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有的企业会遇到商标被莫名其妙撤销的情况,也有的企业为了实现战略目标,主动申请注销商标。撤销注册商标对当事人利益影响非常大,无论是主动申请注销商标,还是商标突然被撤销,商标所有人都要积极应对。
商标注销,是指商标局根据商标注册人本人或者他人的申请,将注册商标注销或部分注销的法律程序。
商标撤销,是指商标局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做出决定或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基于法定的事由,商标局可以决定或裁定撤销注册商标。
商标注销与商标撤销的主要区别有两个:第一,商标注销后是可以重新申请的,但是商标撤销后就不能再次申请了;第二,一般来说,商标注销是主动行为,是商标注册人主动采取的行为,而商标撤销却是被动行为,是被商标局裁定撤销或者他人申请撤销的行为。
商标注销有3种情形:第一种是商标申请人主动注销商标;第二种是商标有10年有限期,到期后不续展的,也需注销;第三种是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
那么,什么情况下商标会被撤销呢?
有3种情形:第一种是商标3年没有使用,商标局就会撤销该商标;第二种是不当注册的商标也被撤销;第三种是存在争议的商标会被撤销。
以上就是商标注销与商标撤销的区别。商标注册不易,如有好商标,一定要尽快注册,注册后,还要使用好、保护好商标。切不可粗心大意,因为《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我们常说的撤销多为以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的撤销,而最近几年撤三呈现越来越多的趋势。除了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撤销案件还有另外一种形式:成为通用名称的撤销。
因为商标的资源非常有限,常用汉字3000多个,英文字母只有26个,想要一个好的名称,但是发现已经被他注册了怎么办?撤销。以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撤销是最方便、最简单、容易操作且成功率较高(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
如果被他人提起撤三,就需要向商标局提交商标使用证据。哪些形式的商标使用证据可以被接受认可呢?
第一,如果是商品,比较常见的就是商品的外包装、容器、标签、标牌、说明书、手册等,当然也包括交易文书、发票、合同等。在广告宣传或展览中的使用也可以认定为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比如说,在广播电视媒体网络上的使用或者在报刊书籍等出版物上的使用。当然,这里的出版物必须是经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公开发行的出版物,这才是在有效的出版物上的使用。广告牌、邮寄广告、展览会或者博览会的资料和照片也可以。
第二,服务商标的使用证据。服务往往看不见摸不着,比如说,律师事务所的商标直接用于法律服务,如果律师事务所的服务商标被他人提起撤三,也是有可能的,那该怎么办呢?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一般都会与客户签订法律服务合同,这时应尽可能地把律师事务所的注册商标印制在合同醒目的位置上。这样每次与客户签订法律服务合同都会有一个服务商标的使用。另外如餐饮行业的商标可以使用在店招、菜单、价目表、碗碟、纸巾上面等,以及使用在信封、发货单、服务协议上等。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其注册商标。
近两年,商标局依法撤销3年未使用的商标占撤销申请文的50%以上,说明提出申请的一方,大多是有充分依据的,证明被提商标注册人3年中确实没有使用其商标。
但也有一些申请方是另有原因的,比如,提出撤销3年未使用商标的申请方,想拥有一商标的专用权,但别人已注册使用,申请方先向对方提出转让该注册商标,协议不成又不肯放弃该注册商标的名称,于是想出此招撤销商标注册人的专用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实际上,注册人一直在使用其商标。
应该说,申请人的这种动意,是有违《商标法》立法宗旨的,《商标法实施细则》指出,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標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指3年未使用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这其中的“说明有关情况”应该是有所指的。
任何人提出撤销申请的同时,应另附有书面报告,其内容应是被提撤销商标的市场调查结果,或该商标注册人3年内的经营状况调查等有关的文件,只有这样才能说明申请人确实是依法办事。
什么情形下连续3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却不会被撤销呢?这就需要了解连续3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列举了《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基本上我们遇不到,不常见。比如,汶川地震就属于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因国家政策限制停止使用的比较常见。比如说,禽流感。如果禽流感现在正在肆虐,那么家禽肉制品的商标就极有可能受到限制。这种情形下,可以提供国家出台的政策文件作为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3)破产清算。进入破产清算的企业停止使用商标的,也可以作为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理由。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供该商标使用的证明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比如,一些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实行了保护性注册,注册人在以外的类别商品也注册了相同名称的商标,实行保护性措施。出于此种原因,有许多类别的注册商标根本就不使用,按照《商标法》有关规定就有被提3年不使用被撤销的可能,这显然不利于保护和发展驰名商标。
所以,在《商标法实施细则》中提出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正当理由一点上,应注明被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或××级别以上行政机关认定的著名商标,可以视为不使用是正当理由,以有助于驰名商标的创立与发展。
A是一家专业做各种胶带的厂家,已建厂10多年,经销商渠道遍布大江南北,生意做得不错,旗下B商标在同行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计划申报省级著名商标。可是2015年B商标被日本一家株式会社提出撤销,因连续3年不使用。
A拿着撤三答辩通知找到我们时,发现答辩期限已经只剩几天了,遂告知客户须马上提出答辩,以免商标被撤销。客户告知自己的商标刚刚续展成功,已经用了十几年了,不可能被撤销。最终,这个客户没有选择答辩,他的理解是:这不符合常理,商标用了十几年,在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别人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随随便便提出撤销,难道商标局就能把我的商标撤销了?
结果大家应该都猜到了,他的商标被撤销了,提出撤三的日本株式会社成功注册了B商标……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并且这样的案例不断在上演,有些及时答辩保住了商标,有些没有及时答辩甚至答辩通知书都不曾收到的,莫名其妙商标就被撤销了。商标撤销每年都在递增,未来将会更多,谁也无法保证自己的商标不被他人提出撤销,商标权利人要及时做好应对。要及时变更商标注册地址,确保地址可收文;保留商标使用证据,确保商标使用安全。
2007年9月18日,围绕着“康王”商标而引发的一场历时5年之久的错综复杂的商标权纠纷,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尘埃落定。曾于2003年合法受让“康王”商标的云南滇虹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最终被法院认定未按照法律的规定在3年内合法使用注册商标,判决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维持“康王”商标注册的决定,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做出撤销复审的决定(见下图)。
“康王”商标的“战争”起源还要追溯到十几年前。1995年,“康王”商标最先由北京康丽雅健康科技总公司取得注册,并于2001年4月授权云南滇虹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使用。2003年5月,康丽雅公司又与云南滇虹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簽订了“康王”商标的转让协议。自此,云南滇虹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康王”商标的合法商标权人。
但是,早在“康王”商标权易主之前,广东省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的前身潮阳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就以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了撤销“康王”商标的申请。
2006年8月,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维持“康王”商标注册的决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维持“康王”商标注册的决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康王”商标重新做出撤销复审的决定。
图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评审争议裁定(截图)图片来源:商标局。
从商标纠纷来看,这是一个精彩的案例,双方公司基本采用了法律赋予的所有权利,用尽了司法和行政的所有程序。撤销注册商标,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非常大,因此对于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商标法》给司法提供了比较好的依据:“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法律规定很清楚,有了问题,可以责令改正,也可以撤销。其实第一位是为了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商标的实际使用。撤销,也是敦促使用的威慑条款。商标局应维护这个秩序,维护正当使用,并且给予一定的法律上的正当帮助。所以这个案子本身引出来的问题,是具有深刻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