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撤销了原判对顾雏军的部分罪名量刑,对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部分原审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对此,人民网评论称:顾雏军案的再审过程堪称依法治国的一堂法治公开课,不仅做到了“有改有维”,而且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生动实践。新华社评论称,这起社会高度关注的涉产权案件再审尘埃落定,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的不变决心,释放出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积极信号。
2005年7月29日顾雏军等人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正式逮捕。2008年1月30日,佛山中院一审判决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80万元。顾雏军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4月10日,广东省高院对顾雏军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顾雏军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对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罪,一审和二审均审理查明:2001年顾雏军决定设立以顾雏军和其父为股东的顺德格林柯尔公司,同年10月22日,顺德格林柯尔凭借广东省原顺德市容桂镇政府(后更名为容桂区办事处)出具的担保函,在未验资与评估的情况下完成公司设立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因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12亿元,其中无形资产9亿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5%,远远高于当时《公司法》规定的无形资产最高出资比例为20%的规定,故原顺德市工商部门不予核准年检,后根据容桂区办事处出具的函件,工商部门核准了顺德格林柯尔的年检。同时容桂区办事处要求顺德格林柯尔公司务必于2002年11月30日之前严格按照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的规范要求,完善注册登记手续。为调整这一注册资本结构,完善登记手续,使无形资产的占比达到《公司法》所要求的20%限额,在变更登记的过程中,顾雏军等人采取来回转账的方式用6.6亿元的不实货币资本置换了55%的无形资产,被置换的6.6亿元转作了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定顾雏军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2012年9月6日,顾雏军被提前释放,同月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将由第一巡回法庭提审顾雏军一案。2018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并于2019年4月10日进行了宣判。对顾雏军等人的虚报注册资本行为,再审认为此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规定,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对于原审认定的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充分考虑其历史背景和客观因素,不以犯罪论处;对于不按规定提供真实财会报告的行为,充分考虑在案证据不足的客观实际,不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媒体认为这对于各级法院坚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依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经营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具有标杆性示范作用。
据新华社采访的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最高法正在全面梳理现行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对各类产权存在不平等保护的条款,并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同时抓紧起草有关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决防止将民事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下一步既要继续纠正刑事领域的涉产权错案,更要进一步加大对民事、行政以及执行领域涉产权错案的甄别纠正力度。”该负责人说,“同时进一步加强裁判指导,统一裁判尺度,健全涉产权错案甄别纠正的常态化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