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风险防控在合同管理中的应用探析

2019-05-23 10:45孙淑娜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9年8期
关键词:合同管理财务风险防控

孙淑娜

[摘 要]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中,社会分工日渐细化,企业各相关主体之间签订合同的数量逐步增加。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平等主体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等),也可以说,只有当事人在合同中做出合法的意思表示,法律才能认可合同的有效性,反之企业经营活动将面临很多风险因素。基于此,本文探讨了合同管理中的预防税务风险、资金风险与财务核算风险防控,并提出了财务人员应积极拓宽知识储备,将财务风险防控充分融入合同管理中,从而实现“业财融合”。

[关键词]财务风险;防控;合同管理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9.08.014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9)08-00-02

0 引 言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平等主体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等)。为规范各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优化资源配置,企业在合同管理中需进一步加强风险防控。合同管理分为合同订立和合同履行两个环节,在合同管理中,除了技术风险外,财务风险对企业经营的影响较大,而财务风险又跨越合同管理的订立和履行两个阶段。为了将财务风险防控充分融入合同管理中,最大限度地防范合同管理环节的潜在风险,本文从税务风险防控、资金风险防控与财务核算风险防控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1 税务风险防控在合同管理中的应用

1.1 发票开具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是我国增值税实施细则对纳税人的划分,两种纳税人在发票开具、税率使用等方面有不同的要求。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不同的业务类型,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税率分别为16%、10%、6%等),购买方可以依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正处于试点推广阶段,税率为3%。购买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部分行业可以自行开具外,通常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代开业务。购买方取得销售方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发票上的进项税额,但可抵扣进项税税率为3%。

无论销售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要决定所开具发票的类型和税率,而发票类型和税率最直接的体现是购买方可抵扣进项税额。为防范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风险,企业在合同中应明确销售方提供发票的类型、税率和合同价款是否包含增值税。同时,发票类型和税率也是合同谈判阶段需要充分考虑的因素,只有建立在这两项因素的基础上,合同报价的分析、评定才有意义。另外,由于当前实施“以票控税”增值税管理办法将直接影响进项税抵扣,因此合同中需明确约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送达时间。

1.2 不同业务价格

在实际经营工作中,有时会遇到既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提供服务的销售行为,或者一份合同中包含几种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或服务。我国税法对此种情况的界定标准如下:对于一个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的,界定为混合销售;如果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是销售货物,那么对全部业务按照销售货物征税,否则征税标准按照提供服务实行。针对部分特殊行业,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具体规定,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在第11号和在第42号公告中,对纳税人销售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电梯和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可以分别核算货物和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其他项目的混合销售仍然延续以前政策。对于合同中包含几种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或服务,如果纳税人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的销售额,那么可以针对不同销售额适用不同的税率,否则一律从高适用税率。总而言之,对销售方而言,不同的业务在合同中应体现不同的价格,以便有效降低销售方的税负。同理,对于购买方而言,可以有效降低自身采购成本,同时也可以进一步明确所供货物的具体价格,避免供需双方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

1.3 “三流一致”

“三流一致”指物流、资金流和票流要求一致。在过去公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案例中,部分企业在接到税务部门下达的虚开通告时,尚处于不知情状态,在历经税务部门的调查取证后,发现这些企业并不是故意虚开通告,之所以被卷入虚开案件,是因为合同管理中忽略了相应的风险防范。针对虚开发票风险问题,企业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防范。

(1)详细核实交易对方、发票开具方和款项收付方的身份。在正常交易中,交易合同的双方即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方和收取方,也是合同款项的收付方,在合同审核时,要仔细核实以上信息是否一致。

(2)完善交易各方的法律关系,使之符合“三流一致”的要求。企业在合同审核中,如果发现交易各方关系不满足“三流一致”,相关部门应首先向交易对方提出异议,要求交易双方与取得方保持一致;付款环节一旦出现委托付款等特殊情况,建议委托方和受托方分别出具书面文件说明,以确保合同中物流、资金流和票流保持一致。

