样本的资产规模较大,且标准差较大。公司投资水平最小值-0.106,与最大值0.628相差较大,说明国有企业投资水平存在一定的差距。公司偿债能力指标体现了个别企业存在较高的负债,而整体债务水平较稳健。在企业成长指标则表明,企业发展能力存在一定差距,且发展较慢,甚至部分企业存在负面增长的现象。存货周转率最大值和最小值差距较大,标准差为15.012,这可能由于行业特征差异,存货存在较大差距。

表2 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

(二)回归结果分析

1.对国有企业治理水平影响的回归结果

从表3可以看出,在政府审计介入治理当年,政府审计介入治理程度与公司治理指数的系数为0.032,且在1%的置信水平上显著,这表明政府审计介入治理有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同理,从政府审计滞后一期的回归结果看出,政府审计介入治理在滞后一期依然显著相关,说明政府审计具有后续监督的作用。这验证了假设1,政府审计介入治理对国有企业治理水平具有显著正相关,即政府审计的介入治理有助于提升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水平。

从对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中可以看出,在政府审计介入治理当期和滞后一期,公司治理水平在1%的置信水平区间上与公司规模、资产负债率呈显著正相关,与长期负债股东权益比率呈显著负相关,这与Ha Lars Helge等提出的“公司有良好的治理结构,就能起到规模效应,资产与负债的管理水平也较高,绩效也能够较稳健”的观点一致。[22]此外,公司治理水平与投资水平、总资产增长率和存货周转率呈正相关,这表明政府审计介入能发挥其治理功能,有助于改善资产经营质量,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提升经营业绩。

表3 政府审计介入治理对国有企业治理水平影响的回归结果

2.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影响的回归结果

从表4可以看出,在政府审计介入治理当年,政府审计介入治理程度与国有企业价值呈正相关,但不显著。从政府审计滞后一期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政府审计介入治理程度与企业价值的系数为0.112,且在1%的置信水平上显著,说明政府审计介入治理有助于提升国有企业的价值,且政府审计功能的发挥具有滞后性,对介入的第2年产生正向中介效应。这验证了假设2,政府审计介入治理对国有企业价值具有显著正相关,即政府审计介入治理有助于督促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通过对控制变量回归分析,从表4分析结果可以看出,在政府审计介入治理当期和滞后一期,国有企业价值与公司规模、资产负债率在1%的置信水平区间上呈显著负相关,这与Qiao、Penghua和Fung、Hung-Gay等提出的“企业规模过大可能出现信息传递失真,导致‘规模不经济’,以及资本结构与绩效之间存在负相关”的结论一致。[23]国有企业价值与长期负债股东权益比率分别在1%和5%的置信水平区间上呈显著正相关,说明国有企业在政府审计的介入治理下,能够充分利用财务杆杠作用,提升经营绩效。国有企业价值与公司投资水平在10%的置信水平区间上呈显著正相关、与总资产增长率分别在5%和10%的置信水平区间上呈显著正相关、与存货周转率呈正相关但不显著,说明政府审计介入治理,能有效提升国有企业的经营质量,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率。

表4 政府审计介入治理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影响的回归结果

3.对公司治理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互补效应的影响

从表5回归结果可以看出,在政府审计介入期,政府审计介入治理与企业价值呈不显著相关,公司治理与企业价值在1%的置信水平呈正相关,二者的交叉项呈不显著正相关;在政府审计介入的滞后期,政府审计与企业价值在5%的置信水平呈正相关,公司治理与企业价值在1%的置信水平呈正相关,二者的交叉项在5%的置信水平呈正相关。这一结果验证了假设3,说明政府审计介入治理与公司治理水平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有互补效应影响,随着政府审计介入治理程度的增加,公司治理水平对国有企业价值的提升有显著作用;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越好,治理水平越高,越有利于发挥政府审计监督作用,从而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从对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中可以看出,在政府审计介入治理和公司治理的共同作用的当期和滞后一期,国有企业价值与公司规模、资产负债率在1%的置信水平区间上呈显著负相关,且其系数绝对值比单独政府审计介入治理对公司价值影响大,这不仅与前面的假设和验证一致,还进一步说明在政府审计介入治理和公司治理水平的共同作用下,对国有企业的价值影响更大。国有企业价值与长期负债股东权益比率分别在1%的置信水平区间上呈显著正相关,与公司投资水平、总资产增长率存货周转率呈正相关,说明国有企业在政府审计介入治理和公司治理水平的共同作用一下,提升了国有企业的经营质量,有效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表5 政府审计介入治理与公司治理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互补效应影响的回归结果

