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检警关系是刑事诉讼关系的基本内容之一,我国检警关系长期面临着配合不足、监督不力的困局,难以有效打击犯罪。在捕诉一体化的大环境下,有效的解决了检察引导侦查不统一的问题,进而进一步有利于检警关系,提高诉讼效率和案件质量。
关键词 检警关系 捕诉一体 有效协作
作者简介:卢丹芬,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5.163
一、我国的检警关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世界上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的关系有检警合一和检警分离两种模式。在我国,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是平等诉讼主体,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是 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互相配合。但是这往往在司法实务中以此作为推诿的借口,已经长期深远的影响案件的效率和质量。具体存在以下的问题:
一是检察机关引导存在内部沟通不畅。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具体引导工作还要具体落实到检察机关内部的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在捕诉一体化之前,检察机关内部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刑事案件报请逮捕这一阶段,而公诉部门负责批准逮捕后或者审查起诉这一阶段。由于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对案件的着眼点和重点不同,比如侦查监督部门只要能定罪就行,而公诉部门不仅要构罪,而且要每笔事实都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显然公诉部门的要求更高。但是案子到了公诉阶段,则很多调查证据的取证已经过了最佳时效,大部分证据尤其是现场第一证据都已灭失,导致大量案件只能以证据不足作存疑不起诉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认定事实减少。另外,由于不同的经办人对案件事实的看法不统一,导致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的观点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比如会出现逮捕案件最后作了存疑不起诉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导致检察机关的引导侦查的统一性差,甚至存在矛盾,進而影响案件质量。
二是目前各地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普遍建立合作机制。但是这种机制仅建立在《会议纪要》上,但是往往会议纪要也就一年或者二年开一次,以及偶尔大要案的时候两机关联系一下。导致目前的合作机制出现联系少、沟通少,对普通案件并未起到关键作用。
二、捕诉一体化改革给检警关系带来的变化
目前,检察机关进行捕诉一体化改革,现在大部分检察机关完成了该改革。捕诉一体化制度指的是对于侦查机关的案件,由检察官一人完成案件从审查提请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立案监督、审判监督职责的一种办案模式。经实施以来,捕诉一体化对检警关系带来全新的变化。
1.进一步完善了检察引导侦查制度。捕诉一体化之前,侦查监督和公诉二部门各自独立,由于办案思路的不同,对侦查机关的引导会出现前后不一致等各方面不利的一面。捕诉一体化之后,侦查监督和公诉均是同一名检察官,那么在办理案件上对外能够达到统一,在侦查监督的时候,就可以按照起诉的标准引导侦查机关全面的提取在案证据,可以有效避免到了公诉阶段再去取证时,证据已经灭失等问题。
2.强化侦查监督阶段完善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捕诉一体化之前,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是不同的承办人,对侦查机关的监督也是不全面、分段式。现在捕诉一体化之后,则可以实现从始至终的监督,对侦查机关的违法等行为,可以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及时建议。
3.减少了检察官个人的办案量,适当改善了以前检察官案多人少,疲于应付案件的局面,让检察官有更多时间静下心来仔细分析案件,认真办案。
4.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提前介入侦查制度。针对疑难复杂案件,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建立了提前介入制度。该制度是指侦查机关对正在侦办的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时,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或者应侦查机关要求指派人员参加相关工作,并对取证方向、程序、事实认定、适用法律以及侦查行为是否合法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制度。该制度往往在侦查监督也就是报捕环节。按照前文所述,由于侦查监督部门的检察官与公诉部门的检察官的着重点不同,往往导致提前介入时未着眼于起诉的标准,而导致提前介入取证的方向、提取不够全面。但是捕诉一体化之后,尤其曾在公诉部门的检察官,则可以在报捕阶段,一开始着眼于起诉的大格局,全方位、多角度、全面的提取引导侦查,在实质上提高提前介入的效率和办案质量。
三、良好的检警关系的必要性
(一)可以提高刑事诉讼效率
检察官一开始开始就以起诉角度及时引导侦查人员更加全面的调查取证。一是避免了重要证据因错失时机而无法取证,保证了及时批捕。检察人员可与侦查人员及时座谈、沟通、协商,从而减少沟通中的误会,大大提高效率,减少证据不完善、不及时问题而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存疑不捕、存疑不起诉的发生。二是避免了已经逮捕的案件没必要地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三是可以降低案件退查率,缩短提起公诉的时间,进而大大提高诉讼效率。
(二)有利于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互相监督
捕诉一体化之后,一名检察官负责案件的始终,检察官对案件从批准逮捕到审查起诉阶段都比较熟悉,进而有效的实现对案件的监督。除了在监督中加强协作外,还可以更全面、更有效的监督,从被动变为主动监督、从事后监督变为事前监督。
四、捕诉一体化改革后进一步优化检警关系
(一)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监督
比如扩大检察建议的影响力,如果侦查人员拒绝执行或消极执行检察机关的意见,检察机关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发检察建议侦查机关,以保障检察机关各种建议得到有效执行;检察机关充分运用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对侦查机关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非法证据进行排除。
(二)进一步强化提前介入侦查制度
在捕诉一体化之下,同一个检察官办案,有效解决了检察内部不统一的问题,则可以进一步统一明确引导侦查的案件范围。
一是明确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的制度。信息畅通、及时沟通能够保证检察机关及时提前介入案件。解决此问题,可以尝试建立案件报备制度以及建立联络员制度,一方面侦查机关将立案、撤案及强制措施等情况及时通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设置联络员制度,根据报备情况,了解案情后,经报检察官以及检察长后可以及时做出决定是否提前介入案件
二是进一步强化提前介入制度。检察官提前介入侦查,主要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提出意见,使影响定性的证据特别是容易灭失的证据能及时固定,使每个犯罪嫌疑人都至少有一笔犯罪事实被查清,应审查全部证据材料。捕诉一体化改革后,检察官可以一开始就着眼于起诉的角度,更全面的指导案件侦查,比如通过旁听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参与案情分析会,解答法律适用方面的困惑,引导侦查人员按起诉标准及时全面收集证据。优点就是可以破除之前侦查监督部门与公诉的意见偶尔会不统一的局面,使案件效率更高,更有利于保证案件的质量。
(三)进一步优化检警合作信息平台、推广公检法一体化协同办案系统豍
所有刑事案件, 都录入检警信息平台并完整记载处理该案件的全部过程。进一步推广公检法一体化协同办案系统,一个案件的从立案、破案经过、是否提起公诉、法院审判情况均可以查询,进一步方便侦查机关了解其办理的案件的处理结果,更加有利于侦查机关有的放矢,另一方面,为办案提供办案线索。
(四)建立合作办案机制
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各成立专门的部门或者独立的联络员建立实行互相定期联系制度,在重大案件时,两机关建立定期联席商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会议中就办案中的普遍性问题和疑难个案进行讨论探讨,进而适当时候达成共识。
在捕诉一体化的大环境下,对于检警关系来说 ,是一次质的飞跃,既解决了检察内部引导侦查不统一的这一局面,更有利于监督侦查机关,进而提高诉讼效率。
注释:
贾治辉,孔令勇.检警协作模式抑或检警协助模式[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