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的完善
——以陕西自贸区为例

2019-05-15 09:47王宇红宋晓洁冶刚张小良
关键词:海关片区协作

王宇红,宋晓洁,冶刚,张小良

(1.西安理工大学 人文与外国语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54;2.陕西省知识产权局,陕西 西安 710006)

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我国改革开放的试验田,是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窗口。自贸区建设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而自贸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的构建和完善是自贸区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我国批准设立的第三批自由贸易试验区,是西北地区唯一的自由贸易试验区[1]。随着陕西自贸区建设发展以及知识产权贸易的快速增长,自贸区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和纠纷不断增多,加强自贸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有利于顺应国家知识产权综合管理和执法体制改革的发展趋势,有效避免多头重复执法,积极回应自贸区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及化解纠纷的需求,优化自贸区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自贸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机制构建的理论基础

(一)内涵与构成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法律的重要途径,也是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能。在自贸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实践中,一些复杂疑难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往往涉及多个执法机关,单一执法机关执法效果有限,难以发挥应有的震慑力,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应该建立起有效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机制。一般而言,行政执法协作是指为实现共同的执法目标,具有相关职能的不同行政执法机关通过行政协议或者制度规定组织起来,形成横向、纵向或纵横交错的协作关系,相互配合共同行动,整合行政执法资源的一种工作机制[2]。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是指具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与执法职能的机关之间通过签署行政协议,形成协作关系,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过程中,相互配合共同实施行政行为。综上,我们可以将自贸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定义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海关、公安机关及司法机关在自贸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过程中就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案件会商、联合执法等事项达成一致,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共同打击和惩治自贸区知识产权侵权假冒及其他违法行为的活动。

自贸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构成可依据职能标准和地域标准进行划分。职能协作包括内部协作和外部协作。内部协作是指同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内知识产权管理、执法、服务等子系统的协作,以及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的执法协作。外部协作是指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地域协作包括各自贸区片区之间的执法协作、区外执法协作以及域外执法协作等(见图1)。

图1:自贸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构成

(二)基础理论

1.法治政府理论

法治政府理论是一种综合治理理论,要求政府应是授权与控权、形式与实质、分工与协作、消极功能与积极功能、静态意义和动态意义相统一的法治政府[3]。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的关键目标,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的核心要求。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标准是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备;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宪法法律严格公正实施;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人民权益切实有效保障;依法行政能力普遍提高。当前,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任务之一是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健全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加强执法保障;健全权力运行机制和监督体系[4]。加强行政执法协作正是深化执法体制改革、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力量、强化权力运行监督的重要手段。在陕西自贸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优化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提升执法能力,加强行政执法协作,以化解知识产权纠纷,促进自贸区和谐稳定发展。

2.协作性治理理论

协作性治理理论产生于20世纪后期,Wood Donna和Barbara Gray首次阐述了协作性治理理论的概念,即指相关主体对公共事务共同做出决策并达成一致意见的治理模式[5]。Perry将协作性治理理论应用到政府治理实践,对相关主体进行深入研究[6]。Ring等人介绍了协作关系发展的谈判、承诺、实施和评估等四个阶段:即相关主体进行正式或非正式磋商;通过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实施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评估协作目标的达成情况及出现的问题[7]。罗伯特·阿格拉诺夫和迈克尔·麦圭尔将协作性治理理论进一步系统化,认为协作是共同制定战略并提供物品和服务,且形式多样,不仅在上下级政府部门之间存在协作,在政府、企业和非营利组织之间也产生协作[8]。将协作性治理理论应用于陕西自贸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对自贸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进行正式或非正式的磋商,进而就协作相关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在自贸区知识产权执法过程中,协作方依据协作意见相互配合,对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及时对协作目标的达成情况和协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判。

3.整体性治理理论

英国学者培利·希克斯于1997年在《整体型政府》一书中首次提出“整体性治理”的概念。他强调跨部门之间的协调,而且是“整体化”的协调。他认为:整体型治理策略的实施策略共有三种:共同性计划、整体性考量及对话交流。整体性治理是一种全新的政府治理模式,以公民需求为治理导向,以信息技术为治理手段,以协调、整合、责任为治理机制,对治理层级、功能、公私部门关系及信息系统等碎片化问题进行集中、协调与整合,为公民提供整体型服务[9]。陕西自贸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强调跨部门之间的整体性协调,符合整体性治理理论。在整体性治理理论视角下,自贸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应以满足知识产权权利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为主导,加强信息技术手段的运用,重新整合知识产权执法力量,使各知识产权执法部门协调一致,解决知识产权分头管理和重复执法问题,降低行政成本的损耗,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为公民提供整体型服务的执法协作模式。

