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瑶
摘要:本研究通过对上海、厦门、重庆地区的30位法官进行深度访谈,尝试对在司法公开和新媒体背景下法官的身份认同机制进行阐释。研究发现,法官的日常媒介接触,扩大了法官身份认同的深度和广度,完成了法官的自我反思和自我重塑,加强了法官身份认同的建构;法官通过对媒体和司法公开的两极评价,完成了社会认同的建构。但是法官对媒体和舆论评价又折射出了法官的在现代性风险社会背景下面临着自我认同的焦虑。
关键词:法官;身份认同;媒介接触;司法公开
中图分类号:G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9)04-0030-05
一、绪论
司法公开是司法运行的内在要求, 是衡量一个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尺和实现法治的根本保障[1]。目前,我国司法公开力度不断加大,但是面对热点案件時,法院对媒体、公众、舆论回应不及时,就会削弱司法的权威性和可信性,而公众、媒体的过度关注有可能会造成“媒介审判”的现象出现。现目前,学界对“司法与媒体/公众” 关系的探讨重点聚焦在如何进一步发挥传媒在司法运行中的功能及作用,少有对法官对于“司法与媒体/公众”的关系认识的研究。身份与类别、角色等概念相联系, 揭示的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个体与社会的关系。[2]法官是司法公开环节中的主体之一,对于媒体、公众和司法公开的态度也对司法公开的效果产生着重要的作用。本文结合身份认同理论中的自我认同与社会认同理论,考察在新媒体和司法公开的背景下,法官媒介接触中具有怎样的身份认同,并探析其背后身份认同的建构逻辑。
本研究采取半结构式访谈法,访谈了上海、厦门、重庆的不同层级的人民法院的30位负责不同审判的法官(受访者编号为S1,S2,……),并尝试回答以下问题:(1)法官的媒介接触对法官身份认同建构的影响(2)法官对于司法公开和媒体、舆论的评价差异中是怎样建构自己的身份认同。
二、法官媒介接触强化自我认同
曼纽尔·卡斯特认为,认同是人们获得其生活意义和经验的来源,它是个人对自我身份、地位、利益和归属的一致性体验[3]。身份认同它具有两重性,它既受到个体自身自我建构的影响,也受到与他人、与社会互动的影响。法官现在使用媒介和利用媒介进行交流的过程是法官身份认同不断的强化的过程。
(一)新媒体技术的发展为法官建构自我认同提供条件
在前现代社会,个体受制于活动的空间和时间,个体的认知和感受局限在自己所属的生活区域内,这种时空的限制很难在大空间内形成统一身份认同,而随着新媒体的发展,时空限制被打破,人们可以通过网络接触各种媒介信息。法官可以通过互联网中的各类新闻APP如澎湃、今日头条等去接触全国各地的、不同类型的案件信息,也可以通过相关的专业类微信公号内容了解最新的司法解释和最新的司法案件等(S3、S4、S5、S7、S9、S12、S13、S15、S19、S22、S23、S25、S28)。有受访者表示媒体目前比较发达,我们很容易就能了解到想要关注的信息……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我们了解不知道的东西,能够扩展我们的知识面(S2)。互联网的发展增加了法官接触信息的途径,拓宽了法官的知识面,扩大了法官身份认同的范围。
(二)法官的媒介接触行为强化法官的自我认知
埃里克森认为个体自我认同的核心是自我认知的连续性与一致性[4],这种认同要素放在司法公开的背景下体现在法官对于现实自我法官身份的认知和在网络中自我认知的统一与平衡。法官在媒介接触中不会针对相关引发舆论的案件发表个人的态度、观点。有受访者表示“以前会,但现在基本不会,因为我们的工作性质决定了不能在网络平台上(微博)发表过激言论(S18)”。还有受访者意识到自己职业的敏感性,认为“因为我们的职业相对比较敏感,说白了,法官也不方便就具体案件在公共媒体上发表意见(S27)。”法官是一种职业身份,也是一种社会身份,法官在媒介接触中,要想获得大家的认同,完成社会自我的建构,就必须遵守相关的职业守则,不能对社会的热点事件贸然发表自己的观点。其次,作为法官,法官会拥有对自我职业的认知,会界定自我,会有作为法官的信念和态度,法官的言行受到自我认知的影响,有受访者认为“我觉得在没有了解整个案情的情况下,去发表一些评论可能会对公众造成不好的影响,对司法公正也不好(S10)”, “法官不能根据媒体声音、舆论导向去判断……法官需要全面综合案件各方面的因素,来综合做出符合社会价值、又遵循法律规则的判决(S26)”。因此法官在工作中仔细思考自己的判决是否能够经得起推敲,能否经得起公众和社会的考验,会更加慎重的思考媒介接触中的信息,以及慎重的对待自己所处理的案件,这种慎重对待案件和自我对案件的反思也是对自我身份认同的建构。