1.4 专用收据的使用范围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往往会与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业务合作,针对这些合作内容,企业需要界定合作业务是否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责范围。因为行政事业单位专用收据使用范围仅限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对于超出职责范围的经营性业务,如宣传、培训等,不允许其使用专用收据,而应比照企业经营,向购买方提供符合税法规定的正规发票。

2 资金管控风险防控在合同管理中的应用

2.1 付款时间

合同中应有明确的付款时间,如果没有具体约定,可能会造成购买方违约,导致销售方主张权利时陷入窘境。例如,在一项合同中,购销双方约定“货到及时付款”,在合同执行中销售方认为购买方没及时付款而出现诉讼,诉讼根源在于准确界定合同中的“及时”二字。“及时”一词只是定性的概念,而非定量的约定。因此,合同中的词语应尽可能表达准确,多用定量词语,避免因为内容界定不清引起双方争议。

2.2 付款条件

针对工程合同,在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付款条件时,需考虑非正常因素。经常使用的付款条件是“工程竣工后”或“工程验收合格后”,这种付款时间的约定看似有效,但其必须在正常情况下才能使用,一旦出现非正常的外部因素,再依照本合同执行付款,难免使承包方受到无辜牵连。非正常外部因素包括各种自然因素,也包括由第三方原因导致工程不能及时验收的因素。因此,企业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双方应准确约定付款条件,例如“工程验收合格后10日內付款,如果工程未及时验收非我方原因所致,则在本工程达到验收条件后10日内由发包方予以结算付款”。

2.3 保证金

工程合同往往需要对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进行约定,约定包括交纳、留存、返还程序和时间,尤其要明确约定返还程序和时间,确保工程结束后,及时收回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

3 财务核算风险防控在合同管理中的应用

对企业来说,业务与财务是最基本的两方面,尤其在以“业财融合”为目标的现代经营管理中,要真正实现这一经营目标,财务人员要立足专业,不断丰富生产、经营等业务知识,不仅要掌握生产工艺,还要熟悉公司经营。合同是生产、经营的基础,合同管理环节的财务核算是实现“业财融合”的着力点。因此,财务部门要认真研读合同中的每项内容,只有准确把握合同内容才能确保财务核算有据可依,核算内容才能切合实际。

(1)工程合同台账的内容。为确保工程项目核算清晰有序,财务部门需按照工程项目设计台账,根据合同结算情况逐笔登记结算价款、预付款扣除等款项,准确的台账是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的基础。

(2)合同变更登记的内容。项目建设是一项时间长且过程复杂的生产活动,企业在建设工程中要结合项目实际对设计实施微调,这些微调过程通常以签证的形式表现出来,落实到合同上即是合同变更。财务人员要结合签证及时掌握合同变更情况,完善变更手续,做好变更后的登记工作,确保变更后合同价格有章可循。

(3)合同价款及时回笼的内容。虽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了供销双方的付款事宜,但在合同管理中,财务部门还要及时关注结算款项收回的时间。对接近合同期限的款项,及时提醒付款方到期付款;对超过合同履约期限而没有明确逾期付款理由的,及时提醒业务经办部门,尽早与付款方取得联系,必要时向付款方发出催款函。

(4)收款方开户行、账户、账号的内容。收付款是执行任何一项合同的必经过程,也是合同管理中的关键环节。通常情况下,合同约定的收付款账户信息是财务部门收付款的唯一依据。为防范合同价款被承办人或其他合同接触人转移风险,避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严禁供销双方口头协商变更账户信息,确需变更时需出具法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文件。

4 结 语

本文在分析税务风险、资金风险与财务核算风险的同时,将其与合同管理进行充分结合,提出了防控财务风险的具体措施,并在此基础上延伸出“业财融合”的概念。要确保这些风险防控措施切实落地,企业应进一步加快“业财融合”的进程,同时财务人员应更新观念,在做好财务核算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合同管理,增加生产、业务知识储备,尽早实现“业财融合”的管理目标。

主要参考文献

[1]韩慧丽.企业合同管理的财务风险防范探析[J].会计师,2017(20).

[2]张燕.企业合同管理中财务防范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析[J].商情,20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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