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小燚
摘 要:当《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8月31号修改以后通过法律条文对民事公益诉讼有了明确规定,正式将民事公益诉讼提上议程,从而社会各界对其的关注度更高。当前我国较多的学者对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都有较大力度的研究,但是对该问题并没有研究透彻,饱受争议。因为我国的国情比较复杂,所以学者部分建议在民事公益诉讼法中不适用。因此,本文对民事公益诉讼基本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探讨。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基本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268-01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最开始是美国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产生,并且在逐步发展的过程中得到完善。我国最新对《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其的主要目的就是对公众利益的保护,在第55条规定中,将公益诉讼编入当事人制度,在破除无利害关系诉讼限制中,诉讼主体适合理论是重要制度,将原告主体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从而有效的促进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
一、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对环境有污染,对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损害的行为。从法律学的层面上对这条规定进行解析,至少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当某种行为对环境产生污染,对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侵害并且对社会的公共利益有损害的时候,才可以进行民事公益诉讼;而当某种行为对环境产生污染,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侵害且是对个人利益有损害的时候,直接通过普通民事诉讼进行解决就可以,不需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第二层,除了对环境有污染,对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损害等对社会公共利益有损害的案件以外,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行为也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因为我国的国情比较复杂,所以本文认为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应该进一步扩大,与公民的日常生活、生产紧密相联。除了《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两种案件,应该将垄断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等纳入。
在我国社会各界对垄断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纳入民事公益诉讼中有完全不同的态度。有的学者认为垄断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应该纳入民事公益诉讼中,因为这两种行为对社会市场的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并且该行为不仅对市场竞争者的合法权益有较大的损害,还会导致有序的市场秩序遭到破坏,导致市场竞争环境更加恶劣,从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有的学者认为垄断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不应该纳入民事公益诉讼中,因为这两个种行为只是对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通过普通民事诉讼进行解决就可以,只有对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有侵害的时候,才可以进入民事公益诉讼程序。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主体范围
(一)行政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
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也可以在公益诉讼的主体中纳入行政机关。纳入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国家委托行政机关对事物进行管理,守护人们的合法权益,保护公众的安全利益。当出现侵害公众权益行为的时候,国家行政机关不能置之不理,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对公众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在法律上具有正当的公益诉讼行为。第二,行政机关经费充足稳定,可以保障公益诉讼的正常进行,相比其他组织、个人,可行性更强。第三,行政机关的优势十分的得天独厚,可以全面有效的掌握某些领域方面相关的知识信息,相比其他组织、个人,具有更强的证据收集能力。因此,在公益诉讼主体中纳入行政机关是必然的,其对公众合法权益具有更好更有效的保护,但是对行政机关公益诉讼权也要有一定的权限规定,避免出现滥用职权的现象,防止政府行政行为的错位,因此,社会其他组织、国家检察机关要充分的发挥自身的监督作用,对行政机关进行有效监督。
(二)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
我国的国家检查机关具有监督权、诉权的职责。诉权不仅包括抗诉权,还包括起诉权,同时监督社会公共利益,看其有没有雨被损害,因此在某种意义来说,法律赋予了检查机关公益诉讼的权力。第一,检察机关的检察权是独立的,其不受行政機关、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的干扰,《宪法》对该其有明确的规定。站在法律的角度,其将公益诉讼权赋予给了检察机关。第二,检察机关监督我国法律的实施情况,因此具有较强的法律知识,还设置监察部门,专门对民事监督权进行行使,并且在公益诉讼中,法律规定检查机关具有调查权,对证据进行更好的收集,在客观上具有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
三、结束语
民事公益诉讼纳入立法层中,从而实现体系化、制度化,这不仅是社会公众希望看到的,也是社会发展的趋势。虽然在实际中,民事公益诉讼在立法层面、司法层面还具有较多的问题需要解决,但是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会更加完善,人们可以更加积极地对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介入,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利益的行为进行更有效的纠正,让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给公众权力提供更好更有效的保障。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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