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通报称,法院审结了原告卡尔斯伯格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嘉士伯啤酒有限公司、张某、山东金孚龙啤酒有限公司、戴某涉及世界知名啤酒品牌“嘉士伯”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嘉士伯公司、金孚龙公司、戴某均实施了侵害原告卡尔斯伯格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嘉士伯公司还单独实施了企业名称仿冒和虚假宣传两项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判令嘉士伯公司、金孚龙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侵权标识的啤酒商品,戴某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商品,对原告关于判令嘉士伯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08万元的请求予以全额支持。由于金孚龙公司并未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判令金孚龍公司对上述判赔金额中的90余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判令嘉士伯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嘉士伯”字号并变更登记其企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