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给农业营商环境建设带来新契机

2019-05-10 09:32刘亚军刘学文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21世纪 2019年4期
关键词:营商陕西省农产品

刘亚军 刘学文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对于作为充当国家改革开放“试验田”的全国众多自由贸易试验区而言,《外商投资法》的很多规则一方面得益于其试验成果的积累,另一方面《外商投资法》所体现的理念与精神对于自贸区创建更加法治化、国际化和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提供了重要契机。

《外商投资法》给农业营商环境建设带来的主要机遇

陕西自贸区作为目前众多自贸区片区中唯一的农业片区,在农业领域担负的对外开放和制度创新使命深受全社会期待。《外商投资法》的通过正式将此前自贸试验区试验成功的诸如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制度以法律的形式推向全国,正式对标最高国际投资规则。于农业产业开放和制度创新而言,《外商投资法》将带来以下发展契机:

其一,《外商投资法》第4条明确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准入前国民待遇意味着外资管理模式不再依赖审批,而是采取内外一致的核准和备案制,外资与内资不再被区别对待,对外资的监管改为法治背景下的事中和事后监管。负面清单的模式彰显了“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立法精神,意味着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外资可自由进入。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放宽市场准入的领域有22个之多,其中农业排在首位。这对于引进外资极低的农业而言,带来了重大机遇。

其二,《外商投资法》有利于更大规模地培育多样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外商投资法》第42条第一款废止了在我国运行多年的“外资三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第31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直接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并且,《外商投资法》第42条第二款明确了该法实施后已有的“三资企业”的过渡性保障机制。这就意味着:(1)新的中外合资、中外合营、外商独资企业组织形式将会多样化,在新老并存的模式下,可能存在股权比例、高管任职限制的旧式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也可能继续存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还可能出现越来越多的符合公司法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2)未来成立的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将无股权比例限制,无高管职务对等限制。(3)原有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面临改制,如可以继续保留现有模式,可以取消股权比例限制、可以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形式,外商独资企业可能转为公司法上的一人有限公司。(4)未来中国的自然人也可以参与组建各种类型的合营企业。于农业而言,将会通过充分利用外资,加快培育更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其三,《外商投资法》为更加便利化的农业投资营商环境创造机会。《外商投资法》第3条第二款明确“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第18条授权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法律法规框架下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

陕西自贸区农业片区改善投资营商环境之因应策略

对于自贸区而言,投资营商环境建设的方向是法治化、国际化和便利化,而优化的路径不仅在于激发本土营商力量,更在于充分吸引外资。

其一,加强农业地方性立法和自贸区农业试验性立法。笔者认为,当务之急,应出台以下法律:一是由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省级地方法规《陕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这对于保障公众健康、发展本省高质量的农产品供给具有重大作用,是陕西省践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二是由陕西省财政厅制定《陕西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该法将有利于提高农业保险政策系统性、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力度、建立农业保险长效工作机制、规范农业保险资金管理和使用。三是由陕西省农业厅制定《陕西省绿色优质农产品管理促进办法》,着力保障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建设、市场开拓、出口基地培育、流通设施建设、融资渠道畅通、优质品牌创立等。四是由陕西省农业厅联合陕西海关部门,共同制定《陕西省出口农产品示范基地(区)管理办法》,以明确陕西省农产品示范基地(区)的申报标准、申报程序、鼓励措施、监督管理、预警机制等。五是由陕西省物价局制定《陕西省主要农产品成本收益预报预警暂行办法》,建立规范的陕西省主要农产品成本收益预报和预警制度。六是由陕西省财政厅联合物价局共同制定《陕西省特色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构建全国领先的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制度体系。

其二,对标上海自贸区,适时发布《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实施办法》。于农业营商环境而言,一方面有利于吸引外资、促进园区内以农业跨境电商为核心的农产品出口贸易产业链的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吸引外资、发展杨凌区观光农业。

其三,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标准》。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标准》列举的衡量营商环境的10个一级指标:开办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获得电力、产权登记、获得信贷、保护少数投资者、纳税、跨境贸易、合同执行、破产办理。应对标如上指标体系,通过加大力度整合、压缩行政权力、提高办事效率等,作出体制性尝试。应紧密围绕该片区的发展实际,深入研判、细分与农业产业发展有关的行政管理措施,在自贸区的框架下加大力度整合创新。在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上线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政府服务环节、提高效率,诸如针对不同行政权力结构配置,通过行政机构和权力的集中、承接和园区入驻、“最多跑一次”(极简审批改革)改革、项目联合验收中的“一车制”加“缺席默认制”等多种措施齐头并进、深入推进,真正打造符合地区特色的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环境。

其四,进一步完善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利用外资,弥补高科技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供应力度(如大力引进国外名特优新品种,打造特色作物产业体系)。发展国际化的农产品全球贸易网络。进一步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和电子口岸制度建设,支持多种包括外资在内的国际物流经营企业新设或入驻园区,大力发展铁路集装箱多式联运,打造与农产品进出口有关的物流和政府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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