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大众舆论对于司法审判的关注度逐渐升高,司法案件进入公众视野,在大众心里也就对该案有了具体的认识,在一个司法案件的传播过程中,正是由于每个人心理认知的不同,进而不同的看法就会相应而生。在中国国情当前的大形势下,不知法、不懂法、不学法的人太多。有时社会上对于司法公正的要挟也恰恰是一种无知与法律的对立。司法审判可能确实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但是司法制度的逐步完善,将使司法公正进一步显现,因此社会舆论的良性引导也变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 司法公正 舆论 司法制度 良性引导
作者简介:温颖,河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5.156
当今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影响愈演愈烈的大背景下,如何利用好社会舆论和平衡好司法公正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话题。只有建设完善的法律体系,完善法律制度的建设,维护宪法与法制的权威,保障法律的公平和独立,才能在司法公正这道最终防线下维护群众利益。法的价值本也应该如此,但社会舆论已产生了异乎寻常的影响。由此而知,建立一个有效的机制化解舆论与司法的矛盾冲突,弱化舆论中不良思想所造成的消极因素在当前国情下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的概念
沃尔特·李普曼《舆论学》作为社会学大亨则认为“舆论基本就是对一些事实从道义上加以解释和经过整理的一种看法。”舆论极具主观性,但是不可否认舆论又是社会存在的一种反映。每个人的舆论都带有非理性的成分或主观臆断性。在基本事实中的反映也是极其复杂的。
自上而下的社会舆论最常用在文字出现以前,最为常见的是口头传播,如谣谚,此外还有一些辅助手段比如结绳、画图、雕刻、烽火等。但在文字出现以后,舆论传播的形式更加多种多样,其速度和频率也逐步提高。所谓自下而上,就是公民自发的整体上对于某一事件的诉求,并由基层传至高层的一种社会舆论传达。汉书有言:“眼上号令不顺于民心,则怨谤之气发于歌谣。”或是先秦之时的采诗观风制度,监察人员也会定时上奏民情舆论,在古代之时,交通极为不便利,言语不通信息交流不发达,但统治者尚且重舆论听民情。可见,社会舆论一旦扩散,其造成的社会影响是统治者也十分惧怕的。
一个国家的司法公正是国家公平正义最后的防护网。法律为最低限度的道德,理应被遵循,并且司法公正是保证一个国家正常运作的重要因素。古代官衙明镜高悬,击鼓鸣冤。如今法院司法天平,不偏不倚。这些都是司法公正的符号,也是人们伸张正义的场所。司法公正其实是法律公正中的一个子概念。“司法公正是指审判人员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司法公正是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从而实现案件公平正义的审理。英国著名教授诺特分析了舆论对司法公正本身的变化以及读者自身可能产生的变化。甚至根据研究数据建立了理论模型。验证其理论成果。国外一般都将传媒视为公民自由言论的延伸。在国外有藐视法庭罪和相关限制令。这些都是国外平衡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的相应手段,司法主体、司法手段是否公正始终是备受关注的话题。程序公正,本身是法律制定的约束执行人以及相关参与人的行为,其在刑事诉讼法中体现的尤为明显。该项原则,是将公权力的确定划分、拆解成为若干部分。法,是唯一可以信奉的正义。
程序正义是唯一可以量化的正义,例如检察院的监督,以及公安及检察院的补充侦查,都代表各项监督以保障程序公正。这样才能使公权力无法为任何人谋取个人利益,这时的司法才是最为稳定和公正的。实体正义,即结果的正义。就是指司法活动就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所处的裁决和处理是公正的。在我国当下国情来看,国民及司法机关往往更加看重案件结果的公平正义。这大概与我国嫉恶如仇,重义轻利的社会风气有关系。但是,法律明确规定,即使为犯罪分子,其人权也是需要保护的。随着法制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逐渐认识到实体正义并非唯一追求。因此,现在法学界较为一致的观点也是,在必要的情况下,程序正义优于实体正义。
二、“李天一案”中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从民诉法和刑诉法可知,检察院的监督过程贯穿于整个司法活动的始终,包括判决书生效后的再审,也是在一定条件下检察院加以启动。在程序法与各个监督机关监督下,也许公正并不能完全被保障,社会舆论作为人民发声必然成为强大的监督武器。然而,我们必须要了解,公正对于每个人的定义都不尽相同,司法正义与社会正义终究是存在区别的。在舆论压力不断挑战司法权威的一个个实例之下,我们要不断反思,究竟是因何如此?其实从“李天一”案当中,我们不难看出有舆论绑架司法,矫枉过正的嫌疑。但我认为在司法过程中,也就是案件尚未作出判决时,舆论不应当过多的干涉司法程序,这影响了司法公正。
