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品牌市场利益的法律保护

2019-05-09 03:30郑敏敏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2期
关键词:商标侵权法律保护

郑敏敏

摘 要:当前中国市场经济竞争的激烈,出现了不良商家抢注知名影视节目名称的商业侵权现象。为了有效维护影视品牌市场的商业利益,应该切实加强该方面的法律保护。这样不仅有利于维护影视品牌的市场经济利益,也有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

关键词:影视品牌市场;经济利益;商标;侵权;法律保护

近年来,随着中国影视市场的火爆,有一些电视栏目得到观众们的喜爱。由于一些电视节目的火爆,有些商家打起了法律的“擦边球”,冒用电视品牌栏目的名称为自己商品做宣传,严重侵害了影视品牌市场利益。本文以湖南卫视某频道与某生产卫生巾公司的一起著名商标侵权纠纷案为例,分析我国法律对知名广播电视栏目名称的保护,对影视品牌市场利益的法律保护进行探究。

一、一起商标侵权案例简介

2003年至2007年,湖南卫视某大型选秀娱乐节目在全国各地及世界范围内均享有很高的知名度。随着节目的播出与火爆之后,有不少商家意识到其背后潜在的巨大商业利益。一些不法商家甚至打起该节目商标的主意。2007年,顺德某家生产卫生巾公司抢先注册该品牌栏目的商标,严重侵害了湖南卫视该栏目品牌的名称权。为此,2007年,湖南卫视联合相关传媒企业针对该公司及其销售商的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索赔700万元损失费用和12万元的合理开支、律师费。

案件经过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和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两轮审判,两次审判皆认为该生产卫生巾公司的产品生产及其销售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关系和侵权行为,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并对原告进行赔偿。案件双方围绕被告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的民事法律责任以及赔偿数额三个方面展开。第一,关于被告的该公司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湖南卫视与相关传媒企业始终认为被告利用该电视栏目品牌节目名称的知名度以及潜在的市场影响力,采用不正当的市场竞争手段,生产、销售与电视栏目同名商标的卫生巾产品,严重侵害了湖南卫视与相关传媒企业市场利益,扰乱了影视市场的经济秩序,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索赔。而该被告美洁公司则认为自己生产、销售的卫生巾产品与电视品牌栏目虽然在名称上是相同,但本质上不属于同类性质的商品,不存在同类商品的竞争关系,因而并不构成不正当的商业竞争行为。第二,关于被告的民事责任。原告认为被告构成侵权行为,负有连带民事责任,而被告则认为美洁公司只是承揽加工贴牌同名称的卫生巾,不应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第三,关于赔偿金额。原告方索赔700万损失,并要求被告方支付12万律师费用。而被告方美洁公司则认为原告方索赔金额不合情理。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构成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关系,赔偿原告135万经济损失和5000元范围以内的连带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万,并在5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经济赔偿责任。

二、关于影视品牌市场利益法律保护的思考

知名广播电视栏目名称被侵权、抢注现象比较严重,本案所涉及电视节目品牌名称,湖南卫视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得比较好,树立了知识产权维护的一个成功典范。但也存在的一些欠缺才导致一些不法商家的有机可趁。因此从影视品牌市场利益法律保护的角度,可以从以下几点进一步加强。

(一)申请注册商标保护

对知名广播电视节目名称应该第一时间申请商标注册,同时,建议多申请几类商标注册。例如许多非常著名并具备潜在市场影响力的节目名称,建议有条件可在45类商品目录上全部申请注册。本案湖南卫视只对自己品牌栏目的名称只在第38类商标提请注册,而被告方却利用这一法律上的“漏洞”在第5类商标上对该品牌栏目名称提出申请注册,两者皆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受理,所幸被告方所申请的商标注册尚未颁发《商标注册证》,否则原告方的维权之路将会更加艰难。

(二)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对于有独特商业标识与图案的影视节目名称,应当通过申请外观设计予以专利保护。本案中被告方除了对该著名品牌栏目名称的商标提请注册,还就卫生巾的外观设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收到受理通知书。所幸被告方提交的注册申请尚未颁发《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否则原告方的维权之路将会更为艰难。

(三)申請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

影视节目名称及其外观设计是否能够列入著作权法保护范畴之中,目前尚存争议。但是有独具创意的节目名称和图形外观设计可以属于一种美术作品得到著作权的保护。如本案中湖南卫视早就申请了该品牌栏目字样与图形的著作权保护,湖南省版权局对该名称字样及图形办法了作品登记证书。后来娱乐频道页凭借着这一美术作品著作权在后来一系列商标侵权案例和经济纠纷案件中纷纷胜诉。

(四)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目的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竞争的公平和诚信的商业道德。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的环境中,有些不法的“搭便车”商业竞争者违背基本的商业道德,抢注影视栏目名称,对影视栏目的名誉及市场经济利益产生不良影响,构成不正当的市场经济竞争行为。本案即是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成功维权的案例。

三、结语

商标是企业品牌的核心,是市场商业竞争的核心载体,能为企业长期发展带来持续的利润价值。因此商标在企业的市场竞争中越发重要。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对影视品牌市场利益的法律保护日渐突出。企业只有有效地维护自身利益,才能打击经济市场的侵权行为,净化市场,为企业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1]黄辉明.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案例点评[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

[2]兰花.知识产权案例[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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