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的困惑

2019-05-30 07:26金山海事局
中国船检 2019年4期
关键词:国际海事组织决议案油水

金山海事局 郭 锐

在船舶“生涯”中,有不同日期的标注,如合同订立日期、钢板切割日期、龙骨安放日期、设备安装日期、建造完工日期等不一而足,相关国际公约又对不同的日期设定了不同的标准,有的需要追溯到现有船舶,而有的对所有船舶直接生效,如此给船舶安全管理、船舶检验和船舶安全检查带来了一定的困惑。笔者在工作中的一个案例,或许能给业界一些启示。

2019年4月,笔者在对停靠在辖区的某国籍“UN”轮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在检查证书时发现到该轮铺放龙骨日期为2004年12月27日。这一日期,距离油水分离器MEPC.107(49)决议案的2005年1月1日的生效日期仅仅相差了四天时间,心中疑惑陡然升起,遂决定将该轮的油水分离器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通过核查该轮油水分离器机身本身的铭牌钢印发现:该轮油水分离器生产日期为2005年1月。

再通过船舶防止油污证书确认核实发现:该轮油水分离器和油分计型式认可标准均为MEPC.60(33)决议案的老标准,前后出现了矛盾!也就是说,尽管该轮在MEPC.107(49)决议案的生效之前四天完成船舶龙骨安放的日期确认可以规避掉MEPC.107(49)决议案的新标准,但由于该轮油水分离器生产日期为2005年1月,则该轮油水分离器的安装到船的日期是不可能早于MEPC.107(49)决议案的生效日期,即该轮油水分离器的安装日期肯定是在2005年1月1日 之 后, MEPC.107(49)决议案的新标准对该轮的适用跑不掉,正所谓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

如这一判定成立,该轮必须予以滞留!据此,作为现场一线检查员立即将此情况报告了上级,但经后续讨论和研究发现:前述判定存在瑕疵!如果按此判定执行,将造成船舶的不当延误!

郭 锐2016年进入金山海事局工作,具有远洋轮机长资历。长期从事一线执法检查工作,累计参与船舶检查500余艘次,2016年度赴BV(法国)船级社学习半年,2017年通过A证考试并取得PSCO资格,并于当年获得A级验船师资格证,累计参与PSC检查60余艘次。

如果仅仅基于MEPC.107 (49)决议案的要求,上述的判定无误!因为该决议案的1.3.1段不仅明确了对2005年1月1日后安放龙骨的船舶需采用新标准,还针对2005年1月1日前安放龙骨的现有船舶明确了:如现有油水分离器需要更换的,并于2005年1月1日后安装上船的油水分离器必须采用新标准,而不是MEPC.60(33)决议案的老标准。如此概括为一句话:不论是新船,还是现有船舶,所有2005年1月1日后安装上船的油水分离器必须采用MEPC.107 (49)决议案的新标准。

但是,查阅国际海事组织海环会第52次会议后于2004年11月2日发布的MEPC/Circ.420通函,即关于MEPC.107 (49)决议案实施的通函中对油水分离器的安装日期的统一解释发现:在实施MEPC.107 (49)决议案时,针对2005年1月1日前安放龙骨的船舶,油水分离器的安装日期应理解为该设备的订购日期,而不是实际的装船日期!

也就是说,尽管该轮的油水分离器的生产日期和安装日期均在2005年1月1日之后,但结合该轮的龙骨安放日期可以推断出该轮油水分离器的订购日期在2005年1月1日之前,因此可以不必符合MEPC.107(49)决议案的新要求而直接沿用MEPC.60(33)决议案的老标准。

换而言之,前述的判定不成立,该轮的有关油水分离器未按照MEPC.107 (49)决议案标准的配备的缺陷也不具备构成要件。

考虑到相关国际公约是按照日期来实施的,因此船舶的各类日期,应融会贯通,不能仅仅基于某一个日期做出武断的判断,其中应特别重视船舶龙骨安放日期和设备安装日期这两个日期,并兼顾合同订立日期。

当今船舶的交船日期越来越短,这与船舶建造工艺的发展不无关系。如有的船舶在建造过程中会将部分结构,包括上层建筑的分段分包给其他厂商,这样就有可能出现诸如VDR(船舶航次数据记录仪)之类设备的安装日期早于龙骨安放日期的情况,即在船舶龙骨安放之前,上层建筑已经基本完工,上层建筑中包含的航行设备和通讯设备也基本安装到位。据此,如果直接按照通常的龙骨安放日期要早于设备安装日期来理解的话,会直接构成误判。

众所周知,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出台背景是基于1912年的“泰坦尼克”号客轮带来的惨案,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中有关船舶保安的新要求又是在美国“911”恐怖袭击之后各成员国之间达成的一致意见。所以,公约的每一个新要求均与特定的背景有关。只有深入了解公约背景,才有助于公约的正确理解。

以本文的案例为例,MEPC/Circ.420出台的背景是基于当时符合MEPC.107 (49)决议案的油水分离器产量不足的背景而放宽了实施时间的要求。

为了规避类似事件的发生,根据本人的工作经验,有如下建议。

一、注意公约之间的相互融会贯通

以本案为例:如果仅仅以MEPC.107 (49)决议案来判断,而忽略MEPC/Circ.420的通函要求,船舶将被滞留而造成不当延误。除了严重影响到船舶正常营运之外,也对检查机构的声誉带来不可挽回的影响。

孤木难成林!国际公约也一样,除了不同公约之间的相互影响之外,就同一条款的实施,国际公约在不同的时间段也会根据具体的实施情况做出具体的要求,因此建议要对公约本身条款之间,以及与其他公约之间的相互关系要厘清,做到融会贯通。

二、建议设立国际公约实施过渡期或积累期的概念

在MARPOL附则VI的实施过程中,国际海事组织的态度是强硬且不留余地的,这一点通过2019年1月1日在全球最有影响力的二大港口国监督组织(巴黎备忘录和东京备忘录)针对船舶燃油不符合标准而实施的签发警告函的做法可以得到证明。

但在有的时候,我们也可以发现公约的推进相对和缓,如国际海事组织在2015年对压载水公约引入的“经验积累期”的概念,籍此希望在公约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内,通过对公约实施的数据进行收集、分析和审议,来制定一揽子公约修正案来解决这些技术问题。并决定在经验积累期内,只要船方操作等都符合公约规定,主管机关不应对超越船方控制范围所引起的偶尔超标进行处罚。

结合本案,如能有过渡期或类似上述经验积累期的概念,无论是对航运业界,还是对主管机关而言,都是一个充分学习和系统化的机会,从而进一步推动公约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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