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张慧超
“通过”!2019年3月15日上午9时5分,于中国改革开放而言,又多了一个值得被铭记的时刻。自我国第一部与外资有关的法律通过40年后,再次迎来外资立法的重要里程碑。
当日,近3000名人大代表按下表决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高票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表决,庄严肃穆的人民大会堂响起了热烈掌声。这意味着《外商投资法》将正式取代“外资三法”,成为我国新时期利用外资的基础性法律。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党中央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决策部署,对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统一内外资法律、制定新的外商投资基础性法律提出了明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在向大会作关于外商投资法草案的说明时称,外商投资法立法恰逢其时。
时间回溯至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随着外资进入形式增多,1986年,外资企业法出台;两年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出台。这三部因改革开放而生的法律被统称为“外资三法”,为我国不断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合理利用外资做出了巨大贡献。
“但仍有必要从体系和制度上重构我国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这是国际、国内经贸和投资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更是我国外资管理制度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孟雁北表示,“外资三法”实际上是融商业组织法与外商投资法为一体的混合性立法,随着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外资三法”已不适应新时代改革开放的要求。
媒体公开报道显示,截至去年底,我国依据“外资三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累计达到了96万家左右,实际使用外资超过了2.1万亿美元,外商投资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改革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如何以法治为引领,加强与国际经济贸易规则的衔接,从而实现新一轮以更高水平更高质量的对外开放?“可以说,外商投资法的制定具有必要性、可行性、紧迫性。” 孟雁北说。
2018年12月23日,外商投资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仅一个月后,2019年1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开一次常委会会议,对该法草案再次进行审议,可见外商投资法立法明显提速。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外商投资法(草案)进行多次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和小组审议,并在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上高票通过表决。这部被称为立法“按下加速键”的法律,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作为我国外商投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外商投资法分为6章共42条,确立了我国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那么,与现行的“外资三法”相比,有哪些重要的改变呢?
“外资三法现在改成了基础法,这是一个全面的改进,另外取消逐案审批制管理模式,变成准入前的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在外资管理模式上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刘守民认为,这将会大大加快我国对外开放和吸引外资的力度。
据悉,“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是我国自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始的外资管理模式探索。即清单以外,无需审批,备案注册即可,充分体现了“法无禁止即可为”。
“充分显示了我国涉外投资法律制度更加成熟。”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高院院长龚稼立表示,采用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这一做法,强调我们对外商外资就是一视同仁,平等保护,内外一致,顺应了国际通用规则和惯常做法,非常科学合理。一方面让外商投资更放心,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防范风险,把一些重要的敏感的用负面清单形式,由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对外公布,起到防范风险作用,说明我们在立法的方式立法技巧很成熟。
“这个新推出的负面清单会做减法,而且以后还要逐步做减法,也就是说非禁准入的范围会越来越大。”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会后答记者问时表示,中国去年利用外资仍然是世界上发展中国家中最多的,中国会继续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保持对外开放热土的温度。
作为新时代中国引进外资的基础性法律,投资促进与保护条款占据较大篇幅,尤其是关于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受到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记者注意到,草案第三章投资保护的第22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求法律责任”。
“特别是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制转让技术。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完全基于市场规则,基于平等自愿,基于商业规则,由相关各方自己去平等谈判解决,而不是由政府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说。
同时,针对外国投资者普遍关心的征收和补偿、利润汇出、地方政府守约践诺等问题,外商投资法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表示,在国际投资界争议最大的是会不会进行国有化、实行征收。“实际上好多国家对投资都有一些国有化的措施,根据一般的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法惯例,在战争状态下,对敌国的财产可以进行征收,但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
“我们这个补偿条文讲得很清楚,是充分的及时的有效的补偿,基本上是补偿里面最好的补偿,没有比这更好的补偿!”朱列玉说。
朱列玉表示,去年是我国改革开放40周年,习近平总书记说改革开放再出发,在他看来,外商投资法就是再出发的号角,整部法律的内容也充分证明中国改革开放的大门会越开越大。
“外商投资法的制定是新时代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宣言书,彰显了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的决心和信心。”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玉妹表示,制定外商投资法,是以立法的形式对党中央扩大对外开放部署的贯彻落实,必将推动开放型经济的法治化水平进一步跃升,有利于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现在中国的市场应该说已经和国际市场接轨,竞争非常激烈,现在一般的外商不敢到中国市场来投资,像空调企业,谁敢跟董明珠同志竞争啊?”
“那是因为他们的水平没有我高啊!”
3月10日下午,广东代表团小组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的现场,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湛江市委副书记、市长姜建军与全国人大代表、格力电器董事长董明珠的对话引发了现场代表们的一片笑声。
“敢立这个法,实际上就是自信啊!我们加入WTO的时候说‘狼来了’,现在是‘引狼入室’,让高手来,促进我们的企业在更高水平发展。”姜建军继续说道。
全国人大代表姜建军
全国人大代表董明珠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工商联副主席樊芸也在采访中表达了同样的想法。樊芸称,外商投资法的通过,充分展现了我国进一步开放的姿态,突破很大,改革力度也很大。对她本身从事的上海服务贸易领域而言,今后无疑进一步加剧了竞争,“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充分竞争,大家各自发挥外资和内资企业的优势,促进高质量的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高院院长龚稼立表示,外商投资法表决通过,使民法体系更加完备,在法律层面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人大代表龚稼立
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
“吸收了改革开放40年来的经验,以基本法的形式将外贸投资活动的基本原则加以规范,使保护和促进外商投资的法律措施更加明确、更加系统、更加全面和更加统一。”
龚稼立表示,外商投资法的设立对加强司法保护提出更高要求。作为法院来说要切实提高涉外审判的透明度,“广东涉外案件非常多,在全国涉外贸易是第一,涉外审判也是第一,要提高工作水平与能力,在处理涉外案件时确实做到平等保护,不偏不倚,这也对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根据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确定该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代表们纷纷提出建议,希望尽快完善配套规定,与外商投资法要做到同步实施,加强制度衔接,做好司法机关与行政主管机关的执法衔接,确保正确实施法律。
对此,王瑞贺表示,外商投资法只是新的历史起点上,完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迈出的第一步,下一步制定完善配套法规的任务还很艰巨。目前正在着手研究配套规定,尽量做到配套规定与外商投资法要做到同步实施、无缝衔接,保障外商投资法能够及时落地。
龚稼立则表示,接下来要加强与国际规则的衔接,涉外资案件的处理有一些通用的做法,特别是在商业领域,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有一些商业规则也可以作为法律依据。这要求审判人员对外国一些领域的裁判规则更熟悉,才能更好地适用外商投资法,保障经济发展。
针对完善配套法规事宜,李克强总理也明确表示,政府要根据这个法律的精神出台一系列法规、文件,保护外商权益,比如信息投诉机制如何公开、透明、有效,这是下一步要做的很重要的事情,会推出一系列有关法规和文件,让外商投资法顺利实施。
港澳台投资是否适用外商投资法,同样是本次代表们热议的话题之一。全国人大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主席贺一诚表示,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累计吸引境外投资2.1万亿美元,其中港澳投资占到约60%。在推进有关立法时,需考虑到港澳在内地投资活动的保护和促进,将继续关注外商投资法配套行政法规的制定进程。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逢中国改革开放40周年。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外商投资法表决通过,必能让市场焕发更为蓬勃的生机,中国经济的巨轮也必将破浪远航,扬帆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