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行业的发展、问题和监管方向研究

2019-05-15 06:17陈思璇
市场观察 2019年3期
关键词:网贷监管

陈思璇

摘要:P2P的发展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其本身的便捷性高度相关,我国P2P行业随着互联网发展不断扩大,平台数量和成交额均不断上升。但从2018年6月开始,许多明星平台陆续出问题,P2P行业爆雷潮来袭,本文通过对P2P行业的发展历程、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通过与发达国家的监管情况进行对比,希望能为P2P行业未来发展的监管方向提出建议。

关键词:P2P;网贷;爆雷;监管

从2018年6月开始,联璧金融、唐小僧等明星平台陆续出问题,P2P行业爆雷潮来袭,使得近几年来快速发展的P2P网贷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在四五年前,P2P还是政府支持的发展方向,也是便利民间借贷的重要形式,为什么在这两年突然变成了谈虎色变的投资工具?那么P2P究竟存在着哪些问题,目前监管的状况如何?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的行业发展和监管方向未来又有哪些可借鉴的地方?本文将尝试对以上问题做一番探寻和解答。

1.P2P的定义与发展现状

1.1 P2P的定义与特征

P2P(“Peer- to- Peer”,或“Person- to- Person”)是互联网金融发展之后,依附于网络平台而产生的一种借贷模式,借贷双方通过网络平台发生借贷行为,避免了传统信贷中的供需匹配、地域限制等问题[1]。本文所论述的P2P主要指民间借贷。

P2P的发展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其本身的便捷性高度相关。与其他理财产品相比,P2P主要有以下特征:操作便利:对于借款人来说,向传统渠道(如银行)借款需要通过繁琐的身份信息审核程序以及相应的资产证明或抵押品,而在P2P平台上仅需通过简单的身份验证,无论是参与人的资质还是操作手续,都较为便利;门槛低:P2P 网贷提供了多样化的信贷产品和多层级的借贷款额,发展初期的门槛尤其低,即使只有1000 元也能参与,在我国低收入人群基数巨大的背景下,P2P 网贷数量爆发式增长不难理解;高利率/市场化利率:传统的借款利率是在央行的基准利率基础上变动的,当基准利率过低时,出借意愿降低,而P2P 网贷则是根据交易者之间的实际供需状况设定利率,通常这种市场化的利率会高于银行借贷利率,因此更能吸引资金进入。

1.2 P2P行业发展现状

在操作便利、门槛低、利率高的特点下,2007年第一家P2P企业拍拍贷(据“网贷之家”网站显示)成立以后,我国P2P行业随着互联网发展不断扩大,平台数量和成交额均不断上升。根据“网贷天眼”的统计数据,2014年起P2P行业进入爆发式增长时期,到2017年3月,行业成交额达到1580亿的高峰(图表1)。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全市场累计存在过的P2P平台6607家,而累计的问题平台有5011家,占比高达75%,可见伴随着P2P行业的快速发展,问题也随之而来。

2.P2P行业存在的问题在2018年6月开始,联璧金融、唐小僧等明星平台陆续出问题,P2P行业爆雷潮来袭,究其原因,有宏观经济(金融去杠杆导致的资金链断裂)和监管(P2P合规整改)等外部原因,更重要的是P2P模式本身存在和很多问题。网络借贷模式主要存在两方面的内生性缺陷,资产端缺陷和负债端缺陷,这两方面的缺陷是导致本次“爆雷潮”的根本原因[2]。

2.1 资产端:平台的专业性和监管不足导致的问题

P2P网贷作为一种新型的互联网金融产物,在发展初期没有专门的监管部门和专门的法律约束,导致平台在身负“资金筹集”和“资金托管”的双重功能之后,拥有了钻法律漏洞、进行灰色行为的机会。有些平台甚至监守自盗,成为骗取群众资金的非法金融机构。

同时,在从业人员资质上,不像传统证券、基金、期货等有着从业资格认证,导致从业人员素质高低不齐、规范程度不够、风险意识淡薄,也无法对吸取的巨额资金进行合理配置,导致投资者的利益被损害。

