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在校大学生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方式的更加丰富,贷款消费成为了如今在大学校园里很常见的一种行为。有了这样的消费需求,很多的网络金融分期服务、借贷平台等贷款消费平台应运而生。然而当下的校园贷款消费发展趋势并不乐观,近些年出现了很多裸贷、以命抵债等极端事件,明确校园贷案件相关法律责任,有针对性地打击校园贷有关犯罪防御法律风险凸显重要。本文概括了校园贷的基本概念,分析了校园贷案件的特点和危害,分类研究了校园贷的刑法规制。
关键词 校园贷 诈骗 刑事责任
作者简介:于在洋,复旦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和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5.220
一、校园贷概述
校园贷,最初是指发生在大学校园、以大学生为发放对象的贷款业务。该种类型贷款发放初衷是服务于大学生助学和创业,是为了解决家庭困难的学生上学的必须费用。发展到今天,校园贷除了前述用途之外,还衍生出分期乐、趣分期等各种专门以在校大学生为对象的消费贷款、包括各种分期购物平台,还有一些会通过提供较低额度的现金办理提现业务。这些网络借贷平台中比较出名的有名校贷、投投贷等,可以看到,现在的校园贷除了用于大学生助学、创业以外,比较典型的趋势就是用于学生的日常消费。
一般情况下,我们看到“校园贷”是指“互联网借贷平台+大学生”,实际中“校园贷”不仅有网贷,还有分期购物,也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等民间机构或个人在线下从事针对大学生的借贷业务。因此,对“校园贷的”正确理解应该为线上、线下的“民间借贷+大学生”。
可以看到,校园贷出现的初衷是非常单纯的,甚至是具有公益色彩,提供为学生的上学费用,较低的贷款利率有效缓解了困难学生的家庭压力;随后的发展虽然略微偏离了最初的设想,但其出现为学生群体提供了解决了消费需求的选择,也不是一点好处也没有,毕竟作为已经成年的大学生,应该可以有一定的选择自由。但让人们预想不到的是,一系列校园贷恶性事件的曝光,校园贷受到了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律界、校园管理者和广大学生家长的热切关注。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明确提出用“停、移、整、教、引”五字方针,整改校园贷问题。
二、校园贷案件特点与危害
2016年3月,河南郑州一所高校,一个名叫郑德幸、2014 级的在校学生多次参与赌球后不能自拔,由于自己没有资金,就偷偷使用了28 名同学的身份信息,他利用同學的身份信息,通过各种网络平台非法借贷,贷款金额高达近60万元,这些贷款往往带来高息,郑德幸由此背上沉重的债务,根本无力偿还,之后被迫跳楼自杀。在随后出现了更为恶劣的“裸条”借贷,主要是针对女大学生,女大学生在网络借贷平台贷款时,会被要求手持身份证拍下裸照,并以此为抵押进行借款,当出现逾期无法还款时,就会被威胁在网络上公布其裸照,或将裸照发送给家人、朋友、同学老师等。之后,一系列校园贷案件爆发,引发社会各界密切关注、热烈讨论。这些案件暴露了校园贷所潜在的风险与危害,应当对其风险进行厘清和识别,有针对性地进行防范和治理,必要时刑法应予以应对。
综合分析校园贷有关案件,总结违法校园贷特点及危害如下。
(一)采取虚假宣传,诱骗学生借贷,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网贷平台往往会在其广告中进行夸大、虚假的宣传,比如很多的广告中都会有零首付、零利息、零担保、低门槛、放款快、分期偿还等宣传语,具有极大的诱惑力。如在长春某高校“校园贷”案件中,不法分子申某利用大学生身份,让高校学生申请分期贷款用于购买手机,申某向办理贷款的学生虚假承诺对学生给予一定报酬,并信誓旦旦告知学生,贷款根本不需要学生偿还,而是由申某自己负责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受害学生在分期贷款购买手机后,将所购手机交给申某或其指定人,申某往往给受害学生偿还一期或几期贷款后便开始隐匿,之后受害学生根本找不到申某,而本身根本不具有偿还相应贷款本息的能力。实践中,此类受害学生往往相互熟悉,容易形成共同的受害群体,在巨大的资金压力下,受害人非常容易情绪激动、不辨是非进而采取集体上访等激进行为,极易诱发群体性事件。
(二)高息借贷,遭遇暴力催收,易引发个人极端事件
对于一些急于用钱的学生,贷款机构往往通过加收“手续费”“担保费”等形式,变相提高学生贷款成本,加重学生还款负担。较高的贷款利息对借款人形成了较大的偿还压力,一旦不能按照约定时间还款,放贷人就会采取恐吓、威胁、殴打等方式对学生或其父母进行暴力讨债,巨大的精神压力会导致部分学生采取自伤自残,甚至以跳楼、吞药自杀等极端方式予以应对,产生恶劣社会影响,不仅危害金融管理秩序,更重要的是给涉世未深的学生带来了极大压力、从而对学生的家庭产生剧烈影响、导致校园安全和社会治安产生了极大的破坏。
(三)违规借贷,扰乱金融秩序,影响大学生资助信贷体系建设
“校园贷”平台公司应以助学贷款名义帮助家庭困难学生继续学业为宗旨,多数学生以助学名义借款,却将资金用于苹果手机、电脑等高消费商品。这种监管缺失直接对审核严格的平台公司形成了冲击,造成资质较好的平台公司退出“校园贷”市场,最终形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如果任由这种局面继续发展,将严重扰乱“校园贷”金融秩序,最终导致经济困难学生无法得到金融助学支持,本应接受资助的经济困难的学生也无法继续完成学业。
(四)盲目借贷,不计危害后果,影响大学生征信信用体系建设
在校的很多大学生都是第一次独立接触社会生活,一般对新鲜事物充满好奇感,且面对生活中的种种诱惑会很容易产生攀比心理。但是由于还没有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消费观,还没有辨别是非的能力,加上部分大学生会考虑到向父母索要生活费容易被父母责怪,他们一般就会盲目地选择贷款。我国的个人征信数据在网络借贷平台公司之间无法互通,很多学生会利用这样的漏洞,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贷款,而借款额度常会达到几十万元。由于国内征信体系不健全,不能对贷款学生完成尽职调查,既要发展业务,又要花费大量精力追讨借款。为维护自身权益,平台公司也会通过合法渠道追讨欠款。一旦贷款追讨不回来,可能对学生征信造成影响,对大学生完成学业、就业以及今后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在校大学生要提升自我保护能力,主动学习金融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主动了解校园贷的基本特征和常用手段,增强金融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三、校园贷案件刑事法律规制评析
