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开伟
近日因涉及某相声社团演员的网络众筹引发有关大病网络众筹真实性、公正性问题,再次受到舆论关注。
近年来,大病众筹的确爆出过不少问题,各类典型案例屡见报端:2016年的罗一笑事件;2017年“苏州小伙”为乳腺癌母亲筹钱治病;2018年8月初,37岁胃癌患者刘凌峰,其家人在众筹平台募捐30万等等,这些大病众筹者募捐与其家庭经济情况不符,被认为存在“诈捐”行为。
大病众筹本来是项具有公益救助性的“社会福利制度”,其诞生之后确实为不少身患大病的困难群众重燃生命之火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如果原本具有公益互助性的大病众筹变了味,成为某些不良用心者牟利的工具,伤害众筹慈善的整体公信力,最终也将影响那些真正需要救助的大病患者通过众筹获得善款。
导致这种现象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众筹平台募捐病人的资料真实性缺乏认真审核。据媒体披露,水滴筹、轻松筹、爱心筹等众筹平台对贫困与否核实不严,轻松筹假资料也能通过。现阶段大病众筹仍处于粗放阶段,平台自身能力建设不足,政府相关监管制度处于空白,仅有一部《慈善法》,但对大病众筹行为没有明确法律规范,各类信息共享机制不畅通等,都为大病众筹乱象滋生留下了巨大的空间。
大病众筹对于普通民众确实具有救命作用,未来使用的范围会越来越广,通过网络募捐的人数也会越来越多,这项社会“公共福利制度”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然而,要确保大病众筹运行在健康可持续轨道上,规范大病众筹行为、消除大病众筹掺假现象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而目前,引起民众普遍争议的问题集中在三个焦点上:一是大病众筹是否只限经济困难人士?二是众筹平台收取管理费,到底是否要对募捐人真实性负责?三是相关部门比如医院、众筹平台如何配合并建立信息沟通平台?
为消弭社会大众的诟病,遏制少数人利用众人善心牟取私利的行为,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规范,用法律条文对相关问题予以明确,将参与方纳入有效法律监管范围,让大病众筹真正成为社会经济困难人群或社会弱势群体的帮扶之手:
一是将大病众筹仅限于经济困难或贫困身患重病的人士,经过相关机构或第三方权威机构的认定,并提供相应证明,控制大病众筹乱象源头。
二是建立大病众筹公开信息发布渠道,政府部门与社会力量积极合作,允许基础数据在有监管、有保障、政府可控的范围内,提供给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第三方,从信息供给上缓解社会医疗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实现募捐人与受损人信息有效对接,堵塞人为夸大病情、虚构病情等虚假信息,让捐款者做出准确的捐款抉择。
三是众筹平台应肩负募捐人信息的审查重任,消除监管不到位现象发生,建立大病众筹长效责任追究机制,对发生“诈捐”现象追究众筹平台连带法律责任,让其为众筹真实性背书,消除“破窗效应”,将严重违规众筹平台淘汰出局。
四是由相关部门负责对众筹平台日常行为及问题的监管,建立社会立体监督体系,提高监管有效性、针对性和灵敏性,将“骗捐”“诈捐”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加大对欺骗行为的打击力度,以维护广大爱心人士的合法权益。▲
(作者是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