(三)法官的媒介接触行为促进法官自我重塑
米德在“符号互动论”中曾提出人的自我是由主我和客我组成的,“‘主我是有机体对他人态度的反应;‘客我是有机体自己采取的一组有组织的他人态度”[5]。主我是行动,客我是态度,随着社会的变化,“客我”会变化,因此会要求“主我”做出改变,而“主我”的改变又会导致“客我”的变化。法官在媒介信息接触中,法官接触的外界信息的变化,如网络热门案件公众的讨论、专业人士的讨论,会引发法官对该案件的思考,这样会导致法官“客我”态度的变化,“客我”态度的变化又会导致法官“主我”采取的行动的变化,如法官去思考下次“我”面对类似的案件应该怎样去处理是符合法律、符合公众的期待、符合自己内心的确信以及司法正义的。有的法官会关注热点案件,会从热点案件的裁判结果总结经验,比如受访者(S8)说道“一般媒体关注的热点案件都会看,比如说产妇死亡的案件、山东疫苗案等等……当裁判结果出来之后……我会特意去了解该案件有什么问题,不想自己以后碰到类似的问题。”还有受访者表示“我们不单纯看报道信息……还要看法院是怎么样的观点,看新闻媒体采访的法学家或者律师的观点和意见……有的媒体报道,我们会觉得它能够让我们的法院系统来反思说我们办理这个案件是不是确实太机械了(S8)。”法官在媒介接触的时候,将自我与社会进行互动,把自身的思想和态度向外传输,同时也将社会或他人的期望和态度内化到自身,完成了自我的重塑,加强了自我认同。
三、法官对媒体和司法的两极评价完成社会认同建构
社会认同理论认为:“行为体的自我认同主要来源于群体成员身份,由此推导出行为体会努力建立或维持一种积极的社会身份认同(以此增强自我认同),而且这种积极的社会身份认同主要来源于内群体和相关外群体之间的利我比较进程”[6]。这一理论涵盖了社会认同的建立机制:社会类别化、社会比较和积极区分。
1.“我们”与“他们”:法官的类别区分
法官会将自己和媒体做很严格的划分。法官在访谈中也在不断的强点“他们媒体”和“我们法官”,首先从职业上将自我与媒体进行划分;其次,在访谈中,法官将媒体和法官看待司法案件的态度进行区分,有受访者(S1)提到“比如说媒体报道一个事件先出来是A面报道……接下来又来一个B面反转新闻……有时甚至还出现C面报道……但是‘我们法官看待事情不可能是站A面或是站B面,而是需要尽量考虑方方面面的消息”,“新闻媒体其实有的时候充满了主观判断。法官审案件注重的是法律逻辑,尽量保持中立(S10)”。法官在对媒体和自身看待热点案件或者相关舆论报道时,把媒体看待事件论述为报道不全面、充满主观的,而法官看案件全面、逻辑严明、中立,从两者看待事件的态度反映出两个群体间的不同,从而完成法官的自我群体归属。
2.媒体信息评价与司法平台信息差异评价
在访谈中,法官对于媒体发布的信息和自己平台所发布的信息呈现了明显的差异,受访者对于媒体的评价是偏低甚至是抵触的,相反对于法院发布信息平台建设的评价则明显高于对于媒体的评价。许多法官认为司法机关做的司法公开措施能够起到更好的普法作用,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法官认为公众的法制意识是薄弱的,媒体由于没有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媒体在进行报道的可能是出于朴素的正义而进行的报道,然而这种报道并不能够起到很好的普法作用,甚至有时候会混淆了公众对于正义的价值判断。相反,法院做的庭审直播和文书上网,尤其是司法公开,它是能够起到积极、正面的作用,法院是专业的,那么普及的法律知识是更加全面和科学的,也更能够达到普法作用;司法机关内部做的司法公开措施也更能够消除公众的偏见,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S10,S11,S19,S12,S18,S22)。
社会认同理论比较的前提是有一个内群体和外群体的区分,在法官的身份认同中,法官将“法官”群体和“媒体”群体做了内外群体的划分,对法官和司法内部群体和“媒体、公众”的外部群体进行了维度的比较,这种维度的比较是利于内群体的,法官通过对自身和媒体的积极区分、评价,建立起了自己对群体的认同和归属感,加强了自我对群体的身份认同和职业的身份认同,完成了社会认同建构。
四、法官的媒介使用与自我认同的焦虑
法官媒介接触强化了法官的自我认同,并且通过对媒体和司法的积极区分完成了社会认同的建构,但是访谈中法官也谈到媒介技术的变化,传播模式的变化消解了司法权威,观念的多元化引发了法官的焦虑,对媒体的信任缺失,则造成了法官本体性安全的缺失。这反映了法官对于现代性社会风险的担忧和自我认同的焦虑。
1.传播方式的变革消解了司法权威