(三)加强自贸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克服自贸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分散弊端。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日益呈现跨部门和跨区域特性,需要行政执法机关整合执法资源,加强执法协作配合,降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维权成本,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效率,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加强自贸区内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有利于密切各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联系,增强制度创新的协同性,逐步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运转高效的自贸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新格局。

第二,有利于发挥整体执法优势,打造自贸区法治化营商环境。自贸区的设立旨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探索体制机制创新、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加强自贸区内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可以充分发挥各执法部门的专业优势和集体智慧,优化执法资源配置,统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完善自贸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打造自贸区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三,有利于自贸区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加强自贸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有利于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实现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自贸区知识产权事业健康发展。

二、国内各自贸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经验

(一)上海自贸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经验

独立建制的上海自贸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自贸区除海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外的专利、商标、版权管理和执法工作,这是我国首次在自贸区进行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改革。2015年1月1日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正式运营,实现了全国首个集专利、商标、版权于一体的综合管理和执法体制。上海自贸区知识产权局和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合署办公。在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方面,区知识产权局与公安部门在公共领域实现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的无缝对接,形成“线索共享、手段互补、执法联动”的行刑协作机制;与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与法院、检察院建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签署加强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合作协议,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区公安分局与区法院、区检察院建立案件移送处理快速通道,确保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的行政制裁和刑事打击无缝衔接[10]。

(二)福建自贸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经验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牵头与工商、版权及海关等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建立福建省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海关保护协作机制的意见》,积极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更加便捷有效衔接。在该《意见》指导下,福州、厦门、平潭片区与海关、公安、法院、检察院、仲裁机构等部门共同建立自贸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保护协作机制,加强自贸区知识产权行政、司法和海关保护衔接,提高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效率。此外,厦门片区建立了由片区管委会、市双打办、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反侵权假冒创新战略联盟三方参与的片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互助中心,负责自贸片区与非自贸区各职能部门的联合执法与执法衔接、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工作。在关区联动协同保护方面,厦门海关自主开发全国首个知识产权海关保护APP。平台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关口前移,提前对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进行预确认。厦门自贸委与厦门海关合作建设厦门自贸区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展示中心,重点展示知识产权保护成果;针对跨境电商和互联网邮递渠道侵权违法活动呈现出的新态势和新特点,关区合作建设新业态侵权态势研判中心,开展打击输往“金砖国家” 侵犯知识产权商品专项行动。马尾区人民检察院在自贸区福州片区成立检察室,为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实现信息共享、加强案件移送等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在信息技术手段运用方面,福州、厦门片区知识产权局与美亚柏科公司合作,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面向片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网上侵权预警与存证云服务”。

(三)广东自贸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经验

广东省出台《关于加强广东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一方面,提出探索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体系,在自贸区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将知识产权综合执法纳入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另一方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推进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知识产权案件移送、信息通报、配合调查等机制。2017年4月南沙自贸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市场监管局挂牌成立,承担南沙片区范围内知识产权、文化(含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工商等14个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四)湖北自贸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经验

湖北省和武汉市先后印发了加强自贸区知识产权工作的相关意见,提出建立湖北自贸区跨部门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工作机制,加强跨部门的联合执法,形成打击合力,提升执法效能。在湖北自贸区推进“两法衔接”,加强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建立知识产权案件移送、信息通报、配合调查等机制。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出台了《“大光谷”知识产权联合执法暂行办法》,提出建立“大光谷”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协调机构;加强“大光谷”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协作;加强专利与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执法的联动协作;加强“大光谷”专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等。

(五)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经验借鉴与启示

上海、福建、广东、湖北等自贸区在知识产权执法协作过程中,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改革、执法协作、信息技术手段等方面进行大胆创新,取得良好的效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自贸区经验。在自贸区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可以借鉴上海、福建等自贸区经验,在陕西自贸区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执法保护队伍,统一负责区内专利、商标、版权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工作。在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方面,应当成立多部门参与的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并就联席会议制度、执法信息沟通与共享、协助调查制度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加强与公安机关在涉嫌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移送配合;加强与海关在进出口环节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加大信息技术手段在自贸区知识产权执法过程中的运用。同时,在福建自贸区的实际调研过程中,厦门自贸片区知识产权管理职责与执法职责相分离,暴露出执法力量薄弱、执法专业性不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行政执法指导不力等问题,需要在完善自贸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时充分重视。

三、陕西自贸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现状评析

为了深入了解陕西自贸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现状,笔者先后赴陕西省知识产权局、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安市科学技术局(西安市知识产权局)、陕西省公安厅、西安海关、西安国际港务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部门和自贸片区进行调研。通过调研分析,一方面,各行政执法机关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和保护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效,如多部门联合建立协作机制,并就联席会议、执法信息资源共享、案件移送、提前介入机制等作出具体规定;建立陕西省打击侵权假冒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成立中国(西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另一方面,陕西自贸区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的体制机制建设方面仍存在亟待完善之处。

