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2019-05-09 03:30张蓓琼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2期
关键词:诉讼简易程序

张蓓琼

摘 要: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未成人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必须充分理解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对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规定了适用条件:(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如何全面理解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是准确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

关键词:刑事;诉讼;简易程序

一、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理解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任务是惩罚罪行,使无辜者不受刑事起诉。由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条件是被告认罪,即适用程序的法律结果是被告的有罪判决,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条件应遵循严格的证据标准。由“刑事诉讼法”确定。但是,由于证据只有在经过审判和验证后才能达到有效和充分的标准,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达到“明确的事实和充分的证据”,而不是“证据真实充分”。定罪的事实和判决的情节基本上是清楚的,没有重大的疑虑。主要证据可以支持起诉书的指控和被告的认罪。当法官审查时,他们发现应该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的主要事实一致。它们仅在个别情况下有所不同,或者不影响量刑标准的数量。但是,如果他们没有超出起诉的范围,他们应该被理解为“案件的明确事实”,可以适用。在简易程序中,法官可以在审判后纠正不一致的情况。

“足够的证据”是证据数量的要求。这里的数量并不是指证据的数量,而是指证据的数量或强度。收集和采纳的证据应形成一系列证据,没有留下瑕疵,无可挑剔。只要证据构成了确定案件事实的充分理由,如果它在数量上就可以被认为是足够的,因为“充分强调证据可以充分证明案件的事实。证据数量由个人证据证明,“有些学者还提出,在明确事实和充分证据的前提下,中国简易程序的适用过于严格。英美法律体系的辩诉交易制度应该效仿。由于被告认罪,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笔者认为,中国的简易程序与辩诉交易制度不同,不能与辩诉交易制度等同。辩诉交易制度是因为检控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有罪并与被告谈判。被告接受了系统设计,认定有罪的轻罪,但我们的简易程序是根据被告的认罪简化诉讼程序的程序。与普通程序一样,检方只有在符合起诉标准的情况下才适用。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

被告承认他的罪行是实施简易程序的先决条件。被告应承认自己的罪行,并承认他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犯罪,而不是因胁迫或失明而作出虚假供述,不包括自愿定罪或通过酷刑逼供、诱导等等。并供认不讳,被告自愿认罪。在刑事诉讼中,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承认对他的刑事指控。从程序法的角度来看,供认是一种法律行为,可以使某些程序在刑事诉讼中发生,变更和终止。“刑事诉讼法”和对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被告自愿认罪的时间和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即被告人的认罪必须在审判时以明令的方式作出。

关于被告认罪的时间,一些学者认为认罪已经提交刑事案件并且证据已经完成,法院尚未开启审判阶段,即承认前一阶段。这是认罪的时间条件。确认被告是否有罪的目的是确认被告是否自愿并认罪,确定案件纠纷,转移案件,并选择适当的审判程序,以便及时审理案件。被告的认罪可能发生在调查、复审、起诉和审判的各个阶段,但被告的认罪仅在审判阶段具有法律意义。因为被告在调查,复审和起诉阶段的供词没有程序意义。在这两个阶段,可能没有完全获得证据,也无法确定犯罪事实。被告很难根据不明确的事实和证据作出真实的供述。另一个实际的原因是,不能绝对排除调查极端认罪和诱惑的可能性。在这个时候,坦白的真实性并不能保证。在审判阶段,被告人了解到被告的指控和主要证据,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自由处理。因此,被告一直在调查,复审和起诉阶段认罪,或者在中间重复认罪,但只要在听证会上承认犯罪,被告就应当被视为有罪。

三、如何把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审理被告人辩护罪的普通程序适用的意见”(审判)。第1条规定被告对所指称的基本犯罪事实认罪。没有异议。显然,不反对“基本犯罪事实”是认罪的最低标准。对“基本犯罪事实”的理解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基本犯罪事实”是影响定罪和量刑的事实,有学者认为被告人不得反对所有涉嫌犯罪。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解释了“被告的认罪”,其中规定“被告承认他犯下了罪行并且不反对所谓的犯罪。”然而,“认罪”的把握仍然缺乏全面的标准。例如,被告认罪是否适用于所有涉嫌犯罪或重大罪行以及何时认罪。以下重点介绍被告承认其罪行的具体情况以及所指控罪行的含义。

(1)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罪名非案件事实的罪名,能否适用简易程序?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认罪既包括检察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也应包括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认罪仅指承认检察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罪名是否承认不影响简易程序的适用。笔者认为,为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审判人员审查认定的罪名与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一致,但确定罪名的事实已查清,或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只是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有异议的,只要不涉及罪与非罪界限或将起诉的较轻罪名改为较重罪名的情况下,均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改变罪名。

(2)对被告人不否认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仅对有关数量、手段等个别情节予以辩解、否认的,或对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提出抗辩的,能否适用简易程序?笔者认为,被告人自愿认罪,只要求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而不要求其对被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均没有意义。因此,只要被告人的抗辩不影响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仅对个别细节提出异议的,仍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庭审中应当针对被告人有异议的部分重点进行调查。

(3)被告人对主要犯罪事实予以承认,对定性亦不辩解,但对自己的年龄一直辩解,能否适用简易程序?如果被告人的年龄并非处于定罪的敏感年龄,比如14周岁或16周岁,笔者认为,被告人对其年龄的抗辩并不影响简易程序的适用。但如果被告人的年龄处于定罪的14周岁或16周岁,被告人及其亲属又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低于14周岁或16周岁,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之前仍坚持抗辩自己的年龄的,此时被告人的责任年龄成为审理查明的主要事实,如果被告人对此予以否认,不能认定其有认罪情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四、对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理解与把握

被告人必须清楚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后果及在简易程序中权利义务。开庭审理之前,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应明确表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表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作为一种程序意义的法律行为,只能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即被告人必须明确表示同意适用,同时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不但被告人明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未成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也应当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法院才可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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