在传统媒体占据主导地位时代,司法是神秘的,大多的司法案件由传统媒体进行报道,并且由于传播模式的单向的传播模式,司法是占据优势的地位,“传统上中心化、1對1的交流模式或传播模式之下,法院对于信息掌握有主动权(S4)”。在传统时代关于媒体的“负面评价很快就会被删掉,报道的渠道受到限制,而且辐射面也没有现在这么广(S12)”,法院在面对负面消息时,可以按照以往的经验处理。而随着新媒体的发展,人人都可以成为传播者,信息垄断的局面被打破,“以前案件的传播速度没有这么快,现在随着互联网的发达,网民的发言渠道更多,舆论越发强大(S20)”,“旧的模式体制应对包括法院新闻媒体应对、舆论应对措施在新媒体出现后彻底崩溃了,而新媒体之后去中心化,每个人都有话语权有自己的粉丝,话语权的分散就会导致权威的丧失(S4)”。新媒体的特性也决定了信息的传播速度非常快,一个司法案件有可能会触发很大的舆情。传统的单向度信息传播渠道被打破,法院和电视不再拥有传播主体的优势地位,许多专业人士可以利用新媒体在网络上进行发声,“电视媒体和网络媒体都关注这个案件,然后在案件判了以后,办劳动争议的律师频频写文章评论,学者也写文章,案件关注度很大(S24)”,公众也可以通过新媒体获取不同人对于案件的观点和看法,司法传播占据绝对优势的地位被打破,司法神秘被消解。这种传播技术和传播模式的改变使得法官由统摄的权力地位,让位于“他者”地位的权力,这种权力和传播模式的变化造成了法官自我感分裂的困境。而传统的、中规中矩应对媒体和舆论的经验和措施已经被封存,经验的封存也会引认同焦虑,造成认同的分裂感。
2.网络多元价值观引发法官生存性焦虑
在中国传统社会,人们的生活范围受制于地域空间,人口流动性小,是一个“熟人”社会,个体的成长环境相对固定、单一,思想观念差异很小。在现代社会,技术的发展打破了时间、空间的限制,个体可以在短时间内实现空间、场景的转换,接触不同地域的人和事;同时,个体也可以通过手机、电脑捕捉来自全世界的信息。个体在接触信息和交流信息当中,形成自己的观点。人们的行为、观念、态度可以打破传统的规范,尝试不同的新的东西,这种现代性社会中人的价值观是多元化、人的选择是多样化的,受访者(S4)提到“比如专业人士、普通老百姓、甚至案件双方律师的观点意见。每个人对新闻事件的评价都会持有不同的角度”,“人人都是法官,人人都提出自己的观点意见(S9)”“有时候网友的评论往往比新闻的内容本身更精彩,各个方面,五花八门的想法(S10)”“现在随着互联网的发达,网民的意见越发多元化,发言渠道更多,舆论越发强大(S20)”。价值观的多元化和发言渠道的多途径让社会的风险和危险也大大增加了。在传统社会,人们受制于时间和空间,个体的自我体验和经验是具有连续性,而在现代这个风险社会,信息呈几何倍数增长,人们接触的是碎片化信息,个体的体验不具有连续性,面对碎片化、爆炸式的信息,人可能缺乏对自我经验的反思,丧失对事物的思考,可能造成群体极化。受访者(S6)也谈到这一点“媒体时代,大家都喜欢博热点,最后变成舆论式的批判,这个时候让法官表达自己的意见已经晚了。新媒体功能发挥过头了就会变成对法制的伤害”。在媒体的报道和舆论中,媒体报道追逐热点,人们在热点案件报道中多元的观点形成集合,可能会对法官造成压力,引起法官的的生存性焦虑,造成自我认同的分裂感。
3.法官本体性安全缺乏保障
本体性安全是指“大多数人对其自我认同之连续性以及对他们行动的社会与物质环境之恒常性所具有的信心。”[7] 现代性社会中,法官的“本体性安全”是缺乏保障的。
法官面对外部环境和舆论时的无力感会剥夺自我意义,造成法官的自我认同困境。首先,网络形成的舆论会对法官产生压力,“有时候媒体导向也有不好的地方,媒体与法官看案件会出现角度不一的情况。比如说,媒体会单方面对某一方面进行放大,煽情渲染,从而导致报道不够全面,给法官的工作带来一定的舆论压力(S2)”,单方面的舆论集合会让法官陷入焦虑。其次,法官还面临被案件当事人威胁和诋毁的困境,如受访者(S16)谈到“我们有很多同事是被当事人诬告的,甚至被当事人揪着领子,在法庭上被骂的也有,被打的也有,然后法院对于法官的保护使很有限的。”还有“案件当事人一直对判决结果不满,他就在网页和微博上散布谣言,把案件写成故事直接点名道姓诋毁我……面对这种情况我们也很无能为力。(S18)”,甚至有“当事人给法官寄冥币、带骨灰盒等等问题”。案件当事人可以利用网络或者当面对法官进行侮辱,对法官的生理和心理造成了伤害,但是法院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许多法官面临着舆论和当事人言语或身体侮辱的双重威胁,会让法官对自我价值产生怀疑,导致自我意义感被剥夺,因此许多法官趋利避害,面对媒体和舆论时会选择“明哲保身”,有法官(S6)谈到“实际上,现在的问题在法官不敢说……一旦讲错一句话,太超前或不能自圆其说都面临着对他很大的风险,所以宁可不……作为法官很多时候需要独善其身、明哲保身。