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2月19日全文发布了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时隔两天,2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开印发了《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其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是此前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主持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四次会议2018年9月20日审议通过的。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已经明确要求,“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这一光辉的思想论断是有出处的,《浙江日报》曾于2006年5月15日发表“哲平”文章《建立强大的农业组织体系》。该文以当时正在瑞安先行试点的“三位一体”农村合作协会为例证,称之为,“通过建立完善的、农民为主体的农业产业组织体系,把小农生产与现代市场经济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广大农民成为农业产业化的主体力量,切实推动现代农业的进程”。
习近平同志2006年10月听取瑞安试点负责人的汇报后指出:“三位一体”的新型合作与联合组织,把合作制农业产业化经营又提高了一个层次,实现了新老合作经济资源的对接和各种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与联合。在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06年12月浙江省委省政府在瑞安召开了全省现场会,会议进一步指出,“三位一体”是三类合作组织的一体化,也是三重合作功能的一体化,又是三级合作体系的一体化。
陈林首辅智库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原瑞安市副市长、浙江“三位一体”合作经济试点负责人
“三位一体”合作经济构想,是习近平三农理论思考与实践探索之集大成。
“三位一体”,并非一时偶得,早在2001年,习近平同志精心完成的学术专著《中国农村市场化建设研究》,旗帜鲜明地提出“要走组织化的农村市场化发展路子”。习近平同志主张:“必须使分散的农民联合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以形成强大的市场竞争力。”“要发展农民的横向与纵向联合……强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产品销售职能,加强产后服务,把生产职能与流通职能融为一体……发展跨乡、县的地区联合,组建大规模的中心合作社……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发展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让我们注意以下关键词:农民联合,有机整体,横向与纵向,生产与流通,融为一体,跨乡、县,大规模,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社会化服务——这里已经蕴含了“三位一体”合作经济所有重要的思想元素,闪耀着理论创造的光芒,也彰显了习总书记情系三农的胸怀。正如习近平同志豪迈预言:“新型的合作化道路将会越走越广阔。”到了浙江主政时期,习近平同志更有条件贯彻自己的政治抱负。因此可以说,“三位一体”合作经济构想,是习近平三农理论思考与实践探索之集大成。
经过多年曲折反复,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过问下,“三位一体”改革重整旗鼓。2017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排除了重重阻力,正式载入“三位一体”的提法。2017年6月,中央农办等多个部委,专程到瑞安召开全国发展“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现场会。
“三位一体”,横空出世,扭转或者挑战了多个学科的思维定式。在各地的“三位一体”推广过程中,屡屡出现一些避重就轻的敷衍现象。浙江省嘉兴市政协早在2008年就调研发现,“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被简单地理解为一个行业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三重服务功能、三级合作体系的作用没有完全发挥出来”。致公党中央2009年在全国政协会议上的提案也认为,“既不能简单地将‘三位一体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理解为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解决农业生产发展问题,由供销合作社解决农资供应和农产品销售问题,由信用合作社解决农业生产和农资供应、农产品销售资金问题,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就是成立一个行业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代替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综合服务的合作制联合体,而是要充分发挥整合三类合作组织、强化三重服务功能、构建三级合作体系的作用。”
三重合作功能的一体化,是指金融、流通、科技三種最常见、最主要的合作功能,基于服务对象的高度重合、服务链条的起承转合,相互为用,实际上是一种业务协同效应。至于微观(基层)、中观(区域或行业)、宏观(全国)三级合作体系的一体化,上下贯通、相互依托,既是追求合理的规模效应,也是为了平衡和容纳差异化的利益诉求。这些在经营管理上都较容易理解,难点往往在于“三类合作组织的一体化”。
“三位一体”是合作制的创新与发展,不涉及所有制的任何改变。三类合作组织的一体化,不是财产充公或合并,而是重在交易上的合作和联合。“三位一体”不是三“社”一体,不是“归大堆”,不会走到“一大二公”“一平二调”的老路上去。但也不能是现有各种真真假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社、信用社在简单的形式上的松散联合,那就毫无意义。
全国和省级供销联社的架构如果维持不变,应当敞开胸怀,不断吸纳新生的“三位一体”组织,逐步置换和更新组织基础。
从理论上正本清源,供销合作、信用合作都是合作的功能和形式。供销合作不等同于现有的“供销社”,信用合作不等同于现有的信用社,供销社、信用社的合作制因素已经所剩无几,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少有规范的。因此,完全抛开这些困扰,另起炉灶,建立一套全新的合作组织体系,未尝不是一种选项。但是这也将浪费组织资源,容易造成一些对立。
因此,优先的考虑仍然是尽可能嫁接改造,大力推动县乡基层供销社改组融入当地主干性的“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组织。全国和省级供销联社的架构如果维持不变,应当敞开胸怀,不断吸纳新生的“三位一体”组织,逐步置换和更新组织基础,机构名称可以改为“合作总社”或者“总农协”。
在“三位一体”的理想构架下,各级各类合作社普遍纳入农村合作协会(或称合作联盟),基层合作社得以规范、充实和提升;推动基层供销社开放改组融入,从根本上实现供销社的回归三农与回归合作制;合作银行(信用联社)的股东(社员)也可同时进入合作协会,并通过合作协会托管持股,形成产权纽带;合作银行又依托合作协会、合作社发展信用评级、互助联保,拓展营销网络,既控制银行风险又放大农村信用——这个设计在金融意义上与当年获得诺贝尔和平奖的孟加拉乡村银行是异曲同工的,也是商业可持续的。
当今条件下发展合作金融,并不一定要重建整套银行体系,更不必形成自己的“资金池”。简言之,没有真金白银,也可以干信用合作,重要的是解决放贷的管理和监督成本问题。“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的组织体系建设,同时也是信用体系建设,可以通过征信、增信等手段帮助扩大银行授信,恰恰有助于降低金融风险。
这样一种组织构造的奥妙所在,是既尊重现有格局,平衡涉农部门的关切,又建立直接联系农民的通道,不断巩固和扩大群众基础,大力促进农民的合作和联合,借势推进供销社、信用社的改革重组,乃至整个农村金融、流通和科技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