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慧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2017级硕士
从《“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关于“无废城市”含义的详细阐述中,可以看到无废城市的关键在于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条第一款中提到“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要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这一条实际上已经完全覆盖了“无废城市”中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发展理念。因此,可以说在中国当前的社会背景下,发展“无废城市”,关键在于要保障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实效;但从人类的终极命运角度来说,无废城市的关键在于资源的循环利用。
首先,是否有必要对“无废城市”单独立法?
如上所述,“无废城市”的内涵实质上已经包含在中国其它现行有效的法律之中,因此对“无废城市”单独立法没有必要。要促进“无废城市”的发展,在法律层面的关键点在于如何保障相关法律,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的实效。要保障一部法律的实效,需要其一是法律本身要符合法的谦抑性;其二是要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其三是要完善法律责任。
之所以要符合谦抑性,是因为法律毕竟只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之一,如果运用其他规范手段如道德、社会政策等可以达到高于法律调整的效果, 就没有必要采取法律手段,这样既浪费立法、司法资源又无法达到良好的调整效果。而加强法的可操作性,是由于一部法律要有实效,首先要在实践中得到有效的实施,这就要求法律条文的操作性强;而法律条文操作性强的基础在于其所蕴含的法律规范的完整性以及法律关系的明确性,具体来说就是法律规范应当尽可能完整地包含事实构成、行为规定和法律后果,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要明确。法律责任实质上就是法律规范中的法律后果部分,法律责任增强法律条文操作性的同时,可以直接强有力地保障法的实效。
其次,由于“无废城市”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所以调整相关的社会关系时,鼓励性、促进性的规范会占较大的比例。若一部法律当中存在过多鼓励性、促进性的法律规范,法律的实效会严重受到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当用法律来调整鼓励性、促进性社会关系时,可以将其转化为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激励措施,用政策等社会规范进行调整会更加经济、更加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