在我看来由于其身份原因,媒体及网络给予的关注度过高,媒体的报道也充满了偏见。在舆论压力的面前,由于公众人物,群众给予的期待相比之下要高出很多,导致法官更加谨慎,量刑偏重。由于李天一在被捕时还属于未成年人,按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的规定,对于此案应当不公开审理。但是在事件发展的态势当中,我们也不难发现,媒体已经出现了过渡曝光的行径,所谓的不公开审理其实也早已失去了原本对未成年的保护意义。其姓名在第一时间就已经被披露。并且,对于该案件铺天盖地的报道,大多来源于娱乐、八卦等追求影响媒体。由于李天一为李双江和夢鸽之子,导致该案件竟然成了娱乐媒体博人眼球文章。不得不说,娱乐媒体的逐利性促使其夸大宣传该案,进而对社会舆论走向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当舆论和媒体一边倒的支持陪酒女杨女士时,梦鸽与其律师的努力其实是徒劳的。但我们作为一名法律人,却可以透过这件案子看见其实质。从某种程度来说,李天一一案彰显的是中国司法中可叹的一面,中国的司法正在民意所绑架。李天一的特殊身份给了他不公平的待遇和巨大的舆论压力。再来看本案原告杨女士,从一开始就向媒体大众展示了一个弱者的姿态,其中包括被害人的白领身份或处女的事情,但最终被推翻。但这些虚假的事实,足以掀起一大波舆论对于李天一等人的攻击。原告一直试图丑化李天一的形象,其实不难看出动机,他在试图利用媒体挑动当今社会民众仇富仇官的心理。李家的辩护律师曾说:“在如此强大的舆论强权下,李家是绝对的弱者。”司法本应主动保护弱者,可在舆论压力的胁迫下,为了稳定司法不得不重判李天一。纵观近几年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很多都是死刑立即执行的。尽管现在当前法制阶段对于死刑的存废仍然存在很大争议,但是纵观其他国家的司法历史的轻刑化趋势,我国刑法的程度应当是愈来愈低的,尽管对于我国当前的情况来说无论是民众意识还是社会治安都不具备即刻减少刑罚的环境。对于该案来说,其实在我们被媒体报道耳濡目染时内心已经认定了李天一的犯罪事实。如果该案不重判,人民群众就会认定为是司法不公,但对于该案的案件事实来说证据并非清晰足够到排除合理的怀疑的程度。讲述了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作为社会公正法制的基本要求,应当如何协调二者关系并找到平衡点,并妥善利用社会舆论规制司法权力,避免司法腐败,让司法与法治更有尊严。
三、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约翰·罗尔斯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正如正义是思想的首要美德一样。”公正是儒家文化源远流长经久不衰的根本,然而何谓公正?公正即正义的论题是不够准确的。公平是正义的一个构成特征。因此,人们必须依靠集体行动。为了满足这种道德责任一个基本的秩序,保证公正的情况下,必须公正的创建一个政治共同体,在这样的机构帮助下,个人可以共同满足在尽可能最好的方式来履行责任。这也就是说,公正属于正义,公正是司法活动最为重要的价值构成。在整个司法过程中,包括侦查、审判、执行的各个阶段里,都应当让公平正义的监督贯穿整个活动过程
从民诉法和刑诉法可知,检察院的监督过程贯穿于整个司法活动的始终,包括判决书生效后的再审,也是在一定条件下检察院加以启动。在程序法与各个监督机关监督下,也许公正并不能完全被保障,社会舆论作为人民发声必然成为强大的监督武器。然而,我们必须要了解,公正对于每个人的定义都不尽相同,司法正义与社会正义终究是存在区别的。在舆论压力不断挑战司法权威的一个个实例之下,我们要不断反思,究竟是因何如此?司法之权威和信任有赖于司法的独立性,但是暴露在社会关注焦点的案例却因为舆论的不断介入而产生了质变的影响。司法公正本身是一种追求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体,法律作为最低限的道德,与社会舆论显然是有明显偏差的,二者在一定形式必然会出现针锋相对的态势。“在现代法治国家社会舆论已成为一种谁也无法漠视的、谁也不敢小看的监督力量,传媒为主要形式的社会舆论作为‘第四种权力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影响日益强化,在国家监督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对人们的生活产生着越来越大的影响”。
然而,我们却发现,司法公正这道屏障在社会舆论面前偶尔也显得力不从心,甚至在某种情况下,出现了舆论高于法律的现象。舆论情绪席卷而来,喧宾夺主成为司法公正的主人。司法权力不够独立而至使其运作不够独立性、理性、日常性,进而其结果也必然使案件审理有失偏颇,助长舆论之风,这也使得社会舆论影响司法公正的事件不断发生。但我们也不能否认,社会舆论这把双刃剑也监督了司法权力,使其暴露在舆论监督的阳光之下,社会舆论究问着司法,防止司法腐败和司法专治的出现,将政府或其他权力运作者的暗箱操作竭力排除,这为司法权力的良性运作起到了不可忽略的作用。司法公正的一个极为主要的前提就是司法独立,一个国家能够实现司法公正就是依托一套完整的司法制度以及与之相匹配的法制精神。
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是带有一定漏洞的。而人们的意识往往基于社会存在随着时代同步发展,所以社会舆论的监督本身可以促使法律得进步。但是也有人说,社会舆论的参与者本身素质是决定其对社会公正是否起重要作用必要考量指标,即参与者是否具有基本法治理念和程序观念。多数人的民主并不代表公正,人们面对一件事实的价值判断都不同,法官也是如此。法官有程序法律加以规制,而社会舆论在我国当前并没有规定加以规范,因此民粹意识很容易对司法公正产生要挟。所以社会舆论这把双刃剑本应当两面观之。
社會舆论对司法公正有其消极影响。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言论自由,当然,言论自由是社会舆论的前提。但是,言论自由必将带来信息的杂乱与广泛,社会中每个人思想层次不一致,同一事实,经过自己的主观加工必然造成民意的狭隘,使得群体极化。大众听到或看到的信息被认定为自己的态度,形成了一种假民意,使得社会舆论丧失其合法合理性,偏激的言论更具有不可控态势。激化了事件矛盾,导致了多数人的暴政,促使司法公正不得不朝向民意,偏离法律。
参考文献:
[1]沃尔特·李普曼著.阎克文、江红译.公众舆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22-23.
[2]汤姆·L·彼彻姆.哲学的伦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22.
[3]张羽馨.舆论监督不能危及司法公正[J].传媒观察,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