2.2 负债端:借款人征信不足导致的问题

上文在P2P的特征中提到,P2P平臺对于借款人的资质审核宽松、流程便捷,作为撮合出借方和借款方的中介平台,完全没有起到进行风险评估和匹配的作用。且在行业发展初期,P2P平台们为了抢占市场份额,仅仅要求用户上传身份证,对于借贷人是否符合借贷条件、是否会及时还款没有合理判断。在2017年资管新规逐渐落地、各项金融监管趋严的大背景下,漏洞多发的风控体系导致借款方出现大面积逾期甚至违约,平台提现困难,出借方恐慌性挤兑,引发“爆雷”。

3.目前的监管措施与未来完善方向

3.1 目前的监管措施

事实上,在P2P平台高速发展的时期,政府相关部门已经对以P2P 网络借贷平台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显示出了高度重视之态,并在随后的几年中逐渐完善监管:

(1)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在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同时,明确了互金的监管责任,并在同年12月成立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落实风险监测、合规检查等工作[3]。

(2)2016年,原银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P2P网络借贷风险整治、信息中介业务管理和备案管理的三份方案,进行业务摸底排查、提出禁止性行为、建立负面清单,并设置了整改时间进度。

(3)2017年,原银监会继续发布指引来规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和信息披露行为。

(4)2018年,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发布了整改验收阶段具体部署,要求于当年12月底前完成机构自查和行政核查等工作。

(5)2019年1月初,互金整治办下发《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为今年P2P监管定下多数机构“能退尽退,应关尽关”的大方向。同时,积极引导部分机构转型为网络小贷公司、助贷机构等,为整改中的P2P平台们指明了方向。

3.2 欧美国家在P2P监管上可借鉴之处

由于目前我国P2P行业的制度建设还不完备,因此我们在此梳理一些欧美国家的监管制度,探寻是否有我国可借鉴之处。美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涵盖了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三大方面,而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则发布了《众筹监管规则》对P2P等互联网金融模式进行监管[4]。总体来看,欧美国家在P2P监管上有以下几个特点:

(1)平台运营的准入门槛由专门部门设定。美国的P2P平台归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需要通过登记注册才能运营,英国的P2P平台归金融行为监管局管理(非政府组织),需要得到其授权,而德国、法国则按照银行法规进行监管。

(2)信息披露机制完善。美国对于P2P平台信息披露要求很高,除了注册时需要披露发行人情况、高管情况、财务状况、商业计划、担保情况之外,还需定期进行信息披露,且在平台上公布风险提示。英国则要求P2P平台每年末提交财务报告、审计信息、违约情况,且要求平台向投资者告知运用模式和风险处理方式,在平台上的投资建议也纳入监管范围。

(3)建立投资者保护机构和规则。美国建立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P2P的投资者进行保护,要求投资者具有一定程度的投资知识和家庭资产,并对不同借款人限定借款金额。而英国则偏重事前预防,给某些平台的投资者设定14天冷静期,冷静期间可撤回投资,平台经营困难或破产前应对债务作出合理安排。

3.3 P2P监管未来完善方向

通过与欧美国家的监管模式对比,我国P2P监管未来还可在以下几个方向完善:

(1)定义互联网金融平台性质,分类设定准入规则。目前我国的P2P 机构只需进行工商登记注册、金融办备案登记、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运营,性质上偏向于信息中介机构,但事实上许多平台涉及信用供给,提供一些保本产品,因此目前的平台性质定义和准入规则仍需探讨。

(2)设立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相关条例。目前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适用于普通消费者,但没有特地为P2P 网络借贷中金融消费者提供针对性的保护条例。我们认为,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日益壮大的趋势下,可以考虑出台《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将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层次提高,同时增强不同部门的协调性和系统性,为P2P及其他互联網金融的投资者提供保护。

结束语

P2P行业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不断扩大,但在宏观经济、中观监管和P2P模式存在内生性缺陷的情况下,需要配合严监管才能健康发展。尽管政府相关部门已经从2015年开始逐渐对以P2P网络借贷平台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显示出了高度重视之态,但跟欧美国家的准入机制、信息披露要求和投资者保护规则相比,我国在监管(尤其是设定准入规则和投资者保护条例)方面,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

参考文献:

[1]詹玥.P2P网贷的基本特征、风险敞口及监管对策[J].经营与管理,2019(1):17-20.

[2]郝睿,杨雲.探析P2P网络借贷“爆雷潮”成因及对策[J].经济观察,2019(1):21-25.

[3]鲁钊阳.论P2P 网络借贷中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9(2):55-60.

[4]潘静.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的完善——以美英国家为镜鉴[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8(3):6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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