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强
结婚10年,年均收入约10万元,全由妻子管理。得知家中只有4500元存款时,丈夫吃惊不已,莫非妻子转移家庭财产?离婚闹到了法院,一切真相大白。
崔强是家中的独子,他和冯莉结婚时,婚房早就准备好了,两人不用偿还贷款。结婚后,他就把工资卡交给妻子负责。妻子每月给他几百元零花钱,他的生活比较简单,平时也没有什么应酬,有时连几百元都花不完。
有了孩子以后,家庭开支明显增加,好在小两口的收入也增加了。崔强每月至少有6000元的收入,有时还能拿到几千元的奖金,妻子的月工资也至少有3000元。妻子的工资基本能保障一家人的生活,不够的时候才会从崔强的工资卡里取钱。
孩子上幼儿园时,为了接送孩子方便,小两口商量后买了一辆5万元的二手轿车,此后几年再没有大额支出。对于妻子崔强比较信任,从未过问过家里的经济情况。他认为,结婚10年来,前5年赚得多,平均年收入10万元,除去开销,每年应该能结余二三万元。
冯莉是个精打细算过日子的人,除了日常开销,唯一能让她大方掏腰包的地方就是美容美发。随着年龄的增长,她在这方面的投入也日益加大。从最开始在美容院办理几千元的卡,逐渐发展到办理上万元的卡。刚开始还有点心疼,但想想自己为家庭操劳,便觉得这是她应得的。
2016年底,崔强打算换新房。按他的计划,家中至少有10到15万元的存款,加上把旧房卖掉的钱,足以购买新房。他和妻子商量时,妻子却说钱不够。他询问家里有多少存款,“4500元。”妻子的回答让他大吃一惊。
“钱去哪儿了?”面对崔强的质问,妻子也觉得很委屈:“过日子不要钱吗?养孩子不要钱吗?你以为你赚的钱多?”妻子抱怨他不管家不知柴米贵,更不知道现在培养孩子要花多少钱,上学之外参加补习班、兴趣班,都是不小的开销。
尽管冯莉说得头头是道,但崔强还是觉得她乱花钱了。他不敢相信,结婚10年家里的存款不足5000元。这些年来,他为了这个家勤恳工作,每月只花几百元,却还被妻子埋怨赚得少。冯莉也很生气,她为这个家操碎了心,还要被丈夫埋怨乱花钱。
两人站在各自的立场上,谁也不能理解对方的苦衷,为了存款的事不断吵架,最终导致感情破裂。2017年5月,崔强把冯莉告到法院,提出离婚。他认为家中至少应该有10至15万元存款,现在却只有4500元,可能是冯莉转移了家庭财产。
在法庭上,为了证明自己并没有转移财产,冯莉提交了她和崔强的工资卡账单。从中可以看出,她的工资卡是小额连续支出,多用于超市网络购物,是为了生活所需。崔强的工资卡则以大额支出为主,她会根据家庭需要,不定期支出1万元至5万元不等。
从崔强工资卡的账单里可以看出一些规律,每年中秋春节期间,冯莉会取出几万元,她表示这是用于旅行及给亲戚送礼;每年6月、12月,她会取出1万元或2万元,用于孩子報寒暑假的补习班、兴趣班。
对于这些费用,崔强虽然不太了解,但是承认这些花费是必须的。然而,有些费用却让他难以接受。比如有几笔上万元的取款,发生在已经给孩子报完补习班、兴趣班之后,冯莉表示也是用于孩子的需要,但想不起花在何处。
2016年8月,冯莉通过转账办理了一张8万元的美容卡,崔强了解后,当庭表示不理解:“我们一年才赚10万元,你办卡就花8万元,这样合适吗?”冯莉解释说:“8万元的美容卡至少可以用3年,而且可以享受抵扣,其实是为了省钱。难道丈夫赚的钱妻子不能用于美容吗?”
除此之外,每一笔崔强认为不妥的支出,都会引发两人的争吵。法官调解时,两人明确表示同意离婚。法官经审理查明,冯莉并没有转移存款,但她从崔强工资卡里取出的钱,有一部分属于不合理支出。
有累计10万元的大额支出,冯莉说是用在孩子身上,但没能提供相应凭证。她办理的8万元美容卡,对于年收入10万元的家庭来说金额明显过高,结合使用情况及年限,法官酌情认定其中有5万元属于不合理支出。那么,法官是以什么标准判定不合理支出呢?
法官解释,虽然双方婚后约定由冯莉管钱,但并不意味着她可以随意花钱。对于家庭大额开支,夫妻应该协商一致,如果未经协商擅自使用,便属于不知情也不认可,她应该补偿由此给崔强造成的损失。
2018年2月,法官判决两人离婚,房子归冯莉所有,车子归崔强所有,孩子由冯莉抚养,崔强支付抚养费。两人没有多少存款,但冯莉日常有10万元不合理支出,再加上美容卡里5万元的不合理支出,合计15万元,她应该为此补偿7.5万元给崔强。
这个案子的结果很容易引起争议。站在崔强的立场上,10年来省吃俭用,结果妻子却理财不善,导致家庭财产流失;而站在冯莉的立场上,10年来辛苦持家,用有限的收入保障家人的生活,到头来还要受到指责。但这些争议属于个人对家庭财产管理的看法,并不能代表法律上的规定。
结婚之后,夫妻不管谁赚得多,所有的收入都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妻子、丈夫都有权为了家庭而使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时,夫妻间是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的关系。一方做出决定时,另一方无论是否知晓,事后无论是否认可,双方都要对由此产生的结果负责。
需要注意的是,家事代理权的性质是对共同财产做一般的处理决定,如果丈夫或妻子在处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大额财产、不动产等,涉及产权转让或放弃的决定时,如果擅自做主可能构成滥用代理权,滥用权利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任何一方逢年过节张罗旅游、给亲戚送礼、寒暑假给孩子进行教育培训,并不需要和另一方协商。即使另一方不知情,这些花费也是合理的,能够获得认可的。比如,崔强就认可了冯莉的这些支出。
然而,当一方使用财产的数额较大,对家庭来说属于重大事宜时,则需要双方共同协商决定。法官最终判决冯莉进行补偿并无不妥。按她的说法,8万元的美容卡至少可以使用3年,如今尚未满3年两人便离婚,有一部分属于未来只能由她使用的部分,法官酌情认定为5万元理应补偿崔强。日常累计的10万元大额支出在崔强提出质疑后,如果她有理由证明用于购买孩子的用品或教育培训,也会获得崔强的认可,不必进行补偿。(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