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越国境的海量大米走私案

2019-05-22 09:24章骋
检察风云 2019年9期
关键词:车皮发运走私

章骋

越南的气候比较适合种水稻,且一年可以种三季稻谷,因而水稻成了越南出口的主要农产品之一。与此同时,由于越南大米香软好吃且价格便宜,于是就有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干起了走私越南大米的勾当。

2019年2月25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一起巨额走私案,涉案人员因从越南走私大米,偷逃税款达数千万元人民币获刑。

疯狂走私改装越南大米

一说到“走私”,人们很快就会想到汽车、名表、洋酒等昂贵的高档消费品,然而近年来就连白花花的大米,也成了走私分子铤而走险的香饽饽。虽然一吨境外大米走私入境才三四十元的利润,但犯罪分子积少成多,动辄成百上千万吨的走私规模,照样能够在短时间内给他们带来可观的利润!2014年以来,云南人金洪彬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越南人走私越南大米入境销售。

湖南人贺常林是金洪彬联系到的国内大米买家。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期间,贺常林根据国内大米买家的购买需求,将购买计划报给金洪彬,而后双方到越南老街看米,根据买家需求,与越南供货商阿海、阿段、五姐等人当面洽谈,达成购买意向后,由越南供货商负责从越南发货。

为了逃避海关监管,发货肯定不能光明正大、堂而皇之地进行。供货商们一般会临时组织人员搭设便桥后直接以人力背运,或装进小船将大米偷运至中国河口。越南原包装的大米不能直接装车皮运输,因为铁路部门例行检查的时候会禁止装车,因此在大米运送至国内客户前,金洪彬还要组织对走私大米进行重新抛光和装袋包装等程序,用以冒充国内生产的大米。

米厂老板周晓事后证实,2015年金洪彬委托自己帮忙加工大米,然后把加工好的大米发到国内其他地方。按照金洪彬的要求,周晓安排米厂的员工对金洪彬走私来的大米进行加工,主要是给这些大米过机筛选、抛光、重新装袋。重新装袋后仍然是50公斤一袋,并在包装袋上标明“红建”牌大米。而“红建”牌大米就是国内的一个大米品牌,标上国内品牌字样后,他们就可以堂而皇之地通过铁路运货。

重新包装好后,金洪彬把发运目的地告诉周晓,由他向铁路货运站申请火车车皮。接着,金洪彬派人将大米运到当地铁路货运站装车,以石屏县誉源粮食经营部、煜誉粮食经营部等名义发运,随后第二天,周晓到货运站领取货票,交给金洪彬。

国内发货后,金洪彬将火车车皮号、重量等信息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发送给贺常林等买家,买家收到货后直接转账付清货款。按照约定,金洪彬从中赚取每吨大米30元至50元的利润,贺常林从中赚取每吨大米30元的利润。看似薄利,一年下来,金洪彬采用上述绕关方式走私进境大米共计7349吨,走私进境白糖共计240吨,共计偷逃税款2093.39万元,其中贺常林参与走私偷逃税款共计1143.25万元。

尝到甜头的金洪彬怎肯轻易罢手。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间,金洪彬再次根据国内买家的需求,从越南大米供应商五姐、越南白糖供应商阿海两人手里,以“祁阳县老唐粮油经营部”等名义,走私45个火车皮越南大米、4个火车皮越南白糖进境,分别偷逃税款900.76万元和103.20万元。

服刑女犯因涉案再次受审

在认识金洪彬之前,贺常林就走私大米,开始主要是与杨峰、李华成共同走私。据证人居明证实,其在昆明的王家营西站做大米发运业务。几年前,贺常林、杨峰(另案处理)找到自己,委托自己从昆明发运越南大米到湖南。贺常林事先会把每次要发运的大米数量、运输大米的货车车号等情况用电话或者短信告诉居明,居明便根据大米的数量向货运站申请火车车皮数量。贺常林随后把负责大米运输的货车司机手机号码告诉居明,由居明根据贺常林发的号码联系货车司机,按约定时间,把大米从货车上搬到火车车皮上,再发运到湖南各地。

居明称,2015年3月,贺常林专门找了一个叫金洪彬的人与其联系发运大米的事。此后,凡是贺常林要发运的越南大米,就由金洪彬找货车从河口运输到昆明王家营西货运站。由居明申请火车车皮,安排人将货车上的越南大米转运到火车车皮上,再发运到金洪彬或者贺常林确认的收货地址。

贺常林、杨峰、李华成共同走私大米案发后,贺常林于2016年11月29日,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10万元。本案案发时,贺常林还在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因涉及与金洪彬共同走私,贺常林再次被提押到法庭接受审判。

庭审中,贺常林的辩护人提出,核对前案经贺常林签字确认的账册,至少有5个车皮走私大米在前案与本案中重复计算。法院经审查,认定前案证据卷相关证据材料记载于贺常林所持有的编号为“4”的账册中,但前案认定贺常林与李华成走私3719.89吨越南大米,系根据编号分别为“1”“2”“7”三本账册所统计确认,与编号为“4”的账册并不重复。

贺常林的辩护人还提出,起诉书所指控的97个车皮中尚有19个车皮并非贺常林所购买。法院经审查,起诉书指控的有货单的75个车皮中,有5个不属于贺常林所供述的收货地;虽然在贺常林与金洪彬的短信或微信往来中包含上述车皮号,根据贺常林与金洪彬的供述,金洪彬可能不加区分将相关信息全部转发给贺常林,这其中包括金洪彬其他客户的收货信息。因贺常林未供述过前述收货地,但供述过金洪彬另有很多下家,现有证据不排除上述收货地为省外地点的车皮系其他买家向金洪彬所购买的可能,故对对应车皮走私大米的偷逃税款111.46万元予以核减。

两走私犯双双获刑

2017年5月19日,长沙海关缉私处侦查人员在金洪彬家中将其抓获,金洪彬遂被刑事拘留,6月22日被逮捕。2018年4月4日,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洪彬、贺常林犯走私普通物品罪,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金洪彬及其辩护人对金洪彬的主从犯身份及计税税率提出异议。关于本案偷逃税款的适用税率问题,金洪彬的辩护人提出,金洪彬走私大米应适用中国东盟协定关税税率20%,而不应当按65%计税。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經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没有提交符合规定的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的,不适用协定关税。本案中金洪彬未提交符合规定的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故不能适用协定关税。法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金洪彬的辩护人指出,金洪彬在走私过程中是中间人,仅起到介绍、转账作用,没有购买越南大米的犯意和实行组织、策划、运输、携带、绕关等行为,其获利不多,应认定系从犯。经查,金洪彬在四川、湖南、湖北、重庆有多个国内买家,在越南也有多名大米卖家。金洪彬在本案中的角色系中越买卖双方的中间人、揽货人,地位重要,起主要作用,应认定系主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洪彬采用绕关方式走私大米、白糖进境销售,偷逃税款共计20933927.08元,其中伙同被告人贺常林走私大米偷逃税款共计11432520.82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两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金洪彬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贺常林起次要作用,系从犯。2019年1月23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金洪彬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被告人贺常林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与此前被判处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10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10万元;对被告人偷逃的税额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本文除金洪彬、贺常林外,其余人名均为化名)

编辑:黄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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