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怀勤
今年1月25日,在瑞士达沃斯举行的电子商务非正式部长级会议上,中国、美国、欧盟、俄罗斯、日本、澳大利亚、新加坡等76个世贸组织成员签署了《关于电子商务的联合声明》,确认有意在世贸组织现有协定和框架基础上,启动与贸易有关的电子商务议题谈判。
关于电子商务规则的多边非正式磋商已进行了较长一段时间。2015年以来,有关各方提交了各自关于电子商务议题的文件,并就电子商务规则内容达成了几个共识,比如保持世贸组织目前的做法,比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国内电子商务交易框架应符合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电子商务示范法》或2005年《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等等。但与此同时,各方的分歧也比较明显。其中,美国的诉求主要有:信息自由流动;数字产品的公平待遇;保护所有者信息,包括不应该分享源代码,不应该将商业秘密和算法作为市场准入条件,禁止技术转让;数字安全;促进互联网服务;竞争性电信市场;贸易便利化。欧盟的建议则主要围绕电信行业的有效、透明规制,电信市场的有效竞争,对供应商而言的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互联网开放和中立,电信服务安全网等。俄罗斯建议把议题分为两组,一组属于世贸组织框架但需要进一步澄清的事项,包括海关征税、海关估价、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贸易总协定特别是与电子商务相关服务的承诺和促进无纸化贸易,另一组是不在世贸组织框架内的事项,包括电子签名的认证和识别、电子支付、隐私和个人数据保护、安全数据流和消费者保护规则。可见,美国和欧盟对电子商务关注的主要是数字产品、信息流动和电信规则,这些都与数字贸易相联系。而俄罗斯关注的是征税、电子认证、电子支付等电子商务业务流程问题,这也是大多数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共同关注的。
说起电子商务,人们常常将其与当下时髦的数字贸易联系在一起。数字贸易是以数字经济时代的产品为标的的贸易。国际社会对于数字贸易的概念尚未形成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定义。不过,大家普遍认同这一观点:当下,电子商务是数字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来,数字贸易是电子商务发展的更高境界。正因如此,电子商务规则谈判关乎全球数字贸易发展,各方不同的数字贸易理念也会不可避免地影响电子商务规则谈判。
国际社会对电子商务概念有较为明确的定义。由联合国、世贸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组织共同编写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2010年版)称,“电子商务是通过互联网或其他中介网络等电子途径订购或提交产品的一种方法”,“原则上讲,通过电子方式提交产品的收费属于服务类别,通过电子方式订购货物以及跨境供应货物,基本上属于货物类别(属于服务范畴的产品除外)。”这个定义规定了电子商务的交易渠道,即线上交易,但可以是订货和交货两个交易环节,也可以是其中一个环节。此定义还规定了电子商务的标的,可以是货物,也可以是服务。2011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全球化对国民核算的影响》提出了电子商务产品与电子商务服务的分类建议。基本精神是将电子商务活动分为线上提交订单、线上交付和线上提交订单、线下交付两大类;对于不涉及知识产权的交易,线下交付的属于货物,线上交付的属于服务;对于涉及知识产权的交易,线下交付并获得永久使用权的属于货物,线下交付但只获得阶段性使用权的属于服务,线上交付或者下载业务属于服务。
我国在理论上承认电子商务交易标的可以是货物,也可以是服务,但在实践上仅限于以货物为交易标的。商务部历年发布的《中国电子商务报告》只报告电子商务中的货物交易。2013年商务部、发改委、财政部等九部委发布的《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更是只针对跨境电商的货物零售出口,体现当前一个时期国家重点扶持的业务形态和类别。不少媒体报道也主要侧重电子商务中的货物贸易。这些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电子商务等于以电子平台实现货物买卖的狭窄概念和中国电子商务领先全球的片面印象。
电子商务规则谈判是美国近些年参与的少有的多边谈判之一。作为数字贸易大国,美国自持技术和理念上领先,试图主导规则谈判。
一方面,美国坚持在双边贸易协定中订立数字贸易相关条款。2001年生效的美国—约旦特惠贸易协定,电子商务首次以专章形式出现;2003年美智自贸协定明确了数字产品的定义、关税和非歧视待遇;美韩自贸协定第一次提出了数据产品交易中的跨境信息流以及互联网的访问和使用原则;美国一度参与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进一步对相关规则进行了完善和细化;美墨加新贸易协议不但增强了TPP中的一些既有条款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还增加了一些新条款。
另一方面,美国紧盯贸易伙伴的数字贸易“障碍”。2016年7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成立数字贸易工作组,以快速识别数字贸易壁垒并制定相应政策。美国发布的《2018年国家贸易评估报告》称,美国数字贸易的主要“障碍”来自中国、欧盟、印尼、韩国、尼日利亚、俄罗斯、泰国、土耳其、越南等九个国家和地区,共15项“障碍”。其中,中国最多,有四项;印尼次之,有三项。就数字贸易“障碍”而言,“对数据本地化的要求”涉及国家最多,有中国、印尼、尼日利亚、俄罗斯、土耳其、越南六个国家。美国商务部则于2016年3月宣布将启动“数字专员”项目,其主要目标是向美国企业提供支持和援助,帮助美国企业降低其在外国市场遭受的数字政策和监管问题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扩大美国电子商务出口。
中美两国在电子商务上各有优势,各有重点关注领域。截至2018年9月,全球十五大互联网公司中,中国占了六席,美国九席。中方的比较优势在“卖全球、买全球”的跨境货物贸易。而美方的比较优势在可数字化的服务领域,数字贸易的交易标的则聚焦于服务,既包括能通过信息通信技术传输的知识产权密集型的服务贸易,也包括数字内容产品(音乐、视频、图书等)、搜索引擎、社交平台、基于云计算的数据处理服务等。在此情况下,两国对于规则谈判重点的考量势必存有分歧。美国不但与中国存在很大分歧,与欧盟等经济体也各有所求,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个人信息保护领域。
2019年3月22日,2019IEBE(广州)互联网新商业展暨国际电子商务博览会在广州举行。
尽管美国在数字产品及贸易领域占据全球竞争优势,在规则谈判方面处于引领地位,但由于数字产品本身的复杂性和快速发展,很多领域不仅没有定论,也存在很多值得探讨和谈判的空间。有关各方在谈判中自然要据理力争,捍卫己方利益。
今年1月25日,中国商务部表示,世贸组织电子商务谈判应有利于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坚持开放进程和发展导向,尊重发展中成员的合理诉求,在技术进步、商业发展与各成员合理的公共政策目标之间实现平衡,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各方都能接受的成果。
笔者认为,电子商务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应该为其创造条件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谈判中应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站在一起,更多地反映发展中国家的诉求,寻求开放与保护之间的平衡。中方或许可以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主要条款为建议蓝本,争取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支持和发达国家的赞同,先行就海关征税、跨境物流、跨境支付、电子认证、在線交易、信用体系和消费者保护等问题达成一致。
鉴于各国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各不相同,发展的目标和任务也不尽相同,国际规则的制定应该符合各国发展的要求。适宜的规则应能够促进全球共同发展和繁荣,有助于实现包容普惠、互利共赢。片面追求规则的先进性、高标准和整齐划一的表面平等,反而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
(作者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商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