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家庭暴力的全球性、普遍性使得各国对反对家庭暴力作出深入研究和有益探索,我国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于2016年通过和实施《反家庭暴力法》,但该法的实际适用效果微乎其微,家庭暴力问题难以得到有效预防和解决,对家庭和谐、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威胁。文章对英国、挪威两国的反家庭暴力相关制度进行分析研究,从理念、制度和执行三方面出发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完善提供思路。
关键词:反家庭暴力制度;借鉴;完善
世界各国关于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和理论研究表明,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普遍化的问题,它跨越了国家、地区和民族,严重影响人权的保障和社会的稳定、和谐。据有关部门统计,世界范围内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和儿童曾经历过家庭内或家庭外的暴力,其中,家庭是往往是暴力发生的重灾区,其隐蔽性、亲密性的特点,使得家庭暴力所造成的身体、精神上的损害较之家庭以外的施暴行为危害程度更大,对社会和谐稳定的影响更为明显。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不仅是保护人权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家庭关系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
一、我国反家庭暴力制度分析
(一)我國家庭暴力问题现状。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在整个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强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明确表示遭受过配偶殴打的比例为5.5%,农村为7.8%城镇为3.1%。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司法干预家庭暴力有关情况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涉及家庭暴力的故意杀人案件占到全部故意杀人案件的近10%。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离婚纠纷数据显示,2016年1月1日至2017 年12月31日,全国离婚纠纷年度一审审结案件量基本持平,2017年较之2016年略有上升为140余万件,14.86%的夫妻因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在全国离婚纠纷涉及家暴的一审审结案件中,有 91.43%的案件是男性对女性实施家暴,家暴方式主要以殴打、打骂和辱骂为主。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相关立法。《反家庭暴力法》打破了我国专门性立法长期缺失的困境,为反家庭暴力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是我国人权保障立法的重要成果,是法治中国进程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一环。反家暴法强调国家和政府责任,对受害的家庭成员,特别是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弱势一方给予特殊照顾,提供各种的救助措施,彰显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体现了对家暴受害者的人文关怀。”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的实施主体主要但不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依据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按照家庭暴力处理,这一规定解决了具有共同生活关系的非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的问题。也对家庭暴力的具体行为作出规定,符合国际上对家庭暴力的主要分类,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虽然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性暴力,但“等”字和“侵害行为”包括性暴力,将其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是符合家庭暴力的立法目的的。
(三)《反家庭暴力法》执行困境。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自《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法院共作出1649个人身安全保护令,相较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离婚纠纷数据而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际应用空间过于狭小。虽然《反家庭暴力法》规定除受害人之外其他主体可以代为申请,但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和受害人被威吓、控制的处境使得协助申请难以实现。调研发现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少,且遇到挑战较多,主要在于人民法院不具备执行涉及人身权利类民事裁定的权力、司法警察不具备公安警察的职能、人民法院没有可用于监督被申请人的机制等。
临时庇护所在现实中也频频面临“零入住”的情形,一方面与中国长期以来的传统观念有关,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因此受害者常常选择逆来顺受保全家庭,羞于向庇护所求助。另一方面由于女性地位普遍不高且经济不够独立,对男性依赖性高,难以脱离家庭独立生活。此外多数庇护所在心理疏导和法律帮助上功能比较缺失,未能帮助妇女独立生活或走上社会,加之庇护所宣传不到位,被家暴者对庇护所知晓率不高,庇护所运行情况不佳。