只要能把手上的东西对得起良心来做,舆论是敬而远之”,法官(S17)也表示“一般来说公开的内容不会发表自己的观点……”,还有法官(S29)表示关注热点案件,会反思“自己生活和工作中的哪些不足可能会被牵连到类似的热点案件中,陷入舆论的漩涡”。法官面对舆论和公众,会自保,选择沉默,这种沉默也就是放弃了个人语言。哲学家维特根斯坦看来 ,讲语言不仅是一种“生活形式的组成部分” ,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生活的意义和价值”[8]。法官面对环境的压力,放弃个人语言,对外界的声音只是单向度的倾听,不发表意见和评论,两者无法形成双向和积极的沟通,在某种程度上这也是一种自我的放弃,这种自我的放弃会导致自我意义感的丧失,引发身份认同焦虑。
媒体的存在威胁到法官的“本体性安全,”法官对媒体缺乏信任,从而引起了法官对媒体保守和负面的评价。在吉登斯的自我认同理论中,信任的获得是个体获得本体安全感的必要条件,也是维系个体与个体生存环境的基础和纽带。现在的法官在媒介使用中表达自己对媒体的感受却体现了他们对媒体的不信任,有受访者认为:“新媒体……报道案件本身没有挖掘和法制思维的渗透,炒作热点,情绪性发泄没有意义,这样对法官来说是干扰(S6)”,还有受访者反对媒体对案件未审先判,“我非常的反对。第一,媒体根本不了解案情;第二,你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司法公开把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全部公开、文书公开,媒体可以事后有理有据的评判,但是未审舆论先判,我是非常反对的(S11)”,在前现代性社会,自我是连续性和可持续性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媒体技术的发展,网络和媒体的观点和信息越发多元,媒体的报道在法官看来带有片面性和选择性的,法官对于作为报道的他者是不信任的,并且法官认为媒体报道的司法知识的不信任的,即法官不信任这种抽象体系。法官对于媒体信任的缺失,导致法官的存在性的焦虑和本体性的不安全感,引发了法官自我认同的焦虑。
五、结语
本文从自我认同和社会认同两个框架入手,立足法官的媒介接触中身份认同建构研究中发现,法官从媒介接触和社会积极比较建构了身份认同,同时法官面临着舆论的压力与自我认同的焦虑。新媒体时代,传播技术和传播模式的改变使得法官由统摄的权力地位,逐步让位于“他者”地位的权力,这种权力和传播模式的变化造成了法官自我认同分裂的困境。
由此,在通过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理念的实施过程中,应重视法官的心理机制在司法公正实现中的角色,不断强化法官的身份认同,尤其需要关注因信息传播技术的变迁导致的影响法官身份认同的“负面”因素。不过,法官的身份认同建构也不仅仅是从法官的媒介接触、媒介和司法公开评价中建构的,这其中还有法官与社会、他者等诸多因素的互动影响产生的。因此,对于法官的身份认同建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化。
[1] 陈奎.论司法公开的困惑与消解[J].山东社会科学,2015(10):113-119.
[2] 王莹.身份认同与身份建构研究评析[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50-53.
[3](美)曼纽尔·卡斯特.认同的力量[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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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Pupert Brown , “Social Identity Theory: Past Achievements, Current Problems and Future Challenges” , European Journal of Social Psychology, Vol. 30, No. 6, 2000, p. 747
[7] (英)安东尼·吉登斯著.田禾译.现代性的后果[M].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80.
[8] 王成兵.当代认同危机的人学解读[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