(一)独立的自贸区知识产权综合执法保护队伍有待建立

目前,陕西各自贸片区知识产权执法实行属地管辖,依托片区所在地行政区划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知识产权执法。而国内其他自贸区多尝试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局负责自贸区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管理与执法。其中,上海自贸区成立自贸区知识产权局,与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合署办公,统一负责专利、商标、版权的管理与执法。福建自贸区福州片区在综合监管和执法局加挂知识产权局,下设综合监管(知识产权)科、行政执法科;厦门片区在管委会内设立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综合管理,设综合监管和执法局负责包括知识产权、市场监管、文化执法在内的统一集中执法。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管委会与所在的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合署办公,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中提出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三合一”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系,由区知识产权办公室统一承担区内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综合管理、综合执法、综合服务和统筹协调工作。自贸区的功能定位是实现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实现制度创新。因此,在陕西各自贸片区建立独立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执法保护队伍并合理设置其职能、人员编制实有必要。

(二)自贸区多边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框架协议尚未出台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与西安海关签订了《加强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备忘录》,建立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机制;西安市公安局、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西安市知识产权局联合签署了《公安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执法协作相关规定》并在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执法协作办案、案件移送方面作了具体规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陕西省知识产权局签署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工作衔接会议纲要》;丝路经济带沿线10省(区、市)签署《“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10省(区、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协作联动框架协议》等一系列文件,应该说,陕西省在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为自贸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的构建奠定良好基础。同时应该意识到自贸区的知识产权案件多为涉外新型案件,行政执法涉及业务更为复杂,需要多个执法部门在更广范围内的协作配合,而目前双边的、分散的执法协作机制显然不能满足自贸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集中、专业、高效的要求,有必要制定陕西自贸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框架协议,搭建多边行政执法协作联动机制。

(三)各知识产权执法部门之间的有效协作亟待加强

从陕西省各级各部门调研情况来看,在跨部门执法协作方面,专利、商标、版权三大知识产权执法系统各自独立执法,彼此之间的协作不够紧密;工商执法系统与公安系统在执法协作方面配合较多,专利执法系统与公安系统的执法衔接相对有限;三大系统与海关在知识产权执法方面配合较少;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从陕西自贸区片区调研情况来看,各自贸片区之间尚未开展实质性执法协作。此外,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方面,陕西省虽已出台《打击侵权假冒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仍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移送标准不统一、移送材料不规范、证据要求不明确等问题。陕西省作为内陆大省,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相比,海关的知识产权执法职能有限,执法案件相对较少;内陆企业外向型经贸往来尚不活跃,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进行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数目较少,在其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往往不能获得海关及时有效的保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执法协作,强化海关在自贸区内的知识产权执法。

(四)信息技术手段运用有待改进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案件日益呈现侵权范围广、速度快、取证难、查处难等特点,新型知识产权网络侵权案件亦不断增多[11]。加强信息技术手段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过程的运用有利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陕西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了打击侵权假冒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出台了平台管理使用办法,为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信息共享提供技术支撑。但从该平台实际使用的调研情况来看,存在以下问题需要解决:一是不同执法机关均有各自的业务信息系统,各系统运作处于“孤岛型”状态,未能实现信息数据的共享互通,导致业务人员需在不同系统中重复录入执法数据,降低信息采集和共享效率;二是一些执法机关的相关硬件设备不能满足信息化基础建设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一般通过内网进行执法工作,而登陆该平台只能用外网登陆,内外网连接不畅大大影响了该平台的利用率。

(五)自贸区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建设相对滞后

整体上看,陕西自贸区知识产权执法中普遍存在专业执法人员数量少、执法力量严重不足的问题。随着自贸区建设的发展,知识产权纠纷必将大量涌现,而现有的执法力量难以满足庞大的市场需求。面对自贸区内不断增多的新型知识产权纠纷,现有人员的执法水平也有待进一步提升。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扩充执法队伍,增强执法力量,加强自贸区知识产权执法业务培训。

四、陕西自贸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的完善对策

(一)深化自贸区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改革,理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制

2018年两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现已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商标、专利执法职责交由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承担。为加强陕西自贸区知识产权执法和保护,完善综合执法体系,应按照《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总体方案》、《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实施意见》等要求,加强与省政府办公厅、省编办及省自贸办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在陕西自贸试验区推进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任务,建立高效集中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整合知识产权综合执法机构。具体可考虑在陕西各自贸片区管委会下设专门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执法保护队伍,负责自贸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接受省级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及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该管理执法保护队伍综合行使自贸片区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第一,负责自贸片区内知识产权领域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自贸片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第二,推进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协作,加强与相关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交流;第三,受理知识产权投诉、举报;第四,组织查处违反专利、商标、版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第五,做好案件移送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平台。