二、英国、挪威反家庭暴力制度的借鉴之处
(一)英国。英国的家庭暴力问题长期存在,但很早就受到重视,1974年英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旨在保护妇女免受家庭暴力的组织—“妇女协助会” ,在上世纪80年代之后逐步建立起反对家庭暴力的完整的法律体系。早期的法律以保护儿童、维护家庭关系以及保护女性免受骚扰为目的,司法程序中经常使用的法律主要有:1989年《儿童法》,1996年《家庭法》和1997 年《骚扰防治法》。2000 年以后英国加快了反对家庭暴力的立法步伐,先后在2002年制定了《收养与儿童法》,在2004年制定了《儿童法》、《家庭暴力、犯罪与被害人法》、《民事伴侣法》,在2006年制定了《儿童与收养法》。
英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成效主要在于:突破家暴私事观念,先后颁布多部法律不断压制家庭暴力;高度重视家庭暴力问题,多部门相互配合;注重对女性和儿童的保护,重视受害人的需要。
(二)挪威。挪威在反对家庭暴力问题上坚持法律改革和政府行动联动。首先在法律改革上,确立了家庭暴力无条件司法干预原则,加强保护受害人司法程序性权利,对施暴者颁发限制令,为受暴妇女提供暴力报警器等。其次在政府行动上,重视警察在反家庭暴力中的重要作用,为受害人建立专门机构并提供专业指导,如遇到家庭暴力后如何求救等,同时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从而更好地为受害者提供服务。
从挪威的司法实践和社会实践来看,反家庭暴力问题不仅需要法律改革,也需要政府提供有力支持。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要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必须在修改现有法律的同时, 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形式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 转变人们对家庭暴力的认识。
三、我国反家庭暴力制度的完善
执行反家暴法,第一個是理念问题,第二个是制度问题,第三个是执行问题。本文将从理念、制度和执行出发为反家庭暴力制度的完善提供几点建议。
(一)打破家暴私事理念。家庭生活的封闭性、隐蔽性和长期存在的男尊女卑、封建夫权思想,使得家庭暴力被置于家庭私事的层面得不到重视。
反对家庭暴力,首先就要打破家暴私事理念,消除封建家庭观念,倡导新型的家庭观、婚姻观,倡导和落实男女平等,让司法和行政直接对家庭暴力予以干预和制约,构成严重犯罪的应予以严厉的刑事制裁。
(二)坚持司法、行政、社会三方联动,建立全方位的反家庭暴力系统。从司法层面出发要加强司法对家庭暴力的干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反家庭暴力法》,对任何违法行为要予以相应的制裁;要加强普法教育,让施暴者意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为受害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救济,努力营造遵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从行政层面出发,行政机关要充分履行行政职能,从财政、社会保障层面为受害人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为受害人提供专业的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完善现有的临时庇护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隐蔽性和私密性,保护受害人隐私,提供相应的心理疏导、法律援助以及社会技能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为受害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从社会层面出发,要树立性别意识和平等观念,倡导新型家庭观、婚姻观,提倡尊老爱幼、关爱弱势群体的价值观;积极引导社会组织的参与,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力量,如中国法学会开展的“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对策研究与干预”项目,陕西省妇女理论婚姻家庭研究会的家庭暴力项目及研究。
(三)严格执法
(1)公安机关的执法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公安机关在介入家庭暴力行为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作为问题,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传统文化观念影响,二是对警察职责理解狭隘,三是执法难,四是执法保障不足。
首先公安机关应摒弃家暴私事观念,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的违法性,加强对家庭暴力的干预与控制;其次公安机关在执行《反家庭暴力法》时,要依法、合理区分“公”与“私”,避免其履行职责范围过于狭隘;同时,公安机关在执法时要充分考虑受害人利益,坚持强制与教育相结合,避免矛盾的激化。
(2)人民法院的法律适用问题
首先家庭暴力问题具有违法性,人民法院应当对其依法予以制裁,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家庭暴力问题的特殊性,在家庭暴力的认定、举证责任的分配方面要适当裁量,避免给受害人施加过重的负担。
其次关于现有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人民法院应不仅关注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的作出,更应关注实施,要与公安机关、社区和社会组织密切配合,更加有力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陈敏.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现状、挑战及其解决[J].少年司法,2016(3):36.
[2] 夏吟兰.执行反家暴法,要解决三大问题[N].中国妇女报,2016(A04):1.
作者简介:房明燕(1998.05- ),女,汉族,陕西咸阳人,本科,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