常见校园贷案件发生在校大学生在互联网或代理机构申请贷款时,被骗取保证金、担保费、手续费等情形。还有少量学生或假借学生名义的人,骗取网贷平台资金。其中以“裸贷”影响最为恶劣。对于此类现象,我国刑法有着明确规定,因此,如果大学生遭受到不法威胁或不法侵害,就要通过合法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所以在遇到这样的情况时,应当合理利用法律条文,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我国刑法规定中还没有关于校园贷的罪名,只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高利转贷罪。我国法律规定原则上是民间借贷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超过了法律就不予保护。但是这仅仅是利息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并不构成犯罪。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校园贷期间往往会伴随着暴力催债、公布贷款人的裸照等行为,会对贷款人的隐私、人身安全造成侵害。综上,将以非法手段催收校园贷的行为直接纳入刑法,设立校园贷相关罪名和相关处罚是非常有必要的。
校园贷涉及比较典型的罪名有如下。
(一)最为常见的是涉嫌敲诈勒索罪
非法的校园贷常常意味着高息,当学生无力偿还的时候,那些非法的校园贷平台控制人往往会用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向学生催收这些高额的债务,采用暴力或以暴力语言等相威胁。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多次勒索他人的财物,这种行为本身就属于敲诈勒索,构成敲诈勒索罪,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有关规定。
(二)“裸贷”行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校园“裸贷”行为中,当案涉女大学生无力偿还贷款时,加害人有的会将受害人的裸照、视频放在互联网等公共空间上广泛传播,达到一定数量、次数的,加害人就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其中,如果女大学生制作、传播裸照或视频的数量达到法定要求或是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其虽为受害人,但是她的行为也将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还有加害人会在网上论坛、贴吧中,公开表示自己有资源,并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添加联系方式后,加害人就会对受害人的裸照、视频进行报价兜售,这种行为就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而有的加害人,则是要求还不上贷款的女大学生进行“肉偿”,也就是通过提供色情服务来挣钱偿还贷款。这种情况下,加害人应定性为介绍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具体罪名则要看其是通过采取什么样的行为来实施。如果只是帮助女大学生与人牵线搭桥则考虑定性介绍卖淫罪;如果采取有组织有计划的组织女大学生进行卖淫,则考虑定性为组织卖淫罪;采取暴力手段强迫卖淫的则考虑定位强迫卖淫罪。“裸贷”这一行为在实际操作中必然会违反很多刑事法律规定,触犯多种罪名。
(三)以贷款之名、行诈骗之实,涉嫌诈骗罪
以校园贷进行诈骗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向在校大学生推送贷款广告,主要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广告轰炸,常常冠以无息免担保、快捷方便等字眼诱导学生贷款。等学生办理贷款的时候,则采取并要求学生缴纳一定数额的“手续费”,或者叫做“保证金”“管理费”等费用,一旦收到学生缴纳的款项后马上将其“拉黑”,彻底消失,让学生再也无法与之联系;另外一种则是利用学生找工作的急切心里,以所谓“职业培训机构”的名义举办职业指导讲座,为了骗取学生信任,极大吹嘘培训效果,鼓动学生签订合同,强调自己如何如何能提高各项技能,然后贷款公司堂而皇之的出场,以各种优惠诱导学生贷款支付学费;以上这两种行为均符合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即: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让受害人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了错误出分,应当以诈骗罪进行定罪处罚。
(四)构成合同诈骗罪
在校园贷引发的诸多案例中,还有一部分是大学生向加害人公开其身份证,放贷人利用其身份信息进行银行贷款等,使部分大学生身负巨债。这种情况的发生主要是加害人以承诺给学生还款、同时给学生一定的好处的方式,让学生自己在贷款平台注册并分期付款购买相关物品,待购买的东西套现后,加害人就玩起了失踪;更有恶劣的是加害人非法获取了学生的身份证号、学生证号等信息后,冒用学生有关信息签订、履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借款合同,以虚构事实际上是骗取物品和錢款,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考虑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合同诈骗罪。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第5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2]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8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
[3]朱晓彤.“校园贷”犯罪现象透视与对策[D].安徽大学法学院,2017.
[4]武长海.P2P网络借贷法律规制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
[5]张明楷.论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失[J].中国法学,2005(5).
[6]刘宪权.论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两面性”[J].法学家,2014(5).
[7]速途网.揭秘大学生校园借贷乱象[EB/OL].(2016,08,30)[2019,04,08].中关村在线网,http://news.zol.com.cn/601/6017996.html.
[8]中国经济周刊.揭秘女大学生裸条借贷[EB/OL].(2016,07,05)[2019,04,08]. 央广网,http://society.cnr.cn/tpjx/20160705/t20160705_5225911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