(二)构建自贸区跨部门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基础框架

建议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海关、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以下统称“各成员单位”)联合出台《陕西自贸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办法》,就跨部门多边执法协作机制达成如下基础性框架: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定期或根据需要组织召开自贸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联席会议,通报执法协作实践情况,研判执法协作存在的问题,制定开展和加强执法合作的措施和计划,组织执法经验交流。二是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对自贸区内涉及基础民生的、社会影响较大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自贸区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违法案件,各成员单位可统一开展联合执法,必要时探索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三是健全执法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对各成员单位收到的自贸区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违法案件举报投诉信息,以及在查处知识产权侵权假冒或其他违法行为时获得的案件线索,可通过陕西省打击侵权假冒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通共享。四是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各成员单位在查处自贸区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违法案件时,发现涉及其他成员单位职责范围的案件及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对其他单位的调查取证、物品查扣等执法工作予以协助,并对依法取得的有效证据予以相互认可、相互使用。五是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制度。对查办自贸区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违法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会同其他成员单位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并邀请法律、技术专家参与论证,研究具体案情,商讨相关对策,提升办案水平和质量。

(三)完善既有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各部门间的执法协作

1.强化海关行政执法和保护功能

自贸区知识产权案件多为涉外案件,应强化西安海关在进出口环节的知识产权监管、执法和保护职能。第一,强化海关对自贸区过境货物的执法职能,坚持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当该货物进入自贸区并依据中国法律属于假冒侵权物品的,海关应当对其进行知识产权执法;对于过境或转运中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海关接到权利人符合法定程序的请求,或有明显证据证明可能存在侵权行为,也应对其进行知识产权执法[12]。第二,积极引导、鼓励陕西省自主品牌企业申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和保护,与备案企业建立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联系配合制度,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第三,西安海关可联合陕西自贸办建设自贸区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展示中心,重点展示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成果和创新示范产品及品牌。第四,西安海关可与自贸区合作建设新业态侵权态势研判中心,开展侵犯知识产权商品专项行动,打击跨境电商和互联网邮递渠道侵权违法活动;合作推出自贸区外贸订单知识产权状况预确认服务,提前预判知识产权风险,有效筛选知识产权问题订单。

2.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移送制度

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移送制度的完善具体包括明确案件移送标准、细化移送材料、统一证据转化规则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在陕西自贸区执法中发现有证据表明符合刑事追诉标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涉嫌犯罪案件,应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公安机关在查处陕西自贸区内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需要检验检测技术支持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立即派员予以配合协助。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在知识产权执法过程中,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派员协助。在案件移送标准方面,除规定统一的追诉标准外,相关部门还应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在一定幅度范围内,确定和执行差异化追诉标准。在统一移送材料方面,除一般法定移送材料,对体现知识产权特殊性的证据材料也应当规定予以移送,如侵权物品的商标及标识、侵权证明材料、与犯罪事实相关的账簿凭证等。在统一证据转化规则方面,以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制定行政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的具体规则[13]。

3.加强检察机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监督职能

首先,建立健全自贸区内检察机关派出机构。依托自贸区各片区所在行政区划的检察机关,在自贸区内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官办公室,监督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督促公安机关对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予以立案[14]。其次,切实落实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积极引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

(四)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服务平台,提升执法信息化水平

首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依托陕西省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中国(陕西)知识产权维权中心和中国(西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资源优势,省市区合作建立陕西自贸区“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服务平台,整合自贸区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相关数据,为自贸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检索、专利导航与预警、知识产权分析评议、“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咨询服务等一站式服务,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率,加强知识产权风险防范;与相关机构合作,为自贸片区企业免费提供“知识产权网上侵权预警与存证云服务”,实现第三方证据与司法鉴定无缝对接,为用户提供电子数据前期规范取证、中期安全存证以及后期便捷出证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其次,贯彻落实《陕西省打击侵权假冒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并对平台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信息共享互通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信息化水平。

(五)加强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能力

首先,合理设置自贸区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执法保护队伍的人员编制,通过考试公开录用选拔优秀人才,充实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其次,各知识产权执法部门根据相应的职责、业务及“双随机”的需求,分别选派执法人员组成执法人员库,统筹使用专业执法力量,开展监管执法工作。最后,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开展执法交流经验会和执法案件研讨会,邀请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技术类公司等对执法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知识产权执法办案能力和专业素养。

结语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是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自贸区的发展,自贸区内知识产权新型案件不断增多,技术性、复杂性和影响力日益增加,加大对自贸区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自贸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尤为重要。通过理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体制机制、构建自贸区多边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框架、完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强化海关行政执法和保护功能、加强检察机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监督职能、提升知识产权执法信息化水平和执法能力等多项举措,进一步完善陕西自贸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机制,构建高效便利的自贸区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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