续表:

(三)稳健性检验

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稳健性检验:(1)将研究样本扩大到实际控制人为国资委的全部企业;(2)从内部角度选取企业价值,即以净资产收益率替代托宾Q值;(3)延长政府审计介入期,考虑政府审计的滞后性,将政府审计介入治理程度延长到介入第二期。

再次进行回归分析,结果显示:(1)在政府审计介入治理当期,托宾Q值和净资产收益率与政府审计介入治理呈不显著正相关;政府审计介入治理第一期,托宾Q值和净资产收益率与政府审计介入治理都在1%的置信水平区间上呈显著正相关;政府审计介入治理第二期,托宾Q值和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与政府审计介入治理在1%和5%的置信水平区间上呈显著正相关,公司治理水平与政府审计介入治理在1%的置信水平区间上呈显著正相关。(2)净资产收益率与政府审计介入治理的交叉项,在政府审计介入治理当期和第一期分别在5%和10%的置信水平区间上呈显著正相关,在政府审计介入治理第二期呈现不显著正相关。验证结果与研究结果基本保持一致,说明结果是稳健的。

五、结论与建议

本文基于审计“治理观”为视角,以政府审计介入为切入点,分析政府审计介入治理对国有企业治理水平和资产保值增值的影响程度。研究结果表明:第一,审计“治理观”是审计产生的根本动因。无论是传统审计动因观,还是近几年兴起的国家治理观,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实现“治理”。因此,“治理观”是审计产生的根本动因,也是政府审计介入治理对国有企业治理水平和资产保值增值产生影响的根源。第二,政府审计介入治理能有效提升国有企业的治理水平和督促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且这一影响具有滞后性,其滞后期影响比介入期更加明显。第三,政府审计介入治理与公司治理水平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有互补效应,公司治理水平越高,对政府审计的介入治理影响越大,越能有效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因此,要采取政府审计的检查、监督和评价手段,实现对国家、社会和公司的“良治”,充分发挥审计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和公司治理三大治理系统中的“免疫系统”功能。

第一,加强政府审计的审计监督力度,扩大政府审计的广度和深度。自政府审计对国有企业开展审计以来,虽然大部分国有企业都经过政府审计,但仍还有存在小部分没有被审计过,且只有少数接受过3次政府审计。因此,有必要加大政府审计的力度,在全面、彻底审查基础上鉴证经济受托责任履行情况,加大问责、直接或移送司法处理力度以及审计结果公告力度。同时,扩大政府审计广度和深度。一方面要求政府审计对于国有以及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起主导地位的企业进行全覆盖审计;另一方面要求政府审计范围不仅包含财政财务收支,还要审计与国有企业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增强绩效审计。

第二,提升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水平。高水平的公司治理对政府审计督促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具有互补效应。因此,应不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股权结构、正确定位政府的职能、规范董事会管理、强化监事会职能、提升经理层治理能力,形成各司其职、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营造让人正确做事的企业生态环境,达到“管住权力、解放人力、激发动力、提高效率”的目标。

当然,本文还存在着一些局限性。一是没考虑到未被审计的国有企业。研究对象仅为2010—2017年经中国审计署审计的央企A股上市公司。二是公司治理指标有待进一步完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治理会不断延伸,14个指标还不够全面。三是政府审计介入治理具有滞后性,本文研究滞后一期,检验滞后二期,滞后三期还有待继续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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